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服务、服务业与服务贸易
第一节 服务 一、服务的基本特征 (一)服务一般具有无形性(intangibility); (二)服务的生产和消费通常具有同时性(simultaneity); (三)服务具有难以贮存性(non-storability or perishability); (四)服务具有很强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 (五)服务具有较强的经验特征(experience feature)和信任特征(credence feature); (六)服务缺乏与产出相挂钩的定价机制(absence of output-linked pricing)。
三大类产品/服务的特征比较 难以 评价 服装 易于 珠宝 家具 房屋 汽车 餐饮 度假 理发 幼儿看护 电视机维修 法律服务 牙齿保健 汽车修理 医疗服务 寻找特征较强 经验特征较强 信任特征较强 三大类产品/服务的特征比较
二、服务:概念界定的经济学说史考察 (一)20世纪中叶之前的服务定义 斯密:(服务)在其发挥职能的短时间内便消失;(服务)很少留下什么痕迹和价值。 萨伊:最早定义了无形产品(服务) ,认为是人类劳动的果实,同时又是资本的产物,从事钻研就得预付资本。 穆勒:服务是指劳动产生的效用且并未固定或体现在任何物体中。 巴斯夏:劳务是一种努力,对于甲来说,劳务是他付出的努力(但不去判断价值同努力是否成比例),对于乙来说,劳务则是需要和满足(劳动等同于人们彼此提供服务)。 马歇尔:人类不能创造物质的东西,一切行业都是提供服务的。 马克思:(服务)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一样也提供自己的使用价值;但是,这种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一名称。
(二)20世纪中叶以来的服务定义 富克斯:服务就在生产的一刹那消失,它是在消费者在场参与的情况下提供的,它是不能运输、积累、贮存的,它缺少实质性。 希尔:服务应定义为某一经济单位(个人或物品)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事先经过该经济单位同意之后由其他经济单位实施的。(批评:保安) 瑞德尔:在服务为服务接受者带来一种变化时,它是提供时间、地点与形态效用的经济活动。超脱了将服务看作是无形商品的传统定义。 佩蒂特:服务表示使用者或其商品的变形,享用服务不包括任何可转移的获得物,只改变经济人或商品的特征。
经济学意义上的服务概念的演变 作者 出 处 斯密(1776)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二篇第三章 萨伊(1803) 出 处 斯密(1776)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第二篇第三章 萨伊(1803) 《政治经济学概论》第一篇第十三章 穆勒(1848) 《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第一编第三章 巴斯夏(1850) 《和谐经济论》第四——六章 马克思(1861-186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即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附录 富克斯(1968) 《服务经济学》 希尔(1977) 《论商品与服务》 瑞德尔(1986) 《服务引致的增长——服务部门在世界发展中的作用》 佩蒂特(1987)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四)“服务”条目
(三)结论 定义服务应考虑三个主要因素:第一,产出特征,即服务主要体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第二,投入特征,即服务涉及到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投入;第三,服务生产的目的,即服务提供时间、空间或(和)形式效用。 内涵和外延
第二节 服务业 一、理论研究中的服务业分类 (一)产业结构分类法 1、三次产业分类法 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 2、四次产业分类法 信息业 3、霍夫曼分类法 消费资料产业、资本资料产业和其他产业 4、工业结构产业分类法 轻工业、重工业(、化学工业) 5、基于资源使用的产业分类法 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
(二) 服务业分类法 分 类 标 准 作 者 生产基础分类 (全部产业) (Production-based classification) 作 者 生产基础分类 (全部产业) (Production-based classification) Fisher-Clark (Fisher,1935; Clark,1940) Fuchs (1968) Sabolo (1975) 消费基础分类 (服务业或服务部门) (Consumption-based classification) Singer (1971) 功能基础分类 (Function-based classification) Foote and Hatt (1953) Greenfield (1966) Katouzian (1970) Browning and Singelmann (1975) U.S. Census Bureau(美国商务部,1984) Riddle (1986) Ochel and Wegner (1987)
Browning and Singelmann(1975) 分销服务 生产者服务 社会服务 个人服务 Ochel and Wegner(1987) 中间市场服务 最终市场服务
