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學 ACCOUNTING
第四章 現金
學習內容 4-1 現金之內容 4-2 現金之內部控制 4-3 零用金制度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4-1 現金之內容 現金係指管理當局可以自由運用以支配其用途,並具有十足購買力的支付工具 4-1 現金之內容 現金係指管理當局可以自由運用以支配其用途,並具有十足購買力的支付工具 現金包括硬幣、紙幣,活期或儲蓄性銀行存款、定期存款或支票存款等用途未受限制之存款;以及其他可由銀行接受為銀行存款之票據,例如即期本票、匯票及支票等均屬之
4-1 現金之內容 現金特性 貨幣性 即可以充當交易媒介及支付的工具 4-1 現金之內容 現金特性 貨幣性 即可以充當交易媒介及支付的工具 流通性 為本國無限法償的本位貨幣,可以在該國自由流通,被大眾所接受。例如郵票不屬於現金,因其不具流通性
4-1 現金之內容 用途不受限制 即在使用上未受法律、契約等的限制,可以自由支配。例如存放於銀行之償債基金、員工退休之基金,因其用途遭受限制,不得任意加以領取使用,故不得視為現金 現金須同時具備以上三種特性,否則不稱為現金
4-1 現金之內容 「現金及約當現金」 實務上,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表常常將約當現金併入現金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上以「現金及約當現金」科目呈現。所謂約當現金 (Cash Equivalent) 係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者 即將到期且利率變動對其價值之影響甚少者
4-1 現金之內容 包括自投資日起三個月內到期之短期票券及附賣回條件之票券等,例如三個月到期清償之國庫券、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4-2 現金之內部控制 現金收入內部控制 收現時以收銀機方式由客戶加以監督,並於當日營業結束時,清點收銀機之現金與收銀機存根之記錄,兩者須相符合以達內部控制之效
4-2 現金之內部控制 通常現金失竊或舞弊都在收到現金尚未記錄之前,故應由收發室統籌收取支票,並檢查支票是否蓋有禁止背書轉讓,以免造成舞弊之機會。盡量請客戶直接將帳款匯入公司之銀行帳戶,並按月或定期與客戶對帳 所有現金應於當日,最遲於次日應存到銀行,因一般被竊或舞弊之情形都發生在庫存現金太多之情況下
4-2 現金之內部控制 現金支出內部控制 除小額支出由零用金支付外,所有支出應根據已核准之付款傳票,且對於已支付之帳單,須於原始憑證上蓋「付訖」章,以免重複付款之情形發生 支票應由兩人以上會簽,開立時應載明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4-2 現金之內部控制 每月月底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 (將於本章詳加說明),以偵測是否有員工舞弊或會計處理錯誤產生
4-3 零用金制度 對於零星之支出若開立支票支付則不切實際,因此對於嚴守現金內部控制原則之企業,均會設置零用金制度 (Petty Cash System),用以支付此類零星之文具用品費用、雜費及車資等支出
4-3 零用金制度 定額零用金之提撥 一般而言,企業均採用定額零用金制度,先依據該企業於特定期間內,估計清潔用品、交通費或文具用品費用等零星支出所需用之金額,例如對安安旅行社而言,每月大約需用$10,000,因此於零用金制度設立時,提撥此固定之金額給零用金保管人,於93年1月1日提撥時之分錄列示如下: 零用金 10,000 現金 10,000
4-3 零用金制度 零用金之支付 零用金保管人於每次支付零星支出時均不必做任何之分錄,只須登記於零用金登記簿 (Petty Cash Register),其為備忘錄,而在零用金將用盡之前或定期,根據此登記簿資料,編製一份零用金清單,連同所有原始憑證交會計審核並由出納予以補足所耗用之零用金,此時會計才記錄各項零星支出之分錄
4-3 零用金制度 假設93年1月份以零用金支付各項零星支出之資料如下: 以上支付日期均不做分錄 1月3日 支付水電費$3,250 4-3 零用金制度 假設93年1月份以零用金支付各項零星支出之資料如下: 1月3日 支付水電費$3,250 8日 支付職員甲計程車車資$220 12日 支付職員乙計程車車資$450 18日 支付職員丙購買帳冊等文具款$2,105 25日 支付電話費$2,150, 以上支付日期均不做分錄
4-3 零用金制度 零用金之撥補 出納若開立支票撥補零用金時,則可做如下之分錄: 水電費 3,250 郵電費 2,150 4-3 零用金制度 零用金之撥補 出納若開立支票撥補零用金時,則可做如下之分錄: 水電費 3,250 郵電費 2,150 文具用品 2,105 交通費 670 現金 8,175
4-3 零用金制度 此時零用金帳戶餘額與零用金保管人手中之零用金均為$10,000,綜上所述得知只有在一開始設立零用金時借記「零用金」科目,零用金之支付及撥補均與「零用金」科目無關 但當企業欲調整增減定額零用金時,則會動用到零用金科目
4-3 零用金制度 例如企業打算將定額零用金提高至$12,000,則上列出納開支票時即須多開$2,000,表示支票須開立$10,175,多出之$2,000即為零用金之增加,分錄如下: 水電費 3,250 交通費 670 文具用品 2,105 郵電費 2,150 零用金 2,000 現金 10,175
