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兼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 執行秘書 賴 俊 男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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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兼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 執行秘書 賴 俊 男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公教退休新制改革重點—85制&18% 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兼私校退撫儲金監理會 執行秘書 賴 俊 男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壹、前言

一、我國公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第二層) ①舊制退休金(月退休金)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一次退1年2個基數)  前15年 每年本俸5% 第16年起 每年本俸1%(一次退1年2個基數) ②新制退休金1年本俸4%(一次退3個基數) (第二層) 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第一層)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規劃實施年金) 任職 84.7.1&85.2.1 分別實施新制 退休

三、目前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三、目前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基金89年第1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 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約15.5% 基金96年第3次精算結果: 假設收益率7%(4%) 一、不攤提過去負債 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約11.9%(23.4%) 二、攤提過去負債 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約17.0%(31.1%)

(二)我國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國別 性別 平均壽命 公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職業年金) 退休金 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男 75 55歲至57歲(任職年資30年);或62歲(任職年資5年) 13年至20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67歲 女 81 19年至26年 英國 76 60歲 16年 男性65歲女性60歲 2020年將延為65歲 21年 德國 63歲 12年 ※ 82 19年 日本 79 一次退職金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61歲,將繼續延後至65歲 86 韓國 74 2000年修法改為60歲,並有過渡規定 14年 中華民國 75.4 50歲(任職25年) ;60歲(任職15年) 15年至25年 81.7 21年至31年

(三)我國公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80年 公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 63.58歲 內政部公布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63歲平均餘命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17年 96年 55.47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6歲平均餘命24.07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26.62年 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50歲 內政部公布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50歲平均餘命30.88年 公教人員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0.88年

(四)部分退休公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 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 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 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 理的情形。 (五)目前確實有極少數退休公教人員每月所 領的退休所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 每月在職的薪資所得。

四、改革的策略 針對現行退休法制所現問題,進行整體性的改造,修正 公務人員退休法(即將完成三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院尚未審議)

貳、公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

一、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法原則 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世界發展趨勢 公教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 退休給付合理化 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二、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一)自願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二、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一)自願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政策目標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 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 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

設計原則 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 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 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 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方案內容 方案實施後之新進人員部分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一、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規範事項 二、任職滿25年以上。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二、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規範事項 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任職滿25年以上(30年以上)但年齡未滿60歲(未滿55歲)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 規範事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 指標數 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 76(25+51)或(26+50) 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77(25+52)或(26+51)或(27+50) 102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 78(25+53)或(26+52)或(27+51)..... 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80 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81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 82 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83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84 109年1月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任職滿1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滿30年以上年滿55歲

第1年 指標數75(25年任職年資+50歲年齡) 第2年 指標數76(25+51)或(26+50) 第3年 指標數77(25+52)或(26+51)或(27+50) 第4年 指標數78(25+53)或(26+52)或(27+51)或(28+50) 第5年 指標數79(25+54)或(26+53)或(27+52)或(28+51)或(29+50) 第6年 指標數80(25+55)或(26+54)或(27+53)或(28+52)或(29+51)或(30+51) 第7年 指標數81(25+56)或(26+55)或(27+54)或(28+53)或(29+52)或(30+51)或(31+50) 第8年 指標數82(25+57)或(26+56)或(27+55)或(28+54)或(29+53)或(30+52)或(31+51)或(32+50) 第9年 指標數83(25+58)或(26+57)或(27+56)或(28+55)或(29+54)或(30+53)或(31+52)或(32+51)或(33+50) 第10年 指標數84(25+59)或(26+58)或(27+57)或(28+56)或(29+55)或(30+54)或(31+53)或(32+52)或(33+51)或(34+50)

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第1年至第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 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辦理退休人員。增列: 任職滿20年以上(年滿55歲可領月退) 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僅一次退)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僅一次退)

(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退休金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3個月過渡)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不滿半年者,計發1%。 修正: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給與。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修正: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四)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

(六)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 。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8﹪。

(七)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鑑於撫慰金為公法給付,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 與退休人員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也可以等到55歲再領月撫慰金。

(八)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 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九)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 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老師退休到私校任教不限制。

(十)其他修正重點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 新制年資之補繳規定(老師借調財團法人、私校、公民營機構,逾65歲無須歸建) 曾依其他法令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應併受最高年資35年採計上限之限制 參考各國法例,將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辦理程序 明定不受理退休案申請之情形、喪失或停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規定以及各項退離給與之請求權時效等

(十一)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 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

