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會計學重要內容變動—我國GAAP與IFRS差異介紹 「IFRS與XBRL」教學暨實務研習會 財務會計學重要內容變動—我國GAAP與IFRS差異介紹 民國九十八年8月21日 蔡彥卿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教授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執行長 (本投影片內容純屬個人觀點,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不一定完全認同) 1 1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IFRS與ROC GAAP比較 --公平價值相關 --影響較大者 --影響較小者 報告內容 全面採用IFRS之時程 規則基礎與原則基礎之特徵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IFRS與ROC GAAP比較 --公平價值相關 --影響較大者 --影響較小者 --其他準則差異 2
全面採用IFRS之影響 _時程 上市 上櫃 興櫃 金融機構 公司類別 2012- 2013- 2015- 提前適用者 (僅合併報表) 開始適用(個別與合併報表) 強制適用(個別與合併報表) 其他公開發行公司(含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 提前適用者 強制適用 非公開發行公司 現行GAAP? (IFRS for private entity [SME]?)
全面採用IFRS之影響 _企業準備時程 比較報表年-2012 IFRS元年-2013 Q1 Q2 Q3 Q4 第一份完 全採用 Ifrs報表 期中報表仍須 依照舊GAAP編製 依照ifrs追溯 重編,並保留重編 所須調整分錄 (帳外資料/ifrs1) 全面採用年: 會計師簽證新舊 GAAP兩份報表 將重編調整分錄 正式於系統中 紀錄,新GAAP 開始正式上線。 過渡日-- 依ifrs準備 期初資產負債 表: 追溯調整期初 餘額,累積差 額列入保留 盈餘 (過渡期間依 照ifrs1規定 處理) 依照新GAAP邊製期中 報表 ,前一年度比較報表 依ifrs1規定重編
全面採用IFRS之影響 _企業準備時程 準備採用-2010 準備採用-2011 Q1 Q2 Q3 Q4 系統測 試完成 瞭解過渡規範 分析差異 瞭解過渡規範 規劃時程 系統建置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重要準則差異 其他準則差異 報告內容 全面採用IFRS之時程 規則基礎與原則基礎之特徵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重要準則差異 其他準則差異 6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 _規則基礎與原則基礎 之特徵 US GAAP (規則基礎) IAS/IFRS (原則基礎) 準則公報詳細較規範 (詳細之implementation guidance) 準則公報較不詳盡 (足夠之implementation guidance*) 準則解釋函詳細規範 以經濟實質專業判斷 較少bright lines* 金管機關函令 * 較少 ‘bright lines’ (避險會計中80%-125%、借款合約之10 %實質修改等)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IFRS與ROC GAAP比較 --公平價值相關 --影響較大者 --影響較小者 報告內容 全面採用IFRS之時程 規則基礎與原則基礎之特徵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IFRS與ROC GAAP比較 --公平價值相關 --影響較大者 --影響較小者 --其他準則差異 8
IFRS 1 首次採用IFRS IFRS 1原則追溯調整(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適用之一般原則) 依IFRS認列應認列之所有資產及負債 差異數直接列入保留盈餘、業主權益調整項或綜合淨利 原則之例外 -- 不得追溯調整之項目(4項) -- 企業得一個別成本效益考量,選擇追溯調整之項目(16項)。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可能有進一步指引! 9
IFRS 1 首次採用IFRS 企業得選擇追溯調整之項目 事業合併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保險合約 依公平價值或名目價格作為推定成本 租賃 員工福利 累積換算調整數 子公司、聯合控制個體及關聯企業投資 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企業之資產及負債 10
IFRS 1 首次採用IFRS 企業得選擇追溯調整之項目 複合金融工具 指定公平價值列入損益之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原始認列之公平價值衡量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成本中之除役負債 服務特許權協議 借款成本 顧客移轉資產 11
IFRS 1 首次採用IFRS 不得追溯調整之項目 會計估計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除列 已除列非衍生性金融資產/負債不得依IFRS再次認列 避險會計 將綜合淨利按比例分攤至母公司股東及非控制股東 12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IFRS與ROC GAAP比較 --公平價值相關 --影響較大者 --影響較小者 報告內容 全面採用IFRS之時程 規則基礎與原則基礎之特徵 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過渡原則) IFRS與ROC GAAP比較 --公平價值相關 --影響較大者 --影響較小者 --其他準則差異 13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4
我國準則與IFRS之重大差異-準則差異 僅具活絡市場時,得選擇以公平價值重估 公平價值可以可靠估計時 得選擇以公平價值重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得選擇公平價值法或折舊後成本法 唯一必須以公平價值法之非金融資產。但對我國產業之影響? IASB的 Memorandum?! 得選擇重估價值法或成本法。對我國產業之影響? 15
公平價值法與重估價值法 重估價值法 公平價值法 資產 其他綜合淨利 利益 保留盈餘
我國準則與IFRS之重大差異-準則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7
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時,IFRS 允許企業選擇成本法或重估價值法(revaluation method) ROC GAAP 以公平價值重估,增減值列入其他綜合淨利 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 同類項目須一致選擇 可逐項辦理 資產耗損或出售時,未實現重估增值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90204號函)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視為已實現,列入當期損益。
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有活絡市場時,IFRS 允許企業選擇成本法或重估價值法(revaluation method) ROC GAAP 以公平價值重估,增減值列入其他綜合淨利 無相關規定 資產耗損或出售時,未實現重估增值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政府捐助所取得之無形資產,企業得選擇以公平價值或名目金額入帳。當無條件取得政府農業資產補助時,以其公平價值認列為利益或損失 企業應以公平價值認列政府捐助之無形資產。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20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得以下列二者衡量: 帳面價值= 成本-累計折舊-累計減損,或 公平價值 選擇公平價值法: 公平價值變動需列入當期損益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投資性不動產並非: 存貨 長期工程合約 供企業本身營業使用資產 /預備供企業本身營業使用資產 出租人之融資租賃(資本租賃) 投資性不動產係: 為長期資本利得持有之土地 未確定用途之土地 建造/發展中之未來投資性不動產 承租人融資租賃之建築物 承租人之營業租賃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資產類別 會計處理分類 正常營業中銷售之用途 存貨 企業營業使用 固定資產 為第三人建造者 長期工程合約 租賃合約 用途??自用/投資 未確定用途土地 為資本利得持有之土地 投資性不動產 生物性資產 IAS41 礦產資源 IFRS6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旅館為例 企業自行經營—固定資產 全權委託管理經營—投資性 委託管理經營—??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承租人之營業租賃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之三條件: 符合「投資性」定義 該營業租賃依IAS17.19,視同資本租賃處理 必須以公平價值法處理 承租人之營業租賃 得依個別合約選擇 選擇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則一定要以公平價值法處理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承租人之營業租賃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 符合「投資性」定義 該營業租賃依IAS17.19,視同資本租賃處理 必須以公平價值法處理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27
