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建設機制 綜合技術組 報告人:朱珮芸
簡報大綱 一、前言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 三、公私部門合作方式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 八、結論與建議
一、前言(1/4)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台灣地區ITS發展已邁入佈設/推廣階段。目前政府財政困窘及ITS相關科技日行千里,如能引進民間技術、活力、資金及效率,可加速推動我國ITS建置並帶動ITS相關產業蓬勃發展。 行政院公程會於民國91年5月發佈之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已將ITS納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項目之一。 民國93年12月8日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建設推動方案」。 多數之ITS建設可能具有高度之外部效益,但缺乏財務自足之內部收益。故未來推動ITS建設民間參與時,並非所有建設計畫都適合以促參模式來進行,其他公、私部門合作模式亦應一併考量。
一、前言(2/4) 研究目的 探討國內外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實務經驗,以分 析其值得借鏡之處。 探討公私部門合作的可能方式,並分析各種合作方式 下,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責劃分與合作機制。 分析國內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並建立民間 參與ITS建設之評估架構,以提供我國推動相關計畫 之參考。 分析民間參與ITS建設課題,並提出相關因應策略與 配套措施,以健全民間參與ITS建設之法令、基礎建 設及產業環境。
一、前言(3/4) 研究方法 研究成果 文獻回顧。 問卷調查。 統計分析。 層級分析法(AHP)。 完成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案例彙整分析。 提出國內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建議。 建立民間參與ITS建設評估架構。 針對國內民間參與ITS建設課題,提出因應策略 與配套措施。
一、前言(4/4) 研究流程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1/12) 國內外ITS建設PPP案例彙整(1/3)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2/12) 國內外ITS建設PPP案例彙整(2/3)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3/12) 國內外ITS建設PPP案例彙整(3/3)
案例:美國華盛頓ATIS計畫—Partners In Motion(1/2) 計畫概要 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4/12) 案例:美國華盛頓ATIS計畫—Partners In Motion(1/2) 計畫概要 地點:華盛頓DC 期間:系統之建置與評估期間為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 範圍:整合26個政府機關主管之資料。 總投資額:前三年投資額美金12.2百萬元。 計畫特色 組織層面:本計畫係由26個政府機關(包括聯邦、州及地方等各級政府),及13個民間企業所組成,由維吉尼亞州運輸部自願負責主導推動計畫。 財務層面:政府投資美金8.3百萬元(68%),民間投資美金3.9百萬元(32%)。而且,各期間政府與民間之資金組合不同。三年後此系統將成為完全民營,且自給自足。
案例:美國華盛頓ATIS計畫—Partners In Motion(2/2) 計畫概要 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5/12) 案例:美國華盛頓ATIS計畫—Partners In Motion(2/2) 計畫概要 地點:華盛頓DC 期間:系統之建置與評估期間為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 範圍:整合26個政府機關主管之資料。 總投資額:前三年投資額美金12.2百萬元。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6/12) 國外 民間參與ITS建設集中於ATIS及EPS服務領域;EMS、 CVOS、ATMS僅有少數案例,至於APTS雖無單一領域之 PPP案例,但含括於其他綜合性服務領域案例中;至於 AVCSS、VIPS及IMS等服務領域則無PPP案例。 民間參與ATIS建設大都需要政府出資一部份或者給予營 運補貼;收費來源主要為資訊加值、資訊產品(例:導航 系統)及廣告收入。 民間參與EPS建設 電子票證:主要為大眾運輸的自動付費服務,為增加收入來源, 除廣告收入及運輸系統收費本身收入外,非運輸系統的收費交易 (例如:零售商品)亦納入規劃。 收費道路ETC:已有相當多案例,但大多數是公路建設的民間參 與案,電子收費僅為整個民間參與案之一部份。由於國外之案例 多包含道路之興建,故民間參與付費模式多為定額權利金或依營 收一定比例權利金之模式。