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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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三章 合 同 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章 合 同 法 一般而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某种协议。从法律角度而言,合同是经过一方发出要约和另一方对此承诺而成立的。各国法律都规定,合同的订立必须合法,必须真实。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诚实信用是履行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对于违约的补救办法,各国除了有不少相同的规定之外,还有若干不同的规定。此外,两大法系对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合同的消灭和诉讼时效等均有不同的规定。中国的新合同法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合同法接了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传统合同法构成巨大的冲击,国际电子商务法正在形成与完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与违约的形式; (3)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4)中国新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 (5)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重点问题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消灭 中国的合同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目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国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二)合同的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不是单方面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二、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定义 德国民法典运用“法律行为”这个抽象的概念,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 法国民法典中没有“法律行为”这个抽象的概念,而是运用“合意”(con-sensus)这个比较具体的概念。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英美法国家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的一种“许诺”或“允诺”(promise),而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 英美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的许诺,而 大陆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西方各国的法律对于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归纳起来,各国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有以下六项要求: (1)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约的能力;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4)合同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三、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 两大法律体系在合同法的形式、编制体例以及一些具体的法律原则方面也各不相同。 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一般包含在民法典或者债务法典中。 在英美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这是几个世纪以来由法院以判例形式发展而成的判例法。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论 四、合同的重要作用 合同是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没有合同,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就不能顺利的进行,社会经济生活就不能正常运行。 就国际商贸而言,合同法是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专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因为企业的全部经济贸易活动都是通过订立各种合同而进行的,每个业务环节都离不开合同,有时,一笔交易往往需要签订若干个合同才能达成与完成。由此可见合同法的重要性。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与承诺。 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可以从当事人的行动推定他们的意思。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定义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其相对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凡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称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要约引诱 又称为邀请要约 或要约邀请,  又称为邀请要约 或要约邀请,  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是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  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  如果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那么,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一般而言,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不受要约的约束,并不因此而承担了必须承诺的义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是否能反悔,是否能把要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销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产生于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至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这段时间,至于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将其要约撤回或变更,则是没有疑问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旦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是否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  在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是否可以撤销其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对于这种情况,英美法、德国法与法国法有各自不同的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1)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约撤销。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要约。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3)法国法。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是可以撤销要约的。法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国的法院判例认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也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将要约撤销,但是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的期限,但是如果根据具体的情况或正常的交易习惯,要约视为应在一定的期限内等待者,如果要约人不适当地撤销要约,那么,亦必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4)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了一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不能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3.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消灭或失效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2)要约因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从什么时候起生效,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根据西方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承受了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有很大的分歧。两者的不同规定表现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1)“投邮主义”(mail-box rule)。 (2)“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3)“了解主义”(knowledge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1)“投邮主义”(mail-box rule)。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大陆法中的德国法,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采用了与英美法不同的原则。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knowledge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即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其生效之前才能撤回,其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根据英美法的有关判例,由于其认为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因此,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就不能撤回其承诺。 根据德国法,由于其认为承诺的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因此,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原则上仍然可以撤回承诺,只是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提前到达要约人,才能把承诺撤回。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对价与约因(consideration and cause) 有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件。 对于这项要件,英美法称之为“对价”,法国法称之为“约因”,并以有无对价或约因作为区别有诉权的合同(actionable contract)与无强制执行力的约定(unenforceable pacts)或社交性的协议(social agreement)的一个根本标志。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英美法的对价 英美法把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签字蜡封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并把它交给对方而作成(signed,sealed and delivered)的,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用的形式(form),不要求任何对价; 另一种类型是简式合同(simple contract),它包括口头合同与并非以签字蜡封式作成的一般的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有对价,否则就没有约束力。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具体地说,对价包含三层意思: (1)从对价与诺言的关系看,对价是受诺人为使诺言人的诺言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向诺言人提供的一种与诺言相对应的报偿。 (2)从交易条件看,所谓对价,是指合同标的物是互为有偿的,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例如,商品或服务就可以用价格计算或衡量。 (3)从法律意义看,所谓对价,是指一种相互关系,即买卖双方在法定范围内互有权利与义务,都必须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promisee)。