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劉如慧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德國馬堡大學法學博士 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人:劉如慧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德國馬堡大學法學博士
始於美國於一九六九年制訂「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規定凡重大影響人類環境品質之法案或主要聯邦活動案,皆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爾後世界各國紛紛效法,陸續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我國從民國六十四年起即計畫引進,於六十八年先行試辦「翡翠水庫興建計畫案」及「大園工業區設置計畫方案」。 民國七十四年起積極推動法制化,行政院先後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及其後續方案。另外國內也陸續有零星法令規定開發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山坡地保育條例§30之2、大眾捷運法§12。 最後終於在民國八十三(1994)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至今並已歷經三次修正。
功能: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環評法§1) 定義: 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環評法§4第2款)
上開定義包含以下重點: -環評適用對象為「開發行為」及「政府政策」 -評估其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 -所謂評估係指「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方法,為「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並「公開說明及審查」之。 -評估流程包括: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
哪些是「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環評法§5I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環評法§5I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 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 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 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一○、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 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一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3:「 工廠之設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 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金屬冶煉工業、煉油工業、石油化 學基本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 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 業、二氧化鈦工業或重金屬硬脂酸 鹽安定劑製造業,其新設、增加生 產線者,或擴增產能符合下列規定 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區。 (五)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 一公頃以上者。 (六)擴增產能百分之十以上者。 但空氣污染、水污染排放總量 及廢棄物產生量未增加,如檢 具相關証明文件,送主管機關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 意,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
§ 4: 「工業區、生物科技園區之開發,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 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水庫集水區。 四、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區。 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
六、位於海埔地。 七、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 頃以上者。 八、位於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五 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二.五 公頃以上者。 九、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 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 頃以上者。」
例如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開發計畫 彰化漁港開發計畫 桃園縣觀音鄉及新屋鄉設置風力發電廠開發計畫
環境影響說明書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 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 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 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 要表。
評估書初稿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 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 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三、結論及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 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
環評制度的法律地位 §1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
追蹤考核 §17:「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 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 行。」 §18:「I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 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 行。」 §18:「I 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 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 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 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 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 告書。
II … III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23: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者,得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歐盟相關法制 歐盟於1985年制定「環境影響評估指令」(Richtlinie 85/337/EWG) ,1997年予以修訂(Richtlinie 97/11/EG) 2001年通過「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指令」(Richtlinie 2001/42/EG) 1992年通過之「維護自然棲息地及野生動植物指令」(Richtlinie 92/43/EWG)中規定有「自然棲息地影響評估」
歐盟環境影響評估指令內容摘要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在給予許可之前,都必須評估其影響(第2條)。 環境影響評估應該辨識、描述並評價一個開發案的直接和間接影響。納入評估的影響範圍包括人類、動植物、土地、水、空氣、氣候、景觀、實體財貨、文化遺產,以及它們彼此之間的交互作用(第3條)。 聽證結果、環境影響說明書、以及從有關機關、涉及的民眾以及其他會員國取得的意見,必須在許可程序中予以考慮(第8條)。
自然棲息地影響評估 適用對象:計畫或開發案個別或共同對自然棲息地有重大損害之虞者 評估是否與「該自然棲息地的維護目標」相容 原則:唯有當主管機關確定,該自然棲息地不會因而受損時,才能給予許可。 例外: 1. 雖然影響評估的結果是負面的,但是 因為重大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包括社會或經濟利益在內,而且
沒有替代方案,而且 會員國必須採取所有必要的補償措施 2.如果涉及的是一個優先保護的自然棲息地或是該地有優先保護物種時 只限於關乎人類健康以及公共安全的考慮,或是 關乎重大有利於環境的作用,或是 在執委會表示意見後,關乎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政策環評 §26:「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響評估之有關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府政策 工業區設置方針 高爾夫球場設置之政策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縮編政策 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綱領計畫
作業流程 政策研提機關應「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作業辦法§6I) 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正(作業辦法§7)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作業辦法§8)
無公開說明會 未將評估書公告或刊登公報 看來只是「行政內部作業程序」
報告完畢 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