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王文君研究員 2007/11/12 @ 政治大學 校園網路著作權議題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王文君研究員 2007/11/12 @ 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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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第二章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第三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三章 著作權的內容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 第四章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 第五章 強制授權 第五章 強制授權 第六章 侵害的救濟與處罰 第六章 侵害的救濟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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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王文君研究員 2007/11/12 @ 政治大學 校園網路著作權議題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王文君研究員 2007/11/12 @ 政治大學

課程綱要 一 前言 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三 著作的種類 四 著作權利 五 合理使用制度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立法目的 ‧基本原則 一 前言 ‧立法目的 ‧基本原則 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三 著作的種類 四 著作權利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 五 合理使用制度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一 前言 立法目的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 化發展,特制訂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第1條)。 一 前言 立法目的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 化發展,特制訂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第1條)。 著作權人權益與著作流通的社會需求,公共利益的部分,多透過合 理使用制度來平衡。 若每一個對於著作產出、流通有貢獻的人,都可透過著作的流通獲 利,則自然會有許多人投入文化創作,著作權就是在產出及流通方 面作為保障的手段,為著作產出、流通等文化傳布行為提供商業誘 因。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

一 前言 基本原則 1 創作主義 2 觀念與表達二分 》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保護(第10條)。 一 前言 基本原則 1 創作主義 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保護(第10條)。 2 觀念與表達二分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 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發現(第10條 之1)。 》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不及於其所傳達之思 想,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3條第1項第1款)。 》四必一沒有《 1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二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3條第1項第1款)。 》四必一沒有《 1 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 2 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 3 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4 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5 非屬著作權法第九條排除保護的範圍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 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三 著作的種類 1 語文著作: 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三 著作的種類 1 語文著作: 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 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 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 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 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屬於技術應用的工具性圖形。

三 著作的種類 7 視聽著作: 8 錄音著作: 9 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三 著作的種類 7 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 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 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 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 電腦程式著作: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11 表演: 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 以詮釋。

四 著作權利 著作人格權 1 公開發表權 2 姓名表示權 3 禁止不當變更權 四 著作權利 著作人格權 1 公開發表權 著作人享有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 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之權利。 2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 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3 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內 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已放寬許多。

四 著作權利 著作財產權 1 重製權 2 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 3 改作權 4 讓與權(散布權) 5 公開播送權 四 著作權利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1 重製權 2 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 3 改作權 4 讓與權(散布權) 5 公開播送權 6 公開傳輸權 7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8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9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等的公開演出權 10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四 著作權利 》重製權《 (第22條) 重製之定義(第3條第1項第5款) 四 著作權利 》重製權《 (第22條) 重製之定義(第3條第1項第5款) 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 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暫時性重製之除外規定(第22條第3項、第4項) (1)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 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 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2)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 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 免之現象。

