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迷思 落實通報─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 破除迷思 落實通報─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處理流程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教育輔導組 張秀鴛
為什麼要通報? ?
通報什麼? ?
怎麼通報? ?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熟人性侵害(家訪或校外參觀) 國小代課級任導師,假藉帶被害人蒐集資料,誘騙至老師住處強行姦淫逞其獸慾,仍食髓知味,再誘騙被害人至租處姦淫多次,且強拍裸體照片,並以照片要脅被害人不得離開胡嫌,否則會把裸照公開給人觀賞,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任其擺佈。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陌生人的性侵害(車禍) 例子:歹徒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故意撞倒單獨夜歸女性,然後進行劫財劫色的案件。最可惡的是,歹徒在事後還強行拍攝被害人的裸照,威脅不得報警,性侵得逞。 問路之狼逞兇路人機警協助緝狼 ─利用深夜向夜歸女子問路搭訕,趁機強姦搶劫被害人 ,趁女子失去戒心時持刀強押女子上車,並開往偏僻的地方,再以童軍繩綑綁被害人加以性侵害。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歹徒假日到學校活動,以女廁所漏水請被害人幫忙進入女廁查看,加害人尾隨被害人進入女廁,並性侵得逞。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暑期上輔導課,放學時間,走固定路線,固定行為,如到書局、便利商店等,買什麼東西?遭加害人跟蹤瞭解,事先在飲料下藥,事後尾隨在藥性發作後加以性侵。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熟人性侵害(同學會) 國小畢業後回母校參加同學會,結束後其中二男二女再去泡沫紅茶店聊天,其中一名女同學夥同男生,利用被害人上廁所時間在她的飲料內下迷姦藥,並帶到賓館性侵併拍裸照,長期控制,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創傷。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熟人性侵害(網路約會) 男方是某軍事院校的學生,女方則是高中生(未滿十六歲),二人透過電腦網路聊了一段時間後,利用寒假時間,相約見面。不料雙方見了面之後就有如天雷勾動地火,不但有了最親密的接觸,最後乾脆同居在一塊,直到女方家人找上門來,才打破了這一場「鴛鴦蝴蝶夢」。
性侵害的類型─案例 男方是高中生,女方則是北部地區某國中的學生;二人在電腦網路上互訴衷情後,女方就在大年初一當天南下會情郎,而且還在男方家中「共築愛巢」。
說明 由於前開二件案例中的女方當事人都未成年,而且其家人都堅持提出告訴,因此男孩子都被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罪嫌送辦;但是對女方當事人的家長來說,心中已經被烙下一道無法磨滅的傷痕。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歲男子脾氣暴躁酒後先與乾妹妹發生口角以鋁棒砸花瓶恐嚇被害人進而性侵得逞。另以心情不好,想找人出氣,強暴性侵女友,法官判以七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妨害性自主罪(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案例 阿俊以開計程車為業,趁著載客,尋找年輕、衣著入時的夜歸子女為對象,以事先準備的螺絲起子為武器,威脅並搶奪錢財,過程中被害女子尖叫,阿俊由緊張轉為憤怒,進而毆打、凌虐及強暴得以順利得手,之後,食髓知味四個月內連續犯下七起,法院處以十年二個月有期徒刑。
妨害性自主罪(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李某員假冒員警以路檢取締無照未滿十八歲男子,經接觸與被害人達成妥協,以唱KTV及吃飯作為處罰,李員以相同手法對四少年性侵猥褻,不是以唱KTV、吃飯、喝咖啡等方式,上下其手遊走少年身體,灌輸「這是很正常的事」,混淆青少年價值觀和判斷力。法院以強制猥褻罪處李某三年有期徒刑。
妨害性自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 三名少年以網友身分騙出少女,伺機灌醉對方再侵害得逞。 七十老翁以一碗「甜不辣」和鄰居中度智障女交換,長達二年之久,致該女懷孕後事件曝光,警方以乘機性交罪將七十老翁移送法辦。