農業之會計處理 生物資產(biological asset) 公平價值減銷售成本,或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 成本減折舊(及減損) 續後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應以公平價值衡量,帳面價值變動則列入當期損益 Why? 農產品(agricultural produce) 收成時收成時以公平價值減銷售成本衡量(…存貨) 釋例一:羊/羊毛/毛線;牛/牛奶/牛奶冰棒 釋例二:螢光魚 釋例三:契約作物 政府補助之農業資產:無條件取得政府農業資產補助時,以其公平價值認列為利益或損失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29
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IFRS 6 本公報之目的為: (a) 有限度改善現行會計處理 (b) 資產減損的要求 相關資訊(含減損與減損迴轉)之揭露 礦產資源之探勘與評估支出如何處理? 全部成本法 探勘成功法 續後衡量 成本法 重估價值法 30
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IFRS 6 IAS7.10自行發展會計原則時應注意之原則: (a) 攸關性 (b) 可靠性 IAS7.11/12自行發展會計原則時應依序注意之原則: 其他IFRS公報原則之類推適用 觀念性公報 會計學理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 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32
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 以併購法處理(acquisition method)(取代購買法) -- 少數股權部份以權益公平價值衡量 -- 或可辨認資產負債以公平價值衡量 × 少數股權比率 分批購買 -- 以併購日所有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衡量,價差列入當期損益 廉價併購:差額列入當期損益 33
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 淨資產之取得方式及收購成本之衡量基礎-- 採用歷史成本原則記錄淨資產之取得時,除發行權益證券者外,其處理原則如下: (1) 以交付現金方式取得者,應按現金支付金額衡量。 (2) 以交付現金以外之資產取得者,應按所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或取得淨資產之公平價值二者較客觀明確者衡量。 (3) 以發行或承擔負債方式取得者,應按負債之現值或取得淨資產之公平價值二者較客觀明確者衡量。
負商譽的會計處理 --符合會計上之企業合併 取得之淨資產(符合會計認列條件)公平價值 負商譽 收購成本 其差額應就非流動資產(以下資產除外: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金融資產、待處分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預付退休金或其他退休給付)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 仍有差額時,應將該差額列為非常利益 (公報第二十五號第17段(2))
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 廉價併購: ROC GAAP-- 若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則其差額應就非流動資產(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金融資產、待出售非流動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預付退休金或其他退休給付除外)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減少至零仍有差額時,應將該差額列為非常利益。 IFRS-- 確定所有資產負債均已列帳 再次確認資產負債公平價值之衡量 差額列入當期損益
未出售部份認列損益? 交換部份認列損益? 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 相關議題 具實質控制,股權比率增減? 喪失控制? 或有價金 其他收購成本 部份出售或股權交換 交易目的 備供出售 權益法 實質控制 未出售部份認列損益? 交換部份認列損益?
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 IFRS對反向合併之規範: 法律存續者(小公司) 小資產 小負債 小權益 會計上收購者(大公司) 大資產 大負債 大權益 合併公司(法律存續者之名義) 大資產BV 小資產FV 大負債BV 小負債FV 權益(IFRS) 股本(法律存續) 保留盈餘(會計收購)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此三項應依法律存續紀錄? 38
反向合併判斷_ROC解釋函 1.合併後合併公司之相對表決權: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股東保留或取得合併公司之多數表決權者為收購公司。於確定何者取得多數表決權時,應考慮任何特殊之表 決權協議、選擇權、認股權或可轉換證券之存在。 2.在沒有其他股東具重大表決權時,合併公司中相對多數之少數表決權存在: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股東於 合併公司中具唯一相對多數之少數表決權者為收購公司。 3.合併公司董事會之組成: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 股東或董事會有能力指派合併公司董事會之多數席次者為 收購公司。 4.合併公司管理階層之組成: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之管理階層有能力主導合併公司之營運者為收購公司。管 理階層通常包括董事長、總經理、業務經理、財務經理,及其他直屬部門主管等。 5.股權交換之條件:在其他條件相同下,合併一方支付其他合併個體超過股權市價部分之溢額者為收購公司。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 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40
期中報表 期中財報應包含項目 應揭露項目(精簡化/其他IFRS) 重大性原則 期中財報之認列與衡量/會計原則 週期性或重複性收入之認列 非平均支出之成本認列 整體論(integral approach)? 分立論(discrete approach)?
期中報表 10號公報_存貨 第三季折舊$30 第一季折舊$20 第二季折舊$20 第四季折舊$30 年度折舊$100,預計單位: 20/20/30/30 現行期中報表規定:期中期間閒置產能若於未來期中期間預計能恢復,則折舊費用可遞延認列。
期中報表 10號公報_存貨_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 第三季折舊$25 第一季折舊$25 第二季折舊$25 第四季折舊$25 年度折舊$100,預計單位: 20/20/30/30 IFRS 期中報表規定:閒置產能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IFRS 期中報表規定:權益法長投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 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44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IFRS 7 要求金融商品須按種類(class)分別揭露,在分類時應考慮資訊的性質與金融商品的特性,並將性質相近的予以加總,且揭露其與資產負債表相關科目之調節。 決定金融商品分類時,報告個體至少應將下列差異分別歸類: (1) 依攤銷後成本與依公平價值的金融商品。 (2) 在IFRS 7 規範內與不在規範內的金融商品。 例如:放款之種類 暴險類別(type of exposure) 地區(geographical region) 擔保品性質(type of collateral) 45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對於公平價值入損益之放款及應收款與負債,企業個體應揭露所要求於報表期間因信用風險導致之公平價值變動與累計數的計算方法;若企業個體相信以上的揭露並不足以說明公平價值變動之原因,應說明達成此結論之原因背景與真正影響公平價值之原因。 信用風險導致之公平價值變動? 