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Basel II 推動現況及未來展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曾局長 國烈 95年7月15日
Basel II簡介 我國推動Basel II之現況 未來所面臨之挑戰 結語
Basel II簡介 安全及穩健是銀行管理或金融監理之重要目標。 國際清算銀行(BIS)結合10大工業國於1988年所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可謂全球銀行業共同遵循之準則 資本協定之施行有助於強化國際銀行體系之健全,並建立國際銀行間公平競爭之基礎
1988年版之協定,主要內容為自有資本與信用風險資產之規定 自1990年起,由於金融創新及科技進步,銀行積極開發新種業務,使銀行資產暴露在市場風險之中 1996年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正式納入市場風險
隨著國際金融環境之改變,風險管理技術日趨成熟,建立一套更能真實反應銀行暴險之風管機制,以強化銀行經營安全及穩健,已為國際潮流及實際之所需 2004年定版協定即所謂新巴爾資本協定,正式納入作業風險,並增加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
Basel II簡介 Basel II 對於資本之規範,除提供標準法衡量各類風險外,另提供進階方法供銀行選擇,以強化經濟資本之概念,使銀行透過資本配置落實風險管理
Basel II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economic capital
Basel II三大支柱架構 PILLAR1 最低資本要求 風險管理 PILLAR3 市場紀律 PILLAR2 監理審查
Basel II Structure Basel II Pillar I Pillar II Pillar III Market Risk Credit Risk Op. Risk Captial Adequacy General Disclosure SA IMA BIA SA(ASA) AMA SA FIRB AIRB Internal Management Risk Control Supervisory Review
我國推動Basel II之現況 本會自民國91年5月起與銀行公會共同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簡稱共同研究小組),針對我國實施新協定所需建立之風險管理模型以及相關法規修正方向,進行研議討論。
我國因應 Basel II 之組織網 金管會 聯徵中心 銀行公會 共同研究小組 信用風險 作業風險 市場紀律與 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監理審查 整合資料 庫平台 共同研究小組 信用風險 標準法分組 作業風險 分組 市場紀律與 資產證券化分組 信用風險 模型庫 信用風險 IRB分組 市場風險 分組 監理審查 分組
施行準備─第一支柱 法規研擬 成立文字工作小組 本會業已發布作業風險、信用風險及資產證券化等暫行版本,並配合修正市場風險計算內容,以作為銀行進行試算及提早準備之依據 考量銀行可能採行各類風險之進階方法,亦已完成作業風險及信用風險之業者自評檢查表及監理機關審查手冊 成立文字工作小組 本會已規劃邀請相關單位推薦代表,組成文字工作小組,以使草案文字能更加流暢通順、易於瞭解
進行試算─標準法量化影響評估 根據全體本國銀行(47家)第三次量化影響評估(基準日:94年6月30日),試算標準法結果: 1.降低者31家,提高者16家,平均資本 適足率由11.77%降為11.42 %,減少 0.35個百分點 2.增提作業風險估計約降1%,併入信用 風險之影響後,與預期結果相近
進行試算─IRB法量化影響評估 根據全體本國銀行(11家)第三次量化影響評估(基準日:94年6月30日),試算IRB法結果: 1.11家完成FIRB法比率計算之銀行,平均資本適足 率由標準法之11.84﹪降為9.76%,下降2.08個百 分點;惟各銀行採行IRB法後之資本適足率變化 情形差距極大 2.與國際先進銀行採行內部評等法可產生大幅資本 節省效果有明顯不同
我國實施 Basel II 之規劃 預定96年起如期實施信用風險標準法及FIRB法 將視銀行準備因應情形給予合理之調整因應期間 鼓勵銀行採用進階之計提方法,但不強制銀行採行
如期實施─我國實施時程之考量 配合國際清算銀行之建議 考量各主要國家之實施時程 (例如歐盟、新加坡、香港、日本等國) 考量各主要國家之實施時程 (例如歐盟、新加坡、香港、日本等國) 不存在延後實施之因素 (一些國家之延後實施主要係配合該國銀行之準備情形,本國銀行多數表示可如期準備完成。另美國因不實施標準法及FIRB法,採AIRB法銀行資本需求又遠低於現行Basel I,考量業務競爭之公平性而延後至2009年實施。) 促使本國銀行業者及早導入先進之風險管理機制,因應外商銀行之競爭
調整因應期間─我國實施時程之彈性 預定自96年起全面實施,申請信用風險FIRB法銀行可依資產別或業務別分階段導入 預定97年採信用風險FIRB法者,可提出96年暫採Basel I過渡期之申請
銀行業者準備情形─信用風險 在標準法方面:多數銀行均表示可於95年底準備完成 在信用風險FIRB法方面:有5家銀行擬採行FIRB,其中2家預定自96年起開始採行,3家預定自97年起開始採行 目前無銀行擬申請採行AIRB法
銀行業者準備情形─作業風險 在標準法方面:有7家銀行擬申請採行作業風險標準法,未申請銀行將採基本指標法 目前無銀行擬申請採行AMA法
施行準備─第二支柱 未來規劃銀行應申報自有資本於各類風險之配置情形,預定評估之風險類別為: 信用風險 法律及遵循風險 信用風險 法律及遵循風險 市場風險(量化部分)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 信譽風險 銀行簿利率風險 策略風險