(一)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中的服务业分类 二、服务业分类的国际实践 (一)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中的服务业分类 联合国统计署(UNSD)早在1948就编制了《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ISIC),并于1971年、1994年和2009年公布了修订版。目前为ISIC Rev.4。 近年来,ISIC的发展出现一个明显特点,即对经济活动分类的修订主要集中于信息产业、服务业、电子商务的划分和测度。与第三版相比,第四版的门类更多,从A到U共计21个。
(二)北美产业分类体系中的服务业分类 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 已于1998年开始使用,NAICS最重要的变化就是首次将“信息”视为一种产品,并据此定义了信息业。 在NAICS的20个部门中有16个与服务相关;1170 项产业中有565个是以服务为基础的产业;另外还确认了358个新产业,其中250个是生产服务的产业(services producing industries)而不是生产商品的产业(goods producing industries)。
(三)中国产业分类体系中的服务业分类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国民经济统计核算采用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我国从1985年开始采用国民帐户核算体系(SNA),进行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核算,服务业生产核算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从那时开始。我国从1989年开始试行、1993年正式开始国内生产总值使用核算,服务业使用核算作为国内生产总值使用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从那时开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服务业的部门划分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综观三个阶段,存在一个基本的趋势是,服务业的部门划分逐渐细化,即从1993年及以前的9大部门增加到1994年及以后的12大部门,进而又增加到2003年之后的15大部门。
第三节 经济部门“两分法”与“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论争” 一、经济学思维的两分法:感性差异、历史成因和价值歧视 1、感性差异 (一)服务一般具有无形性; (二)服务的生产和消费通常具有同时性; (三)服务具有难以贮存性; (四)服务具有很强的异质性; (五)服务具有较强的经验特征和信任特征; (六)服务缺乏与产出相挂钩的定价机制。
2、历史成因 20世纪30年代费雪和克拉克提出经济增长阶段论和三次产业划分的观点之前,服务业就业与增长问题都未能真正进入经济学研究的视野。古典经济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是农业经济社会向工业经济社会过渡时期,农产品与农业、工业品与工业是古典经济学家关注的焦点,服务与服务业则成为被“遗忘”的角落。20世纪中期以来,服务业异军突起,开始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不言而喻,正是经济结构的现实变化才迫使学界重新思考货物与服务在经济学理论思维中彼此分离的问题。
3、价值歧视 在斯密之前的主要经济思想流派那里,价值概念是变化不定、含混不清的。重商主义者认为,商业特别是对外贸易活动形成价值;重农学派则认为,工商业活动都不形成价值,只有农业才生产纯产品,形成价值。斯密则在这一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性问题上做出了革命性的贡献,他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把价值形成或价值创造问题从各具体部门中提炼出来,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结论:一切生产过程都创造价值;价值只能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价值实体是由参与生产过程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要素之一或三要素共同形成的。
由此,斯密开始把劳动分为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并指出生产性劳动是同生产过程相结合的、生产实物形态的物质产品从而创造价值的劳动;而非生产性劳动则不进入生产过程,不创造价值,其产品是非实物形态的服务。有了这些结论,斯密自认为已经找到了使一个社会的财富尽快增长的“窍门”,即在一个社会总劳动既定的情况下,将劳动量最大限度地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然而,不难看出,斯密的价值规范在以其清晰性与一致性结束原有价值规范飘忽不定状况的同时,却“歧视性地”将“服务”这一本来具有价值的“东西”拒之门外。
二、“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论争 1、重商主义 15世纪——17世纪的重商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作了最早的探索,他们的基本观点是:劳动只有在产品出口给国家带回的货币多于这些产品所值的货币(或者多于为换得这些产品而必须出口的货币)的那些部门,才是生产性的。可以看出,重商主义者事实上把生产性劳动仅仅局限于能赚取金银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对外贸易活动)和生产出口产品的活动。
2、重农学派 重农学派在对待生产劳动这个问题上,抱有与重商主义者对立的信条,即认为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而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部门则是“非生产的”劳动部门,是农业的附庸。重农学派的可取之处在于,它不像重商主义者那样两眼盯住流通领域,而是从生产部门开始问题的考察,并认为农业才创造“纯产品”即剩余价值。重农学派实际上是以农业的资本主义经营来说明资本主义的生产,农业才是唯一的生产部门,他们的理论带有“封建主义外观”。