釋例:信用風險與無風險利率同時變動 釋例:信用風險貼水為市場異常/流動性不足情形下之估計 46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企業個體可能將金融資產移轉但其方法不符合IAS 39 第15~37 段之規定,以致該移轉之一部或全部無法符合除列之要件,該企業個體應揭露以下資訊以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持續介入金融資產的風險重大性: 該金融資產之性質 該企業個體因持續持有該金融資產以致其持續暴露之風險與報酬性質 當該企業個體仍持續認列全部之金融資產時,該金融資產之帳面金額與相關之負債 當該企業個體因持續介入而繼續認列該金融資產時,應揭露: A. 所有原始資產之帳面金額; B. 持續認列資產之金額; C. 相關負債之帳面金額。 47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若金融商品因信用風險而發生減損,且該信用損失減損金額係透過一個別之備抵科目記載而非直接減少該金融商品之帳面價值者,企業個體應按不同金融資產類別提供該期間之備抵科目變動之調節表。 48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企業個體應分別揭露: (1) 公平價值避險之避險工具及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所分別認列之損益;(同一科目中互抵/無效避險) (2) 現金流量避險因避險無效而認列於損益之金額; (遞延部份?) (3)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因避險無效而認列於損益之金額。 (遞延部份?) 49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對於財務狀況表中以公平價值衡量者,企業應依各金融工具種類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1) 整體公平價值衡量所應歸類之公平價值層級等級,按等級區分公平價值衡量。 (2) 公平價值層級中第1 級與第2 級間之重大移轉情形,以及其移轉原因。 (3) 公平價值衡量歸類為公平價值層級第3 級之期初至期末餘額調節表。 50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第一級(Level 1 inputs) 直接以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 第二級( Level 2 inputs) include the following: 以類似商品衡量 以非活絡市場公開報價衡量 (c) 部份以公開資料衡量(ex. 利率) (d) 以市場公開資料corroborated (ex. 相關係數) 第三級( Level 3 inputs) 以非公開市場資料估計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企業個體應按金融商品的類別揭露: (1) 不考慮相關的擔保品和信用增強下,期末最大的信用風險暴露額; (1) 不考慮相關的擔保品和信用增強下,期末最大的信用風險暴露額; (2) 當交易對手無法履行金融商品之義務時,所提供擔保品之相關敘述; (3) 有關尚未減損或逾期之金融資產之信用品質(credit quality); (4) 經重新協商條件之減損或逾期的金融商品帳面金額。 52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企業個體應揭露: (1)企業個體所面臨所有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 (2)敏感性分析的方法與假設。 (3)敏感性分析的方法與假設與前期不同的理由。 53
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市場風險:匯率、利率、權益商品市場、 原物料市場等 敏感性分析 資產負債表日利率變動1% ,對損益與業主權益之影響 下一年度年初至年底利率變動1% ,對損益與業主權益之影響 40號公報 本公報第34段(3)規定保險人應揭露對衡量因保險合約而認列之資產、負債、業主權益、收益及費損中具重大影響之假設之決定過程,若實務上可行,亦應對該等假設揭露量化之資訊。
金融商品除列 33號公報基本觀念 資產移轉是否應該除列?認列損益? 資產受益權(現金流量權) ? 風險報酬之移轉? 控制權移轉? 部份移轉?
金融商品除列 33號公報基本問題 甲公司:股票 簽約之前: 將來股票所獲報酬 乙公司 合約規範: 甲公司 未來支付固定$ 股票現金流量 甲公司收取現金流量後 交割: 乙公司 固定$ 現金流量收取權利 甲公司是否擁有標的股票有關?
金融商品除列 33號公報基本問題 甲公司:股票 簽約之前: 將來股票所獲報酬 乙公司 合約規範: 甲公司 未來/現在支付固定$ 股票現金流量 甲公司沒有股票 交割: 乙公司 固定$ 甲公司是否擁有標的股票有關? 無關!以衍生性商品處理 (資產交換)
金融商品除列 33號公報基本問題 甲公司:股票 簽約之前: 將來股票所獲現金流量收取權 乙公司 合約規範: 甲公司 股票現金流量 乙公司收取現金流量後應立刻轉付 甲公司 交割: 現金流量收取權利移轉?
金融商品除列 33號公報基本問題 現金流量收取權利移轉至乙公司 甲公司:股票 簽約之前: 股票 乙公司 合約初始: 甲公司 $$ 股票報酬 交割: $$ 簽約之後: 乙公司:股票 風險報酬承擔者 資產控制權
金融商品除列 33號公報基本問題 現金流量收取權利移轉至乙公司 甲公司:股票 簽約之前: 股票受益權 乙公司 合約初始: 甲公司 $$ 股票報酬 乙公司 甲公司 交割: $$ 簽約之後: 甲公司:股票 風險報酬承擔者 資產控制權
金融商品除列 合併所有子公司(包括SPE) 判斷以全部或部份金融資產 適用除列準則 獲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是否已經到期? 除列 Yes No 61
有義務將移轉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個體的契約,並同時符合第19段情況(代收轉付) 金融商品除列 不除列 除列 有義務將移轉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個體的契約,並同時符合第19段情況(代收轉付) YES 移轉收取該金融資產 現金流量之權利? NO 移轉人實質上移轉金融資 產全部風險與報酬 移轉人實質上保留金融資 移轉人是否保有資產的控制權 YES 依持續參與情形繼續認列 62
金融商品除列 全部或部份:部份現金流量(IO/PO、利息部份/基準利率部份)、百分比、部份現金流量之百分比 4.於每期付息日支付IO本金 3.於交換期初一次支付價金 分割券商 XX證券 (持有IO) Amortizing交換交易對手 浮動利率 分割債券 發行公司 PO本金
金融商品除列 除列相關交易 代收轉付(延遲轉付?一年半年!不除列。半年以下?) Total return swap 股票 乙公司 合約初始: deep-in-the-money put option 持續參與情形認列 --保證(FV) --選擇權(FV) --collar(攤銷後成本) --15%受益權(60%?) 甲公司 股票 乙公司 $$ 交割: 合約初始: 股票報酬 乙公司 $$
金融商品 項目 IFRS ROC 轉換公司債賣回權失效之會計處理 未有區分不同狀況而有不同作法之規定,因屬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回歸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定。 賣回權失效日: 1. 普通股市價 > 轉換價格 賣回權負債轉列資本公積 2. 轉換價格 > 普通股市價 賣回權負債認列為當期利益 另當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發行公司應先調整帳列負債組成要素(包括公司債及分別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於轉換當時應有之帳面價值,再以前述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加計認股權帳面價值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65
金融商品 項目 IFRS ROC 金融商品衡量 1.放款和應收款以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應以利息法攤銷溢折價 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應以利息法攤銷溢折價 放款及應收款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應以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原始認列金額與到期金額間之差額,採用利息法攤銷之利息應認列為當期損益,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權益商品 權益證券無活絡市場但其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時,以公平價值衡量。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以成本衡量。 66
金融商品 項目 IFRS ROC 買回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 僅在example 11例釋發行人主動買回(或公開市場買回)時,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 並未對持有人執行賣回權情形進一步說明。 96基秘字第147號函之規定將買回情形區分為: 發行人主動買回— 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 2. 持有人執行賣回權— 將支付之現金視為全數用以清償負債組成要素 67
