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 經濟部工業局 93年12月
簡報大綱 壹、立法目的(§ 1) 貳、主管機關(§ 2) 參、適用範圍(§ 3) 肆、許可程序(§ 5、§ 6、施草§ 3) 伍、分等管理(§ 9) 陸、申請類別(§ 5、§ 6、§10~§12、§23、施草§ 3、施草§9) 柒、過渡條款(§ 23) 捌、罰則(§ 19 ~ § 21) 玖、外國業者(§ 22)
一、促進冷凍空調產業升級, 提昇冷凍空調業技術水準。 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推動國家能源政策。 三、淨化室內空氣品質, 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壹、立法目的(§ 1) 一、促進冷凍空調產業升級, 提昇冷凍空調業技術水準。 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推動國家能源政策。 三、淨化室內空氣品質, 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特性: 服務產出為無形商品,其生產與消費緊密互動 製造業:產品有形(可儲存),生產與消費分開,可大量生產及達成規模經濟 服務業:產品無形(無法儲存),生產與消費緊密互動,大量生產及規模經濟較為困難 人才扮演關鍵角色 服務須由人來傳遞,服務品質端賴提供服務人員的專業素質與服務態度 必須藉由不斷創新來維持競爭優勢 服務因不具實體,成功的服務觀念易為競爭者模仿,相對於製造業,智財權對服務業較不具保障力,因此,服務業必須不斷創新及關注企業之需求
貳、主管機關(§ 2) 中央:經濟部 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設備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項目之事業。 3 工程服務業: 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 項目之事業。 參、適用範圍(§ 3) 從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設備等之製造及其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鑑定、檢驗、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項目之事業。(§3Ⅰ) 1 製造業: 冷凍等8種例示設備之製造。 2 工程技術服務業: 設備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項目之事業。 3 工程服務業: 設備相關工程之施工、安裝、測試、維護、保養等 項目之事業。
參、適用範圍(續)(§ 3) 注意事項: 一、應優先適用技師法及相關法定部分(§ 3Ⅱ): 二、排除適用部分(§ 3Ⅲ): 設備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項目之事業,應按 技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排除適用部分(§ 3Ⅲ): 非供公眾使用,且屬簡易者,不受本條例規範。 三、簡易(施草§ 2): 單一主機,在10T或5HP以下。 非公眾使用 公眾使用 非公眾使用,簡易 排除適用(§3Ⅲ) 公眾使用,簡易
肆、許可程序(§ 5 、 § 6 、施草 § 3 )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公司登記 變更公司登記 營利事業登記 營業登記 公司 合夥 許可 獨資 許可 公司登記 變更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 變更商業登記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營利事業登記 營業登記 一個月內加入公會
肆、許可程序(續) 注意事項: 一、業者應向何單位申請許可、登記? 施行之初,統一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未來請就地向本局中部服務處、南部服務處或本局提出申請。 經濟部工業局:台北市信義路 3 段 41-3 號 本局中部服務處:台中市黎明路 2 段 503號 7樓 本局南部服務處: 高雄市成功一路 436號 5 樓 二、施行之初,得就地洽請公會,協助審閱相關申請文件。
一、一次到位(§ 9Ⅰ):經歷?能力?一次製造安裝? 伍、分等管理(§ 9) 一、一次到位(§ 9Ⅰ):經歷?能力?一次製造安裝? 特等 甲等 乙等 丙等 資本額 2000萬 1000萬 500萬 200萬 經歷能力 空調:1000RT 冷凍:500HP 空調:500T~1000RT 冷凍:200HP~500HP 空調:100T~500RT 冷凍:50HP~200HP 空調:100RT 冷凍:50HP 專任人員 技師1人 甲級技術士1人 乙級技術士2人 丙級技術士3人 乙級技術士1人 丙級技術士2人 丙級技術士1人
伍、分等管理(續1) 二、累積升等(§9Ⅲ):業績?累積業績? 丙等→乙等→甲等→特等 §9Ⅲ累積業績:上一等級之製造安裝經歷 注意事項: 1 專任人員之充認(§9Ⅱ): 技師>甲級技術士>乙級技術士>丙級技術士 2 製造或安裝,以單一機組認定。(認草§2):
伍、分等管理(續2) 3 經歷之認定方法(§9Ⅱ,認草§3): 4 能力之認定方法(§9Ⅱ,認草§4): 證明文件 認定標的 備註 公部門 契約書、驗收結算證明書 主機之噸數馬力 影本須公證 私部門 契約書公證、發票 4 能力之認定方法(§9Ⅱ,認草§4): 特等 甲等 乙等 丙等 技師 技術士 年 資 執行 2年 取得 6年 0年 4年 - 經 驗 備註:年資以「在職證明」認定,經驗以「工作經驗證明」認定,前述資料須經公認證。
伍、分等管理(續3) 管理條例中以資本額、經歷能力、專任人員分為特、甲、乙、丙四等級。(§ 9) 管理條例之升等方式: 1.一次到位(§9Ⅰ) 2.累積升等(§9Ⅲ) 其中經歷、能力、一次製造安裝、業績及累積業績係不確定 法律概念。 認定方法之相關解釋: §9Ⅰ能力:認草§4 、 §5→年資(在職證明) 、經驗(工作經驗證明) §9Ⅰ經歷、 §9Ⅲ業績:認草§3→ 公部門工程(契約書、驗收結算證明書) 私部門工程(契約書公證、發票影本) §9Ⅰ一次製造安裝:認草§2→單一機組