4-3 零用金制度 零用金來不及撥補 若期末結帳時出納來不及開支票補足零用金時,企業之現金並未減少,而是零用金暫時性減少,此時即動用到「零用金」之科目,上述撥補零用金$8,175分錄之貸方不是貸記「現金」,而是貸記「零用金」,故此時期末零用金非定額之$10,000,而變成只有$1,825。
4-3 零用金制度 分錄如下: 水電費 3,250 交通費 670 文具用品 2,105 郵電費 2,150 零用金 8,175
4-3 零用金制度 發生現金短溢之處理 所謂現金短溢係指現金保管人於收取或支付現金時,與帳上之數字有差別,造成零用金保管人清點手存零用金餘額再加上各項支出之合計數與原定額零用金之數字不同
4-3 零用金制度 例如上列安安旅行社零用金保管人所編列之清單中,庫存零用金只有$1,800,出納為使零用金維持定額之$10,000,則須撥補$8,200,然零用金支出只有$8,175,故產生零用金之短少$25,以「現金短溢」(Cash Over and Short) 加以記錄
4-3 零用金制度 列示其分錄如下: 水電費 3,250 郵電費 2,150 文具用品 2,105 交通費 670 現金短溢 25 4-3 零用金制度 列示其分錄如下: 水電費 3,250 郵電費 2,150 文具用品 2,105 交通費 670 現金短溢 25 現金 8,200 現金短溢若有借餘,則列為營業外費損 (其他費用);若有貸餘,則列為營業外收益 (其他收入)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每月月底針對企業帳上之各銀行存款餘額與各銀行存款對帳單相核對,若有不符,須探究其原因,以確保無舞弊或錯誤之情形存在,因此須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 (Bank Reconciliation)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企業記錄銀行存款之增加於借方,但存入銀行時,對銀行而言,其對企業產生負債,故銀行記錄於貸方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企業記錄銀行存款之增加於借方,但存入銀行時,對銀行而言,其對企業產生負債,故銀行記錄於貸方 反之,銀行存款之支出記於企業「現金」帳戶之貸方,但銀行對該企業之負債減少,故銀行記錄於借方 因此每月月底時企業帳上銀行存款之借餘應等於銀行給予企業對帳單之貸餘,但因有未達帳與錯誤等原因,造成兩者餘額有差異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銀行存款餘額及銀行對帳單餘額發生差異之原因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銀行存款餘額及銀行對帳單餘額發生差異之原因 企業已記錄而銀行未記錄 企業已記錄銀行存款增加或減少,而銀行未記錄其存款之增加或減少,含下列兩項: 企業已記入存款而銀行未記入存款:企業收到現金,已記錄於銀行存款之借方,而銀行來不及記錄,例如「在途存款」(Deposit In Transit) 即是一例。編銀行調節表時應由未記錄一方即銀行對帳單餘額調節,將此筆在途存款加上,以便求得正確的現金餘額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企業已記入支出而銀行未記入支出:企業已開支票支付某筆款項,故已記錄於銀行存款之貸方,但可能因客戶未持至銀行兌現,銀行未扣除存款,例如「未兌現支票」(Outstanding Check) 即為其例。發生此種差異時,因銀行未記,故由銀行對帳單餘額予以扣除,以便求得正確之銀行存款餘額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企業未記錄而銀行已記錄 若銀行已記錄於存款帳上,而企業未明原因而尚未記錄,使得企業帳上之銀行存款餘額及銀行對帳單餘額發生差異,包含下列兩項: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銀行已記入存款而企業未記入存款:銀行可能因企業委託收取之款項已收取並記錄於銀行存款之貸方,但企業尚未接獲通知,故尚未記錄,因此須由企業帳上予以調整,即將此筆託收款項加到企業銀行存款帳上餘額,以求正確銀行存款餘額,例如託收票款,利息收入等即屬於此類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銀行已記入支出而企業未記入支出:銀行可能為企業代辦某事而扣除手續費、服務費,或企業存入他人開具之支票因存款不足 (Not Sufficient Fund簡稱NSF) 退票,此時銀行均從其銀行存款帳扣除,但企業可能未接獲通知,故未記錄銀行存款之減少,亦即未貸銀行存款,因此須由企業帳上銀行存款餘額將手續費、服務費或NSF退票予以扣除,以便求得正確的銀行存款餘額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錯誤之發生 在記錄銀行存款交易時,可能企業本身疏忽,亦可能銀行作業疏忽,造成錯誤,使得企業帳上銀行存款餘額與銀行對帳單餘額不同 若是企業記錄銀行存款帳發生錯誤,即應由企業銀行存款帳上餘額加以改正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若是銀行作業之失誤,則應由銀行對帳單餘額加以改正。