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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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報告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報告人: 羅主委 仲廷 2017/12/01年終報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1

重要事件列表: 171103高雄市道路範圍設置架空走廊及地下通道座談會 171103第14屆第28次會員座談會 171108畸零地自治條例修法會議 171108法規委員會 171110建築圖副本電子化作業研商會議 171113畸零地調處會106年度第5次會議 171115捷運局長演講 增額容積 捷運黃線 171123記點會議 171129建管座談會 171130召開修正「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草案)」第二次外部研商會議。 171201法規會年終報告 171227建築師節聯歡晚會 180110法規委員會 180131建管座談會(為本屆最後一次) 2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2017-10-26 高市消防預字第10634281600號 G1108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2017-10-26 發文字號: 高市消防預字第10634281600號 條文編號: G1108 條文主旨: 公文-1561-本局106年度第4次「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561-106年第4次消防紀錄.pdf 3

提案一、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設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得否選用偵煙式以外之探測器。(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決議:探測器應依裝置場所特性檢討其設置種類,設置標準第2章第1節業有明定,且95年版設置標準第188條已刪除探測器須設偵煙式之規定。(詳附件1) 提案二、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有關設置「防火牆」可否設置「防火水幕」取代?(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決議:防火水幕是否得替代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之防火牆乙節,按內政部消防署106年9月28日消署危字第1061117557號函說明二略以:「查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應留設之保留空地,其目的係為防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發生火災或其周圍建築物發生火災時相互延燒,並可作為消防搶救活動使用;同條第2項規定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 4

攝氏100度者,或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得設置高於屋頂、不燃材料建造,具2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得免設保留空地。至管理辦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室外儲槽場所儲存液體儲槽側板外壁與儲存場所廠區之境界線距離,其目的係避免儲槽發生火災時,所產生輻射熱波及廠區外之鄰近場所或道路;如距離不足時,依同款第3目規定,可設置防火水幕防護距離不足部分。上述條文規範意旨並不相同亦無得相互替代之規定,故不得以防火水幕取代防火牆。」。基此,有關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不得設置防火水幕替代防火牆方式,減免保留空地距離。 提案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9-1條提出申請,經核備在案但改善仍未符合附表五規定者是否得連續處分其處分之週期性為何?(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5

擬辨(決議):按內政部消防署106年9月30日消署危字第1061117666號函二略以:「按「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四、(一)規定,限期改善案件應審酌個案給予適當之改善期限,四、(二)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應予舉發。復查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故基於上開信賴保護原則,所詢場所如經貴局核予改善期限在案,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對同一違規事實似不宜再行處分。」。故有關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經本局認定為既設場所,並核定其附表5之改善項目,在改善期限屆滿前不宜進行舉發。 6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內政部 2017-10-30 台內營字第10608109542號 G1109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7-10-30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608109542號 條文編號: G1109 條文主旨: 公文-1580-「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580-營造業登記函.pdf 7

重要訊息轉知: 綜合營造業申請書表 內政部106.10.30台內營字第1060810954號令修正「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自即日生效     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      綜合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7-10-30 (請以A4紙張列印,紙張磅數80GSM以上) 8

重要訊息轉知: 專業營造業申請書表 內政部106.10.30台內營字第1060810954號令修正「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自即日生效 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 專業營造業複查申請須知第二點附件、附表一 中部辦公室 發布日期:2017-10-30 (請以A4紙張列印,紙張磅數80GSM以上) 9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2017-10-31 北市都建照字第10651946700號 G1110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發文日期: 2017-10-31 發文字號: 北市都建照字第10651946700號 條文編號: G1110 條文主旨: 公文-1581-函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581-國有財產署函修正.pdf 10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17-10-26 北市都設建字第10638364100號 B429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17-10-26 發文字號: 北市都設建字第10638364100號 條文編號: B429 條文主旨: 公文-1583-檢送修正「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583-修正北市都市設計.pdf 11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11-01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8411700號 G1112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7-11-01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8411700號 條文編號: G1112 條文主旨: 公文-1594-檢送106年上半年度各月「建照抽查缺失案件彙整」電子檔,有關本彙整資料已公告於本局建築管理處網頁 條文內容: 公文-1594-檢送106年上半年度各月「建照抽查缺失案件彙整」電子檔,有關本彙整資料已公告於本局建築管理處網頁(http://build.kcg.gov.tw/index.aspx?au_id=7&sub_id=3394)可供下載,惠請貴公會公告會員周知,請查照。 相關網址: http://build.kcg.gov.tw/index.aspx?au_id=7&sub_id=3394 12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2017-11-10 (106)高建師法字第 683 號 G1113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7-11-10 發文字號: (106)高建師法字第 683 號 條文編號: G1113 條文主旨: 社團法人中華建築文化交流協會編印之 「建築技術規則(107年版)」,將於107年1月再版;欲購買之會員,請於106年11月30日前填妥訂購單(如附件)向本會登記繳費完成者,可享預購優惠價(每本230元),購買辦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107年技規-交流協會.doc 13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2017-11-14 高建師法字第 688號 G1115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7-11-14 發文字號: 高建師法字第 688號 條文編號: G1115 條文主旨: 社團法人中華建築文化交流協會編印之「營建法規彙編(上)、(下)」二冊法規參考工具書;欲購買之會員,請於106年11月30日前填妥訂購單(如附件)向本會登記繳費完成者,可享預購優惠價(每套640元),購買辦法詳如說明,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106年營建法規彙編-中華建築文化交流協會.doc 14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2017-11-09 桃市建師字第1478-4號 A646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桃園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17-11-09 發文字號: 桃市建師字第1478-4號 條文編號: A646 條文主旨: 公文-1630-檢送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10月27日召開「106年度第一次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與雜項執照審查基準會議」會議紀錄暨附件『桃園市政府建造執照結構抽查項目表』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630-桃園建管審查基準.pdf 15