陸、申請類別 一、許可(§5): 二、重新許可(施草§3Ⅱ):許可後,核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書前,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 三、登記証(§6): 書前,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 三、登記証(§6): 四 、展延(§10Ⅱ):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5年,業者應於期 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 五、變更登記(§12):自變更日起30日內申請。 1 變更登記名簿,無須換領登記証(施草§9Ⅰ): 登記資本額、聘僱之專任技師或技術士。 2 變更登記名簿,亦須換領登記証(施草§9Ⅱ): 名稱、所在地、公司或商業之統一編號、負責人之姓名。 3 變更等級、組織,須重新申請許可及登記證書(施草§9Ⅲ): 六 、 換領(§23):
陸、申請類別(續) 七. 停業、歇業(§11): 停業、復業: 種類: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 程序:(停業)將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 (復業)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 (§11Ⅰ) 申報期限: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12Ⅰ) 停業期限: 1年(經核准者,得展延1年) 逾期廢止登記證書。(§11Ⅱ) 歇業、解散: 程序:送繳登記證書,由主管機管廢止之。 備註:須檢附之文件 詳如附件。
過渡條款(§23):1年 依舊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 業者,一年內應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 證書 。 柒、過渡條款(§23) 過渡條款(§23):1年 依舊規則取得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執照之 業者,一年內應申請換領冷凍空調業登記 證書 。
捌、罰則(§19) 種類:罰鍰、警告、停業、廢止登記 類型一:勒令停業+罰鍰(NT 3萬元~15萬元) 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1 未領有登記證書,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 2 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
捌、罰則(續1)(§20) 類型二:限期補辦→罰鍰(NT 2萬元~10萬元) 未依§10Ⅱ規定,申請展延或拒絕、妨礙或規避展延者。 1 未依§5Ⅰ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而執行業務者。 2 未依§9聘僱專任技師、專任技術士而執行業務者。 類型四 :罰鍰(NT 2萬元~10萬元) 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11規定辦理者。
捌、罰則(續2)(§21) 類型 五 :警告、停業處分(3月~1年) 1 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交由他人使用從事冷凍空調業者。 2 擅自減省工料或因疏失而發生危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3 工程投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4 禁止其專任技術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參加技術講習者。 警告(3次)→(3月~1年)停業處分→(累計3年/5年內)廢止登記證書
玖、外國冷凍空調業者(§22) 明定外國冷凍空調業者之申請(§22): 明定證明文件須經公證、認證或驗證(施草§12) : 外國冷凍空調業依法申請許可者,應另提出其為該國冷凍空調業之證明文件(施草§11) 。 明定證明文件須經公證、認證或驗證(施草§12) : 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 註: 公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證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 認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之資格、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附 件 附件一:「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廢止過程 附件二:「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制定背景 附件三:「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相關法規 附 件 附件一:「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廢止過程 附件二:「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制定背景 附件三:「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相關法規 附件四:條例第7條之「誠實義務」 附件五:申請應備文件