3、斯密生产性劳动的二重性 同重商主义者和重农学派相比,斯密阐述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视角要宽广得多。但斯密在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给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具有二重性,并且是完全交织在一起的。 第一种定义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性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 第二种定义,则可在他的文献中随处看见,即生产性劳动同时也就是生产物质的、有形的货物的劳动,反之则为非生产性劳动。
三、“两分法”的经济学与哲学思维幻觉 1、经济学幻觉 古典经济学体系的产生与发展强烈地依赖着劳动(要素)价值理论和交换价值概念。由于生产性劳动同非生产性劳动的界分,货物无可争议地拥有同古典经济学既定的逻辑体系相协调的价值基础,但服务则因与非生产性劳动相联系,而被排除在古典价值论的逻辑之外。生产性劳动与物质生产部门相联系,而非生产性劳动则与非物质生产部门相关。这就是服务与货物“两分法”的经济学幻觉。
2、哲学思维幻觉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意识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即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以社会构成体为具体表现的客观存在(人类社会)包括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按生产部门分则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而传统上往往认为物质生产是第一性的,非物质生产是第二性的。现实表明,非物质生产常常与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政府服务),以及意识形态(文化、教育服务等)密切相关。
图3-1 服务与货品“两分法”的经济学与哲学探源 价值规范 劳动的生产性 与非生产性 非物质生产部门 物质生产部门 经济基础 (生产关系总和) 上层建筑 (国家机器) 客观存在 (社会构成体) 意识 (意识形态) 图3-1 服务与货品“两分法”的经济学与哲学探源 (物质生产第一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存在决定意识) (对服务的歧视)
四、几个需要澄清的理论问题 1、关于服务产品的价值是否从物质产品部门转移过来的问题 (一)窄派:固守传统边界,认定只有物质劳动才创造价值,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创造出物品;二是用于交换。因此只有工农业劳动才创造价值。 (二)中派:也认定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但基于现实考虑,他们认为,除了工农业直接生产物品的劳动创造价值外,间接生产物品或提供某种能量的服务行业,也被列入创造价值的行列。 (三)宽派:认为只要是创造出了使用价值,不论其是物质形式的还是非物质的;同时是用于交换的。
2、关于服务提供者的收入是否来自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一直认为,事业单位部门的工资收入是通过对工人和农民所创造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形成的。因为事业单位工作者如教师、文艺工作者、科研人员、干部等其工作具有脑力性和知识密集性,而不是体力性和简单劳动密集性,是非生产性的。 这种思想和政策没有认识到,服务提供者和货物生产者都在进行着使用价值的交换,其背后是价值的交换。
3、关于内容不健康 “服务”的价值问题 这种认识混淆了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价值问题与伦理学的道德问题的界限。 判断一种产品有无价值,只能用经济学的标准考察这种使用机制是否凝结一般人类劳动,而不能杂以道德标准,将这种产品的“善”与“恶”作为无价值的附带条件。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 模式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简称“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模式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简称“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模式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简称“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模式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简称“自然人流动”(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A 国 B 国 模式1:跨境交付 A国的消费者 服务提供者 模式2:境外消费 公司或企业 服务企业 外国附属机构 自然人 服务跨越国境 消费者到国外 提供服务 模式3:商业存在 在A国直接投资 模式4:自然人流动 到A国自营 或B国公司派遣的雇员 雇佣临时就业 图2-5 GATS中的服务贸易定义 资料来源:Manual on Statis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2002, p. 23.