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11-16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8869200號 G1114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7-11-16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8869200號 條文編號: G1114 條文主旨: 公文-1666-檢送本局106年10月31日召開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6年第5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666-106年10月31日召開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6年第5次會議紀錄乙份.pdf 16

106年10月31日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6年第5次會議 第二案 決議:本案陽台、雨遮外緣設置立面框架造型裝飾隔柵,同意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申請建築。(如附圖)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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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雨遮外緣挑空設置造型牆,同意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申請建築(如附圖)。 第三案 決議:本案雨遮外緣挑空設置造型牆,同意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申請建築(如附圖)。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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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案 決議:本案因考量舊有鄰房屋頂及違章建築部分影響該棟2-10樓住戶之隱私及景觀,於陽台設置格柵,同意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申請建築。 (如附圖)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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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為通案,在樓梯迴轉半徑內,需能沿踏階起始連續面繪出寬75cmx 深21cm之矩形淨尺寸始為適法。(如附圖) 第五案 為釐清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來函有關透天一棟一戶或連棟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直通樓梯於平台設置斜踏,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33條執行疑義,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為通案,在樓梯迴轉半徑內,需能沿踏階起始連續面繪出寬75cmx 深21cm之矩形淨尺寸始為適法。(如附圖) 24

第六案 決議: 一、本案遮陽板外圍另外附掛鍍鋅張立網之外牆,其遮陽板深度為1.3公尺且有50%以上之透空率,同意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申請建築。(如附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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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屋頂凸出物曲面造型板向下,已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不再討論。(如附圖) 二、本案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室內安全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第1款略以:「... 室內安全梯之構造:(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本案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其室內安全梯應為獨立區劃。 三、本案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屋頂凸出物曲面造型板向下,已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不再討論。(如附圖)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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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結構安全增設之結構梁柱應計入建築面積,其挑空部分得記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設置頂蓋。(如附圖) 第七案 決議:本案因結構安全增設之結構梁柱應計入建築面積,其挑空部分得記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設置頂蓋。(如附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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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臨時動議:第八案 有關太陽光電板設備申請雜項執照疑義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為通案,申請雜項執照如未涉及建蔽率容積率之增減,得免再檢具基地內通路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33

決議:本案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有關該屋後綠能設施之室內外通路所經之門扇淨寬不得小於80cm並應與室內外通路接續順平。(如附圖) 第九案 決議:本案依建築師現場所提之建築圖說,有關該屋後綠能設施之室內外通路所經之門扇淨寬不得小於80cm並應與室內外通路接續順平。(如附圖) 34

第十案 有關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424 地號(重測前:翁公園段1053-9地號)及翁公園段3873-9地號土地申請建築執照疑義乙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75) 高縣建局建管字第01354~1372號建造執照、(75)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1525號使用執照圖說建築線相關內容尚待本局建管處第七課調案釐清,擬另召開會議討論。 35

第十一案 決議:本案依現場建築師所提之建築圖說,該案建築物之主要入口處之階梯需改為坡道並讓汽車可通行至室內(如附圖),其室內隔間除需裝設鍍膜相關設備機器之隔間牆面外,其餘隔間牆需全部取消拆除。 36

