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HAS 18001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ssessment Series) OHSAS 18001 職業安全衛生評估系列
適用範圍 本職業安全衛生評估系列(OHSAS)規範規定職業安全管理系統的要求,使組織能夠控制其安全衛生風險與提升其績效。它本身並沒有陳述特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也沒有規定設計一個管理系統的詳細規範。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期望做到下列各事項的組織: (1)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消除或減低可能曝露於組織活動相關的員工與其他利害相關者,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風險; (2)實施、維持及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3)確保其符合本身宣告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4)向他人展現其符合性; (5)尋求由外部組織對本身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給予驗證/登錄;或 (6)由本身進行符合本規範的自行評定與宣告。 本標準的所有要求項目均可納入任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至於實際應用的程度,則必需依照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作業活動性質,以及組織運作的風險與複雜程度來決定。本規範著眼於工作場所的職業安全衛生,而非產品與服務本身的安全。
成功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要件
4.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件 4. 1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一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本(4)節將說明此系統的要求。 4 4.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件 4.1一般要求事項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一個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本(4)節將說明此系統的要求。 4.2安全衛生政策 組織應有高階主管授權的安全衛生政策,以明確陳述組織整體的安全衛生目標,與對改善安全衛生績效之承諾。該政策應: a)對組織之安全衛生風險的性質及規模是合宜的; b)包括對持續改善之承諾; c)包括對至少符合目前適用的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及組織需遵守的其他要求事項之承諾; d)已文件化、實施及維持; e)已傳達給所有員工,並使其認知個人的安全衛生責任; f)可向利害相關者公開;以及 g)被定期審查以確認該政策持續關連並適合於該組織。
4.4.2 訓練、認知及能力 擔任可能對工作場所中的安全衛生造成衝擊的工作人員,應具備必須的能力。此能力應以適當的學歷、訓練及(或)經驗加以界定。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確認各相關部門與階層的人員具有下列之認知: (a)符合安全衛生政策與程序以及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各項要求的重要性; (b)員工之作業活動對安全衛生所造成之實際或潛在的影響,以及提昇個人績效能夠帶來的安全衛生效益; (c)為了符合安全衛生政策與程序以及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各項要求,包括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之要求(參見4.4.7節),每個人所必須扮演的角色和擔任的責任; (d)偏離特定作業程序時可能造成的後果。 訓練程序應考慮不同階層員工之: (a)責任、工作能力及語文能力;以及 (b)安全衛生風險。 4.4.3 諮詢與溝通 組織應有適當的程序,以確認向員工及其他利害相關者傳達及諮詢適切的安全衛生資訊。 員工之參與與諮詢的安排應予文件化,並通知相關的利害相關者。 員工應: (a)參與政策及程序之建立與審查以管理風險; (b)在有任何改變會影響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的情況時被諮詢; (c)被告知安全衛生相關事務;以及 (d)被通知誰是安全衛生員工代表,以及誰是管理指定者(參見4.4.1節)。
4.3 規劃 4.3.1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之規劃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鑑別危害、評估風險及實施必要的控制方式。這些程序應包括: - 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活動; - 所有人員進入工作場所之活動(包括承包商與訪客); - 由組織或其他單位在工作場中所提供之設施。 組織在設定本身的安全衛生目標時,應確認已考慮風險評估的結果與風險控制的效果。組織應將此項資訊文件化並保持其更新。 組織之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的方法應: (a)依據組織之範圍、性質及時機定義,以確保此方法是主動的而非被動的; (b)提供風險之分類及鑑別的資訊,而這些風險將藉由4.3.3節與4.3.4節所定義之方法加以消除或控制: (c)與操作經驗及所使用的風險控制方法之能力一致 (d)提供決定設施的要求、訓練需求的鑑別及(或)作業管制的建立之資訊; (e)提供必要性措施的監督資訊,以確認措施實施的有效性及適時性。
