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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 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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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 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 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葉清宗 編著

2 作者簡介 葉清宗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經濟系畢業 經濟部貿易專才培訓班畢業(委由台大商學研究所培訓) 經歷:彰化銀行國外管理部科長
彰化銀行永和分行、復興分行、北門分行經理 彰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經理 彰化銀行作業資訊處副處長(外匯作業部門主管) 陽信商業銀行法人金融總管理處總經理 現職: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講師

3 好書推薦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乙書,集結作者40年外匯實務經驗,亦彙整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百則,佐以案例解析,提供讀者最詳盡、完整之解答。 本書極適合貿易廠商—業務、財務、押匯人員;貿易相關服務業者-報關、航運、保險等製作押匯單據人員,及銀行辦 理出進口押匯人員進修參考,為專解外匯疑難雜症的好書。

4 本書架構 第一章 序論 第二章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 第三章 國際貿易各種付款條件 第四章 信用狀 第五章 出口押匯
第一章 序論 第二章 國貿條規(INCOTERMS 2000) 第三章 國際貿易各種付款條件 第四章 信用狀 第五章 出口押匯 第六章 進口押匯 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第八章 三角貿易 第九章 其他

5 新書內容摘要(第二章) 國貿條規簡介 國際商會(ICC)制定國貿條規之目的,係為避免 國際貿易業者,因所處國家環境不同,法令習慣
不一,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解釋產生歧見造成 紛爭,而制定國際性之貿易條件統一解釋規則, 提供從事國際貿易業者,簽訂買賣契約時有所依 循。

6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1) 價格條件為FOB時,若買方不付運費,運費該由 誰負責?
本公司出口運動器材乙批到歐洲,付款條件為L/C,價格條件 為FOB台灣,貨抵達目的港後,因經濟不景氣進口商暫停營業 ,船公司無法聯絡買方,轉向本公司要求運費,請問: 價格條件為FOB時,若進口商未向船公司繳交運費辦理提貨, 船公司是否可向本公司追討運費?

7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2) 一、國際間買賣以信用狀為支付條件時,首先須了解信用狀 之本質,依國際商會UCP600第2條規定: 信用狀
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 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8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3) 同時UCP600第7條a項規定: a.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
提示,而信用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 付: i.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 諾,或雖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對於到期日未予 付款;

9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4) iv. 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 票承兌,或雖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但於到期日
未予付款;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b. 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 之拘束。

10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5) 再依據 INCOTERM 2000 ,貿易條件為FOB時,有關費用劃 分: B6費用劃分:買方必須支付
;及 ii 因買方所指定船舶未按時抵達,或不能承載貨物,或早於 依B7項通知的時間截止裝貨,或因買方怠於依B7項發出適 當通知而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貨物經正式指撥於該契 約,亦即經清楚地分置或得以其他方法辨認其為該契約貨 物為限;及

11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6) iii.在可適用的情況下,貨物輸入及通過任何國家時應付的一 切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以及辦理通關手續的費用。
B7通知賣方 買方必須將船名、裝貨地點及交貨時間,給予賣方充分的 通知。 據此,若貴公司依約發貨,所提示的押匯單據符合信用狀 之規定,經開狀銀行付款再經買方贖單後,貨物之所有權 由開狀銀行轉讓給買方,這時買方前往船公司辦理提貨手 續,運費當然由買方給付。

12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7) 但若貴公司辦理押匯提示有瑕疵之單據,經開狀銀行拒付, 或提示完整之單據未經拒付但開狀銀行又未承接貨物,在貨
物沒人領取之情形下,運費之歸屬問題,法院之判決前後二 種不同之看法。 1. 早期法院的判決中,認為在ICC INCOTERM FOB之價格條 件下,運費由收貨人負擔,故運送人無理由向出口商索取 運費及其他費用。

13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8) 2. 目前法院的見解則認為ICC INCOTERM 2000 FOB條件下
,運費之負擔係由出進口商雙方約定,不能拘束運送人, 因此,當出口商與運送人訂定運費契約時,規定運費由目 的地之進口商支付,此為「第三人給付契約」,在此種契 約下,進口商不給付運費時,則運送人即可向契約當事人 (出口商)請求支付運費。

14 國貿條規疑難問題及解析(9) 二、在上述「第三人給付契約」之見解下,不論價格條件為
ICC INCOTERM 2000 FOB、CFR或CIF之條件下,當 貨物運抵目的地後,若無人提貨因而造成運費、倉租或 其他費用未付時,運送人可轉向出口商請求。

15 2010外匯業務精選書籍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台灣金融研訓院 許嘉棟董事長精彩推薦~~
「貳篇」、「参篇」敬請讀者期待! 歡迎上網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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