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貨證券課程 于惠蓉 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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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課程 于惠蓉 2010.02

思考問題 何謂載貨證券? 載貨證券各國用語? 載貨證券之意義? 載貨證券各欄位之用處? 載貨證券之法律性質?

載貨證券之名稱 載貨證券係證明海上運送人已收受貨物並裝船,且約定於目的港將貨物交付合法之載貨證券持有人之有價證券。 一般海運及國際貿易上稱之為提單或海運提單 英文: Bill of Lading, 日文: 船荷證券(Hunanishoken) 法文: connaissement, 德文: konnossement, 荷蘭文: cognoscement, 義大利文: polizza di carico, 西班牙文: conocimiento de embarque

載貨證券之起源 一、商人與貨物共同乘船時代—無須任何文件 二、13、14世紀, 航海距離延長及船舶大型化下貨物數量之增加---裝船貨物之證明文件—船舶書記記載之船舶帳簿(載貨證券之前身)—非流通證券—加入契約條款—契約證明 三、其後,16世紀商人不再一同乘船, 要求運送人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交付其代理人---船舶帳簿中貨物紀錄之謄本,由(船舶書記→)船長簽名交付之,寄至目的地之受貨人,表彰其對貨物之權利—權利證券 四、18世紀商業圈擴大,貿易趨向複雜,--證券之流通性

載貨證券之定義 HAMBURG RULE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Article 1 Definitions 7. "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

載貨證券存在價值之三權利 履行約定義務之請求權 運送物之處分權 運送物之交付請求權 (P.17-18)

載貨證券之記載事項

載貨證券之法定及任意記載事項 法定記載事項:海54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 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 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 數及標誌。 四、裝載港及卸貨港。 五、運費交付。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任意記載事項:法定以外者

載貨證券各欄位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1. Shipper*/Exporter 託運人/出口商 一般記載全名及其地址、電話、傳真 一般表運送契約之當事人 2. Consignee 受貨人 如記載全名及地址、電話、傳真,則為記名式B/L 如記載為“to Order of Shipper” 或“ to Order”,則為指示式B/L 如記載為“ to Order of A”(例如 “ TO THE ORDER OF FIRST COMMERCIAL BANK”)則為記名指示式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3. Notify party 貨到受通知人 如受貨人欄為全名,則此欄通常會寫“ SAME AS CONSIGNEE” 如受貨人欄為ORDER之形式,則此欄通常會寫買受人之全名及地址電話等,以便貨到時通知其來辦理領貨手續。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4. Place of Receipt / Date 收貨地點/日期 運送人責任之開始,多為複合運送情形始記載 如TOKYO CFS 5. Pre-Carriage by /Local vessel 接駁船名 通常不列 6. Ocean Vessel*/ Voy. No. 船名/航次 例如 WAN HAI 225 V.N095 了解船舶資料及其適航性資料之判定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7. Port of Loading 裝貨港、8. Port of Discharge 卸貨港 海77、78 準據法及管轄權之判定,中途提貨時載貨證券收回份數之判定 9. Place of Delivery 交貨地點 例如KEELUNG CFS, 適用於複合運送 10.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the Merchant 11. Container No. And Seal No. Marks & No. 貨物外表主要辨認標示, 如為整櫃貨則以貨櫃封標號碼作為辨識依據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12. Quantity And Kind of Packages/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例如1 PALLET (2 CARTONS) 或 8 PALLETS 或 17 CARTONS 單位責任限制之用 SAID TO CONTAIN, SHIPPER’S LOAD & COUNT 12-1.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13.Description of Goods 記載貨物品名、種類、 如有危險者須附註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14.Gross Weight (KGS)/ Measurement (CBM) 毛重及呎碼 連同外包裝之總重量,多以公斤為單位,多由貨方自報 連同外包裝之量才計算,多以立方公尺或立方英呎為單位,實務上運送人大多請檢定公司(公證行)量才 計算運費及單位責任限制之用,35立方公尺或40立方英呎之呎碼噸與重量噸(1000公斤)之比較,比較大者以呎碼計算運費,一般雜貨多屬之.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15.Declared Value $ If Merchant enters actual value of Goods and pays the applicable ad valorem tariff rate, Carrier’s package limitation shall not apply 貨物申報之價值,以此價值計算運費,亦即從價運費。有些載貨證券無此欄位,但並非即不得申報貨物價值。 海70-2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16. FREIGHT & CHARGES 運費及附加費 多記載如FREIGHT AS ARRANGED 17. Revenue Tons 運費噸(收益噸) 就比較後選定之重量或呎碼列入 18. Rate Per 費率 19. Prepaid 預付 Prepaid at Exchange Rate 匯率 20. Collect 到付 Collect at Exchange Rate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21. B/L NO. 載貨證券編號 為運送人訂定之編號,自編號上可看出裝卸代碼或航次代號或船方自定可供辨識之暗號、密碼等 22. Number of Original B(s)/L 正本份數,供持有人了解,銀行多要求全部 23.Place of B(s)/L Issue/Date 與準據法及管轄權有關,其時間可能早於裝船日—待裝B/L,等於或晚於裝船日—裝船B/L