金融商品 項目 IFRS ROC 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嵌入之轉換權分類 轉換權不符權益定義,應屬負債。 (外幣固定,換算成功能性貨幣時金額不固定) (95)基秘字第109號函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約定為新台幣價格,且同時約定債券於轉換時以固定之外幣對新台幣匯率換算為新台幣金額,該轉換權係以固定數量公司債轉換固定數量普通股,應分類為權益。 68
金融商品 IFRS ROC 附賣回權金融商品及享有擬制比率獲償權之權益項下商品 1.被分類於權益項下之附賣回權金融商品:規定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具有16A的所有五項特性時,應分類為權益商品;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若分類為權益商品,該商品之發行人必需不具有16B所列示之其他商品或合約。企業若無法判斷是否條件滿足時,不宜分類於權益商品。2.因清償時享有擬制比率獲償權而被分類於權益項下之商品(16C&D):金融資產發行方於清算時,若有需依股權比例分配淨資產給其他人之情形,如果該商品有16C所規範的所有特性時,宜分類於權益商品。16D在認列金融資產為權益商品時,金融資產之發行人不能擁有其他符合16D所規定之金融資產或合約。若金融商品有優先清償之權益時,則就不屬於清算時可擬制依持股比率獲得分配之商品。IAS32 16E加強說明若該金融商品滿足16A~D所說之性質並滿足設立之情況時,應分類為權益商品。並依滿足性質及情況之該天起予以重分類:1)當權益商品不滿足上列條件及情況時,應予以分類至負債,帳列數與市價之差異應例認入權益項下。2)當金融負債滿足上列條件及情況時,應予以分類為權益,認列之金額宜依重分類當天之負債帳面價值入帳。 無詳細說明如何區分具賣回權之金融資產的條文。 69
金融商品 IFRS ROC 購買不良債權之應收款項續後衡量 (92)基秘字第025號函、(95)基秘字第094號函及(97)基秘字第218號函規定,購入不良債權續後衡量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 以攤銷後成本作續後衡量。 金融商品-衡量 公開市場價格: 1. 對資產而言--係指買價 2. 對負債而言--係指賣價 資產與負債配合(matching): 以中價衡量 1.上市櫃股票用收盤價 2.其他未明確規範。 金融商品慣例交易會計之一致性 依公報定義之資產類別一致採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放款及應收款等四類,每一類僅有一種選擇) 同類金融資產應一致採用。所謂同類放寬為同一性質金融商品(如備供出售之股票為一類,或備供出售之債券為另一類) 70
金融商品 IFRS ROC 備供出售之權益投資提列減損後,續後價值減少之處理 備供出售之權益投資提列減損後,其續後公平價值下跌,亦應列為當期損益。 未規範。實務上多以「新成本」之觀念處理。 同一商品分列不同資產類別處分限制 未規範 (94)基秘字第017號函釋,投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惟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應視為先處分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 71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 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72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項目 IFRS ROC GAAP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Probable實現時,始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必須全額認列,並對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機率無法實現部分設立備抵評價科目。(與美國FAS109目前規定一致)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之分類 一律列為非流動 依其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 無相關資產或負債則以迴轉期間劃分 (與美國FAS109目前規定一致)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未分配盈餘加徵應於所得年度估計認列並於股東會決議年度調整認列差額。 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份:股東會決議年度之所得稅費用 73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項目 IFRS ROC GAAP 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導致之暫時性差異之認列 資產或負債之初始認列,若係非因企業合併而發生,且不影響財務所得或課稅所得而產生之暫時性差異,則不予認列 無相關規範。 衡量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時所適用之稅率 以資產負債表日已制訂或實質上已制訂之稅率為基礎。 以預期未來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作為適用之稅率。但預期清償或實現年度之稅率尚未公布,則應適用最近該年度已公布之稅率。 74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項目 IFRS ROC 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 合併報表下之暫時性差異應以合併報表之資產負債項目之帳面價值減課稅基礎計算之。由上述規定,聯屬公司間未實現銷貨將於合併財務報表反映下列情形: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透過沖銷分錄將期末持有內部交易存貨個體之存貨帳面價值中屬未實現銷貨損益的部份予以沖銷,惟該個體持有前述存貨之課稅基礎並因前述沖銷而改變,故此時合併報表下,前述存貨之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將產生差異。考量合併報表下之所得稅計算時,對於未實現銷貨交易之所得稅影響數應以買方稅率為衡量時之適用稅率。 無相關規定。 75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項目 IFRS ROC GAAP 虧損扣抵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未使用的虧損扣抵係顯示企業未來可能無法獲利之強烈證據。 虧損扣抵逾期未用僅為負面證據之舉例之ㄧ。 環境改變及適用稅法改變時,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之計算 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除了原始認列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係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項目者。草案? 變動產生之調整數應列入當期所得稅費用(利益)。 25%--20%?? 解釋函? 股份基礎給付所得稅之規定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超過累積已認列酬勞成本部分之遞延所得稅影響數應貸記股東權益。 無相關規定。 76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項目 IFRS ROC GAAP 企業合併之所得稅期後調整 合併日後12個月內,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商譽,無須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及認列商譽沖減費用。超過合併日12個月時,右述情形則逕行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所得稅費用(利益),商譽則不再調整。 合併日後,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備抵評價金額沖減而產生所得稅利益時,應將此所得稅利益先沖減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尚有餘額再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資產重估 需認列集團間由於資產移轉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無相關規定。 77
