補助辦理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 計畫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補助辦理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 計畫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核銷注意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1個月仍未辦理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每年核銷期限:第三、七、八項方案最遲應於當年12月3日前免備文送局辦理,其餘項目最遲應於次年1月5日前免備文送局辦理,逾期不候。
領據、黏貼憑證及執行概況表等文件資料若有金額塗改處,請核章。 各項補助金額以核定函之核定金額為準,每案除人事費(講師鐘點費、演出費等)/業務費間不得相互流用外,其他核定補助項目之間可相互勻支。 各項補助費用請核實報支,實際執行受益人次未達80%,按實際受益人次比例核予補助款。
←請以大寫填寫 實際補金額 ←務必填寫正確資 訊,並附上存摺 封面影本
關於講師鐘點費的領據 講師鐘點費領據上,務必清楚記載下列資訊: 講師課程/講座名稱: 授課日期: 上課時間:(務必包含詳細時間,例如:10點-12點) 時數: 單價金額: 講師個人資料(含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聯絡電話...等)
二、單據注意事項 紙本發票 電子發票 單位(買受人)統編 2聯式發票請提供收執聯 3聯式發票請提供收執聯、扣抵聯 若發票上無明細,請載明並加蓋承辦人章 電子發票 為避免退色:a.影印一張貼在旁邊 (a, b擇一) b.以原子筆在空白處抄一次對獎號 碼 補商家資訊:c.加蓋店章 (c, d擇一) d.至財政部入口網列印公示資料
三、核銷表件下載 核銷表件下載 臺北市社會局(網址http://www.bosa.tcg.gov.tw/) 銀髮族服務>方案補助>補助辦理獨居與失能長 者服務方案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