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一、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概述 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2010年4月29日通过,共计27条。 此次修正主要针对原法归责原则过严、赔偿范围过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合理、赔偿支付难等问题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适度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等。 总的风格为“中调”。
(一)国家赔偿 A、立法赔偿。 B、司法赔偿。亦称冤狱赔偿。 包括刑事司法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前者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刑罚权过程中错拘、错捕、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后者指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因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违法所造成的赔偿。 C、行政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构成。
立法赔偿 法国是立法赔偿制度的母国。 法国通过“公共负担平等”的公法原理及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初步建立了立法赔偿制度。 1938年的“小花牛奶公司案”。基本案情: 法国为保护牛奶工业(天然奶),于1934年制定了一个禁止生产奶类制品代制品(人工奶制品)的法律,结果导致小花奶牛公司停业;该公司于1938年向行政法院起诉,请求国家赔偿并获得法院支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该案建立了普遍的立法赔偿原则,正式确认国家在契约以外的行为中,即使法律没有赔偿条款,如果对相对人造成损害,国家就需要对相应的立法行为承担责任。 德国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有限的立法赔偿制度。 日本“麻风预防法违宪国家赔偿案” . 返
“公共负担平等”原则 来源于《人权宣言》中的“个人公共负担平等”思想,是卢梭社会平等思想在共同体建构中的原则体现。“公共负担平等”成为法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理论。 理论要点:国家公务活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卢梭称之为“公意”),人民同等享受公务活动的利益结果,并同等分担公务活动的费用;如果公务活动造成了个人的特定损害,实际上使得个人承受了公共负担份额之外的额外负担;这种额外的负担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分担,而不能由个人完全承受,这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分担的基本方式就是国家用纳税额进行赔偿。
(二)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A、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B、履行职责。 C、变更行政行为。 D、赔偿损失。 E、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形式有: 解读: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概念与特征 各国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经历了两个阶段: 公务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国家对公务员行使权力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A、侵权行为主体特定性; B、归责原则——违法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 C、赔偿请求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D、赔偿责任主体为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END]
(三)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A、赔偿主体; B、赔偿发生之基础(国家侵权or民事侵权); C、归责原则; D、赔偿程序; D、赔偿方式 [END]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A、发生基础; B、性质不同。违法责任与非违法责任; C、发生时间不同; D、补偿范围(适当补偿)。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A、侵权主体 B、追偿条件不同(主观与客观标准); C、程序不同(司法赔偿通过非诉讼途径)。
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一)归责原则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有: (1)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道义责任论”价值理论,国家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就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支付赔偿乃正义的要求,符合“责任政府”法治原则。有利于促进国家积极履行职责。但存在确定侵权人困难、从心理学或证据学上判断有无过错较难的问题。
(2)无过错归责原则 基本价值取向: 基于实用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对“不幸损害”实施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性的“利益均衡”。国家赔偿制度中转化为“个人社会负担平等”的法律原则。 将公权力主体公务活动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视为公共负担,无论公权力行为是否基于过失,损害一律由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现“利益均衡”。 但此原则如不加限制地适用,可能给国家财政造成负担,也会造成国家机关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消极怠惰。 辅助性的归责形式,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
(3)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的价值理论基础是“国家危险责任说”,即无论公务员是否有过错,国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危险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民事方面,国家赔偿领域 并未承认这一原则。 (4)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 侵权案件中,法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的观念,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或其他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违法原则 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