附件一: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廢止過程 原「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係於66年由內政部與本部共同研商訂定,當時內容包括製造、營造施工及技師設計規劃等部分,多年來經7次修正後,範圍已大幅限縮,其中製造部分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技師設計規劃部分移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技師法」辦理,最後僅保留營造施工部分。 由於該規則係屬行政命令,因未符行政程序法 §174-1之規定,須於91年底前廢止。 鑑於「營造業法」於92.2.7公布施行,已將「空調水電工程」訂為專業營造業之專業工程項目,本部於92.3.19依行政程序法廢止該規則。 特性: 服務產出為無形商品,其生產與消費緊密互動 製造業:產品有形(可儲存),生產與消費分開,可大量生產及達成規模經濟 服務業:產品無形(無法儲存),生產與消費緊密互動,大量生產及規模經濟較為困難 人才扮演關鍵角色 服務須由人來傳遞,服務品質端賴提供服務人員的專業素質與服務態度 必須藉由不斷創新來維持競爭優勢 服務因不具實體,成功的服務觀念易為競爭者模仿,相對於製造業,智財權對服務業較不具保障力,因此,服務業必須不斷創新及關注企業之需求 66.9.14訂定公告 66.12.5第一次修正 67.1.30第二次修正 69.12.30第三次修正 72.4.28第四次修正 81.7.27第五次修正 82.7.30第六次修正 88.6.29第七次修正 92.3.19廢止 92.2.7營造業法施行
附件二:「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制定背景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因應實施行政程序法,於 91年底著手進行「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廢止之相關作業。 第二階段 營造業法於92.2.7通過,將「空調水電工程」納入專業營造業;故本部於92.3.19廢止「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三階段 93.4.14總統公布「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另93.5.19總統公布刪除營造業法有關「空調水電工程之專業營造業」;故本部著手研擬管理條例相關子法。
附件三:「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相關法規 1.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施行細則(草案):依據§26訂定 2.冷凍空調業專任技術士訓練講習實施辦法:依據§14Ⅱ訂定 3.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依據§18Ⅱ訂定 4.冷凍空調業規費收費標準(草案):依據§24訂定 5.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及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認定辦法(草案) :依據§9Ⅱ訂定
附件四:條例第7條之「誠實義務」 冷§7「誠實義務」、民§535 「注意義務」 、公§23 「忠實義務」: 1.民§535受任人之「注意義務」: 無償: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有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公§23「忠實義務」: 公司法修法前,以大陸法系「委任」為基本體系思考。修法後,參酌加入英美法系「信託」關係下之「忠實義務」概念,以填補利益衝突時之規範缺漏。 信託義務(fiduciary duty) -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類似委任之注意義務 -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 -商業判斷法則 3.冷§7「誠實義務」之概念為何? 備註:民法之歸責類型(輕→重) 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原則)<通常事變責任<不可抗力責任
附件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許可(§5): 二、登記証(§6): 檢附文件(施草§4): 1.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3. 登記資本額證明文件。 4. 製造、安裝冷凍空調工程之經歷或能力證明文件。 5. 預定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書影本。 二、登記証(§6): 檢附文件(施草§5): 2. 許可文件。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 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名冊。 5. 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明文件。
附件五:申請應備文件(續1) 三、展延(§10Ⅱ): 四 、外國業者(§22): 檢附文件(施草§8): 1.申請書。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名冊。 4.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明文件。 四 、外國業者(§22): 檢附文件(施草§11): 2.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3.登記資本額證明文件。 4.製造、安裝冷凍空調工程之經歷或能力證明文件。 5.預定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書影本。 6.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為冷凍空調業之證明文件。
附件五:申請應備文件(續2) 五、換領(§23): 檢附文件(施草§13): 1.申請書、原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代表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名冊。 4.聘僱專任技師或技術士之名冊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