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學Ⅰ 第八章 調整(二) 第一節 估計項目之調整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一、呆(壞)帳費用 (一)意義:無法收回的帳款。 (二)估計 1.損益表法(加提法):著重損益計算的正確性,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 (1)賒銷總額(淨額)百分比法 (2)銷貨總額(淨額)百分比法 備抵呆帳 年中沖銷呆帳 期初餘額 年中沖銷呆帳收回 期末調整呆帳=銷貨(賒銷)*呆帳率 期末餘額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2.資產負債表法(差額補提法):著重資產評價,呈現應收帳款的淨變現價值。 (1)應收帳款餘額百分比法 (2)帳齡分析法 2.資產負債表法(差額補提法):著重資產評價,呈現應收帳款的淨變現價值。 (1)應收帳款餘額百分比法 (2)帳齡分析法 備抵呆帳 年中沖銷呆帳 (期末多估,轉列其他收入) 期初餘額 年中沖銷呆帳收回 期末補提呆帳 期末餘額=應收帳款餘額*呆帳率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三)呆帳提列採間接法,須設「備抵呆帳」,以呈現交易的原貌。 公式:應收帳款淨變現價值=應收帳款-備抵呆帳 (四)「呆帳費用」屬於損益類營業費用項下,「備抵呆帳」是應收帳款的抵銷科目,屬於資產類評價帳戶。 (五)稅法規定,計提呆帳有應收帳款餘額百分比法及帳齡分析法,呆帳率1%。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六)呆帳費用之會計分錄 期末呆帳調整 呆帳費用 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 其他收入(營業外收益) 實際發生呆帳 應收帳款 備抵呆帳 備抵呆帳 其他收入(營業外收益) 實際發生呆帳 應收帳款 收回已沖銷帳款 應收帳款 現 金 可合併 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49條)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二、折舊 (一)意義:基於配合原則,將固定資產(土地除外)成本逐期轉為費用。 (二)計算 1.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規定,有平均法(直線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 2.平均法每年折舊額=(成本-殘值)/估計耐用年限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三)調整分錄 借:折舊費用 (營業費用) 貸:累計折舊-XX資產 (資產評價科目) ※資產帳面價值=成本-累計折舊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三、攤銷費用 (一)依據第37號公報之無形資產 1.定義 (1)具有可辨認性 (2)可被企業控制 (3)具有未來經濟效益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2.認列條件 (1)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無形資產可產生經濟效益,應按合理而有系統的方法攤銷,以符合「配合原則」。 3.攤銷:是指將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之成本,於其效益年限分攤為費用。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4.攤銷年限:法定年限與經濟效益年限兩者取較短者。而依我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9條的規定,所有無形資產之攤銷年限不得超過20年。 5.年底攤銷分錄 借:攤銷費用 (因產生經濟效益而分攤的費用) 貸:累計攤銷-專利權
8-1估計項目之調整 (二)攤銷 1.攤銷方法:直線法、餘額遞減法、生產數量法 2.直線法攤銷費用=(成本-殘值)/估計耐用年限 3.殘值通常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