多元的归责原则 1、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3、4、17、38条,适用于: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 第二,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包括:违反刑诉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依照刑诉法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结果归责原则 基本含义: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刑事强制措施或刑罚的执行遭受损害,国家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的情形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国家赔偿法修改部分确立了结果归责原则。 第17、18条,适用范围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下列情形: 第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限制人身权的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对于刑事拘留措施,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项的,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只有当刑事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的,国家方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不同行政行为不同归责原则 1、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责任原则 2、羁束行政行为——违法责任原则 3、裁量行政行为——用过错兼违法责任原则(不违法但有过错、不合理也应赔偿 ) 4、行政事实行为——主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5、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公平责任原则。 6、公共设施致人损害——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二)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有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
1、行为要件 行为——职务上的行为 违法行为: 一是“法”的含义——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合法的行政合同。 二是“违”的含义—— 包括违反法的具体规定和违反法的原则、精神。
张为军案: 2001年10月25日下午6时30分,张为军和同行孙保平开车拉着天津客商刘振江回周至,车上还有张为军两岁半的儿子。车行至长安县王寺立交桥东口时突然熄火停在路上,值勤的交警扣留了张的驾驶证,并责令他在路旁等候处理。张为军3人因急于赶回周至发货,遂向交警提议开具暂扣证后放行,被交警以工作忙为由拒绝。
30分钟后,焦急万分的刘振江催问执勤交警结果,交警却答:“这不关你的事。”然后,站在交警旁的一个穿便衣的人手持警棍便欲殴打刘振江,张为军阻止时头上被打了几棍。打人者行凶后转身就跑,张为军奋力追上,却被执勤交警死死拉住,致使打人者逃走。 此时,张看见路边有一辆警车,遂上前要求解决此事。不料车上的人竟说:“谁扣你车就去找谁要。”张不肯离开,车上一人跳下车径直朝他的脸上猛击几拳,又向他身上、腿上猛踹,将张为军打得满脸是血,倒在地上。凶者上车后,警车便欲开走,张跪在车前拦挡,司机下车后掐住他的脖子把他甩开,张扑过来抓车,司机竟开车将张顶出1米多远,警车扬长而去 。
29.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3
2、有损害事实(结果要件)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2)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3、因果关系 陕西潼关工商局乱收费 车主被罚2.7万服毒自尽 多因一果中,需要在具体情况下权衡各个原则的作用。 不作为:1991年12月3日,杨某收到恐吓信,限其7日内将人民币10 000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放火烧其房屋。杨立即报告公安局请求保护,然而,公安局接待人员对此不以为然,未及时组织公安人员侦查。12月22日,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杨某请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陕西潼关工商局乱收费 车主被罚2.7万服毒自尽 3、因果关系 多因一果中,需要在具体情况下权衡各个原则的作用。 无中生有:无因有果——不作为。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行为范围 1、概括范围 包括两部分: 国家赔偿法第2条:行使职权侵犯了权益 一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 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肯定列举范围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替母亲守摊的学童不满执法车擦挂菜筐,遂踢车门一脚,两个城管队员随后下车,各自架住学童手臂拉进执法车……当家人再次见到学童时,眼眶积满淤血。昨日,医生诊断学童眼部受伤,不排除失明可能。(图)为孩子的母亲让城管对孩子眼伤作出解释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原条文: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为范围范围的局限 范围显然过窄: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公产 甘肃省金塔县的棉农们十分烦恼。外地棉价都已经到了每公斤5.7元、5.8元,而金塔县政府却将指导价定为4.2元,并且不准本地棉花外销。每亩地只能拿到300多块钱,这样的收入让棉农们觉得很委屈。 范围显然过窄: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公产 死者田华东失足从护栏缺口处跌入天池河,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明,这个天池河护栏,由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兴建并负责维修管理。故,原告请求该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5万元。
考试失败起诉政府 2006年9月 据路透社17日报道 法国一名中学毕业生认为自己哲学考试成绩糟糕是因为老师未尽其责,为此愤而起诉政府。法国一行政法院日前裁定该考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这名考生名为热罗姆·沙拉斯。在6月初结束的法国中学毕业会考中,沙拉斯其他科目成绩优秀,但总分为20分的哲学科目只得了可怜的6分,未能被他报考的法兰西政治学院录龋沙拉斯称,他哲学考试成绩之所以糟糕,是因为哲学课老师很少来上课。法国中部克莱蒙费朗市一家行政法院裁定沙拉斯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尚未确定。 在法国,教育被视作公共服务事业,大部分公立学校的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受害人的一种补救,赔偿公民作为纳税人所受到的特别损失。
(二)损失范围 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侵犯名誉权、人格权? 财产权 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麻旦旦案 直接损失 陕西咸阳发生的“处女嫖娼案”中,被蒋路乡派出所民警“逼良为娼”的麻旦旦,在派出所受到的各种非人待遇听上去就令人发指。尽管麻旦旦被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3小时,尽管由于派出所刑讯逼供给麻旦旦造成的创伤所花医疗费就达1000多元,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麻旦旦支付的赔偿金也仅仅为74.66元。至于该事件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我们现有的法律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难怪麻旦旦全家为“讨个说法”,在上诉状中仅仅提出了3分钱的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
直接损失是指由伤害造成的第一后果,也就是说这个伤害是不需要推理的,最直接的,最表象的。 间接损失是由直接因素,直接伤害间接造成,中间有个推理的过程。 比方说:由A到B,B就是A造成的直接伤害, 由A到B,再由B到C,C就是间接伤害,中间的B不能省,省了就是直接伤害了。
2000年2月15日,吕福山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经过西安市端履门十字时,被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民警扣了车,交警根据《西安市公安局(2001)1号通告》,以“违章进城、违章营运”为由没收了吕福山的三轮车。吕福山不服处罚,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60天复议期过去后,吕福山未得到复议决定书。就此,吕福山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大队返还三轮车、赔偿车被没收后每天30元的经济损失。 此后,该案从一审到二审,省高院裁定后,中院重审,再退回一审,法院重审。几经周折,吕福山已与交警“交锋”了漫长的五年时间.