四 著作權利 》公開傳輸權《 (第26條之1) 公開傳輸之定義(第3條第1項第10款) 四 著作權利 》公開傳輸權《 (第26條之1) 公開傳輸之定義(第3條第1項第10款) 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 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 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範圍。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 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 明確的缺點)。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 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 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 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 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 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 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五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 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五 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 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 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 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 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 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本條主要考量政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通常具有一定 公益性,且由國家經費所支持,故可在合理範圍內公開 傳輸。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重點在於 公開發表時是否以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為之,至於著作權 之歸屬則不論。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 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 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 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 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 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 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 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 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 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 人。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2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 五 合理使用制度 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2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 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 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本條僅規定得「利用」,並未限制利用之方式,因此, 解釋上亦包括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圖書館可否自行就「公播版」的視聽館藏提供校 園內的VOD服務? 公播版: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授權版本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圖書館可否自行就「公播版」的視聽館藏提供校 園內的VOD服務? 公播版: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授權版本 VOD是透過網路將視聽著作依使用者的需求進行點選 下載播放,所涉及的是重製權(數位化)及公開傳輸權, 並非公開上映權。公播版既未包含公開上映權,故不 得將圖書館所典藏的公播版直接提供VOD服務,必須 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學生在校園網路中散布商用軟體的破解碼、破解 機等資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學生在校園網路中散布商用軟體的破解碼、破解 機等資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現行的著作權法新增第80條之2有關防盜拷措施的保護, 對於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這些破解他人防盜拷的 保護機制,或是為公眾提供破解的服務,都是屬於違反 著作權法的行為。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第80-2條: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法第80-2條: 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 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 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Ⅲ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Ⅳ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 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 能不能將講義放置在網路上呢?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 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 能不能將講義放置在網路上呢? 演講內容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除非另 有約定,否則,著作權應屬於著作人(即演講者)所有。 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皆屬於「重製」行為,故應取 得演講者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講義提供的目的,除非講者有另行同意,否則,應該限 於提供予現場聽眾,若要放置在網路上,須另行取得授 權。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凡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 、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 聞台),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 1 網友將好文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 >明示或默示授權。 2 版主或站長將好文收錄於精華區 >須注意註冊條款、版規、發表規則等。 3 網友將好文轉寄親友或轉貼他版 >張貼在網路上的文章,不能直接解釋為作者即同意網 友任意轉載或轉貼他版,除非有明文授權,否則應取 得作者同意。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在網路上看到好的文章,可否擷取幾篇,將它貼 在自己的網站上供網友閱覽?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在網路上看到好的文章,可否擷取幾篇,將它貼 在自己的網站上供網友閱覽? 基本上,除非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否則皆應取得著 作權人授權。 合理使用 網路時事問題論述的轉載、時事報導所接觸的著作、 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合法引用後所產出的著 作、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 方機關之公開陳述…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網頁背景所自行製作的MIDI音樂,需要取得著作 權人的同意嗎?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網頁背景所自行製作的MIDI音樂,需要取得著作 權人的同意嗎? MIDI檔案雖然只包含控制音效卡如何輸出聲音或音效 的控制符號,但就像音樂的旋律透過五線譜的符號表 示一樣,有關音樂旋律的部分,是他人音樂著作呈現 的形式之一,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將製作完成的MIDI檔案放置在網路的伺服器上,以利 在網友瀏覽網頁時,會透過網友的電腦播出音樂,則 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使用P2P軟體分享影音檔案或電腦程式,若沒有 任何營利行為,為什麼會侵害著作權?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使用P2P軟體分享影音檔案或電腦程式,若沒有 任何營利行為,為什麼會侵害著作權? 使用P2P軟體分享他人著作,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 就是屬於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公開傳輸」行為, 將使得著作被侵害的損害快速擴大。 非營利的著作利用並不代表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想要製作像「無間道CD-PRO2」這樣的諷刺性著 作,有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想要製作像「無間道CD-PRO2」這樣的諷刺性著 作,有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 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 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 第65條第2項規定的4款基準,仍須綜合考量,若以無 間道CD-PRO2的例子而言,有部分學者專家認為應該 屬於第52條的合理使用。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在網路論壇分享BT種子,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在網路論壇分享BT種子,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 BT的軟體製作者並非由BT的使用牟利,因此,難以透過 P2P法案處罰。 製作BT種子的人,由技術上來看,是第一個把著作內容 提供他人分享,侵害公開傳輸權。 BT論壇的經營或管理者而言,架設BT論壇本身並不必然 涉及著作的「重製」、「公開傳輸」。問題在於BT論壇 的使用者所張貼的資訊中,除了BT種子之外,還會另外 介紹其所製作的BT種子所欲分享的檔案內容,甚至很多 還將電影的介紹整理非常精美、完整的資訊。這些隨同 BT種子發布的資訊,有極大的可能性會造成著作權的侵 害。且BT軟體的播種者及使用者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 的情形下,BT論壇的經營或管理者仍可能面臨相關侵害 著作權行為的「幫助犯」的問題。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製作網頁時,想連結到其他知名網站,請問單純的 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六 常見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 Q 製作網頁時,想連結到其他知名網站,請問單純的 超連結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單純超連結,目前認為不會有構成著作權侵害的行為。 若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或內容是侵害他人著作權者,可能 會有「幫助」侵權的問題 將他人放置在網頁上的圖片、視訊、聲音等檔案,以新 的連結技術隨同自己的內容一併呈現,與直接重製、公 開傳輸他人之著作,可能有相同的法律評價,仍然可能 被認為是侵害重製權、編輯權或公開傳輸權的行為。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6年委託完成〈校園著作 權百寶箱〉,共計100著作權Q&A,全文已放置 智慧局網站,請同學多加利用: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 copyright_book_57.asp 或由政治大學首頁→尊重智慧財產權→校園著作 權百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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