載貨證券記載之內容及其目的 24. Service Type/Mode 運送方式 25.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 Shipped on Board Date 裝船載貨證券之表徵,須為確實,不可倒填提單日期 26. 運送人之簽名 28. 其他 Also Notify Party、 For Delivery of Goods、 Please Apply to、 Party to contact for cargo release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Shipper、Consignee、Notify party and Also Notify party之更改 結關前 整櫃(FCL/FCL) :修改裝貨單S/O託運人、受貨人、受通知人,需重傳正確之裝貨單S/O 併櫃(LCL/LCL) :修改提單作法S/O託運人、受貨人、受通知人,需重傳正確之「提單作法」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結關後: 提單草稿 :修改裝貨單S/O或提單作法之託運人、受貨人、受通知人,需先傳真切結書,再作更正。 提單(B/L),海運單(Sea waybill): 更改託運人、受貨人(已製海運單後,託運人不得要求更改受貨人)、受通知人,不得蓋更正章,必需重作提單,應繳回全套正本提單或海運單並繳交文件重作費及切結書正本。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Place of Receipt (POR)、Port of Loading (POL)、Port of Discharge (POD)、Place of Delivery (PDL)之更改: 提單之記載以實際收貨地、裝貨港、卸貨港、卸存地為準,不得更改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嘜頭(Marks)之更改: 結關前→修改裝貨單S/O嘜頭,需重傳正確之裝貨單S/O。 結關後→修改提單草稿、提單、海運單嘜頭,需傳真切結書。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品名(Description)之更改: 放行前→修改裝貨單S/O品名欄內容,需重傳正確之裝貨單S/O 放行後→修改提單品名需向海關申請,俟取得海關同意文件後,併同全套正本提單及切結書正本方得要求更改 ※依據關稅總局92年6月19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4202號函規定: “出口貨物放行後,託運人如欲更改裝船文件之貨物名稱,且與海關放行貨物之名稱不符時,應切實先向原通關單位申請更正出口報單之貨物名稱後,再向船公司申請更正裝船文件之貨物名稱”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件數與單位(Quantity & Unit)之更改: a.併裝整交(LCL/FCL)併裝併拆(LCL/LCL)條件: 結關前→修改裝貨單S/O件數或單位,需重傳正確之裝貨單S/O 結關後→提單草稿、提單、海運單(Sea waybill):本公司需先核對貨主提供裝貨單S/O上的箱數是否與貨櫃場相同,如有差異需與貨櫃場及貨主確認實際之件數與單位 b.整裝整拆(FCL/FCL)或整裝併拆(FCL/LCL)條件: 結關後→提單草稿:需傳真切結書;提單、海運單(Sea waybill):需繳回全套正本提單、海運單及切結書正本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材積與重量(CBM/TON)之更改 結關前→整櫃(FCL):以裝貨單S/O為準;如需更改裝貨單之材積,需重傳正確之裝貨單 結關後→整櫃(FCL):修改提單草稿的材積,需先傳真切結書更正;併櫃(LCL):以公證行提供之資料為準 重量:結關後以貨櫃場所提供為準

陽明海運注意事項--提單更改或重作 裝船日(On Board Date)之更改: 太平洋線、歐洲線:船開當天為裝船日 亞洲線:船到當天為裝船日 上述裝船日,不得更改 改變目的地(Change Of Destination)之更改: 蓋有受貨人公司大小章之電放切結書正本 繳回蓋有託運人、受貨人完整且連續背書之全套正本提單 繳交第三地發單所需之費用

運送人簽發提單的地點必須與裝貨港一致嗎? 貨主要求在提單上記載貨物價值,其代表什麼法律意義? 提單上Shipper’s Load & Count/ Said to Contain/ Shipper’s Weight等註記之意用為何?

