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A.1052(27) PSC 檢查程序 陽明海運 巴方吉祥
參考資料 1.賴惠玲碩士論文-從區域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 年度報告分析航行安全缺失及其因應 2.IMO Res.A.1052(27)決議案 3.從港口國管制談建立我國船舶安全檢查與管理 制度(陳彥宏翁吉村) 4.赴加拿大溫哥華觀摩港口國管制及相關 機構報告書(交通部/黎瑞德2006年) 5.船舶運行安全及管控系統之研究(交通部/ 袁建中2012年) 6.LISCR Marine Advisory 14/2012 (guidance on PSC inspections)
Part 1 船旗國管制
船旗國管制FSC 船旗國管制責任的法源: 1.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船旗國義務」之 規定﹕「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 效的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 制」 2.IMO所締訂有關船舶安全與防止污染之諸多國 際公約中,具有要求船舶及其設備與人員應施行 檢驗並發證的規定
FSC之失守 船舶因其流動性以致無法定時定點受檢 部份船籍國(Flag State)政府未能落實船舶檢查,有效管轄其船舶 船旗國管制在政策面與經濟面受到衝擊: 1.船旗國管制標準的制定,差距甚大 2.不同管制標準,不同船東營運成本 3.改懸外旗可減低營運成本及提升競爭力 4.部份國家為增加船舶登記註冊之收入以較低的 安全標準,開放船舶登記,形成所謂的權宜船籍
PSC形成背景 事實面 1.船旗國、船舶所有人、船級協會未能善盡管理 船舶之職責 2.來自他國之低標準船舶可能對該港口國之海岸 港埠及人民所生之損害,必須設法防禦 3.如同一道最後的安全網,扮演著促進海事安全 、保護海洋環境與確保船員健康生活之重要角色
PSC形成背景 法規面 1.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的保護權」 之規定﹕「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 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在船舶駛往內水或 停靠內水外的港口設備的情形下,沿海國也有 權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對准許這種船舶駛 往內水或停靠港口條件的任何破壞 2.各公約內所置入之PSC條款
PSC產生之導火線及發展 1978/03/16賴籍油輪Amoco Cadiz法國擱淺漏油事故 1982/07/01歐洲首先簽訂巴黎備忘錄,制定港口國(Port State)監督程序和原則 1983年,IMO通過Res.A466(12)決議案,參考巴黎備忘錄,制定PSC之規則與程序
PSC產生之導火線及發展 1995年,IMO整合所有PSC決議案,提供港口國檢查之指導準則Res.A787(19) 1998年,IMO建立通用規則如何檢查在船上實施ISM(MEPC 354通告) 1999年,IMO Res.A787(19)採納港口國監督程序修正決議案A882(21) 2011年,IMO Res.A1052(27)重寫港口國監督程序
PSC之意義及目的 港口國對其管轄水域內航行之外籍船舶進行檢查,以確認該等船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之要求,並藉以淘汰次標準船 PSC檢查之目的 1.提升航運安全 2.防止海水污染 3.保障船員安全 4.改善生活環境
船旗國管制的提升 爲營造一個全球公平、公正、標準一致的海運環境,IMO要求各締約國以PSC之標準納入各國之國內法並要求自我稽核,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並對發證之船級協會實施監督,即所謂FSC船旗國管制 1.統一檢驗作法 Resolution A.1053(27) Adopted on 30 November 2011 SURVEY GUIDELINES UNDER THE HARMONIZED SYSTEM OF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HSSC), 2011 2.船旗國安全檢查 3.海事事故調查 4.高風險船管制、高風險地區管制等其他措施
Part 2 港口國管制簡介
世界各PSC一覽表
各區域PSC組成國家
執行PSC港口國分佈圖
世界各PSC一覽表 2005年波斯灣地區的『里亞德備忘錄』成立,總計九個區域一百多個國家簽署,使得 PSC制度成爲全球性的活動。 MEMBERS: United Arab Emirates, Bahrain, Saudi Arabia, Oman, Qatar and Kuwait
世界各PSC一覽表
美國之PSC 美國的港口國管控作業不屬任一區域備忘錄組織成員,而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巴黎、東京及加勒比海等數個區域性的備忘錄,但其檢查標準高於國際公約規定,且依其本國法規之規定對其境內之外籍船舶施行檢查與管制作業 美國依國內法,由海岸防衛隊執行PSC
USCG檢查缺點報告
USCG檢查缺點報告
USCG對故意及欺騙不留情 船舶存有潛在危害狀況,知情不報或故意行為(含未依安全程序作業) ,USCG將以D級重罪起訴。 美國洛杉磯港順利通過USCG嚴格之PSC年度檢查實錄。
我國之PSC 我國因非為國際海事組織會員國,未參加任何區域備忘錄 自2001年起,在交通部之策劃下,委請加拿大訓練檢查員
我國之PSC 行政院於2002年9月17日核定辦理實施Port State Control簡稱 PSC,我國稱「港口國管制」 行政院公告自2003年1月1日起,依據商港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參採IMO所訂港口國管控程序,東京備忘錄及相關國際公約規範要求對往來本國各國際商港之外國籍船舶施行PSC檢查
Part 3 PSC 檢查程序
IMO A.10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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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複習
複習 下列何者不是PSC檢查之目的: 1.提升航運安全 2.防止水產污染 3.保障船員安全 4.改善生活環境
複習 下列何者不是有關可能SMS系統失效之相關缺點: 1.對問題視而不見 2.對關鍵設備與操作疏而不練 3.管理系統轉而不動 4.船員休息時數不足
複習 PSC對於船舶存在之缺陷,是否准許船舶開航之專業判斷考量因素,下列何者為非: 1.伙食是否充足 2.緊急應變可否進行 3.防止污染可否進行 4.訓練可否實施
複習 下列何者不是國際公約之意涵: 1.是人類生活經驗的結晶 2.是國際所接受的最低標準 3.是風險評估之結果 4.是船旗國法規要求的上限
測驗 PSC發現明顯證據時,下列何者不是船長應為的措施: 1.通知船東 2.通知船級社 3.通知船旗國 4.通知P&I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