第十二案 海音中心,其擋音牆設置是否可認定為圍牆,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擋音牆設置部分依現場建築師所提之建築圖說,需 以隔音設備之用途名稱申請雜項執照並應記入建築面積。(如附圖)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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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民國106年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2017-11-21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9079900號 A647 法規年度: 民國106年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17-11-21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9079900號 條文編號: A647 條文主旨: 公文-1688-修正「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圖件須知」,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條文內容: 相關檔案: 公文-1688-修正高市建造預審圖件.pdf http://outlaw.kcg.gov.tw/inc/GetFile.ashx?FileId=2026 http://build.kcg.gov.tw/index.aspx?au_id=13&sub_id=36&id=176052 39

修正「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圖件須知」總說明 一、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為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五日高市工務建字第一0000二一八七四號函訂定令發布施行至今,歷經四百次以上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為彙整歷次審議實務之通案決議、配合一O五年一月十一日高市府工建字第一O四四O二八九三00號令修訂發布施行之「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以及配合一0六年四月十七日高市工務建字第一O六三二一六二六00號函修正發布施行之「高雄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原則」,爰辦理本須知修正事宜。 二、本次修正條文共二點,修正重點: (一)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應檢附內容及順序。(第一點) (二)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格式及核定後之應檢附文件等。(第二點)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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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第二百七十三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物以其外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之間有牆壁區隔者,以共用牆壁之中心為界;無牆壁區隔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三、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四、地下層依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所載樓層面積之範圍為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3 44

重要訊息轉知: 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5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0條,自發布日施行 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746 第四條 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但書規定地區內,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第一項偏遠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交通部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45

重要訊息轉知: 公告「臺灣本島各直轄市、縣(市)及金門縣潮間帶範圍圖」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7-11-06 內政部106.11.6台內營字第1060815650號公告 主旨:公告「臺灣本島各直轄市、縣(市)及金門縣潮間帶範圍圖」。 依據:依本部105年2月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1389號令訂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臺灣本島各直轄市、縣(市)及金門縣潮問帶範圍圖如      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www.cpami.gov.tw)網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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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轉知: 訂定「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及訂正桃園埤圳重要濕地範圍,自即日起實施 城鄉發展分署 發布日期:2017-11-13 內政部106.11.13台內營字第1060816181號公告 主旨:訂定「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及訂正桃園埤圳重要濕地範圍,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4條、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 二、桃園埤圳重要濕地訂正範圍詳計畫書、圖。 三、公告劃入計畫內之土地,應依濕地保育法及本計畫規定辦理。 四、前開資料本部已另行發交桃園市政府,並請桃園市政府轉交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八德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大溪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新屋區公所、蘆竹區公所、龍潭區公所陳列,本計畫書及圖亦可至「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網站(網址http://wetland-tw.tcd.gov.tw/)下載。 48

重要訊息轉知: 預告訂定「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綜合計畫組 發布日期:2017-11-16 內政部106.11.16台內營字第1060817288號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3項。 三、「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如       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345 (四)傳真:02-27772358 (五)電子郵件: cpami@cpami.gov.tw 49

重要訊息轉知: 關於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7條所示依本條例辦理重建者得酌予放寬其建蔽率之執行疑義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7-10-17 內政部106.10.17內授營更字第106080708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9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0673213200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摘)「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又本條例第7條規定「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故已授權貴府主管機關得就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放寬擬具標準。至採訂定自治法規或以變更都市計畫之方式,請貴府就權管法令或都市計畫評估後逕予酌處。 三、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請貴府儘速依本條例授權訂定標準,以維人民權益。 50

重要訊息轉知: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6-11-08 檔案名稱 日期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6-11-08 檔案名稱 日期 公告函暨作業要點 (20171109104319-7.pdf)   106-11-09  重建申請書及重建計畫書表格式公告 (20171108150045-7.pdf)   106-11-08  附件-重建申請書及重建計畫書表格式-word (20171108160539-7.docx)   附件-重建申請書及重建計畫書表格式-pdf (20171108160749-7.pdf)   附件-重建申請書及重建計畫書表格式-odt (20171109112420-7.odt)   51

重要訊息轉知: 有關建造執照已逾竣工展期期限仍未完工,執照逾期失效後建築工程主管機關得否因不可歸責承造人因素辦理增加建築期限之疑義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7-11-03 內政部106.1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105308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10月23日府建管字第1060198314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照建築期限基準之規定,核定其建築期限。......」及內政部72年11月25日台內營字第192336號函略以:「...二、按建築工程未依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依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但其逾期之原因,顯非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者,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其實際情形,將其停工日數不併入同法條第一項建築期限之內計算」,業已釋明建築期間逾期如不可歸責於起造人或承造人之處理方式,惟未有逾期後不得申請之限制。至本案是否符合上開函釋及貴府自治條例規定,案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本於權責辦理。 52