(十二)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並檢討改善95年2月16日實施之現行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爰於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 現行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主要缺失: 扣減對象集中於基層人員,高階主管人員扣減甚少。 年資愈長扣愈多。

參、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一、現行改革的模型 (月退休金) + (公保養老給付優存月息) + (12分之1的年終慰問金) / (本俸或年功俸) + (技術或專業加給) + (主管職務加給) + (12分之1的年終工作獎金)

年資25年退休後領取月退休金(含現行退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18%)計算其相當在職之薪資所得替代率一覽表 A B C D E F=C-D G=C-E H=F/A I=G/B 退休等級 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每月退休給與(月退休給與+18%優存利息)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非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第三職等年功八 415俸點 43,920 - 43,506 3213 40293 91.74% 第四職等年功八 445俸點 46,075 46,602 4420 42182 91.55% 第五職等年功十 520俸點 51,740 55,370 54,354 7303 3832 47051 49400 90.94% 89.22% 第六職等年功六 535俸點 54,540 58,630 55,906 5312 1401 50594 54505 92.77% 92.96% 第七職等年功六 590俸點 58,985 63,975 61,594 7136 2364 54458 59230 92.33% 92.58% 第八職等年功六 630俸點 64,480 71,020 65,730 6453 199 59277 65531 91.93% 92.27% 第九職等年功七 710俸點 70,675 79,115 73,994 9308 1237 64686 72757 91.53% 91.96% 第十職等年功五 780俸點 79,270 90,670 81,234 8155 73079 81234 92.19% 89.59% 第十一職等年功五 790俸點 82,525 99,185 82,266 6449 75817 82266 91.87% 82.94% 第十二職等年功四 800俸點 87,100 112,800 83,298 3693 79605 83298 91.39% 第十三職等年功三 800俸點 88,210 116,720 2547 80751 91.54% 第十四職等 800俸點 126,120

年資30年退休後領取月退休金(含現行退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18%)計算其相當在職之薪資所得替代率一覽表 A B C D E F=C-D G=C-E H=F/A I=G/B 退休等級 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每月退休給與(月退休給與+18%優存利息)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非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第三職等年功八 415俸點 43,920 - 47,631 4967 42663 97.14% 第四職等年功八 445俸點 46,075 51,026 6363 44664 96.94% 第五職等年功十 520俸點 51,740 55,370 59,529 9711 6036 49818 53494 96.29% 96.61% 第六職等年功六 535俸點 54,540 58,630 61,232 7662 3520 53570 57711 98.22% 98.43% 第七職等年功六 590俸點 58,985 63,975 67,471 9809 4757 57662 62714 97.76% 98.03% 第八職等年功六 630俸點 64,480 71,020 72,008 9244 2622 62764 69386 97.34% 97.70% 第九職等年功七 710俸點 70,675 79,115 81,072 12581 4035 68491 77037 96.91% 97.37% 第十職等年功五 780俸點 79,270 90,670 89,013 11636 93 77378 88920 97.61% 98.07% 第十一職等年功五 790俸點 82,525 99,185 90,145 9869 80277 90145 97.28% 90.89% 第十二職等年功四 800俸點 87,100 112,800 91,277 6990 84287 91277 96.77% 第十三職等年功三 88,210 116,720 5776 85501 96.93% 第十四職等 126,120

年資35年退休後領取月退休金(含現行退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18%)計算其相當在職之薪資所得替代率一覽表 A B C D E F=C-D G=C-E H=F/A I=G/B 退休等級 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每月退休給與(月退休給與+18%優存利息)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非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每月少領之優惠存款利息(主管人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非主管) 實施本案後退休每月所得/在職每月薪資(主管) 第三職等年功八 415俸點 43,920 - 49,360 4327 45034 102.54% 第四職等年功八 445俸點 46,075 52,882 5737 47145 102.32% 第五職等年功十 520俸點 51,740 55,370 61,700 9114 11595 52586 50105 101.64% 90.49% 第六職等年功六 535俸點 54,540 58,630 63,465 6919 2548 56546 60918 103.68% 103.90% 第七職等年功六 590俸點 58,985 63,975 69,935 9070 3737 60865 66198 103.19% 103.48% 第八職等年功六 630俸點 64,480 71,020 74,640 8389 1400 66251 73240 102.75% 103.13% 第九職等年功七 710俸點 70,675 79,115 84,040 11744 2724 72296 81316 102.29% 102.78% 第十職等年功五 780俸點 79,270 90,670 92,276 10600 81676 92276 103.04% 101.77% 第十一職等年功五790俸點 82,525 99,185 93,450 8713 84736 93450 102.68% 94.22% 第十二職等年功四 800俸點 87,100 112,800 94,624 5654 88970 94624 102.15% 第十三職等年功三 800俸點 88,210 116,720 4372 90251 102.31% 第十四職等 126,120