企业、职业、工作 服务生产、服 务工作 制造工作 货物生产业 服务业 (第一、二产业) 产业、行业 (第三产业) 经济物品 有形产品:货物 无形产品:服务 贸易、投资 货物领域 服务领域 统计核算 货物贸易统计 服务贸易统计 图 国际服务贸易基本范畴及其相互关系
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1、BOP服务贸易统计国际服务贸易统计 BOP中经常项目下的“服务”指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交易。一成员的“居民”通常被理解为在该成员境内居住满1年的自然人和设有营业场所并提供货物或服务生产的企业法人。因此,BOP定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服务的跨境交易。将BOP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与GATS的定义进行对比,可知后者把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由前者“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的涵盖范围扩展到作为东道国居民的“外国商业存在”同东道国其他居民之间的交易,即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
2009年国际收支平衡表
BOP的统计分类: 要素服务贸易项目:指对外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润)、利息、国外再投资收益、其他资本净收益。 非要素服务贸易项目:指除资本以外的要素流动所带来的收益。包括运输、旅游、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特许使用项目、其他私人服务。 要素服务=资本账户+金融账户+投资收益 非要素服务=13类服务贸易+职工报酬
非要素 服务贸易 要素 服务贸易
2、FAT服务贸易统计 FAT是外国附属机构贸易(Foreign Affiliates Trade)的英文缩写。按国际公认的标准,应将外国直接投资额占投资总额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列入外国附属机构的范畴。FAT统计反映了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的服务交易情况,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东道国居民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易。FAT分为内向和外向两个方面。别国在东道国的附属机构的服务交易称为“内向FAT”,东道国在别国的附属机构的服务交易称为“外向FAT”。
3、BOP服务贸易统计与FAT服务贸易统计关系 BOP定义的服务贸易指的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跨境的服务交易,它不包含作为居民的外国附属机构与当地居民之间相互提供的服务。因而,GATS定义的“商业存在”这种服务方式难以被BOP统计所反映。因此,FAT统计应运而生。 BOP定义的服务与FAT统计之间虽互为补充,却不能简单相加。原因在于,一方面,FAT统计与BOP统计的范围、内容和记录原则不同;另一方面,FAT统计与BOP统计的部分内容有重叠,两者相加会产生统计内容的重复。 根据WTO的估计结果,目前全球通过“商业存在”模式交易的服务贸易额是传统贸易模式(即跨境交付)的1.5倍,占全部服务贸易的一半。从这一层意义上说,如果讨论服务贸易仅仅局限于BOP项下的部分,那么我们将会对50%的国际服务贸易视而不见。
母国 第三国 东道国 外国附属机构 FAT 居民 居民 居民 (核心是非跨境交易) 商品 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四种模式的BOP统计和FAT统计覆盖 服务贸易模式 相关统计范围 模式1:跨境交付 BOP:运输服务(大部分)、通信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未另行分类的政府服务 模式2:境外消费 BOP:旅游(旅游者购买的货物除外)、在国外港口修理船只(货物)、运输服务一部分(在国外港口对船只进行支持和辅助服务) 模式3:商业存在 FAT: FAT统计 BOP:建筑服务 模式4:自然人流动(或自然人存在) FAT:外国人在国外分支机构中就业 BOP:与劳动有关的流量(职工报酬)
“商业存在”模式在全球服务贸易中的重要性 服务贸易模式 相对比重(%) 模式1:跨境交付 35 模式2:境外消费 10-15 模式3:商业存在 50 模式4:自然人流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