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項目 IFRS ROC 外幣換算之所得稅影響數 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當報導貨幣為功能貨幣時,因國外非貨幣性資產及負債以歷史匯率再衡量為功能性貨幣時所產生的兌換損益不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影響數。 長期投資之所得稅影響數 某些特殊情況下,投資公司得不認列與投資子公司、聯屬公司及合資企業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 無相關規定。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衡量 遞延所得稅係基於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加以衡量。 遞延所得稅係基於其預期清償或收回方式將與企業目前使用方式一致之假設加以衡量。 78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 2、期中財務報表 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2、或有負債3、租賃會計4、長期工程合約5、股份基礎給付6、利息資本化7 、收入認列8、權益法9、固定資產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79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功能性貨幣之決定 判斷功能性貨幣時,優先參考之指標為決定交易價格所使用之貨幣,其次再評估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指標之影響。 判斷功能性貨幣時,通常可以參考之指標包括:現金流量、銷貨價格、銷售市場、成本、理財活動及內部交易。以上各項指標經綜合研判後決定功能性貨幣,無優先順序之區別。 功能性貨幣定義對本國企業之適用性 所有包含在報告內之個體(含單獨個體、有國外營運機構之個體,如母公司,或國外營運機構,如子、分公司)均須依IAS 21規定決定其功能性貨幣,並非單指「國外營運機構」。 功能性貨幣之定義,係指「國外營運機構」經營決策及收支所使用之主要貨幣,在台母公司因非屬國外營運機構,故無須評斷功能性貨幣。(94-057) 80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高度通貨膨脹之財務報導幣別 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財報換算前應先以當時的購買力作調整,然後再依當期末收盤匯率換算。 當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係高度通貨膨脹,則外國營運機構之財務報表應以新台幣作為功能性貨幣並以新台幣再衡量。 屬具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之範圍與會計處理 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範圍不限於本國企業與外國營運機構,集團內子公司間對彼此之外幣墊款,若不預計於可預見之將來結清,其性質亦屬具長期投資之外幣借款。其兌換差異於單獨報表內列入兌換損益,但於合併報表內將列於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僅限於「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於單獨報表與合併報表內均將相關兌換差異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81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換算匯率之選擇–多種匯率或衡量日無匯率資料之狀況 若有數種匯率之狀況,應選擇該交易或餘額可在衡量日以現金結清之匯率。另若衡量日無市場匯率報價,應以嗣後有市場報價之首日匯率作換算。 無明確規定。 加權平均匯率使用上之考量 原則上與我國一致,但特別規定若匯率有巨幅波動時,不宜使用加權平均匯率。 公報允許於實務上為簡便起見,於報表換算時損益科目可按當期加權平均匯率換算。 82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非貨幣性外幣資產負債之入帳金額如係透過兩個以上數字之比較而決定者 非貨幣性之外幣資產負債之入帳金額如係以兩個以上數字比較來作決定者,如IAS 2之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IAS 36之資產減損中的成本與可回收價值比較等,該非貨幣性之外幣資產的成本應以交易日之歷史匯率兌換,而淨變現價值或可回收金額應按決定價值時(亦即結帳日)之即期匯率兌換,並以兩者孰低者作為入帳基礎。此種比較可能導致在外幣基礎下無減損損失但於兌換後產生減損。 條文無明確規定,僅於表二「再衡量與換算所適用之匯率一覽表」註明存貨若非以功能性貨幣入帳,應先“再衡量”再與功能性貨幣之當時市價相比較。 變更功能性貨幣 除與我國相同不要求重編報表外,另規定企業個體應按變更當日之匯率將所有資產負債表科目換算至新的功能性貨幣,因此對非貨幣性資產負債而言,該日換算之金額即為其新成本;國外營運機構報表換算或長期投資性質之墊款換算而列為權益項下之影響數仍列於權益,不因變更功能性貨幣而轉列損益。 除規範變更功能性貨幣無須重編以往年度報表,此外並無其他相關規定。 83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換算調整數的組成、除列與分配 組成-換算調整數的組成涵蓋1.換算損益科目使用的交易日匯率(通常為平均匯率)與換算資產負債科目所使用的資產負債表日匯率之匯差,以及2.本期期初淨資產以期初與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匯率換算之差異。 除列-累積換算調整數除因處分該國外營運機構須轉列損益外,應列於權益。 分配-若累換調整數係由非100%持有之國外子公司因報表換算所造成,於合併時該子公司之累積換算調整數應按持股比例等比分配不具控制力股權(Non-Controlling Interest),並作為NCI餘額之一部分。 無明文規定 84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處分或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導致累計換算調整數之除列 累計換算調整數可因下列事件除列: 1.全數處分國外營運機構:累換除列,認列兌換損益 2.下列情形視為全數處分並按1之規定處理:喪失對合併之國外營運機構之控制力、喪失對採權益法投資之國外營運機構之重大影響力、喪失對聯合控制之國外營運機構之聯合控制力。 3. 處分部分國外營運機構:(1)若該報導個體仍對此國外營運機構具控制力時,該處分視為與不具控制力股東間之交易,應將等比之累計換算調整數重分類至不具控制力股東餘額中,不得將其認列於損益內。(2)其他情形之部分處分則應等比例除列累積換算調整數,並認列相關的處分損益。 全部處分或部分處分尚包含出售持股、清算、減資、或放棄(abandonment)。但因認列國外營運機構之損失或減損而降低持有之帳面價值不視為部分處分國外營運機構。 僅可藉由處分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調整換算調整數,並將差異列為兌換損益。(91-316) 85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國外營運機構與報導個體不同年度結束日之處理 IAS 27允許若合併個體有不同年度結束日時,若該差異在3個月內,於編製合併報表時,在調整該差異期間重大交易後,可直接將不同年度結束日之報表予以合併,外幣報表之換算匯率應按國外營運機構的年度結束日匯率換算。若差異在3個月以上時,應將年度結束日調為一致(權益法投資及合資企業亦同) 無明文規定。 (權益法投資規定同) 企業購併國外營運機構之商譽及採購買法下對購買日資產負債公平價値調整之處理 因購併國外營運機構所產生之商譽及購買價格分攤應視為該國外營運機構之資產負債,因此應按該國外營運機構之功能性貨幣表達,並應按外幣報表換算之規定換算為報導個體之表達貨幣。 無明文規定。 86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 所有外幣兌換/換算/再衡量若有所得稅影響數應按IAS 12處理。IAS 12特別規定再衡量所導致之損益、非貨幣性資產負債的財稅差異應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僅於第22號公報中規定未實現之外幣兌換損益與課稅基礎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應計算其遞延所得稅影響數。由於14號公報不允許本國企業使用非新台幣之貨幣為功能性貨幣,因此本國企業無再衡量所造成之所得稅影響數。 外幣財務報表之換算-股東權益科目 IAS 21並未規定股東權益項目要何種匯率換算,因此公司可透過會計政策的制定,選用歷史匯率或資產負債表當日匯率,一旦選用後應一致採行,如公司選擇使用現時匯率,所產生的兌換差額亦將作為權益的調整項目,故股東權益總額將不因會計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股東權益中: 期初保留盈餘以上期期末換算後之餘額結轉 股利按宣告日之匯率換算。 其餘均按歷史匯率換算 87
外幣換算 項目 IFRS ROC 功能性貨幣相關之揭露 當報導個體之表達貨幣與功能性貨幣不同時,應揭露此一事實、其功能性貨幣幣別,與報導個體選擇用不同貨幣作為表達貨幣之理由。 另報導個體或其所屬之重大國外營運機構如有變更功能性貨幣,應揭露此一事實及原因。 如報表的換算不符合IAS 21之規定,不得宣稱該報表符合IFRS,並應註明該報表係屬補充性資訊,以有別於IFRS財報,並應揭露該補充性資訊的貨幣幣別、該個體之功能性貨幣與換算之方法。 無明文規定。 88 88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89
退休金 項目 IFRS ROC GAAP 範圍 涉及人壽保險給付及健康保險給付之退休福利均屬退休給付。 不適用於僅提供人壽保險給付及健康保險給付之退休辦法,亦不適用於透過退休辦法所提供之健康醫療給付。 最低退休金負債之補列 未規定。 要求補列。(與美國FAS87目前規定一致) 多雇主計畫 規範相關之會計處理及揭露。 未明文規範。 90