茲分別列示常發生之錯誤如下: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若是銀行作業之失誤,則應由銀行對帳單餘額加以改正。茲分別列示常發生之錯誤如下: 企業之錯誤:企業記錄銀行存款帳時,可能有數字上之錯誤,例如收到現金$2,659而記錄為$2,569或開出支票$3,323而記成$3,332,造成銀行存款多計或少計,故企業之錯誤大致上是數字記錄之錯誤,若多計則應由銀行存款餘額扣除,若少計則由銀行存款餘額加上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銀行之錯誤:銀行發生之錯誤可能是因將別家企業之帳記到本企業帳戶,或企業已止付之支票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銀行調節表之編製 於98年7月31日,安均商店現金帳上之餘額為$12,500,在8月2日收到7月份銀行對帳單顯示7月31日銀行存款餘額為$7,728,經查核有下列數項發現: 7月31日商店有一筆現金收入$3,000已記錄為現金增加,但銀行對帳單並未顯示此筆存款的增加。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檢查已開立支票存根及對帳單,發現尚有下列幾筆尚未至銀行兌現: #100269 $1,200 #100278 800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檢查已開立支票存根及對帳單,發現尚有下列幾筆尚未至銀行兌現: #100269 $1,200 #100278 800 #100312 4,500 對帳單中說明代收之票款面額$5,000以及利息$250已收妥,銀行已貸記於銀行存款帳戶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寄來之對帳單中說明代扣了$30之手續費,$15之支票工本費以及NSF退票$1,255均已借記銀行存款帳戶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寄來之對帳單中說明代扣了$30之手續費,$15之支票工本費以及NSF退票$1,255均已借記銀行存款帳戶 企業開立支票#100275支付貨款$13,580而於現金帳上記錄為$1,358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調整分錄 為使現金帳上之餘額與正確之餘額相符,企業做完銀行調節表後須做調整分錄,可針對企業帳上餘額之加減項目一筆一筆調整,亦可彙總以一個分錄加以調整,先說明分開一筆一筆調整之情況如下: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託收票款$5,000入帳,使銀行存款增加,但同時須沖銷應收票據 利息收入$250使銀行存款增加,同時須承認收入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託收票款$5,000入帳,使銀行存款增加,但同時須沖銷應收票據 銀行存款 5,000 應收票據 5,000 利息收入$250使銀行存款增加,同時須承認收入 銀行存款 250 利息收入 250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手續費$45使銀行存款減少,同時須承認費用發生 手續費用 45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手續費$45使銀行存款減少,同時須承認費用發生 手續費用 45 銀行存款 45 .NSF退票銀行已沖減存款,故商店之銀行存款減少,但沒收到之票款應再向發票人收取,因而產生了一筆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 1,255 銀行存款 1,255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支付應付帳款少計$12,222,造成銀行存款少扣及應付帳款少沖,故調整分錄如下: 應付帳款 12,222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支付應付帳款少計$12,222,造成銀行存款少扣及應付帳款少沖,故調整分錄如下: 應付帳款 12,222 銀行存款 12,222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若將上列每一項調整合起來做一筆調整分錄,其中銀行存款由帳上餘額$12,500, 調至正確餘額$4,228,共減少$8,272,彙總之調整分錄如下: 應付帳款 12,222 手續費用 45 應收帳款 1,255 應收票據 5,000 利息收入 250 銀行存款 8,272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編製銀行存款調節表時須注意,若未兌現支票含有保付支票時,因為保付支票於要求銀行保證時,該存款已被扣除,故縱使持票人未至銀行兌現,對於企業而言,均視為已兌現支票不再列入調整
4-4 銀行存款調節表 此外,屬於上月份之未兌現支票若於本月兌現,則本月編製銀行調節表時,因企業與銀行均已入帳,故不必再予以調節,但若上月份未兌現支票於本月份仍未兌現,則仍須列示於本月份之銀行存款調節表內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