妨害性自主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案例 九十二年間一位即將屆齡退休之教師,因與未滿十六歲學生(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少女)發生自願性性行為,經女方父母向警方報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方以刑法第二佰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訴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妨害性自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例 國中女生暑期返回國小母校探視師長,體衛組長以協助整理掃除用具為由,在器材室對學生上下其手,經開學後班級導師得知,通報防治中心,經警察循線調查,以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將該師移送地檢屬偵辦。
認識性侵害 性侵害是一種暴力行為,更是一種犯罪行為,以性作為藉口的暴力事件。 性侵害非單一暴力事件,是加害人對被害人的權力與控制。 性侵害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被害人易歸責,加害人卸責、否認 性侵害加害人會利用被害人歸責或社會期待心理控制被害人,予取予求,食隨知味
性侵害案件的特性 它們都是一種犯罪行為 具有特殊私密性 兩造關係極為親密 充滿迷思 挑戰傳統文化與社會價值
認識性侵害 以兩造關係極為特殊: 陌生性侵害:預謀、臨時起義(順便) 熟人性侵害:網路、朋友 約會強暴:兩小無猜 家庭內性侵害(亂倫):親屬間
認識性侵害 性侵害迷思的本質 1.對強暴行為合理化 2.對受暴後果的淡化 3.對受暴婦女的責難 4.對受暴宣稱的懷疑 5.對加害者的寬容
誰是受害者? 以被害人性別區分:九十二年數據,3208件中被害人數有3344人,女性3244佔97%、男性100人佔3%。 以年齡區分:0~5歲有102人(12)佔3.14%、6~11歲367人(22)佔11.31%、 12~17歲有1858人(32)佔57.27%、 18~23歲459人(6)佔14.7%、 24~29歲有222人(4)佔7.13%、 30~39歲225人(5)佔7.23%、 40~49歲有116人(2)佔3.73%、 50~59歲有29人(4)佔0.93%、 60~69歲3人佔0.1%、70歲以上5人佔0.16%
誰是受害者? 受害者從嬰幼兒、國小孩童到老婦人都有,有不少是身穿制服的國中、小學生,很多性侵害和衣著無關。另資料顯示近七成的性侵害受害者是青少年及兒童。 受害者男女都有,不限於女性,男性約佔一成。 受害者沒反抗並不就是表示不願意,受害者通常因為驚嚇過度或面子問題而不敢反抗。
兒童容易成為性侵害被害的原因? A.以性侵害犯罪特殊性而言:性侵害犯罪不僅是「性」的暴力犯罪,同時也存在「權力與控制關係」,弱小學童在權力控制關係中原本就處於弱勢。 B.以兒童特質而言:加害人利用兒童天真對人無防備心,甚至利用其熱心助人心理以需要幫忙為由加以傷害
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的創傷反應─案例 高中生因暑期打工,遭同事性侵得逞,父親欲和施暴者家屬和解,讓兩造交往結婚。 該生當晚即在住家四樓,跳樓自殺。
性侵害事件對被害人的創傷反應 身體的影響 心理的影響 行為的影響
身體的影響 造成陰道、尿道、肛門得受傷 性病的感染 懷孕 其他器官的傷害
心理的影響 恐懼、焦慮:擔心自己會再度受傷害 羞愧感:覺得丟臉、骯髒、失去自我信心 憤怒:無法相信他人、對人具敵意、防衛心強、用憤怒掩飾內在不安 罪惡感:覺得自己該為此事負責、自己有罪 憂鬱:認為自己背負一個永遠都去不掉的污點、 沒有資格過快樂生活、自己和別人不一樣 自卑感:自己一無是處、自己和別人不一樣 冷漠:以拒絕別人的感情來保護自己、無法和他人建立親密關係、不相信人與人間有純然的關係 、懷疑他人的關懷都是有目的的
行為的影響 不願意參加團體活動 出現攻擊或反社會行為 不佳的同儕關係 如廁困難 逃學逃家 作惡夢 自我放棄、行為浪盪 自殺
如何觀察兒童有受侵害的徵兆? a. 行為方面:不願意參加體能活動、如冊困難、逃家逃學、出現攻擊或反社會行為、對性好奇、自殺、做惡夢等 b.身體方面:陰道、尿道、肛門的傷害或感染性病的感染或懷孕 c.心理層面:恐懼、焦慮、羞愧、憤怒、罪惡感、憂鬱、自卑感或冷漠
如何幫孩子說出傷害? a.保持平靜 b. 相信兒童的話 c. 兒童沒有責任 d. 稱讚兒童願意說出真相的用企 e. 傾聽接納、不指責、不批評 f. 面對現實 g. 不批評加害人(亂倫) h. 告知兒童也有其他小孩發生性侵害,讓兒童知道他不是是上唯一遭遇不幸的人
通報的意義 危機部分 1.緊急救援 2.緊急安置 3.診療、驗傷採證 終止暴力繼續發生 法律訴訟 1.法律諮詢 2.陪同出庭 3.律師服務 4.暫時停止親權
通報的意義 後續心理復健服務 1.創傷心理諮商與輔導 2.家庭支持系統的輔導 就學、就業服務 1.轉學服務 2.職業介紹 3.就業輔導
通報的意義 經費補助 1.診療驗傷採證醫療費用 2.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一審二審三審、律師諮詢等 3.心理復健費用 4.緊急生活費用 5.庇護安置費用
通報的意義 加害人的治療與輔導 1.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 2.維護司法正義的公正性
影響通報的原因 不諳法律規定 不瞭解通報的意義 怕施暴者找麻煩,不想找麻煩 被害人怕事情曝光,基於尊重當事人而不報 與個人價值信念衝突 對後續處理不信任 ………….
