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要求 萧山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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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要求 萧山地方税务局 2010年11月

税 收 要 求 之所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加以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二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却常因理解差异而出现偏差,从而产生善意税收风险。

税 收 要 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08年以前,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并没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税 收 要 求 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尺度掌握也有所不同,为此,结合新法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度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作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统一、全面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税 收 要 求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制 1、扣除主体的限制。 税 收 要 求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限制 1、扣除主体的限制。 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外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税 收 要 求 这意味着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税 收 要 求 2、研究开发活动的限制。 以前相关文件从未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的哪些研究开发活动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们此前通常认为企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这其实与政府所倡导的技术创新政策不尽相符的,也是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误区。

税 收 要 求 首先,研发范围。文件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税 收 要 求 其次,成果要求。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应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且应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为此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如涂料企业采用新的公开先进性配方,生产出性能较好的产品)

税 收 要 求 此外,先进认可。文件还规定企业只有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政策对于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做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方面要求的研究开发活动,才能享受加计扣除。这与日常所理解的研究开发活动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操作中,须注意风险。

税 收 要 求 3、研究开发活动费用的限制。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具体列举了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但费用扣除特别强调相关性原则,即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因此,若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若需申请加计扣除,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也即可以作为研发费用,但不能加计扣除(如住房公积金、五项保险金、办公费、建筑物折旧等)。

税 收 要 求 116号文件扣除办法规定八项费用: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翻译费 ;2、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

税 收 要 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引八项费用 :1、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等发生费用。 2、直接投入:原材料;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费;仪器设备维护费;资产租赁费。3、人员人工(除[116]文件规定外,还包括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税 收 要 求 4、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116号]外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等长期待摊费用)。5、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摊销。(许可证、计算方法) 。6、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常规性费用。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及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后三项可加计扣除)。

税 收 要 求 《指引》只适用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扣除办法》适用所有已有立项研发项目的企业。可以计算比例的研发费用应当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归集,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当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

税 收 要 求 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 鉴于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形不尽相同,文件列举了几种特殊情况的税收处理,也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执法理念。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税 收 要 求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委托方、受托方不得重复享受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

税 收 要 求 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费用分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执行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税 收 要 求 (三)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1、企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税 收 要 求 3、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税 收 要 求 (四)账簿资料管理 1、账证健全。文件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企业用备查账簿作为专账管理的账簿操作。

税 收 要 求 原材料的投入必须建立详细的领用、出库、耗用记录,必须由企业技术部门人员领用,按照研发项目制作材料领用、耗用明细清单,并附有领料单、耗用情况说明,同时企业仓库部门要能够提供相应的材料出库单。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材料耗用清单将此归集到“研发费用—材料”科目中。

税 收 要 求 2、提供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尽收眼底和研究开发预算。 税 收 要 求 2、提供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尽收眼底和研究开发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税 收 要 求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扣除时间 税 收 要 求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扣除时间 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文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税 收 要 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1、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一般是指在企业技术部门任职的人员) (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税 收 要 求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是企业办公室的相关人员) ——编制计算机程序;(可以是企业计算机管理人员) 税 收 要 求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是企业办公室的相关人员) ——编制计算机程序;(可以是企业计算机管理人员)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可以是企业有关试验人员)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可以是办公室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税 收 要 求 2、科技人员:包括上述三类人员和企业中从事其他科技活动的人员。 税 收 要 求 2、科技人员:包括上述三类人员和企业中从事其他科技活动的人员。 判定条件:1、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2、未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3、上述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不包括临时工(指未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作时间不满一年)但前面的兼职或临时用的科技人员应计算在内。

税 收 要 求 (二)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税 收 要 求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比例:3年合计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年合计销售收入总额 比例判定:以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准。 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税 收 要 求 三、检查存在问题 1、职工总数以社保参保数为准。在确实做到全员参保的情况下,二者人数一致,但事实是我们所推行的全员参保是有其名无其实,因此,造成比例失真。 2、材料占比太高,废料几乎没有。另外还存在账簿中可加

税 收 要 求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远小于实际加计扣除额,主要原因是实际加计扣除是剔除材料部分。这种做法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 税 收 要 求 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远小于实际加计扣除额,主要原因是实际加计扣除是剔除材料部分。这种做法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 3、认定后万事大吉,达不到要求比例。认定时想方设法咬紧牙关保证比例,通过后就放松要求,任其自然,不再关注比例指标。

相 关 政 策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相 关 政 策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仍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认定后企业发生的研发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等指标计算均按当年数。

相 关 政 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相 关 政 策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明确境内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等程序及相关资料。

相 关 政 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的税率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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