退休金 項目 IFRS ROC GAAP 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或淨給付義務 得選擇下列兩種方法:1立即將增額之部分認列為退休金負債及費用、2不超過五年期限,以直線法攤銷。 應按預期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加以攤銷,列入淨退休成本。惟預期平均剩餘服務年限短於十五年者,得按十五年攤銷。但亦得一次認列為淨退休金成本而不予攤銷。 折現率 參考資產負債表日高品質公司債之市場殖利率。若所在地區公司債市場不活絡,則可參考資產負債表日政府公債之殖利率。公司債或公債之幣別與天期應與退休金計畫之幣別與預計期間一致。 應參酌下列因素訂定:1)退休基金指定保管運用機構所採用利率之長期平均數。2)目前已存在且預期可存續至退休金給付到期日之安全性較高之固定收益投資報酬率。3)向保險公司購買年金合約,由保險公司屆時支付退休金給付時,該合約之隱含利率。 91
退休金 項目 IFRS ROC GAAP 衡量日之規定 退休基金資產及給付義務之衡量日應為資產負債表日,實務上若衡量日早於資產負債表日,衡量日至資產負債表日期間所發生任何重大交易或重大環境的改變(包含市價或利率的改變),其產生之影響應加以調整。另,精算報告中所使用之財務假設,亦應以資產負債表日對給付義務於未來發生時之市場預期。 退休基金資產及給付義務之衡量日應為會計年度結束日,或該日前三個月內任一日,惟須一貫採用。另對於精算報告中所使用之財務假設,是否應以資產負債表日對給付義務於未來發生時之市場預期,並無明確規定。 團體計畫 團體計畫可依其定義分為確定提撥計畫或確定給付計畫 無明文規定 92
退休金 項目 IFRS ROC GAAP 保單(Insurance policies) 非企業關係人發行予雇主的保險單可能符合退休金資產的定義。 只要是退休金計畫所持有之保險單即符合退休金資產之定義,即使係由關係人所發行。 退休金成本之認列 退休金以外之長期員工福利費用應於服務期間入帳。 對於退休金以外之長期員工福利之會計處理並無明文規定。 不休假獎金 可累積之不休假獎金應於員工服務期間估計入帳;不可累積之不休假獎金應於員工實際使用時認列。(IAS19-14) 無相關規定,通常實際支付時認列。 93
退休金 項目 IFRS ROC GAAP 退休基金報告內容 IAS 26 規範了確定提撥退休辦法及確定給付退休辦法其退休金報告之內容要求,並表明確定給付制之退休金計畫須採用精算結果認列退休金成本。 無相關規範規定退休金(精算)報告之內容。(84)台財證(六)第00142號及(84)台財證(六)第001985號函僅揭示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之時點;而非公開發行公司依經濟部85年2月28日商201058號函,得暫緩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 94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95
或有負債 項目 IFRS ROC 或有負債定義 IAS 37將或有負債定義為不得入帳之負債。 分為很有可能、有可能、極少可能三類。屬很有可能且金額可合理估計者應予認列。 準備 Provi-sion IAS 37將很有可能(i.e. more likely than not)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稱為provision。 很有可能(i.e.可能性相當大)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屬「或有負債」 折現 受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之provision必須折現。 對於很有可能發生且金額可合理估計之負債,未明文規定必須折現。 或有損失之估列 係預期值之概念,應當考慮各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予以加權平均計算。如果各種可能的情況是一連續區間,且各種可能發生的可能性相同時,採用中間值予以認列。 應以最允當之金額認列,無法選定時,宜取下限予以認列。 96
或有負債 項目 IFRS ROC 補償權利之認列 當補償金額可確定,應認列為單獨之資產,並以相關準備提列金額為上限。 我國對補償金之認列無特別會計處理之規定,但實務上,當補償金額可確定時,可認列為單獨之資產或損失的扣減,但無補償金額上限之規定。 未來營運損失準備之認列 不可認列未來營運損失準備。 無明文規定。 97
或有負債 項目 IFRS ROC 重整準備之認列 企業必須列有詳細且正式之營運重整計畫,此外,受重整計畫影響之一方(例如員工或供應商)對此計畫須持有效的預期,方能認列重整相關準備。 無明文規定 虧損性合約(Onerous Contracts) 當為履行合約義務所發生不可避免的成本,超過預期從該合約所獲得的經濟效益時,該合約即為虧損性合約,IAS 37規定虧損性合約之不可避免成本應認列準備。不可避免成本即退出合約之最小淨成本,係為下列兩者中孰低者: 1. 為履行該合約而發生之成本; 2. 終止合約所發生之罰金或補償金 無明文規定(相關解釋函已經發佈) 98
或有負債 項目 IFRS ROC 或有事項-未決訴訟之揭露 在極少數之情況下,或有事項之揭露可能會嚴重損害企業在爭議事項中之處境時,可不揭露金額和細節,但必須揭露爭議事項之性質及不揭露詳情之原因。 無相關規定。 99 99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00
租賃會計 項目 IFRS ROC GAAP 資本租賃判斷標準 IAS 17規定依合約判斷承租人是否承受租賃資產幾乎所有之風險與報酬,以決定是否屬資本租賃,無絕對標準。 明確規定符合特定條件者屬資本租賃。(與美國FAS 13及FAS 28目前規定一致) 售後租回 IAS 17規定若售價係公平價值,則出售利益立即認列。 出售損益應予遞延,關於遞延之金額,見(80)基秘字第030號函進一步規定。但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差額應於出售當期認列損失。(與美國FAS 13/ 28目前規定一致) 101
最低租賃給付款現值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90%以上? 租賃會計 yes 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 no 優惠承購權? no yes 租賃期間達剩餘租賃資產耐用年限75 %以上? no yes 最低租賃給付款現值達租賃資產公平市價90%以上? no yes 營業租賃 資本租賃
租賃會計 租賃合約之處理: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判斷原則 是否幾乎所有風險與報酬均已移轉? 核心問題
租賃期間達到耐用年限之大部分( major part )? 最低租賃給付款現值幾乎達到租賃資產公平之大部分 租賃會計 yes 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 no 優惠承購權? no yes 租賃期間達到耐用年限之大部分( major part )? no yes 最低租賃給付款現值幾乎達到租賃資產公平之大部分 (substantially all)? no yes 營業租賃 融資租賃 (資本租賃)
租賃會計 項目 IFRS ROC 土地租賃及地上權 租賃之土地,如持有目的係為投資,應按IAS 40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處理,亦即依公平價值衡量,且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當期損益,否則作為預付款處理。 (83)基秘字第090號函規定,地上權得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列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在於租賃期間內攤銷。 租賃初始交易直接成本 應包括於租賃資產之帳面價值及應收租賃款中並在租賃期間認列為費用。 未明確規定 105
租賃會計 項目 IFRS ROC GAAP 最低租金給付額現值總額之計算 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折現率採出租人隱含利率,若不可行,則採用增額借款利率。 未就第三人保證殘值及存出保證金是否應計入最低租金給付額有明確規定,且以租賃開始日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與出租人之隱含利率之較低者折現。 法律形式上不是租賃但有資產使用權是否適用租賃之會計處理 有辨認條件 未明確規定 106
租賃會計 項目 IFRS ROC 不符合完工比例法適用條件之工程合約 當工程之產出無法可靠衡量,惟已實際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採成本回收法(零利潤法)。 全部完工法 107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08
長期工程合約 項目 IFRS ROC 預售屋?? 工程合約之定義與認列 工程合約係指明確議定承建內容之工程合約。先依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交易(Multiple Elements Arrangements)之原則,拆分出工程部份,再判斷,僅有在買方有權決定和變更不動產商品主要工程結構之設計時,方適用IAS11,並以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否則應適用IAS18 商品買賣之收入認列原則。 1.長期工程合約係指承建工程,其工期在一年以上之合約。 2. 建設公司同時符合(1)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及(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等6項條件,則適用完工比例法。 預售屋?? 109