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7/12) 國外民間參與ETC建設公私部門合作情形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8/12) 國外 根據國外案例,開發利用公部門所擁有的路權 (right of way)及公部門財產的既有價值為ITS建設 公私部門合作的重要因素。 國外許多ITS建設以公私部門合作方式進行時,採取 特許權制度(Franchising)。 經濟在技術及結構上的改變,明顯的影響成功推動 ITS商業模式的型態,例如:無線通訊的革新會降低 於道路佈設ITS感測器、設備及通訊設施。未來無線 通訊技術的發展將影響建置ITS最佳的制度方式。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9/12) 國外 國外進行ATIS公私部門合作時,重要關鍵因素包括: 交通壅塞促成民眾願意付費購買資訊及設備。 公、私部門清楚界定權責,並依據各自特性予以責任分配,例如:公部門擁有公權力可制訂全國性通訊標準、擁有路權可特許私人企業於道路裝設相關偵測設備蒐集資料;私部門以營利為目的,可負責市場行銷。 以一全國性或區域性層級的公私部門合作模式進行,來達成規模經濟並使得相關單元的製造成本合理。 形成旅行者資訊縱向市場之策略性合作來促進產品的提供,例如私部門之合作夥伴可包括:車輛駕駛者團體組織、車輛製造商、Cellular Phone Network、汽車產品零售商、保險公司及Secure Payment Company。 許多法令的限制必須排除:例如:政府所有的kiosk是否允許廣告。 公、私部門應共同分擔成本。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10/12) 國內 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為我國推動ITS發展的重要政策,政府除核定「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建設推動方案」外,亦選定示範計畫進行推動中。 民間參與ITS建設 政府採購:包含多項高速公路交控中心委外經營,以及部分縣市公車動態資訊、計程車營運安全管理系統之公私部門共同出資建設。 聯合開發/投資方式:臺北市悠遊卡。 促參法第八條方式: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建置及營運」、臺南縣政府「構建臺南縣新都心公車捷運系統計畫」、高雄市政府「高雄智慧城」、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先進智慧型運輸系統BOT計畫」,以及臺北縣與基隆市共同主辦「臺北縣暨基隆市先進智慧型運輸系統BOT計畫」。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11/12) 國內 由我國之經驗可歸納國內民間公司自行規劃提出ITS建設案時,面臨課題如后(1)計畫內容未必符合政府之施政方向與需求,協調需時較長;(2)易發生是否屬ITS建設之認定爭議 。 國內ITS相關產業及服務應用市場尚未成熟,民間參與ITS建設案之自償性受到挑戰。 ITS建設計畫是否必須經營附屬事業來平衡整個財務計畫?ITS建設經費應佔整個計畫總規模的多少比例才屬ITS建設案?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
二、國、內外民間參與ITS建設經驗(12/12) 國內 ITS係屬先進科技之應用,且附屬於其他運輸系統,與其他交通建設,如鐵、公路需用到大量的土地開發不同。ITS建設是否應與其他建設類別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認定」標準一致,有待檢討。 多數ITS建設雖可能具有高度之外部效益,但缺乏財務自足之內部收益。因此,主辦機關可依據促參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得就其非自償部分,投資其建設之一部。但是目前有關ITS建設財源均是以專案方式由政府編列預算方式執行,如何建立穩定的補助財源及審核的機制,為我國未來健全民間參與ITS建設體制之重要課題。
三、公私部門合作方式(1/8) 授權特許(Franchising) 聯合開發/投資(Joint Venture) 係為一種特許權制度,或亦稱為經銷權制度,此種方式基本上可以解釋為政府與私人訂定契約,由私人來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然而政府仍繼續給予監督責任,此種方式也提供自然獨佔事業或外部性高之事業民營化一條途徑。 聯合開發/投資(Joint Venture) 在此係指由公營事業與民營企業以合併或轉投資的方式成立一家合資公司,公共同開發公營事業的延伸事業,對於事業本身而言,有助於技術的快速提昇、強化競爭能力,為此種方式亦須注意到企業價值的公正評估、員工的接受程度以及一些適法性的問題。 委外服務(Contracting out/OutSourcing) 此係指政府以簽訂合約之方式把部分政府機能委託由民間部門來代為運作,換由私部門經由公私契約之簽訂來提供原由公部門提供的服務,例如:政府可以把垃圾收集清韻、路面清潔、甚至是監獄經營管理等工作,以合約方式包發給有意經營的民間業者來代為執行。
二、公私部門合作方式(2/8) 促參法第八條所列民間參與方式
二、公私部門合作方式(3/8) ATIS之民間參與方式:依交通資料蒐集、資料融合、資訊發佈、資訊利用等階段之參與程度分為五種: 公部門主導方式(Public-Centered Operations) 契約委託方式(Contracted Operations) 資產管理之委託融合方式(Contracted Fusion with Asset Management Operations) 特許營運方式(Franchise Operations) 民間競爭營運方式(Private, Competitive Operations)
