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治、社會制度簡介 張國城
美國政治、社會制度簡介 美國憲法的精神 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 聯邦制度與各州分權 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 民主政治與個人自由 美國政治、社會制度對世界的影響
美國憲法的精神 美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相互之間保持獨立。在理論上,三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另外兩種權力濫用的職能。這就是現代民主社會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一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法意》。 聯邦體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採用聯邦制的國體。聯邦政府只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而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參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
美國憲法的精神 憲法至上——美國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自從1803年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之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著聯邦各級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並且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令的合憲性。但是,法院的這種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某一具體訴訟中被運用。因此,這也被稱作「被動的審查權」。 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各州之間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則上任何州都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特殊對待。根據憲法的規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制。 根據美國憲法第5章所規定的程序,美國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此外,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聯合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一旦修正案獲得通過,將被視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國憲法主文。
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 聯邦政府本身有三個分支,互相監督和制衡: 立法機關:即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部分組成。擁有聯邦立法權,宣戰權,條約批准權,政府採購權和很少行使的彈劾權; 行政機關:即總統,總統提名和參議院批准的內閣官員及其下屬,負責行使基於聯邦法律的治理權; 司法機關:即最高法院和較低級別的聯邦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並參議院批准;擁有審判權、釋法權和推翻違憲的法律的權力。 各州也是採取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
行政--美國總統的權力 行政: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兵(National Guard)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立法: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包括國情咨文、預算咨文、經濟咨文、特別咨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
行政--美國總統的權力 司法: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他可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可以對任何被判處破壞聯邦法律的人(被彈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條件的赦免。 外交: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係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
聯邦制度與各州分權 一般而言,州內事務的主導權完全在各州政府手中。這包括了內部通訊;關於財產、工業、商業以及公共設施的法規;州的相關法律,諸如死刑;以及州內部的工作情況。 很多州立的法律在各州之間都十分相似。在還有一些領域中州的管轄權與聯邦政府的管轄權有重疊。 美國行政區劃中的“郡”(county)是州的一個下屬區劃,經常(但不是絕對)涵蓋兩個以上的城鎮和一些鄉村。紐約市是個明顯的例外,因地域太大,下屬又劃分了5個獨立的郡。另一個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亞州的阿靈頓郡(Arlington),它與華盛頓特區隔波托馬克河(Potomac River)相望,郡内城市和郊區並存,僅由一個單一的郡政府管理,沒有下屬區劃。這種情況稱作“市郡聯合政府”(consolidated city-county government),也出現在美國其它一些較大城市中。
聯邦制度與各州分權--美國的地方政府 市政府的類型全美各地都不同,不過都有一個中央政務委員會(公民投票選岀)、一位行政長官(帶領下屬部門的部長)管理城市事務。市政府大體上可以分成三種:“市長—議會制”、“委員會制”和“議會—經理制”。很多城市的政府都是這幾種制度混合而成的。 市長—議會制(Mayor-Council):是美國最古老的市政府體制,一直到20世紀初期,幾乎所有的美國城市都是通過此方式管轄。結構和州、聯邦政府相仿,市長由民眾投票選出作為行政部門最高長官;負責立法的議會也是民眾選出,代表市内不同的區劃。市長指任市各部門的部長和其他官員,有的時候還需要議會通過。市長有權否決市法令,負責籌劃市運營的預算。議會則負責制定市法令,規定稅率,在不同部門分配資金。隨城市逐漸擴大,議會的席位也隨之添加。
聯邦制度與各州分權--美國的地方政府 委員會制(The Commission):立法和行政機關合併在一起,人數通常三個以上,由全市居民投票選出。每一位委員監督下屬一或多個部門的經營管理情況。由一位委員擔任主席職位,通常也叫做市長,不過其實際權力和其他委員沒有區別。 議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因為民選岀的官員不一定有專業的能力來處理城市中複雜多樣的問題,所以就僱用一位“經理”來解決這些事務。市經理必須擁有岀色的管理能力,能夠行使大部分行政權力,包括執法、分配撥款等等。 此體制正為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選用。民眾選舉岀一個小型議會,負責制定法律;同時僱用一位行政長官(即市經理)來管理城市事務。經理負責籌劃預算,監督大部分下屬部門。一般來說沒有任期限制,只要議會對其工作滿意,就可以一直幹下去。
美國的立法機關 美國國會實行兩院立法體制。 各自的國會選區,任期2年。眾議院席位根據人口分佈,每10年重新劃分一次,每個州最少都會分配到1個眾議院席位:目前有7個州只有1個議席,人口最多的加州則有高達53個議席。 參議院設100個席位代表各州。而無論人口眾寡,每個州在參議院都有2個席位,加起來共一百席,任期6年;每隔2年,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必須重選。
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 資本主義指的是一種經濟學或經濟社會學的制度,在這樣的制度下絕大部分的生產資料都歸私人所有,並藉著雇傭或勞動的手段以生產工具創造利潤。 在這種制度裡,商品和服務藉由貨幣在自由市場裡流通。 投資的決定由私人進行,生產和銷售主要由公司和工商業控制並互相競爭,依照各自的利益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