長期工程合約 項目 IFRS ROC 工程合約銷售費用認列及保留款之揭露 1.工程合約之銷售費用: 廣告及銷售等相關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並無對專案銷售支出允許資本化之例外規定。 2.工程保留款之揭露 須揭露客戶保留款金額,即留待驗收完成後客戶方給付之尾款。 (74)基秘字第083號指出,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以遞延。(84)基秘字第025號指出,在建房地若屬專案銷售支出時,上述遞延費用於採全部完工法時,應於工程完工認列收入年度轉列費用;採完工比例法時,則按完工比例計算並轉列費用。 無相關揭露要求。 110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11
股份基礎給付 項目 IFRS ROC 非公開公司採用簡化之方法衡量股份基礎給付公平價值 使用公平價值法衡量;公平價值採評價模型進行估計。 我國主管機關直接認定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而應使用內含價值法衡量。 員工認股權內含價值=股份公平價值-履約價格 尚未上市上櫃前,股份之公平價值=公司「淨值」 續後上市上櫃後,股份之公平價值=公司「市價」註: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 112
股份基礎給付 項目 IFRS ROC 員工認股權計畫對計算稀釋EPS時點 給與日即須列入計算 發行人得選擇以股份或現金結清之合約,於計算每股盈餘時之處理 若合約規定發行人可選擇得以普通股或現金結清,於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目前僅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每股盈餘計算明文規定應假設該合約係以普通股方式結清。 給與日之決定(庫藏股) 給與日係指雙方同意協議之日, 所謂同意係指一方提議且另一方接受。 依96-266及96-267之規定,董事會決定轉讓價格(認購價格)及股數之日即為給與日,無須與員工取得共識。 113
股份基礎給付 項目 IFRS ROC 股份基礎給付協議,於合約條款或合約條件修改時之會計處理 若修改條件使公平價值增加或加惠員工者,增額公平價值應予認列。若修改條件使公平價值減少或不利於員工者,則不納入考量,依原始條件認列費用。 1.財會39號公報第53~58段規定同IFRS 2 2.( 96)基秘字第330號函: --給與日於96.12.31(含)以前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97.1.1 (含)以後若遇有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且認購價格的調整係依原協議所明訂的反稀釋調整公式進行調整,則應依 (93)基秘字第073號函辦理。若原協議並未明訂,而於續後期間增加反稀釋的認股價格調整公式,則須依財會三十九號公報規定處理 --給與日於97.1.1(含)以後者,若其協議進行調整,致使行使價格或認購股數產生變動,即使該變動係依合約中所訂反稀釋條款的公式所自動調整,仍應視為修改合約條款或條件,依公報第53~58段規定處理 114
股份基礎給付 項目 IFRS ROC GAAP 非既得條件 尚未發佈類似修訂。 115
股份基礎給付認列與衡量_ true-up? _績效條件與服務條件 既得條件 績效條件: 市價條件(no true-up, why?達成之機率能可靠估計!) --每股股價高於$60(增加20%/比同業增幅多10% )才能既得 非市價條件(true-up, why?達成機率不能可靠估計!) --每股盈餘達到$3(營收達到$3億/淨利增加20% )才能既得 在職人數: true-up, why?非市價條件! 服務期間(條件):(勞務成本攤計期間(可能固定或變動)) --固定服務條件 --非市價相關服務條件:true-up, why?達成機率不能可靠估計! --市價相關服務條件(例如股價達$70既得,服務期間實際為變動),則服務期間no true-up(能可靠估計!)
以權益商品公平價值衡量SBP 權益商品交割之SBP--績效條件與服務條件 市價條件-- No true-up 非市價條件-- True-up(績效條件與服務條件) 累計費用= $5 × 90 /75/60人 × n/3 Y1 費用/資產 150 =($5*90) × (1/3) 權益 150 Y2 費用/資產 100 =($5*75) × (2/3) - $150 權益 100 Y3 費用/資產 50=($5*60) × (3/3) - $250 權益 50 既得日後至執行或失效為止,no true-up。釋例一 權益商品給與日公平價值 no true-up市價條件 以財報日最佳估計調整 true-up非市價條件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18
利息資本化 項目 IFRS ROC GAAP 不得利息資本化之資產 1)短期間內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2)已達預期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資產。3)以公平價值衡量之資產,例如生物性資產。4)金融資產。 1)短期間內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2)已供或已能供營業使用之資產。3)目前雖未能供營業使用,惟亦未在進行使其達到可供使用之必要購置或建造工作之資產。另,土地如未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不得將購置土地之利息資本化。 加權平均利率之計算 在某些情形下,採用母公司及子公司之借款總額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在其他情形下,每一家子公司採用其借款以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是適當的。 並未允許採用企業集團之借款總額來計算加權平均借款成本並適用至集團內之各聯屬公司。 119
利息資本化 項目 IFRS ROC GAAP 暫時停止資產購建之期間 若暫時停止資產購建是資產達可供使用或出售之必要過程,則毋須停止資本化。至於資產購建可暫停多久,並未限制之。 當停止購建之大部分工作為整個過程之必要部分,則不須停止利息之資本化,但以該暫停期間未超過三個月為限。 利息資本化計算:外幣借款/特別股負債/轉換公司債 120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21
收入認列 項目 IFRS ROC GAAP 顧客忠誠度計畫 說明客戶忠誠計劃(銷售時給與客戶點數用以換取未來免費或折扣之商品或服務)係屬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類型,企業係販售兩種項目予客戶,一為商品或勞務,另一為點數部份;企業應就點數部份,參考歷史經驗上客戶兌換之機率,予以估計並遞延其相對應之公平價值,俟客戶未來轉換時方予認列為收入。(IFRIC13) 無相關規定。 122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其他差異 項目 IFRS ROC GAAP 附贈禮券之會計處理 1.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係屬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之交易類型,企業應就贈品或其他對價部份之公平市價,認列為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收入並認列相關成本。 2. 若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 1.賣方自願隨銷售附送買方將兌換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予買方,且不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則應視為單一交易,賣方應於認列相關收入之日期認列該隨銷售附送之贈品或其他對價之成本,即預估該可能兌換之商品成本,認列為負債或遞延收入,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費用或成本。 2. 若於賣方會產生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之損失時,賣方無須於認列相關收益前,即認列該負債。 123
收入認列 項目 IFRS ROC 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無明確規定 有明確關於軟體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應採利息法認列。 利息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但如按直線法認列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124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25
權益法 項目 IFRS ROC GAAP 採用權益法之例外 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屬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情況,不得適用權益法。2.無類似我國第2點之權宜作法。3.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不適用權益法:a) 投資者本身係被其他公司完全持有之子公司,或係被其他公司部分持有之子公司,而其他股東(包括無表決權之股東)已被告知且不反對該投資者不採用權益法。b) 投資者之債務或權益證券未在公開市場交易。c) 投資者未(因公開市場)向證券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或正處於申報之程序中。d) 投資者之中間母公司或最終母公司已依國際編製供大眾使用之合併財務報表。 1.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在法院監督下進行重整,「得」不適用權益法。2.改用權益法之年度,若未能取得被投資公司同年度之決算報表時,當年度仍依原評價方法處理。3.無國際第3點之規定。 126