施行準備─第二支柱 依銀行風險評估結果,以決定資本調整之監理措施,規劃銀行應申報之相關資料如下: 銀行資本配置表及配置方法說明 使銀行開始思考資本配置策略,並與營運計劃配合
施行準備─第二支柱 銀行資本配置及資本適足性評估結果須經董事會通過 提高董事會及高階管理者對資本配置與風險管理之參與
施行準備─第二支柱 各類風險指標之自評說明 作為本會進行銀行風險評估之基礎,再配合實地檢查及業務監理發現進行風險評估
施行準備─第二支柱 未來將依對銀行風險評估結果調整各銀行資本需求,以落實第二支柱精神 透過第二支柱評估銀行風險監控之設計,使採標準法銀行,亦須評估本身所面對之風險,進一步引導銀行落實風險管理機制,強化風險管理
施行準備─第三支柱 已進行「銀行資訊揭露之監理規範與實務」之專案研究,研擬未來銀行依本會發布之資本適足性所應揭露之內容,其主要參考: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揭露規範 國際性銀行之資本適足性揭露實務
施行準備─第三支柱 在第三支柱下,銀行應定期揭露下列有關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資訊: 定性方面:應揭露風險管理目標及政策、策略及流程、以及風險管理系統之組織與架構 定量方面:應揭露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抵減、以及銀行簿利率風險等暴險額相關資訊
施行準備─第三支柱 規劃銀行應定期、定性、定量揭露相關之資本適足性資訊,主要目的為; 強化銀行風險暴露與評估 解決投資人市場資訊不對稱之問題 發揮市場紀律功能
我國實施新協定之國家裁量權情形 我國實施Basel II規定,原則上參照Basel協定之建議,惟考量國情差異,調整如下: 關於住宅用不動產擔保之債權:銀行可就下列2種方法擇一採用: (1)以貸放比例(Loan to Value)為基礎 a.貸放比例75%以下,適用35%風險權數 b.貸放比例超過75%,適用75%風險權數 (2)一律適用45%風險權數。
關於信用風險標準法之中小企業債權,如符合「零售型債權」之規定(同一家銀行低於新台幣4000萬元以下),可適用75%之風險權數。
所適用之風險權數是否衝擊銀行對中小企業之融資? 1.目前中小企業所適用之風險權數為100%。在新協定下,中小企業雖未經信用評等,仍可適用75%風險權數。 2.目前經信保基金保證之放款適用20%風險權數,於新協定下,亦比照適用20%風險權數。 3.使用內部評等法銀行試算結果,在未經任何擔保下,其對中小企業之風險權數約在50%至60%間,亦較Basel I有利。
信用卡及現金卡之信用轉換係數(CCF):規定於計算基準日,信用卡及現金卡持卡人已動用循環信用額度者,其尚未動用信用額度之信用風險轉換係數為50% 。
轉投資企業規定: (1)金融相關事業: 除已採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50%
(2)非金融相關事業: 該投資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風險權數300%;不具公開交易市場者,其風險權數400%。如超過Basel規定限額,仍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50% 1.對單一事業投資超過實收資本之15%或 2.全部投資總額超過實收資本之60%者
未來所面臨之挑戰 1.各國對於Basel II 之實施,皆希望銀行採取較進階之方法計算資本,惟本國銀行試算之結果,標準法資本計提合計數低於IRB法,造成採IRB法之誘因不足。
可能採取措施 經分析原因為採IRB法銀行其預期損失大於標準法之法定準備,未來可能採取之措施為: (1)增加標準法銀行之提列準備 (2)透過第二支柱平衡不同方法之準備與 資本需求 (3)建立銀行風險調整後報酬之概念
2.我國聯徵中心雖具備完整之跨銀行信用資料資料庫,並開發各類信用風險模型,作為銀行應用或開發自有模型之參考,惟聯徵中心或銀行之模型仍具一些問題,有賴銀行或聯徵中心進行調整或持續加強
低違約樣本之資產組合,銀行無法建模或驗證? 中小企業財務報表之正確性? 聯徵中心已建立財務品質管理指標,並納為評分模型之考量變數 調整與加強方式 低違約樣本之資產組合,銀行無法建模或驗證? 銀行可利用聯徵中心「資料研究服務平台」提供之外部違約樣本,進行建模與驗證工作 調整與加強方式
同一客戶於不同銀行未同時違約之處理? 依照聯徵中心歸戶結果,一客戶在任一銀行發生違約,即認定為在所有銀行已違約。 調整與加強方式 違約認定均依照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違約定義。 調整與加強方式
3.金控資本適足率之衡量產生相對變化 我國金控集團各子公司之比重不一,對於銀行子公司比重較大之金控,實施新協定對其影響會較為顯著,造成金控集團間資本適足率之衡量產生相對變化。 對於金控集團內各業別之風險與資本需求,將參考國際作法,朝整合評估之方向規劃
結語─業者因應Basel II 之重點 經濟資本之建立 業務管理與風險之結合 風險管理制度與文化之落實 風險管理動態化
結語─我國實施Basel II 之展望 新協定並非僅銀行衡量資本適足技術之精進,透過資本計提之內涵落實風險管理之機制,才是新協定之精神。 對於進階方法,目前雖不強制銀行採行,未來仍將透過政策引導或鼓勵業者導入。
新協定之標準法,雖衡量風險敏感度較低,唯已具風險管理制度之雛型,透過風險管理文化之落實,亦有提升競爭力之功效。 透過新協定之實施,銀行走向風險資本、計算風險調整後報酬率已是趨勢,銀行仍應及早因應。
報告完畢 謝謝!
經濟資本之建立 經濟資本為第二支柱監理審查風險指標之一 實施時間規劃:民國97年開始申報 風險與報酬評估: 風險調整報酬(RAROC)
經濟資本之建立 風險調整報酬(RAROC) 銀行得採行之計算方法: 銀行之內部模型(不限定為IRB) 依業界平均損失率(依產業、產品區隔)推估 利用聯徵中心資料服務平台,依個別銀行之歷史損失率推估,或採聯徵中心模型結果推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