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
本章重點 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為何? 什麼是國貿條規? 國貿條規有何作用? 什麼是信用狀統一慣例? 最新信用狀統一慣例修訂重點為何?
國際貿易慣例的作用 補充各內國法律對於國際貿易交易規範的不足。 透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之適用,可使國際貿易慣例在不抵觸法律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對於交易當事人產生拘束力。
國貿條規 是國際商會用以解釋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所使用貿易條件的一套釋義規則。 最新一版(2000年版國貿條規)乃係為因應免稅關區之普及、電子商務之快速成長以及運送實務之改變。 其仍沿襲1990年版所解釋十三種貿易條件之主要架構,並作更簡明、更新之方式表達。
國貿條規的作用 在明確劃分 有關貨物風險移轉的時點 有關買賣商品的價格結構 有關進出口程序的責任歸屬
國貿條規的法律性質 無法律的強制性,故對於交易當事人無拘束力。 為免日後爭議,建議在其買賣契約中明訂適用Incoterms 2000,例如在契約中明訂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Incoterms 2000.”
Incoterms對貿易條件的分類
決定貿易條件選用的原則 市場的競爭情形 對運輸及保險的控制 政府的政策 當事人的能力 貿易習慣 外匯情況 貨物的數量及種類 運輸的方式
出口商較宜選用FOB條件的情況 運費有上漲趨勢時。 本國貨幣有升值趨勢時。 找船不易時。 須租傭船,但卻不熟悉租傭船實務。 進口港擁擠時。 國際市場是屬於賣方市場時。
出口商宜選用CIF或CFR條件情況 運費有下跌趨勢時。 本國貨幣有貶值趨勢時。 找船容易時。 進口港不擁擠時。 進口國外匯短絀時(因為此時船公司多要求出口商須先付運費)。 貨物為活鮮、易腐物或在目的地拍賣不足抵付運費時。 小額交易時。 出口商須出口實績時。 本國的保險費率較低廉時。 貨物是用郵包寄遞時(因郵資是不能後付的)。
進口商較宜選用FOB條件的情況 本國運費較穩定或有下跌趨勢時。 本國保險費率較低廉時。 本國貨幣有升值趨勢時。 找船容易時。 運費、保險費占進口貨價成本較大比率,且是以即期信用狀(Sight L/C)付款時。 大宗貨交易且擅於租傭船時。
進口商宜選用CIF或CFR條件情況 運費不穩定或有上漲趨勢時。 本國保險費率偏高時。 找船不容易時。 以遠期信用狀(Usance L/C)付款,且需要銀行融資時(因運費、保險費也可以獲得融資)。 大宗貨交易,但不擅於租傭船時。 小額交易。 進口商需要進口實績時。 屬活鮮、易腐物的交易時。 以郵政包裹進口時。
信用狀的意義 係銀行應開狀申請人(即進口商)的指示及要求,開給受益人(出口商)的一種附有條件的承擔付款責任的憑證。亦即,銀行通常授權出口商在符合信用狀規定條件下,得開具以該行或其指定銀行為付款人之不超過信用狀規定金額的匯票,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提示請求付款。
信用狀的功能 對出口商的功能 獲得信用保障 資金融通便利 確保買賣契約權益 確保獲得外匯 可取得低利融資 對進口商的功能 獲得資金融通便利 確定履行契約的日期 可降低資金成本 取得信用保障
信用狀交易的法律特性 獨立性 文義性 單據交易性質
UCP 600 共有39 個條款、比UCP 500 減少10 條、但卻相對較UCP 500 更為精準、清晰,且更易讀、易掌握、易操作。 其在架構上增加了§2(定義)及§3(解釋),將一個環節所涉及的問題都歸集在一個條款中,於提供銀行所扮演角色與特定條款及事件之定義時,避免須以重複性文字進行說明或解釋,同時亦提供明確解說以消除可能出現之模糊或含糊措辭所造成之曖昧不清。
UCP 600 貿易商單據製作的依據 銀行審查單據時的依據 解釋信用狀有關問題或糾紛時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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