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科技園區發展 座談會簡報
簡報大綱 內湖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說明 夾層違建補照 產權登記 容積移轉 壹 貳 參 肆
內湖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說明 壹
內湖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標的 本執行計畫執行標的為坐落於本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文德段五小段等土地內增設之夾層違建專案查報案件。
內湖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期程 105年10月20日 106年 7 月 1 日 4 20 105年 9 月29日 公告 本執行計畫於105年9月29日公告,自10月20日公告生效,並發函請違建所有人6個月內依相關規定向本市建管處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事宜或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拆除改善。 106年4月20日前未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事宜者,將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及本府105年9月29日府都建字第10562032800號公告處以怠金,催其補辦。 未依規定申請補辦建造執照者或自行將違建夾層全部拆除者,將自106年7月1日起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夾層違建執行計畫流程 違建拆除 檢視建築物 依相關法令 違建補照 是否尚有容積 檢齊書圖文件 (掛件、審查) 建管處 補正 (一次告知為限) 檢視建築物 是否尚有容積 依相關法令 檢齊書圖文件 違建補照 (掛件、審查) 完成補照 是 核准 違建所有人 (委託建築師) 違建所有人 (委託建築師) 建管處 協審單位(初審、複審) 駁回 通過 否 容積移轉 & 都市審議 違建拆除 都市發展局 否 1.違建人自拆 2.建管處強制拆除
貳 夾層違建補照
違建補照規定 違建補照案件由協審單位受理掛號申請,並 由專責人員聯繫控管。 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辦法」規定辦理,申請人應於接獲第一 次通知改正之日起30日內,依通知改正事項 改正完竣送請復審。但結構部分應送請專業 機構辦理鑑定者,應於60日內為之。
產權登記 參
涉及產權登記&相關法令 處理方式: 相關法令: 1.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定規定第5點: 採用補辦建照處理並領取使用執照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 地登記規則,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相關法令: 1.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 應提出使用執照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辦理。 2.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定規定第5點: 建築同一樓層之夾層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 尺,並有獨立出入口與門牌者,得單獨編列建號登記。
涉及產權登記疑問 地政局回答 土地持分原則依照樓地板比例計算,本案倘住戶協議不更動土地持分,即可不變更。 倘若購買容積後對原有土地持分之影響? 土地持分原則依照樓地板比例計算,本案倘住戶協議不更動土地持分,即可不變更。 如欲調整土地持分,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夾層面積超過該樓層三分之一或是大於100平方公尺以上視作另一樓層者,為免影響其他樓層住戶補完照後是否可以免進行登記? 補辦建照並領得使照後如欲補辦登記,應比照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辦理,惟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採任意登記制,故未強制辦理登記。 惟為確保產權及交易安全,仍建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肆 容積移轉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臺北市容積移轉類型 類型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都市計畫書特別規定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法源 都市計畫法 §83之1 文化資產保存法§35 都市計畫法§22 實施辦法§20 送出基地 容積代金 公共設施 (103年起3年) 歷史建築 (不含大稻埕) 古蹟 依都市計畫規定 (歷史性建築) 本市執行規定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 - 都市發展局 (綜合企劃科) 都市更新處 受理單位
容積移轉申請前提 依容積移轉相關法令,容積移轉均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都市計畫、大稻埕),或由接受基地及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共同提出申請(古蹟) 惟內科夾層違建均為已開發完成土地、建物,為產權分配考量並保障相關權利人權益,內科夾層違建申請容積移轉應出具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申請人 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或都更權變案實施者) 移入容積 方式 容積代金 未徵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50%,至106.06.29為止): 道路(15m以上)、公園、綠地、廣場(2ha以下) 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50%) 接受基地 移入上限 一般案件:30% 更新地區、整體開發地區:40% 容積移入計算方式 容積代金:本府委託3家估價師評估移入容積價值 送出基地: 送出基地面積×( 送出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接受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 ×接受基地容積率 相關規定 需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都審並規範應有環境補償措施,如開放空間等 規範接受基地最小面積(1,000m²)、區位(捷運站周邊、毗鄰公園綠地) 訂定容移加計容獎上限1.5倍
書面審查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申請程序 送出基地清理、捐贈 容積代金估價 核發許可證明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接受基地條件 或 不得為下列土地 *面積應超過1,000平方公尺 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800公尺範圍內,且須面臨8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 不得為下列土地 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地號之土地。但經文化局確認不影響古蹟及歷史建築保存及風貌形塑者,不在此限。 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劃定公告之山坡地。 位於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或很低之地區。 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 位於依本市都市計畫應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法規之地區。 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或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或 基地所在位置半徑500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0.5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或廣場,且須臨接15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2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中1條寬度須達12公尺者