提單上載明貨物數量以貨櫃、件、箱、台、捆包等,對運送人有何實質意義? 運送人簽發提單有份數的限制嗎? 船務代理人以自己名稱簽發提單,僅於簽名欄註明代理字樣的風險為何?

載貨證券之性質

載貨證券之性質-要式性 海54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海54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票據須標明票據文句,載貨證券則未有規範,解釋上應有其名稱為宜 欠缺海54各款之一,只要載貨證券之本質上無欠缺即可,因此表彰貨物之同一性。所以對於貨物之記載,並非全部皆須記載,除此之外,一般認為運送人之簽名、船名、裝船日或簽發日、託運人、卸貨港為必要條件。

載貨證券之性質-要因性 海53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運送契約成立貨物裝船簽發載貨證券 海53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運送契約成立貨物裝船簽發載貨證券 故其要因為運送契約成立及貨物裝船二因 無此二因即為空券  空頭載貨證券

載貨證券之性質-流通性-1 1.可轉讓載貨證券(海60民629) 直接交付 — 受貨人欄空白 背書轉讓 — To order of shipper等 背書之款式依票據法之規定 背書之效力與票據不同,無權利擔保之效力 運送人對此背書僅為形式上之審查義務

載貨證券之性質-流通性-2 2.不可轉讓載貨證券(海60民628) 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   民297-1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載貨證券之性質-物權性 海60 民629 民629 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民642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載貨證券之性質-繳回性 1.海60 民629、630 民630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民630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民629 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載貨證券之性質-繳回性 2.運送人收回載貨證券交付貨物時,僅負有「形式上」之審查義務,亦即視其背書是否連續即可,至於背書之簽名是否真實,或持有人與本人是否一致,運送人應無實質調查之義務。 3. 以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放貨,係運送人以自己之風險放貨,不能以擔保提貨書之內容對抗載貨證券合法持有人。如合法持有人持載貨證券請求交付貨物,運送人仍難辭其交付運送物之責任。

載貨證券之性質-文義性-1 載貨證券上之記載事項 法定記載事項之欠缺,只要不損及該證券之本質之存在,仍有其效力 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之限制規定,有其效力 載貨證券記載之效力(證據力) 1.推定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 2.文義性禁反言原則(The Doctrine of Estoppel)

載貨證券之性質-文義性-2 1.推定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 海53條第3項 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運送人與託運人間) 海53條第1項第3款 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

載貨證券之性質-文義性-3 Hague Visby Rules Article III 3. (b) Either the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s, or the quantity, or weight, as the case may be, as furnished in writing by the shipper. 4. Such a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receipt by the carrier of the goods as therein describ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a), (b) and (c). ….

載貨證券之性質-文義性-5 2.文義性禁反言原則(The Doctrine of Estoppel) 海60條第2項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 海74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載貨證券之性質-文義性-4 2.文義性禁反言原則(The Doctrine of Estoppel) 海60條第1項 民法第627條至第630條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民627 提單填發後,運送人與提單持有人間,關於運送事項,依其提單之記載。

載貨證券之性質-文義性-6 Article III 4. Such a bill of lading shall be 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receipt by the carrier of the goods as therein describ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3 (a), (b) and (c). However, proof to the contrary shall not be admissible when the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a 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

載貨證券之性質-有價證券性 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全部或一部依證券為之者即為有價證券 載貨證券: 權利之移轉及行使須以其為之 海60 民法第628、629、630條

載貨證券之性質-有價證券性 權利之移轉:民628 提單縱為記名式,仍得以背書移轉於他人。但提單上有禁止背書之記載者 ,不在此限。 權利之移轉:民629 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 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權利之行使:民630 受貨人請求交付運送物時,應將提單交還。

載貨證券之性質及其相關關係

下次預告 89 台上 2483 載貨證券之種類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