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为了适应当代商业发展的需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9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修改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此外,美国法为了防止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缺乏对价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还形成了一项所谓“不得自食其言”(promissory estoppel,诺言禁止反悔)的原则。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此外,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即“有理由认为是诱发了行为或限制了行为的诺言”这一条,对此作出了以下规定:“如果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或某一第三人实施行为或限制行为,同时,该诺言在事实上诱发了此种行为或限制行为,那么,如果只有通过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使不公正得到避免,该诺言就是有约束力的。就违背诺言而准许的补救仅限于为维护正义而要求的范围。”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上述定义规定了构成“自食其言”的各项要件,以及受诺人可以据此请求救济的范围: (1)诺言人向受诺人作出了某种许诺; (2)诺言人预见或理应预见该诺言会使受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限制行为; (3)该诺言事实上导致受诺人的行为或限制行为,从而导致受诺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在该诺言与受诺人蒙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4)只有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维护公正,这一要件强调,诺言人在主观上有错误,即他知道或理应知道,如果他自食其言,将会使受诺人蒙受损失,而受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他对该诺言给予信赖,并根据这种信赖在采取行为之前是具备应有的谨慎的; (5)受诺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比通常的救济如合同的救济与侵权行为的救济更加严格的限制。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法国法中的约因 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 根据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immediate and direct)目的。 在双务合同中,存在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给付的关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三)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没有采用约因原则。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制度,这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原因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利益。 德国法虽然不把“原因”(即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实际上,“原因”在德国民法的其他方面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在英美法与法国法中称为“准合同”(quasi contract),美国法有时称其为“偿还法”(law of restitution)。其名称虽然不同,但是法律效果则是一样的,都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或对价,双方当事人不能成立合同关系,受益人必须归还从他人处取得的财产或利益。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准合同不是合同。 准合同是法律上的默示合同。 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事实上的默示合意。 准合同是因为不当得利的行为而发生的。 准合同的理论能够在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能提供适当的救济时为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衡平法上的救济,从而实现法律上的公正。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形式 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上不要求根据特定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西方各国法律之所以对某些合同要求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订立,其目的与作用有两个: 一是用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是用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是用以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法国法 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作为证据要求。 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根据其职权宣告不按法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二种情况是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外,法院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证据。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地规定,不根据法律规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这并不是说,德国的法律要求一切合同都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三)英美法 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与简式合同两种。 签字蜡封合同是要式合同,这种合同无须对价,但是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订立。 简式合同必须要有对价。 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 。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根据英国的判例,下列三种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 (1)没有对价的合同; (2)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3年的合同; (3)转让船舶的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简式合同是指必须有对价支持的合同,但是不等于完全是不要式的合同。 根据英国法,以下几种简式合同是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的,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 (1)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 (2)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1条明确地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证言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该公约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特点,因为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形式合同。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第11条提出了保留,声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四、合同必须合法 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承认,“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与“意思自主”(autonomy of will)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契约自由,是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以自由地与订约对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在总则中原则性地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然后,把违法、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问题,同合同的原因(即约因,下同)与标的联系在一起作出规定。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区别在于,德国法不具体规定是合同的标的违法还是合同的约因违法,而是着重于法律行为与整个合同的内容是否有违法的情况。 以上所说的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属于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范畴。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一项有效的合同必须具有合法的目标或目的。凡是没有合法目标的合同就是非法的(illegal),因而是无效的。 在英美法中,违法的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成文法所禁止的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违反普通法的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根据某些英美法学者的分类,以下三种合同属于非法: 1.违反公共政策(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的合同 2.不道德的合同(immoral contract) 3.违法的合同(illegal contract) 4.合同违法的后果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五、合意必须真实(reality)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mistake)或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是在受欺诈(fraud)或胁迫(duress)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 对于这种合同应当如何处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一方或者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能以此为理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该合同,这是合同法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错误 1.法国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都可以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1)关于标的物的性质方面的错误。  1.法国法 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都可以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1)关于标的物的性质方面的错误。 (2)关于涉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错误。 法国法认为,动机上的错误原则上不能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下列两种错误都可以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1)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即表意人在订约时是在错误的影响下作出意思表示的。 (2)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例如,把美元误写作英镑。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3.英国法 英国普通法认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只有当该项错误导致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或者虽然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上(vital matters)都存在同样的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4.美国法 美国法同样认为,单方面的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至于双方当事人彼此都有错误时,亦仅在该项错误涉及合同的重要条款、认定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性质、数量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1.法国法与德国法 法国法与德国法对欺诈的处理有不同的原则。