2005年3月,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被告一大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福山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给付原告交通费278.1元;驳回原告吕福山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之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00元由被告一大队承担。 宣判后,吕福山不服判决,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吕福山认为当年西安市没有人力客运三轮车办理“营运证”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办理“营运证”就不能营运,因此,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并诉请二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其营运损失每天30元,共计52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00元。 西安中院接到吕的上诉后,经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7月15日上午10时,该案在西安中院行政庭进行公开宣判。法官当庭宣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否定范围(第5条) 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失的 2002年3月2日早10点,山东某采油厂公安分局干警发现部分当地村民哄拾2号油井的落地油。公安人员遂边鸣笛边开车驱散、制止。但薄某仍我行我素,继续捡拾。公安人员遂将薄某带回分局,准备询问后作出处理。薄某趁公安人员不备跳车,不慎头部触地死亡。薄某的亲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其他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 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7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 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 34
四、 行政赔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赔偿请求权人(第6条) 受害人(方) 受害人的近亲属 受害方的权利继受主体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第7条)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权力继受主体 撤消主体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单独赔偿程序 (二)一并提起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原条文: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一并提起赔偿程序
A·单独就赔偿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B·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 ) A·单独就赔偿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B·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13条)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1、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协商。 2、决定赔偿的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3、决定不予赔偿的,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四)赔偿请求人的异议(14条)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条文: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举证责任(15条) 1、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六、行政赔偿方式及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的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32条)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支付赔偿金 2002年2月15日上午,某市某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在集贸市场大门处发现菜农王某占道卖菜,便用手抓住王某的秤砣,欲制止其占道经营行为。拉扯中,秤砣系带被扯断,致使王某左上眼睑被击打裂伤。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797.95元,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据此,王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县工商局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156元。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王某采取的管理行为违法,并判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1317.75元。
(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1.标准的确定原则 A、惩罚性标准。 B、补偿性标准。 C、慰抚性标准。
2.侵犯人身权利的赔偿标准 A、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B、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工资(与上同。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C、残疾损害赔偿。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D、死亡损害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为20倍);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者之生活费。
扩展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入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返还财物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予以恢复原状;既不能返还亦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侵犯其他财产权利的,支付赔偿金。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36条)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返还财物的,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予以恢复原状;既不能返还亦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侵犯其他财产权利的,支付赔偿金。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37条)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
5、赔偿时效——两年(第39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原法规定的时效起算点为“确认”,修正案取消了确认程序,因此起算点做出了上述相应调整。
69.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34
案例二 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区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B区工商局接到举报,李某超范围经营电脑,经查明属实,遂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作出了维持停业整顿1个月、变更罚款为1万元的复议决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诉并要求行政赔偿。问题: (1) 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 (2) 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3) 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1) 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4)可以。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罚款。
丁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音像制品店。一日丁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马某来到丁某的店里,要拿几张影碟回去看,丁某不让。马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光盘,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丁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马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丁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 (注:马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丁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马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丁某卖淫秽光盘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丁某营业执照的决定。丁某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帛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马某给予了行政处分。丁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同5
在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2)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元;(3)按正常营业收人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问: (l)丁某对10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本案中丁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3)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4)马某与赵某对丁某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 (1)丁某对1000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市工商局 (2)丁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马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丁某的损害。对罚款所造成的损害,区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损害,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3)区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对处以罚款的,应返还罚款数额;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错误,对丁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 (4)对马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
40.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答案:D 解析: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一个考点。本题的关键在于刑事诉讼一审中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与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不一致时,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对孙某批准逮捕的是甲市乙区检察院,而提起公诉的是甲市丙区检察院,出现了 “捕诉分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即丙区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即丙区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ABC项错误,D项当选。
41.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段某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办“学习班”名义将段某关押5日。之后,该局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将段某移交某县公安局处理,段某被刑事拘留15日。段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对段某关押5日的每日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C.对段某刑事拘留属错误拘留,应为段某消除影响和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D.就段某对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提出的赔偿请求,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立案受理 答案:B 解析: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段某关押5日的行为属于行政赔偿程序的范畴,而县公安局对段某作出的刑事拘留15日的行为属于司法赔偿的范畴,它们属于不同的赔偿程序,因此,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某县公安局不能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共同适用同一个行政赔偿程序进行立案。因此,AD项说法错误。 《行政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 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首先,本题中对段某拘留15日是刑事拘留而非司法拘留。其次,题干中也没有说该刑事拘留给段某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了损害。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6.柴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某县检察院逮捕,某县法院以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柴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后经省高级法院再审,柴某被改判无罪,遂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对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应予赔偿 C.若此案依程序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审理应依法不公开进行 D.若此案最终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书应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市中级人民法院,A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3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 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50.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间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本题中,李某没有被执行所判刑罚,无权取得赔偿;且判决确定前无论如何都无法取得赔偿,因此本题中CD选项是错误的。另外,根据上述解释中的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44.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致乙受重伤,乙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89.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根据该规定,国家对王某被判刑造成的损害应依法给予赔偿,对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则依法不予赔偿,本题对王某判决确定的时间为2008年6月5日,所以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本题选择错误项,故正确答案为BCD.
