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轉運貨物及物流中心貨物之通關 第一節 一般轉運貨物之通關 第二節 三角貿易貨物之通關 第三節 物流中心貨物之通關
第一節 一般轉運貨物之通關 一、轉運申請書之申報 二、報關期限 三、報關應檢附文件 四、海關受理單位 五、海空聯運轉運貨物之通關 六、境外航運中心貨物之通關 七、轉運申請書各欄位填報說明
轉運貨物包括:轉口、轉運兩種貨物 轉運貨物之通關流程,一般定義為轉運(口)貨物運抵我國通商口岸,至轉運抵目的地或裝另一船、機出口。 境外航運中心、三角貿易貨物,亦屬轉運(口)貨物性質。 物流中心為2000年引進我國之營利事業。
轉口貨物---係指國外貨物由運輸工具運抵我國口岸後暫時卸存貨棧,在同一關稅局區等待轉裝另一運輸工具運送至國外目的地者。限原港口或原機場轉運出口 轉運貨物---係指國外貨物於運輸工具最初抵達本國口岸,卸貨後轉往國內其它港口者 過境貨物---係指運輸工具所載國外貨物,在本國口岸過境,不卸岸,原船(機)載運離境者。
轉運其它關稅局之進(出)口貨櫃,由報關人以EDI向海關申請核發轉運申請書、轉運准單、承諾書辦理轉運(口)。
一、轉運申請書之申報 ---轉運申請書、轉運准單及承諾書 二、報關期限 ---進倉之日起30日內轉運出口,逾期徵收特別監視費。 三、報關應檢附文件 ---轉運申請書(T1、T2、T3、T4、T5、T6、T7) ---提單、委任書、申請書、裝箱單或發票、承諾書
五、海空聯運轉運貨物之通關 (一)加封、押運---海關得派員押運、裝入保稅卡車 (二)申報---輪船公司、航空公司於進口報單內以轉口貨物列載,並塡具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三)轉運地區、時間之限制---高雄港高雄國際機場(40分鐘內),高雄港中正國際機場(8小時內)
六、境外航運中心貨物之通關 ---提昇貿易競爭力,發展台灣地區為海運轉運中心,順應航商需求,在不違背兩岸「不通航」之基本政策下,對第三地經台灣轉大陸,或大陸經台灣轉第三地之貨物所設的專區。 目前僅高雄港開始實施。
交易流程 貨物不通關、不入境。 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區或第三地區輸往大陸地區。
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航線為特別航線。直航於兩岸間之船舶以下列之「外國船舶」為限: 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上列船舶不得載運以兩岸為目的地之貨物。但航行境外「延伸航線」的船舶可載運兩岸進出口貨。
境外航運中心之業務,原規劃分三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高雄港範圍(不通關、不入境、貨櫃可拆櫃或併櫃) 第二階段---將高雄小港機場納入(大陸貨品可從事簡易加工、重整作業、海空聯運) 第三階段---定點直航、開放貨物通關、入境、擴大境外航運中心為經貿營運特區
第二節 三角貿易貨物之通關 ----指甲國商人將乙國貨物賣給丙國之貿易。即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客戶之訂貨,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採購,貨物由賣方逕運買方,或經過我國轉運銷售至買方之貿易方式。 一、三角貿易分類---A、轉口貿易。B、與通關作業無關者 二、通關規定---P264
第三節 物流中心貨物之通關 一、登記之申請 二、不得進儲物品 三、物流中心之管理 四、貨物之通關
物流---貨物由生產地至使用地點或消費者之整個流通過程。 物流業可分都市物流業、區域物流業、國際物流業。 物流中心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