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菸害防制法新修正內容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寓禁於徵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 本次修正重要精神 寓禁於徵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寓禁於徵 新法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五百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應每二年評估一次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新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1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應受戒菸教育 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未滿十八歲且已結婚者,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罰行為人 處新台幣: 2千~1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新法第13條第1項 :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包含販賣業者及一般人 (例如:親人、朋友、同學...) ★違反之罰則 : 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青少年之保護 新法第14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違反之罰則: 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5萬元 販賣業者 :1千~3千元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胎兒之保護 新法第12條第2項: 孕婦亦不得吸菸。 新法第13條第2項: ★孕婦吸菸無處罰規定,但公權力可用其他輔導措施介入。 新法第13條第2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違反者,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胎兒與青少年健康之保護—胎兒、孩童之保護 新法第17條第2項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室內場所特指私人室內場所 ★ 違反本條規定無罰則,但公權力可用其他輔導措施介入 ★ 推動「無菸家庭」政策之立法依據 ★ 公權力介入所謂「私領域」吸菸之重大突破。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新法第5條: 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 齡之方式。 二、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 方式。 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 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 違反者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新法第6條 I 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但本法修正前之菸品名稱不適用之。 II 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 製造或輸入者處,新台幣: 100萬 ~500萬元罰鍰 販賣者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警示圖文 依據新法§6Ⅱ 執法注意事項 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及警示圖文 1.健康警語+警示圖文+戒菸資訊 2.最大面積之正反兩面 3.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最大面積35% 4.同一組別不同樣式,彩色印製 5.警示圖文不得任意變更 販賣場所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掩警示圖文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 新法第10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戒菸資訊」、「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及「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之文字。 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 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販賣場所標示義務 依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場所應有下列標示: 1.警示文字應有5則: 一、「吸菸有害健康」。 二、「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 三、「本場所不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五、「任何人不得強迫、誘使孕婦吸菸」。 2.字體長寬≧3公分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販賣場所標示義務 3.警示圖文擇一標示 上述圖文,需定置於菸品展示處,不得移動或遮掩 違反者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販賣之方式-菸品展示面的限制 1.同一販賣菸品場所之菸品展示所形成之任何表面 ,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 2平方公尺 2.同一品項之展示菸品,以該場所所販賣之最小菸品販賣 單位一單位為限 例如:便利商店:同品項只能放1包。 大賣場:最小販賣單位如為1條,可以放1條。 例外:展示於防潮器具內之紙菸以外菸品 ,不在此限。 3.菸品展示不得正對販賣場所外之不特定人。 授權來源: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 新法第9條 需有「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之主觀意圖 雜誌禁止刊登菸品廣告 增列新型態之傳播方式(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電磁紀錄物)為禁止菸品廣告之方式。 增列「置入性行銷」之禁止規定 禁止「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禁止「菸促小姐」 製造或輸入商,新台幣: 500萬~2500萬元罰鍰 販賣商,新台幣: 10萬~50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限制菸品廣告之方式 新法第11條:營業場所禁止免費供應菸品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例如: 小吃店、卡拉OK、餐廳、電子遊藝場、網咖…等 違反者處,新台幣: 2千~1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之原則 室內外全面禁菸場所: 1.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 2.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3.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 4. 車站 室內全面禁菸場所: 1.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 3.視聽歌唱業(KTV)、資訊休閒業(網咖)及其他供公 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MTV)。 4.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5.三人以上共用之工作場所。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全面禁菸場所之標示義務 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之處: 1.入口處 2.加強張貼於可能違規吸菸之處所 不宜將標示僅設置於公告欄 標示應定置,不得為移動式立牌 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例如:菸灰缸、熄菸筒等 違反者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室內公共場所禁菸之例外 老人福利機構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 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 雪茄館 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視聽歌唱場所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設置室內吸菸室之要點 設置之重點與稽查注意事項 1.獨立隔間 2.獨立空調 3.不得提供其他服務或作業 4.不得為:建築物通道、樓梯間、洗手間、員工休 息室、儲存空間或其他必經之處 5.吸菸室之門是否自動封閉 6.吸菸室大氣壓力是否小於室外壓力 7.依現實狀況判斷,吸菸室之菸煙有無溢散之虞 8.該吸菸室之設置,是否有專業人員認證簽核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設置室內吸菸室之要點 設置吸菸室之所有人、負責人、管理人有下列標示義務 1.入口處應標示「吸菸室」及「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之意旨 2.健康警語+戒菸資訊 3.未滿18歲者禁止進入 4.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2公分 違反者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依據: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得設吸菸區之室外場所 新法第16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視同全面禁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 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 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擴大禁菸區之範圍-得設吸菸區之室外場所 重要觀念:場所負責人之義務 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 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違反者處,新台幣: 1萬~5萬元罰鍰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禁菸區吸菸之處罰-新法第3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法規定,得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違反者處,新台幣: 2千~1萬元罰鍰 違反菸害防制法者: 得公布姓名與違規情形 台灣新聞傳播與法律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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