88.甲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并请求依法保全乙公司价值10万元的汽车。在甲公司提供担保后,法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二审法院最终维持某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的判决。甲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诉讼期间某区法院在乙公司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已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已变卖汽车、转移货款,致判决无法执行。甲公司要求某区法院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解除保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的请求不成立 B.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应包括依法不应当解除而解除保全措施 C.就某区法院的措施是否属国家赔偿范围问题,受理赔偿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D.甲公司应当先申请确认某区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行为违法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如果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A项说法错误,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项的说法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一)项的内容,因此B项说法正确,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整书。此规定说的赔偿范围是关于赔偿的范围,而非是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不能进行调解,C项说法错误,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因此,D项说法正确,应选。
86.张某是持有合法运输矿石手续的个体户,一日经过某矿务局检查站时被认定所运货物与其所持手续不符,汽车与矿石被押。某矿务局决定没收全部矿石,罚款500元。张某缴纳罚款后,检查站迟迟未归还张某车辆,汽车遭到损坏。某矿务局的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张某提出国家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和方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返还没收的矿石 B.返还500元罚款 C.赔偿张某汽车被扣押期间的营业收人 D.修理被损坏的汽车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赔偿方式主要为支付赔偿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财产损坏的,赔偿修复所需费用;财产灭失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财产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财产已变卖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造成其他损害的,赔偿直接损失。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退还罚款、罚没财物。
83.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 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答案:BD 解析:公安机关接到罗某的报案后,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已经表明公安机关并没有履行其职责,尽管加害人朱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但仍不能免除公安机关的责任。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可知,法院应判决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此外还可以进一步证明A项观点是错误的,B项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几种情况,精神损失并没有归在获得赔偿的情况之下。所以法院应当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的请求。所以D是正确的,C是错误的。所以BD是正确的。
89.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的法定要件,不能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A是错误的。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在执行追捕任务的时候造成李某的损失的,公安人员的追捕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所以B是错误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应适用行政不成,而不适用国家赔偿,所以C是正确的。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强调的是违法实行职权,本案中公安人员是合法行使职权,根本就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就更谈不上赔偿义务机关了,所以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90.县工商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查封时,工商人员将美容店的窗户、仪器损坏。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撤销了工商部门的查封决定。张某要求行政赔偿。下列哪些损失属于县工商部门应予赔偿的费用? A.张某因美容店被查封损坏而生病支付的医疗费 B.美容店被损坏仪器及窗户所需修复费用 C.美容店被查封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D.张某根据前一个月利润计算的被查封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 答案:B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BC的说法是正确的,A非直接损失,D有关利润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所以二者都不能选。
88.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解析: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只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才承担赔偿责任。市规划局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A说法错误,不选。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属规划局的职权范围,县土地局和乡政府属于越权行为,正确,应选,同理,C应选。在规划局通知张某停工后张某仍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D正确,应选。
73.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 答案:A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银行要求土地管理局承担责任前,应首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并符合行政赔偿时效的规定。该案中,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作为判定行政机关某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依据,除非银行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79.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B.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答案:ABC 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的财物解除扣押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据此,D的说法正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检察院只能书面通知并监督公安机关返还扣押的黄金,因此A项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1、2、3款的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说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表述是针对行政赔偿案件。而本案不是行政赔偿案件,是刑事赔偿案件。因此B的说法不正确。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对于侵犯张某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C的说法错误。
80.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答案:BC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③、④项的规定赔偿;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