通報的規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正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支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並於徵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為之。其不同意者,知會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知會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通報的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觀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通報的規定 教育部所訂「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原則」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如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原則所指之教職員工生,學校應依相關法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報告之。如涉及違反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違反通報的法律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通報流程 填報通報單(如附件),以113電話向防治中心索取 傳真至各地防治中心,傳真號碼可以用113電話查詢 責任通報和教育部校安系統整合
通報後處理原則 瞭解事實 進入司法程序 提供陪同(採證驗傷、筆錄、偵查、法庭) 法律服務(律師協助) 安排心理復健(個別諮商或是團治)
學校通報後之處置 以被害人為中心,配合司法程序及社政防治中心輔導方向,接納並鼓勵個案,扮演重要他人角色,協助個案早日走出傷痛。 注意保密措施 注意被害人的創傷反應
防暴SAFE原則: 整個防暴的「安全原則」,是有優先順序的,能夠「尋求安全」,就不必「躲避危險」;能夠「躲避危險」,就不必「逃離災難」;能夠「逃離災難」,就不必「緩兵欺敵」。
遭歹徒施暴時 ●保持冷靜,仔細評估打擊歹徒後的利弊得失及逃脫的機會如何(力博不如智取,錯誤的攻擊可能適得其反):如決定攻擊歹徒,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內全力一擊,不可猶豫,並趕緊逃離現場。 ●伺機利用身旁的木棍、石塊、雨傘、皮包或高跟鞋跟等尖銳物品,在最短時間內攻擊對方要害。 ●選擇對方眼、耳、鼻、下巴、印堂、太陽穴、下體等脆弱的部位,奮力一擊後,迅速逃跑。 ●逃脫時,求救以喊「失火、救命」代替非禮,較容易引起注意。
遭歹徒施暴時 ●趕快到最近的安全處所,尋求援助並連絡親友及報警。 ●牢記歹徒的身高、體形、口音、衣著及行為習慣等特殊之處,以及歹徒犯案的交通工具車號、車型、顏色等標記。 ●保持現場,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
遭歹徒施暴時 ●趕快到最近的安全處所,尋求援助並連絡親友及報警。 ●牢記歹徒的身高、體形、口音、衣著及行為習慣等特殊之處,以及歹徒犯案的交通工具車號、車型、顏色等標記。 ●保持現場,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
若無法立即逃脫時: ●採取低姿態降低對方警戒,再尋思可用的應變脫身策略。 ●表示自己正值生理期或有病在身,不方便。 ●表示有誠意,可先做朋友;或者表示希望換個地點再說,將歹徒引至對你有利的地方,並可在過程中伺機脫困。 ●在最危險的情況下,以保全生命為第一考量。
遭遇性侵害後: ●受害後應儘快向案發地點或住宅之管區派出所報案,並攜帶相關證物或驗傷單,清楚說明案件發生之人、事、時、地、物等事項。 ●保持現場;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 ●遭遇性侵害後,避免沐浴沖洗及更換衣物,以大毛巾或外套裹身,以便搜集更多證物。 ●遭遇不幸後,如有需要,應儘快就醫,並向心理及諮商中心求援,被害人的家人也應一起進行心理復健。
最後省思 性侵害、性騷擾是犯罪行為 檢舉犯罪,人人有責 發現性侵害事件,通報防治中心,你我都有責 加害人了解被害人心理,食隨知味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