重要訊息轉知: 有關函詢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關於租金補貼提出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店鋪、停車間」之認定疑義 國民住宅組 發布日期:2017-11-15 內政部營建署106.11.15營署宅字第106011005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11月9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62174380號函。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得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認定該建築物全部為住宅使用。」倘申請人承租房屋之建物謄本登記主要用途為「店鋪、停車間」,因主要用途不符上開規定,不得以該房屋申請租金補貼。 53

重要訊息轉知: 171030公告公開展覽 開放空間延長適用案 一、公開展覽時間:民國106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54 http://urban-web.kcg.gov.tw/KDA/web_page/KDA020100.jsp?PK01=KDA050100&PK02=KDA020101.jsp 公告公開展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轄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獎勵規定)(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 一、公開展覽時間:民國106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三、都市計畫說明會時間及地點: (一)民國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整假本市鹽埕區公所9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民國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整假本市前金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三)民國106年11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整假本市新興區公所5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四)民國106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整假本市苓雅區公所5樓第二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五)民國106年11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整假本市前鎮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六)民國106年11月20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整假本市三民區公所5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七)民國106年11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整假本市旗津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八)民國106年11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整假本市小港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九)民國106年11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整假本市楠梓區公所7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十)民國106年11月2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整假本市左營區公所5樓第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十一)民國106年11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整假本市鼓山區公所3樓簡報室舉辦說明會。 五、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以作為審議本案之參考。 54

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概要 壹、緣起 本府103年10月22日公告發布「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原高雄市轄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容積獎勵規定)(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本案開放空間容積獎勵措施賡續實施,容積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20%,適用期限為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日起三年內,逾期停止適用並視本市容積總量管制及不動產市場發展情形再行檢討。 考量目前不動產市場的景氣、全市容積獎勵執行的一致性及相關公會的建議,且本市(原高雄市轄區)容積獎勵適用期限將於106年10月22日屆滿。綜上,爰辦理本次通盤檢討作業。 55

貳、實質計畫內容 一、為鼓勵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留設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除「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配合河堤國小設校)案」、「擬定及變更高雄市前鎮區臨海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五甲公園)案」、「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討)案」、「擬定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建台水泥原廠區變更)案」、「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二苓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機十二機關用地)細部計畫案」等5案依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其餘本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依內政部公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辦理,惟住宅區不得申請適用廣場式開放空間。 二、依照上開內政部法令規定允許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容積獎勵累計上限值應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即獎勵容積值不得超過申請建築基地法定容積率之0.2倍,以維護地區環境品質。 56

三、上開獎勵規定適用期限為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日起五年內,逾期停止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並視本市容積總量管制及不動產市場發展情形再行檢討。 四、適用上開獎勵規定建築基地之地下室開挖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但基地形狀不規則或特殊者,得提出基地保水及植栽綠化具體對策,並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通過後,酌予提高開挖率。 57

五、適用上開獎勵規定建築基地之退縮建築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下室外牆與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側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與其他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但無法於主要出入口側留設三公尺以上淨距離者,得於其他基地境界線留設。 (二)建築物在十二層以下者,地面以上各樓層與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三)建築物在十三層至十五層者,地面以上各樓層與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應在二點五公尺以上。 (四)建築物在十六層以上者,地面以上各樓層與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以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高度之平方根除以二計算,且不得小於四公尺。 (五)建築物因設置陽台、雨遮、花台及其他不計入建築面積構造物,其地面以上各樓層與基地境界線之淨距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不得小於二公尺。 58

元月份「建管座談會」(為本屆最後一次) 預定於107年元月31日(星期三)上午9:00於建管處會議室舉行,本次建管主辦課為顏維谷幫工程司(分機:2287) 。 各位會員若有任何問題,請於元月8日下班前儘速將問題詳填傳至公會,或洽黃元璋建築師 (元月份輪值委員)以便彙整並於元月10日召開會前會與委員會合開,敬邀提案建築師與會研議。 因建管處會議室座位有限,故並未邀請每位建築師參加,每 次均由提問建築師與法規委員代表出席溝通,但亦歡迎各位 先進參加,會後再將結論轉知各位會員。 ※公會聯絡人: 黃麗蓉幹事(電話:07-3237248#13 傳真:07-3224691) 黃元璋建築師 (電話: 07-2258656 傳真: 07-2258658) 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法規研究委員會 請注意時間延後 59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祝平安喜樂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