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政策辅导 广州开发区地税局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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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政策辅导 广州开发区地税局 2012年4月20日

工作目标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4、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40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 6、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50号 )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范围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注(已公布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六)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穗科函字[2008]580号 )

三、加计扣除的方式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具体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注意: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是正列举。不属于列举范围的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注意: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新产品设计费是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工艺规程制定费是指某种工艺生产过程的工艺技术文件所发生的费用。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非间接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不包括房屋、运输工具等。折旧方法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直线法,不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应以不构成固定资产为原则。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由于116号文没有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税法强调相关性原则,即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会计核算要求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得享受。 (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正确区分收益化或资本化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 研究阶段: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 进行核算。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意 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 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 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 1.计划性。研究阶段是建立在有计划的调查基础上,即,研发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着 手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等。例如,某药品公司为研究开发某药品,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 层的批准,有计划的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比较市场相关药品的药性、效用等活动。 2.探索性。 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 从研究活动的特点看,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 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于: 1.具有针对性。开发阶段是建立在研究阶段基础上,因而,对项目的开发具有针对性。 2.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 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 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开发某项产品或专利技术产品等,通常是根据管理当局决定该项研发活动的目的或者意图加以确定,也就是说,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为出售还是为自己使用并从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应当 依管理当局的决定为依据。因此,企业的管理当局应当明确表明其持有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 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其基本条件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在形成以后,主要是用于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的,企业应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估计,应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主要是用于对外出售的,则企业应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出售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不是用于生产产品,也不是用于对外出售,而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则企业应能够证明在企业内部使用时对企业的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这一条件主要包括:(1)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开发的无形资产并使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2)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说明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是否能够足以支持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3)能够证明企业获取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等。如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借款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来证实。(4)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以取得收益。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注意:允许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加计扣除的基础应与费用化加计扣除的支出范围一致。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等不得加计扣除。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见材料) 会计核算方法推荐参考 江苏省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操作办法(试行)(见材料)

六、委托开发 (一)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允许加计扣除范围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七、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八、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九、程序性规定 (一)按照《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50号 )的要求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鉴定办理; (二)按照《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140号 )的要求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备案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时间要求: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 逾期处理: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十、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一)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部分,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号---所得税》的规定,这种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计入各年度所得税费用。 (二)形成无形资产时存在以下差异: 1、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进行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需要进行纳税调减。按150%摊销扣除。此项差异同样属于永久性差异。 2、形成无形资产时,因为按照会计制度(准则)确认的价值与允许按照150%摊销的计税基础包含的项目不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3、形成无形资产,按照准则计提减值的,税法不予认可,更加不得加计扣除。 4、形成无形资产,发生损失时,不得加计扣除。

十一、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政府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通过初审确认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跨年度的,每年只对该项目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二、合法、有效凭证 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 支付给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发生在一般生产经营领域中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征税范围的,开具的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经济业务的部门或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凭证,如商品入库时,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制的入库单;商品领用时的出仓单、发放工资时的工资单等。

十三、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核 (一)实地了解研发项目情况、询问研发人员、查看研发开展情况和成果; (二)对照费用归集表,审阅研发费用明细账,抽查、必要时详查研发费用支出原始凭证,确认发生的支出是否符合正列举的内容,关注是否发生外聘人员费用,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核算,企业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 (四)审阅研发费用明细账,对同一年度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是否分别项目归集,归集和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五)合作开发的项目,应要求企业提供合作各方分摊研发费用的证明,如合同等,确认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六)委托开发项目,通过审核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必要时可以函证,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集团集中开发项目,审查集中研发的协议或合同,确认分摊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八)审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确认是否存在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 (九)通过审阅历年的费用归集表和复核无形资产摊销计算,审查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正确。

十四、争议处理及违法责任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