公私部門合作方式(4/8) ATIS之民間參與方式 公部門主導方式(Public-Centered Operations)
公私部門合作方式(5/8) ATIS之民間參與方式 契約委託方式(Contracted Operations)
公私部門合作方式(6/8) ATIS之民間參與方式 資產管理之委託融合方式(Contracted Fusion with Asset Management Operations)
公私部門合作方式(7/8) ATIS之民間參與方式 特許營運方式(Franchise Operations)
公私部門合作方式(8/8) ATIS之民間參與方式 民間競爭營運方式(Private, Competitive Operations)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1/7) 調查目的 了解產官學研各界對ITS各項計畫之推動優先性與推動方式適合性之意見。 調查ITS-PPP之評估架構各項準則之權重。 了解ITS-PPP推動之阻礙與所需誘因。 調查對象 ITS相關產業單位、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各縣市交通主管機關、ITS領域專家學者 調查方式 以郵寄問卷調查為主,輔以電話說明與追蹤。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2/7) 問卷內容 各項ITS計畫之推動優先性與推動方式適合性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3/7) 問卷內容 各項ITS計畫之推動優先性與推動方式適合性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4/7) 問卷內容 各項ITS計畫之推動優先性與推動方式適合性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5/7) 問卷內容 ITS-PPP評估架構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6/7) 問卷內容 ITS-PPP準則權重調查
四、我國ITS建設民間參與方式調查(7/7) 問卷內容 ITS-PPP推動相關課題調查,包括: 1.促進民間參與ITS建設政府應採取措施 2.民間參與ITS建設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政府之補助 3.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民間參與ITS建設考量準則 4.各項ITS計畫經營項目的可行性 5.影響民間參與ITS計畫意願因素 6.促參法對ITS所訂「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門檻標準之檢討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1/10) 問卷回收 共計發放問卷46份,回收22份,回收率48%。 推動時程優先性 以高、快速公路交通管理系統(平均4.68分)最高、其次為都會區先進交通管理系統(4.52分),再其次為高、快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4.45分)。最低為自動車輛駕駛系統(自動公路系統),平均僅2.09分。 彙整成為服務領域層級,則以先進交通管理服務領域之推動優先性最為急迫,平均4.16分,其次為電子收付費服務領域(4.11分),最不急迫者為先進車輛控制及安全服務領域,僅2.68分。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2/10) 推動方式適合性 政府主辦:都會區先進交通管理系統、高/快速公路交通管理系統、車輛空污/噪音資料處理與管理系統、全國交通資訊中心之建置與營運、都會區交通資訊系統、城際交通資訊系統、事件偵測與通報系統、救援車輛追蹤派遣管理系統、公共運輸車輛之防撞/偵測暨警示系統、自動車輛駕駛系統(自動公路系統)、行人/自行車定位與緊急事故通報系統、ITS技術資料庫,以及ITS系統架構官方文件等13項計畫。其中,以ITS系統架構官方文件最高(4.52分),其次為高、快速公路交通管理系統(4.38分)。 勞務委外:都會區大眾運輸系統轉乘資訊整合(3.38分)、ITS技術資料庫(3.90分),以及ITS成本效益資料庫(3.90分)等三項計畫。其中,ITS技術資料庫以政府主辦或勞務委外方式推動之評分相等。 民間經營:道路運輸事故資訊加值服務。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3/10) 推動方式適合性 民間興建營運:停車場資訊導引系統、公車動態資訊系統、智慧型公車捷運系統(BRT)、高/快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都會區道路壅擠電子收費系統、公共運輸票證系統、道路運輸事故資訊加值服務等7項計畫。其中,以高/快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最高(4.33分)。 民間主辦:觀光遊憩資訊系統、大眾運輸車隊管理系統之建置與維運、計程車派遣系統、商用車輛管理系統、非公共運輸車輛之防撞/偵測暨警示系統、旅行前車況診斷系統、機車防撞暨危險警示系統,以及機車定位與緊急事故通報系統等8項計畫。其中,以商用車輛管理系統最高(4.57分),其次為計程車派遣系統(4.52分)。 聯合投資:None。 以服務領域層級評估:1.政府主辦:包括先進交通管理服務、先進旅行者資訊服務、緊急事故處理服務,以及資訊管理服務等四大服務領域。