權益法 項目 IFRS ROC 其他方法變更為權益法之處理差異 實務操作上,有追溯調整以重編以前年度報表與其他方法,但未見僅追溯至期初開始採用權益法之方式。 允許僅追溯至期初開始採用權益法。 相關揭露之差異 明確規定下列事項之揭露:1. 持股比例未達百分之二十,但被認定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2. 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但被認定不具重大影響力之原因。3. 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及其原因。4. 被投資公司(包括採用權益法及未採用權益法者)之彙總性財務資訊:包括資產負債及本期損益之彙總金額。5. 因適用32段規定而未認列之投資損失。6. 因例外情況而未採用權益法之事實 無相關規定 127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28
固定資產 項目 IFRS ROC 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 若一項不動產、廠房和設備專案需要定期進行檢驗或翻修,在符合資產認列條件之情況下,重大檢驗或翻修成本應作為重置成本認列為資產帳面價值之一部分。另,前次之檢修成本須除列;若資產購買或建造時未單獨列出檢修成本,則以本次之檢修成本估列前次之檢修成本後除列。 通常費用化處理 折舊 資產之重大組成分子,應分別認列折舊 相關解釋函已發佈 129
固定資產 項目 IFRS ROC GAAP 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 未要求單獨揭露閒置固定資產之帳面金額。 當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時,應轉列適當科目(閒置資產或其他資產)。 受限制資產 企業應揭露其所持有但無法使用之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但並不需將受限制資產單獨列為一項科目。 現金及約當現金用途受限制者,應於「受限制資產」科目。 130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31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項目 IFRS ROC 「短期內」之定義 明文規定不超過三個月。 兩年內完成出售之規定 若發生企業無法控制之事件或情況,導致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但有充分證據顯示企業仍維持出售承諾者,該資產或處分群組仍可繼續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IFRS 5規定只要仍有充分證據,依然可分類為待出售性質,無兩年內需完成出售之限制。 (96)基秘字第017號規定,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者,亦不得再超過ㄧ年,亦即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132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項目 IFRS ROC 分類為待出售之期間超過一年之揭露 無此規定。 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之期間若超過一年,則企業應揭露該資產(群組)之帳面價值,及若該資產未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處分群組)應有之帳面價值。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處分成本現值 當預期處分日期超過一年以上者,企業需依現值評估處分成本。隨著時間經過,處分成本的現值隨之增加,應列為損益科目的財務成本項下。 對於大於一年以上的處分成本需加以折現並無相關規定。 133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 (一)公平價值相關公報差異: 1、無形資產/固定資產 2、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 3、農業之會計處理 4、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 (二) 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大者 1、企業合併與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2、期中財務報表3、金融商品(認列衡量/揭露/表達) 4、所得稅之會計處理5、外幣換算 (三)公報差異_實務處理影響較小者 1、退休金 2、或有負債 3、租賃會計 4、長期工程合約 5、股份基礎給付 6、利息資本化 7 、收入認列 8、權益法 9、固定資產 10 、待處分非流動群組 (四)其他差異 134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其他差異 項目 IFRS ROC GAAP 追溯調整 無特定規範之準則。實務上,除非有特定準則且訂有過渡條款,否則通常係以會計原則變動處理。 財務報表之組成 財務狀況表、綜合淨利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另當企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或對其財務報表進行重分類時,應至少表達當期期末、上期期末及最早比較期間期初之財務狀況表及相關附註。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 非常損益項目 禁止使用。 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應於損益表上分別列示。 135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其他差異 項目 IFRS ROC GAAP 損益表之編製與表達 未定義「營業活動」,故除營業收入外,並無強制要求一定要揭露營業成本及營業淨利。 需揭露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損益。 資產減損損失於損益表上之表達 若企業採用性質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單獨列示;若採功能別表達損費項目,資產減損損失應歸屬於其相關之功能別費用。 資產減損損失通常列為營業外支出之一部分。 損益表兌換損益之分類 應揭露除按IAS 39規定之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變動入損益者以外之兌換損益金額([IAS 21-52A) 僅規定應於損益表內單獨列示,未規範其分類,但實務上多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稅法之規定將兌換損益以淨額列示於業外損益項下。 136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其他差異 項目 IFRS ROC 採用會計政策時所做出之重要判斷 若對財務報表認列金額有重大影響之會計政策涉及判斷,企業應揭露其判斷依據。 無相關規定 重要假設 企業須揭露與未來事項有關之重要假設,以及對不確定性做出估計之主要依據,而這些假設和估計很可能會導致下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和負債帳面價值之重大調整。 137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其他差異 項目 IFRS ROC GAAP 管理階層報酬之揭露 IAS 24要求在關係人交易附註中揭露企業支付給主要管理階層之報酬,依短期福利、退休後福利、其他長期福利及基於股權之報酬各項分別揭露,而且不論企業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皆要揭露。 無須在關係人交易附註項下揭露,但公開發行公司在出具年報時,需要揭露董監事及經理人酬勞資訊。 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 存款期間超過三個月以上者不列為現金及約當現金。該存款因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有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依IAS 39,可分類為放款及應收款。 可隨時解約且不損及本金之定期存款,列於現金項下。 138
我國準則與IFRS之差異-其他差異 項目 IFRS ROC 保險合約之巨災準備與損益平穩準備 禁止提列 40號公報適用前已提列之特別準備無須適用 Service concession agreements IFRIC 12說明提供公共部門基礎設施資產與服務(例如 BOT)之會計處理。 無相關準則或解釋函。 工程合約IAS11/ 服務收入IAS18/金融資產IAS32_39_IFRS7 無形資產IAS38/借款成本IAS23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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