二、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本次修正方案延續95年推動之改革,仍以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因此,下列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 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 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之人員)。 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新進之人員)。

新舊制月退休金+18%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存利息=2個本俸x替代率 服務年資 2個本俸方案 替代率(A) 換算成1個本俸 替代率 25 0.77 1.54 26 0.79 1.58 27 0.81 1.62 28 0.83 1.66 29 0.85 1.70 30 0.87 1.74 31 0.89 1.78 32 0.91 1.82 33 0.93 1.86 34 0.95 1.90 35 0.97 1.94

以770元(800俸點)扣減金額額為例

以舊制年資20年、770元(800俸點)薪級為例說明 本俸 服務年資 改革前月支數額(A) 改革所扣數額(B) 改革後月支數額(A-B) 51480 25 80,209 930 79,279 26 82,268 81,338 27 84,328 83,398 28 86,387 85,457 29 88,446 87,516 30 90,505 89,575 31 92,564 91,634 32 94,624 93,694 33 96,683 95,753 34 98,742 97,812 35 100,801 99,871

一、月數替代率及扣減比率參考表 1 4 6% 2 7 10.5% 3 10 15% 13 19.5% 5 16 24% 6 18 27% 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 (A) 養老給付核給月數(B) 優惠存款最高月數 (C) 優存金額替代率(D) 擇領月補償金人員扣減優存比率及金額 擇領一次補償金人員扣減比率及金額 1 4 6% 2 7 10.5% 3 10 15% 13 19.5% 5 16 24% 6 18 27% 20 30% 8 22 33% 9 24 36% 26 39% 930 11 12 27 40.5% 1.5%本俸+930 14 28 42% 3%本俸+930

13 16 29 43.5% 4.5%本俸+930 2.5%本俸+930 14 18 30 45% 6%本俸+930 5%本俸+930 15 20 31 46.5% 7.5%本俸+930 23 32 48% 17 26 33 49.5% 4.5%本俸+930 34 51% 3%本俸+930 19 35 52.5% 1.5%本俸+930 36 54% 930 21 22 24 25

備註: D欄所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替代率,係以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占1個本(年功)俸比率,如以2個本俸為基礎,其比率則再減半。 公教人員具有15年以下舊制年資退休擇領月退休金,得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第7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1第5項擇領月補償金或一次補償金,爰分別依其擇領補償金種類推算其扣減優存金額,E欄為選擇月補償金,F欄為一次補償金。而E欄及F欄中之本俸指退休等(薪)級,另所指應扣減優惠存款比率及金額,係指公教人員退休法令核給月退休金及按C欄核給優惠存款金額合計數,減去2個本俸乘上核定退休年資數(整數)替代率(如25年為75%,以後每增1年增加2%),所得金額為正數即為應扣減優惠存款金額,如為負數即優惠存款不受影響,仍按C欄核給優惠存款金額辦理。 核定退休年資如有畸零數,6個月以上畸零年資,按1年標準計給退休金,即按1年標準增加替代率2%,未達6個月畸零年資,增加1%月退休金,其替代率增加1%。另對於核定退休年資存有畸零年資者,其扣減比率及金額,按其畸零數依下列方式辦理: 未達6個月之畸零年資,即以其核定整數退休年資計算,如25年5個月,即按25年標準計算。 6個月以上畸零年資,即以核定整數退休年資加1後之年資辦理,如25年7個月,即按26年標準扣減。 E欄中之舊制年資數為8年及22年,930元減去2%本俸,所得如為正數,即為應扣減優惠存款金額,如為負數,則不受影響,按原優存金額辦理。

三、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 簡單易懂-計算公式簡單,易於了解。 公平合理-退休所得愈高,扣減愈多。 縮小影響面-限縮改革措施的影響人數。 鼓勵久任-解決年資愈長扣愈多之不合理情形。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三、修正方案之內容 核算公式 改革案的 上限 退休所得 77%(年資25年)~97%(年資35年) 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2% (未滿半年,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 公式計算。

四、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 法制化-俟公教人員退休法完成修法程序後,與整體退休法制之改革同步實施。 修正方案與現行改革措施之銜接方式─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有利者:立即改適用修正方案。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不利者: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後,一體適用修正方案。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如有增加,應於修正方案實施前,至臺銀辦理回存手續;逾期回存者,僅得自回存之日起計息。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

肆、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