2.民間興建營運:包括先進大眾運輸服務及電子收付費服務兩大服務領域。3.民間主辦方式推動者,則包括商車營運服務、弱勢使用者保護服務及先進車輛控制及安全服務三大服務領域。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4/10)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5/10)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6/10)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7/10)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8/10) 以政府主辦0分、勞務委外1分、民間經營2分、聯合投資3分、民間興建營運4分、民間主辦5分加權計算。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9/10) 以政府主辦0分、勞務委外1分、民間經營2分、聯合投資3分、民間興建營運4分、民間主辦0分加權計算。
五、我國ITS建設計畫之最適推動方式(10/10) 同時具有推動時程優先性與公私合作適合性者,分別為高/快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公共運輸票證系統、停車場資訊導引系統、智慧型公車捷運系統、都會區大眾運輸系統轉乘資訊整合,以及救援車輛追蹤派遣管理系統。
六、民間參與ITS建設計畫之評估架構(1/4) 系統成本回收率 系統開發風險 系統公共重要性
六、民間參與ITS建設計畫之評估架構(2/4)
六、民間參與ITS建設計畫之評估架構(3/4) 準則權重 問卷回收11份。 經AHP之一致性檢定結果,9份符合。
六、民間參與ITS建設計畫之評估架構(4/4) 評估架構及準則權重
七、民間參與ITS建設機制(1/2) 促進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因應策略建議
七、民間參與ITS建設機制(2/2) 促進民間參與ITS建設之因應策略建議
八、結論與建議(1/5) 結論 國外民間參與ITS建設集中於ATIS及EPS服務領域。 電子票證:主要為大眾運輸的自動付費服務,為增加收入來 源,除廣告收入及運輸系統收費本身收入外,非運輸系統的 收費交易(例如:零售商品)亦納入規劃。 收費道路ETC:已有相當多案例,但大多數是公路建設的民 間參與案,電子收費僅為整個民間參與案之一部份。由於國 外之案例多包含道路之興建,故民間參與付費模式多為定額 權利金或依營收一定比例權利金之模式。
八、結論與建議(2/5) 結論 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為我國推動ITS發展的重要政策,行政院除於93.12.8核定「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建設推動方案」外,交通部亦根據前述方案選定示範計畫進行推動中。 國內對於民間參與ITS建設,尚處於起步的階段,目前國內採促參法進行之ITS建設計畫僅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主辦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建置及營運」完成簽約。 由我國之經驗可歸納國內民間公司自行規劃提出ITS建設案時,面臨課題如后(1)計畫內容未必符合政府之施政方向與需求,協調需時較長;(2)易發生是否屬ITS建設之認定爭議 。 國內ITS相關產業及服務應用市場尚未成熟,民間參與ITS建設案之自償性受到挑戰。
八、結論與建議(3/5) 結論 本研究回顧國外評估ITS最適推動方式之相關文獻,據以研擬民間參與ITS建設之評估準則,並利用層級分析方法(AHP)及透過專家學者問卷調查方式加以求得準則權重。本研究所建立之評估架構及權重值可供各相關機關未來推動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參考使用。 為評估國內ITS建設計畫推動之優先性及其推動方式之適合性,並藉以瞭解民間參與ITS之推動阻礙與所需誘因,以提供相關政策研擬之參考。本研究以國內規劃中或推動中之ITS相關建設歸納為30項計畫類型為問項,針對產官學界之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進行問卷調查,共計發放問卷46份,回收22份,回收率48%。分析結果可供國內各相關機關未來推動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參考使用。
八、結論與建議(4/5) 結論 根據本研究之調查調查結果顯示,達57%受訪者認為以ITS建設計畫特性,應將重大公共建設標準降低至5億元以下,僅有14%受訪者贊成維持原標準10億元; 由本研究對於我國ITS建設計畫推動方式適合性分析結果顯示, APTS及 EPS兩項服務領域適合以民間興建營運方式進行。且此兩項服務領域之推動時程優先性均相當高。建議台灣地區推動民間參與ITS建設,現階段先以APTS及EPS為優先推動項目。而93年12月8日奉行政院核定「促進民間參與智慧型運輸系統推動方案」,所列之訂定地方政府辦理民間參與ITS建設計畫之補助措施,則建議未來執行時,以APTS及EPS為優先補助對象。 本研究從法律制度、基礎建設及產業環境等層面檢討國內民間參與ITS建設所存在的相關課題,並提出因應策略及權責機關之建議。
八、結論與建議(5/5)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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