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設計專利 楊智傑 老師
設計(以前稱新式樣) 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又稱「工業設計」 分開保護 美國設計法(design patent law)、日本意匠法
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第一百零九條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手機設計 手機本身、機座、充電座、電池、包裝盒、手機夾持具、手機護套、手機面板、耳機 只要是外觀造型,均可申請新式樣專利
Case: iPhone
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簡稱Icons)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係屬暫時顯現於電腦螢幕且具有視覺效果之二度空間圖像(two-dimensional image),囿於無法如包裝紙與布匹上之圖像及花紋能恆常顯現於所實施之物品上,且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
Samsung Galaxy
hTc One X
Sony Xperia
設計與著作權之比較 取得 要件 獨占與否 期間 設計專利 實質審查 新穎性 創作性(進步性) 產業上利用性 獨占 12年 著作權 創作保護主義 原創性 沒有獨占 死後50年
聯合新式樣(舊) 第109 條II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確認說,聯合新式樣是使母案的近似範圍更明確,故必須與母案近似,才可申請 110V同一人以近似之新式樣申請專利時,應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不受第一 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110 I(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 樣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二、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新穎性要件 110 IV(四、新式樣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 )進步性要件
聯合新式樣(舊) 但於原新式樣申請前有與聯合新式樣相同或近似之 新式樣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仍不得依本法申請 取得聯合新式樣專利。 同一人不得就與聯合新式樣近似之新式樣申請為聯合新式樣專利。 從屬性 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 124一併消滅 126不得單獨讓與、信託、授權或設定質權
衍生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 第127條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之申請日,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 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成組物品設計專利 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二十九條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第一百十九條 申請新式樣專利,應就每一新式樣提出申請。以新式樣申請專利,應指定所施予新式樣之物品。
例題24 A公司強調整體感官設計,並強化其設計專利之申請,因此在2013年第一季台灣設計專利申請案件中獨占鼇頭。我國於2013年1月1日生效之專利法修正亦特別強化設計專利之保護。請問,何謂設計專利?新法對設計專利有何特殊之規定?為何採行此等新規範?請詳述之。(102年智慧財產行政)
設計專利之要件 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相同或近似 進步性(創作性)
設計的新穎性 發明、新型乃強調「相同」 設計乃包括「相同」和「近似」 第 122 條I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一、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近似 是否構成近似,應就其整體造型隔離觀察,有無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若只是使用相同或近似之造型組件,然透過產品設計整體造型組合巧,產生截然不同之造型意象,不致產生混淆之感覺,不構成近似 設計無研究、實驗之6個月寬限期
設計之進步性 第 122 條II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批評:設計並不需要有進步性 只需要有新穎性和個別性
設計不具備進步性 基本幾何形狀及基本構成不具進步性 自然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 著名創作物之模仿不具進步性 物品商業用途之置換不具進步性 BMW汽車之造成改為玩具用途 組物間特徵之完全轉用不具進步性 系列產品的特徵
例題25 甲以「折疊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樣專利。試問:本案應具備何種要件,始可能取得發明專利權?本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折疊床」之形狀,係兩床墊前後端各設有ㄇ字形護欄之床支架及提握柄所組構而成,其造形僅屬習知形狀稍作簡易修飾所成,未見明顯創新變化特徵,亦未能呈現出穎異之視覺效果,而不予專利。請詳述此係欠缺何種新式樣專利要件?(35分)(98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
新穎性優惠期 122iii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一、因於刊物發表者。 二、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三、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三、不予設計專利(124) 舊第112 條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 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風扇之扇葉、螺絲之螺紋 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 著作權法保護、無產業上可利用上 有批評:美術工業品可由產業界大量生產製造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已有積体電路布局保護法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 者。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二、純藝術創作。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一百十二條 下列各款,不予新式樣專利:一、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二、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五、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目前採實體審查 但未採請求審查與早期公開制 等到未來新型的形式審查制度運作良好,可將設計專利也改為形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