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utation System,設算扣抵制) 兩稅合一 (Imputation System,設算扣抵制) 一、兩稅合一之意義 所謂兩稅合一即是 將營利事業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社員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中扣抵。 採此制度,認為營利事業與其出資人,在實質上具有 密切關係(法人擬制說),營利事業階段所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出資人所繳之所得稅。
二、我國從什麼時候 開始實施兩稅合一制? 我國是從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實施兩稅合一制。
三、為何要實施兩稅合一制? 我國自民國四十四年修正所得稅法後,即採獨立課稅制,對獨資、合夥及公司等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後,再對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及 公司股東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營利所得重複課稅,使企業傾向以借款而不以募款 方式籌措資金,並造成公司藉盈餘的保留為股東 規避稅負等缺失,不能符合國家現階段經濟發展 需要。 為建立低稅負、無障礙投資環境,提昇國家競爭力,並建立公平合理稅制。
四、實施兩稅合一對個人居住者 出資人之影響? 四、實施兩稅合一對個人居住者 出資人之影響? 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名存實亡 只有在營利事業稅後盈餘未分配時, 暫時存在 營利事業稅後盈餘分配時,營利事業所得稅成為綜合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 投資經營營利事業,其所得稅負之高低, 完全由出資人之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決定
五、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為何另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實施兩稅合一後,由於綜合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四十,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最高稅率為百分之十七,兩者相差二十三個百分點。 如公司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盈餘所負擔的稅負為公司階段的所得稅負百分之十七;如公司將盈餘分配,盈餘係負擔股東階段的所得稅負,最高為百分之四十,所以公司可藉盈餘的保留為大股東規避稅負。
為了減少此種規避稅負的誘因,世界上其他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國家,其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的差距通常不大,甚至有些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比個人所得稅稅率還高。 為了縮小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綜合所得稅稅率的差距,並避免擴大享有租稅減免與未享受租稅減免公司間的不公平,我國實施兩稅合一,乃採取每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配套措施。
六、個人股東取得營利事業分配的 股利或盈餘,於申報綜合所得稅 時,應如何計算營利所得? 有關營利所得的計算,以公司股東所獲分配的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的盈餘總額為準,即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的合計數計算。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僅須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獨資資本主、合夥人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七、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之處理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所含之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八、非營利組織獲配股利或盈餘之課稅 處理 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九、可扣抵稅額之計算(所§66之6) 基本公式如下: 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 x 稅額扣抵比率 股利總額 = 股利淨額 ┼ 可扣抵稅額 基本公式如下: 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 x 稅額扣抵比率 稅額扣抵比率= 稅額扣抵比率: 就是營利事業每一元稅後盈餘所含稅額之比率 股利總額 = 股利淨額 ┼ 可扣抵稅額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營利事業之所得額全部按最高名目稅率納稅時,每一元 未分配盈餘所含稅額之比率。 ※稅額扣抵比率不得高於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1).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17 ÷ (1-17)=20.48% (2).未分配盈餘加徵10%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25.3 ÷ (1-25.3)=33.87% (3).未分配盈餘部分未加徵10%(A),部份加徵10% (B)者,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A ÷ (A+B) x 20.48% + B ÷ (A+B) x 33.87%
十、投資人是否參與盈餘之分配? 1.選擇可扣抵稅額較高之公司 (公司階段繳納較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公司階段繳納較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2.比較股利總額之邊際稅負和可扣抵稅額之高低 若: 邊際稅負(=股利總額 ╳邊際稅率)≦ 可扣抵稅額 可參與盈餘分配
十一、兩稅合一之利弊 1、優點 (1).消除重複課稅 (2).降低稅制對公司籌措財源方式之影響 (3).降低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所得稅負之誘因 (4).降低稅負提高投資誘因 (5).降低逃漏稅誘因 2.缺點 (1).稅收損失 (2).未能改為公司所得稅
公司與股東稅負合計 實施前: 17+4.15 (~33.2) = 21.15 (~50.2) 實施後: 5 (~40) 實施兩稅合一後,國內個人股東稅負降低程度 公司 個 人 股 東 前 後 前 後 稅前盈餘 100 100 股利 83 100 -營利事業所得稅 17 17 ×稅率 5%(~40%) 5 %(~40%) (以99年度稅率為例) =稅後盈餘 83 83 =綜合所得稅 4.15(~33.2) 5 (~40) 盈餘分配 83 83 -股東可扣抵稅額 0 17 股東可扣抵稅額 0 17 =應納稅額 4.15(~33.2) 退12 (~補23) 公司與股東稅負合計 實施前: 17+4.15 (~33.2) = 21.15 (~50.2) 實施後: 5 (~40) 稅負降低程度: 21.15 (~50.2) → 5 (~40) 76.36% (~ 2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