4.3.2 法令規章與其他要求事項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一程序,以鑑別並取得組織適用之法令規章與其他安全衛生要求事項。 組織應保持此項資訊之更新。組織應將法令規章與其他要求事項之相關資訊,傳達給員工與其他相關的利害相關者。 4.3.3 目標 組織於內部各相關部門與階層,應建立並維持其文件化的安全衛生目標。 備考:目標需盡可能予以量化。 在建立與審查目標時,組織應考慮到法令規章與其他要求事項、本身的安全衛生危害與風險、技術面取捨與財務、作業及業務要求事項,以及利害相關者的觀點。目標應與安全衛生政策一致,包括對持續改善的承諾。 4.3.4 安全衛生管理方案 組織應制定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安全衛生管理方案,以達成其目標。方案應包括下列的文件: (a) 組織內各相關部門與階層為達成目標之權責分工;以及 (b) 達成目標之方法與時程。 應定期且在規劃的時程審查安全衛生管理方案。必要時,應修訂安全衛生管理方案,以因應組織之活動、產品、服務或運作狀況的變更。 4.4 實施與運作 4.4.1 架構與責任 為了達成安全衛生管理,對於管理、執行及查驗組織中,安全衛生風險之活動、設施及製程的人員,其角色、責任及權限應加以界定、文件化及宣導溝通。 高階主管負有職業安全衛生之最終責任。組織應指派高階主管中之一員(例如大型組織中之董事或執行委員會成員)負起特定責任,以確認組織適切地實施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在組織中所有運作的地點及範圍,皆能執行相關的要求事項。 管理階層應提供實施、管制及改善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要的資源。 組織的管理指定者應具有界定的角色、責任及權限以進行下列任務: (a) 確認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各項要求,係根據本標準而建立、實施及維持的。 (b) 確認向高階主管報告安全衛生系統的績效以供審查,並作為改進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依據。 所有負有管理責任者應展現對持續改善安全衛生績效的承諾。
4.4.4 文件化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用的如書面或電子型式之資訊,以 (a) 說明管理系統的核心要領,以及彼此間的關連; (b) 供做相關文件的指南。 4.4.5 文件與資料管制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俾能管制本標準所需求的各項文件與資料,以確認: (a) 文件易於檢索; (b) 定期審查和視情況需要改訂文件,並由權責人員認可其適切性; (c) 在所有關係到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效運作之重要作業地點,都可以取得相關文件與資料的現用版本; (d) 即時地將失效的文件與資料自所有發行處和使用處收回,否則要確保其不被誤用; (e) 為法律及(或)保存知識目地而保留的檔案性文件與資料有適當的標明。
4.4.6 作業管制 組織應鑑別出有那些作業與活動項目係與已確認需使用控制方法的風險有關,組織應規劃包括維修在內的上述活動,透過下列各項方式以確認作業時能符合規定的條件: (a) 建立並維持文件化之程序,俾能涵蓋如缺少那些程序時可能造成偏離安全衛生政策和目標之情況; (b) 在這些程序中明訂作業準則; (c) 建立並維持有關於組織所購買及(或)使用的商品、設備和服務中,已鑑別的相關安全衛生風險的程序,同時把相關程序與其要求傳達給供應商和承包商; (d) 對工作場所、工作流程、安裝、機械、操作程序及工作組織之設計,包括這些設計對人員能力的適用,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期在發生源消除或減低安全衛生風險。 4.4.7 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計畫與程序,以鑑別可能發生和因應所發生之事故及緊急狀況,並防止或減輕此類事件所可能造成的疾病與傷害。 組織應審查其緊急事件準備與應變的計畫與程序,特別是在事故或緊急狀況發生之後。 如實際可行,組織應定期測試這些應變程序。
4.5 檢查與矯正措施 4.5.1 績效量測與監督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定期監督與量測安全衛生績效。這些程序應提供: (a)適合組織需求之定性與定量的量測; (b)監督組織安全衛生目標之達成程度; (c)主動性的績效量測以監督安全衛生管理方案、作業準則及適用之法令規章要求的符合性; (d)被動性的績效量測以監督意外事件、疾病、事故(包括虛驚事件)及其他以往安全衛生績效不足的事證; (e)足夠之監督與量測的資訊與結果之紀錄,以進行後續矯正與預防措施的分析。 如監督設備係用於績效的量測與監督,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校正和維修該設備。校正和維修活動之紀錄與結果應加以保存。 4.5.2 意外事件、事故、不符合、矯正及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界定權責,以便: (a) 處理與調查: -意外事件 -事故 -不符合狀況 (b) 採取行動以減輕任何因意外事件、事故或不符合狀況所造成的後果; (c) 展開並完成矯正與預防措施; (d) 確認採取之矯正與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這些程序應要求所有提出的矯正與預防措施,在實施前藉由風險評估的過程加以審查。 採取任何矯正或預防措施以消除造成實際或潛在之不符合狀況的根本原因時,應根據問題的大小和安全衛生風險的程度採取適當的做法。 由於矯正與預防措施所產生的書面程序之變更,組織應實施並記錄之。
4.5.3 紀錄與紀錄管理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以進行安全衛生紀錄的鑑別、維護及處置。這些紀錄應包括稽核與審查的結果。 安全衛生紀錄應清楚易讀、可辨識,並可追溯到相關的活動。安全衛生記錄的保存與維護應做到容易檢索、保護其不受到損壞、變質或遺失,而且應規定並記錄其保存期限。 紀錄應以適合於系統與組織的方式維護,以展現其符合本規範。 4.5.4 稽核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一個稽核方案與適當的程序,俾能定期執行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稽核工作,以 (a) 判斷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是否 (i)符合安全衛生管理的各項規劃事項,包括本規範的要求在內; (ii)已妥善地實施與維持;及 (iii)有效地符合組織的政策與目標; (b) 審查以往的稽核結果; (c) 將稽核結果之資訊提交管理階層。 稽核方案包括時程,應以組織活動的風險評估結果與以往的稽核結果為依據。稽核程序中應包括範圍、頻率、方法與能力,以及執行稽核工作與結果報告的責任與要求。 稽核應盡可能由與受檢查活動無直接責任關係之獨立性人員執行之。 4.6 管理階層審查 組織的高階主管應依其自行決定之時程審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確認其持續適用性、適切性及有效性。 管理階層審查的過程,應確保管理階層能獲得必要的資訊以進行評估。審查過程與結果應予文件化。 管理階層審查應依據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稽核結果、情勢的變化以及持續改善的承諾,提出修改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政策、目標及其他構成要項的可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