(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送出基地條件 (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道路用地 公園、綠地、廣場 未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15公尺以上,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2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已開闢計畫道路寬度達15公尺以上,且持有年限達5年以上者 但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 符合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第3點第1項第1款消防通道之未開闢計畫道路 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容積代金估價 容積移轉申請及書面審查 本局委託3家估價廠商 容積代金工作小組初審 容積代金工作小組複審 財審會評議代金金額 由本局委託3家專業估價者查估,並成立工作小組檢視估價報告書內容 委託公會訂定估價報告書範本,每年以採購法辦理委託估價並建立估價師輪值序位 已訂定委託估價服務費用價目表,依建物開發後使用類型,每案估價費用約(20萬~32萬)╳3家估價師事務所 容積代金金額經局內審視後,提報本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議,並簽報市府核可 容積移轉申請及書面審查 本局委託3家估價廠商 容積代金工作小組初審 容積代金工作小組複審 財審會評議代金金額 容積代金金額報府核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核發容積移轉 許可證明 都市設計審議核定 容積代金評定 申請人完成送出基地清理、捐贈 申請人 繳交容積代金 申請核發 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審查通過 核發 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公共設施保留地3年落日條款 (自治條例§4) 自106年6月30日起,本市 全面實施容積代金。 106年6月29日前,以捐贈 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移入 之容積,不得超過接受基 地移入容積量50% 落日期限內 (~106/06/29) 落日期限後 (106.06.30~) 代金 ≧50% 代金 100%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 保留地 50%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量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 申請人 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會同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送出基地 經文資法指定為古蹟所定著土地、保存區等 接受基地 移入上限 一般案件:40% 更新地區、整體開發地區:50% 換算公式 送出基地移出容積×( 送出基地毗鄰可建地平均公告現值 接受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3: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 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 蹟之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 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 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10: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 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六、古蹟管理維護計畫或古蹟主管機關核定之修復、再利 用計畫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 古蹟容積移轉辦理程序 申請人檢具申請書件提出申請 核發 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古蹟管理維護計畫 或修復再利用計畫 經文資審議通過 申請人檢具申請書件提出申請 審查通過 核發 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大稻埕容積移轉
大稻埕容積移轉 申請人 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 送出基地 大稻埕細部計畫區內歷史性建築物定著土地 歷史街區內建物定著土地 為塑造街區風貌經都審通過之土地 接受基地 移入上限 指定接受區:20%、40% 非指定接受區:30% 換算公式 送出基地移出容積×( 送出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接受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 接受基地相關規定 指定接受區:捷運車站周邊、內湖4、5、6期重劃區、南港經貿園區、基隆河截彎取直兩側土地等 非指定接受區:本市行政區內可建築土地
大稻埕容積移轉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建築物依規定維護配合保存者 建築容積之評定 =基準容積V0+獎勵容積(ΔV1~ΔV4) 捐贈案 可移容積 本區通案 獎勵容積 ΔV4 ΔV3 ΔV2 獎勵容積: ΔV1:原貌重建之容積評定 ΔV2:提供公益設施使用之容積評定 ΔV3:基地面積規模之容積評定 ΔV4:環境影響之容積評定 ΔV1 ΔV0基準容積 使用 容積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 #6 捐贈歷建及土地,並完成維護保存再利用,得全數移轉其總容積(不扣除現有容積) #18 本要點未書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或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辦理 細部計畫:凡申請容移者,悉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容相關事宜
大稻埕容積移轉 申辦程序 前置作業: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建築物應依「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後,始得申請容積移轉。 書面審查 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審查 核發許可證明
簡報結束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