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4/06/26 @誠品司法與人文講座 網路時代與個人資料保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4/06/26 @誠品司法與人文講座
原來是個人資料外洩惹的禍 「張XX先生嗎?我這裡是北區國稅局,你有一筆退稅款沒有辦法匯進您的銀行帳戶,我現在跟您核對一下,是不是123-45-6789012-3?」「沒錯。」「那可能要麻煩您到提款機用提款卡接受轉帳喔!」 「張XX先生嗎?你讀XX國小的兒子還沒有回家吧!如果想要你兒子平安回家的話,立即匯一百萬到下面這個帳戶。」 這一、二年間電話詐欺、提款機轉帳的詐騙活動頻繁,終於在警方破獲大型個人資料販賣集團而獲得解答。為什麼歹徒會知道我們的姓名、電話、銀行帳號?夾雜著半真半假的資訊,正是民眾不斷上當的主要原因。這一切,都是個人資料外洩惹的禍!
全都露的網路時代 嘗試著在Google上搜尋自己或朋友的名字嗎? 網路留言版發言的來源位址 過去有使用過BBS嗎?也可以試試看鍵入自己的匿稱,或許還找得到自己青澀的發言喔! Smartnet智富網的案例 網路留言版發言的來源位址 IP位址是每一個人連上網路時,都會使用到的協定,任何ISP業者,都可以知道當時使用該IP位址的人是用哪一隻電話或ADSL上線的 網路的匿名性,其實只有在特定的狀況下發揮作用,我們以為匿名很安全,其實,一切都在別人的掌握之中
你的輪廓?我的資料? 電子商務—客製化的服務 你的輪廓? 登入網站的時候,可以自行設定版面,資訊呈現方式;連收到的廣告信,都可能是自己喜歡的議題 你的輪廓? 最近三個月曾在網站購物,商品集中在資訊商品及書籍 主要點選網頁集中在資訊、生活消費新聞 每星期至少登錄二次網站,每次待的時間約十五分鐘 登錄時間為正常上班時間,來源IP位址集中 Cookie和其他一般的網路工具程式,很容易就蒐集資訊 點點滴滴的資料,只要有心,就可以被蒐集、分析,你是誰或許不重要,你的行為模式,早已是被分析的對象,你的輪廓,是我的營業秘密。
隱私權的概念逐漸擴張 隱私權(private right) 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 Louis D. Brandeis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個人資料(personal data) 姓名、年齡、連絡方式、社會活動等可以用來表彰個人或與個人相關的資料 傳統的隱私權主要是避免私生活領域受到他人不當的干擾,隨著隱私保護意識的抬頭,近年來逐漸將與個人資料、私人事實(private fact)都納入廣義的隱私權權概念中
資訊科技對個人隱私保護的影響 電腦比對(computer matching) 資料探勘(data mining) 198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各部門間對於其所掌握之資料進行電腦比對,比對結果除資料正確性的議題外,亦引發對人民不利結果的處置,故1988年通過The Computer Matching and Privacy Protection Act 來規範電腦比對的問題 資料探勘(data mining) 隨資電腦運算功能提昇、電子商務個人資料的蒐集等,資料探勘已成為企業最有興趣的議題 資料庫的串連與比對,會產生資料提供者未曾預期的衍生性資料
電腦資料比對的魅力無法擋
網路交易對於個人資料的需求 為什麼網路交易時,需要填具許多的個人資料? 企業擁有愈來愈多的個人資料,但卻未必有能力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過去的面對面的交易,你的形象,是被用五官記憶;現在的線上交易,你的形象,是用許多筆的個人資料所累積 商家和消費者,一樣擔心網路交易安全的問題,蒐集愈完整的消費者個人資料,對於商家愈安全 企業擁有愈來愈多的個人資料,但卻未必有能力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料 網路電子商務的進入門檻低,但網際網路技術非為電子商務目的而設計,故安全性遠遠不足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網路隱私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的好意造成個人資料的濫用? 個資法在八十四年立法通過時,就註定是一個過時的法律 個資法完全沒有將網際網路及相關電子商務活動,對於個人資料侵害、洩露的風險納入考量 個資法的好意造成個人資料的濫用? 個資法所管制的對象,包括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但非公務機關,則主要限於「八大行業」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個人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第四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 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 請求刪除。」 個資法第六條:「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蒐集、利用、傳輸的行政管制與個人權利 政府能否對於個人資料採取自我抑制的態度?與其他公共利益的衡平? 對個人資料蒐集、利用、傳輸行為在行政管制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人民透過個資法行使權利時,能否適當遏止不當的個人資料蒐集、利用、傳輸? 個人資料安全性的問題,應如何解決?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擬將行業別的立法刪除,未來個資法適用範圍勢必加大,但卻未必代表保護更完善,上述問題仍然需要思考
企業、國家與個人資料保護 戶籍建檔、健保IC卡、身份證指紋建檔等 交易安全的需求 金融控股公司、企業合作、委外處理風潮 當政府掌握的個人資料愈來愈多,能夠對人民做的事就愈多? 個人資料蒐集的合目的性、比例原則 交易安全的需求 電子商務、線上交易—資訊取得、彙整容易 信用卡的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企業合作、委外處理風潮 金融、保險商品交叉行銷 企業間客戶資料的流動、合作 個人如何對抗企業、國家所造成日益嚴重的個人資料侵害風險?
如何保護個人網路上的隱私? 電子商務的考量 善用個資法所賦予的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的公共領域的形成 客戶隱私權的保護,已成為企業經營的風險與資本 觀察選擇較具信譽、資力、隱私權保護規範較完整的廠商 避免主動揭露不必要的個人資訊 善用個資法所賦予的權利 個人資料保護的公共領域的形成 政府及企業需要法律以外的力量來制衡 個人資料受損害的事件,通常很少是單一個案,而且通常都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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