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的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即诈欺的结果将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根据这一规定,诈欺的结果导致撤销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英美法 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1976年《英国不正确说明法》(Misrepresentation Act,1976)把不正确说明分为两种:  一种称为“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另一种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所谓“不正确说明”(misrepresentation),是英美法的术语,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虚假的说明。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上的吹嘘(puffing),也不同于普通的表示意见或看法(opinion)。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根据英国法的解释: 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是出于诚实的相信有其事而作出的,就属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    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是出于诚实的相信有其事而作出的,就属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    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并非出于诚实的相信有其事而作出的,则属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 英国的法律对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在处理上是相当严厉的,蒙受诈欺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三)胁迫 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各国的法律都一致认为,凡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因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表达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意思表示的效果。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六、合同的解释 (一)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 关于如何解释合同的问题,历来存在两种对立的方法:    一种方法是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intention or will),而不拘泥于文字;    另一种方法是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expression or declaration)为依据。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前者称为“意思说”(will theory),它是以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为根据的。    这种理论认为,当事人的内在意思是产生、变更与消灭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根本因素,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所以,应当把“意思”放在第一位,把“表示”放在从属的地位。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后者称为“表示说”(declaration theory),它是以维护法律秩序为出发点的。    这种理论认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非他人所能得知,只有表示出来的意思才能作为解释他们的合同的根据。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般而言,在解释合同时: 法国法采用“意思说”, 英美法采用“表示说”,  法国法采用“意思说”,  英美法采用“表示说”,  德国法原则上采用“意思说”,但是在涉及商事方面的问题时也有例外。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在合同成立前与合同成立时的口头协议,是否能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坚持表示说的原则。这项原则称为“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口头证据规则” 有一些例外的情况。例如,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 (1)涉及书面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 (2)涉及书面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3)在书面合同订立以后,可以用口头协议更改,但是该口头协议必须有对价,而且必须符合欺诈法的要求。 (4)如果书面合同的文字有含混不清之处或遗漏,也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证据予以解释,但是口头证据不得与书面合同的条款相抵触,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英国和美国法院不轻易地作出接受口头证据的决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二)关于对共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的解释 现代西方国家一些大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不是与交易对方逐项商定合同的条款,而是事先就印备了一套文件,具体地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对方同意签字,合同即告成立。这种文件有人称为“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款”,有人称为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或标准合同(standard contract)。 所谓附合合同,实际上就是完全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好的一种标准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共同条件或附合合同有两个问题: 第一,它是否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第一,它是否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第二,如果这种合同的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在对方身上,法官是否能以“违反诚实信用”或违反公共秩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某项条款无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1.德国法   根据德国法,某些经济行业拟订的共同条件必须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这些行业主要包括空运、保险与储蓄银行等。至于其他行业所拟订的共同条件,则由法院进行监督与解释。德国法院一般承认共同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并认为当事人应当受共同条件的约束。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法国法   法国法院在决定共同条件是否已吸收入合同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时,主要是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这些共同条件,或者是否只要加以注意就能够知道其内容,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该共同条件就成为合同的内容。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3.英国法    过去,英国成文法很少有关于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但是自60年代以来,这方面的立法大大地加强了。例如,1960年《英国公路运输法》规定:免除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对旅客人身伤害与死亡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又如,1973年《英国货物供应默示条款法》规定:在消费性合同中,限制对货物的瑕疵提出请求救济的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除成文法的规定外,英国法院对共同条件的审查主要集中于其中的免责条款。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4.美国法 美国法对共同条件的态度及处理方法与英国法有所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美国法对共同条件的态度及处理方法与英国法有所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共同条件是否已被吸收入合同的问题,美国法院的要求比英国更加严格; (2)美国法院公开以共同条件的内容违反公共政策或“显失公平”(unconscionab1e)为理由,宣告这种条款无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美国法院认为,凡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共同条件都是无效的。这项标准主要适用于公用事业企业,例如,电话电报公司、仓储公司、机场、托运公司与医院等。这些企业大多数是私营的。根据美国法,这些企业不得拒绝与别人订立合同,也不得免除其因疏忽引起的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的第2-302条的内容如下:  (1)如果法院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认定某项合同或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得拒绝强制执行该项合同,或者不执行显失公平的条款而仅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或者限制任何显失公平的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2)如果法院受理主张某项合同或合同的某条款显失公平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机会,让其就商业背景、目的和后果等问题提出证据,以帮助法院作出判决。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美国统一商法典上述所谓“显失公平”(unconscionable)的概念,是指基于一般社会的或经济的观点,包括公共政策之类,或者是就特定的商事交易的规矩惯例,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整个合同或者是某项合同条款偏袒一方当事人(one-sided)到了可以视为不法的程度。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现代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包括: “实质性显失公平” (substantial unonscionability)与  “实质性显失公平”    (substantial unonscionability)与  “程序性显失公平”    (procedual unconscionability)。 前者主要强调合同的条件不合理的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  后者主要强调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作出有意义的选择(meaningful choice),包括他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理解合同的内容,或者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完全没有与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实质性显失公平判例: “琼斯诉明星信贷公司案” :  原告以900美元的价格从一家商店购买了一件家用制冷设备。这项买卖是通过第三方贷款,再由买方分期向第三方偿还贷款进行的。初审法院发现,这台制冷设备的最高零售价为300美元。纽约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说:“问题在于,在本案中,把一台零售价为300美元的制冷设备按900美元出售(其中包括信贷费和18美元的销售税),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显失公平?本法院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肯定,300美元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900美元一听就知道很贵。这两个数字之差真是大得不能再大了,仅信贷费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了100美元以上。这笔费用本身就足以支持本法院作出这项买卖显失公平的判决。”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程序性显失公平判例“达纳汽车行诉宇宙保险公司案” :    在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4年审理的“达纳汽车行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种汽车保险,对原告公司与原告的承租人的汽车进行责任险保险,原告后来发现,该保险单的条款对原告十分不利,并向被告指出了这一问题。不久,原告的一个承租人在驾车时发生了事故,根据保险单的条款,被告只须支付全部赔偿金(6万美元)的四分之一,而原告则须支付其中的四分之三。    上诉法院认为,尽管该保险单的内容与保险代理人的表述不一致,原告也不能得到赔偿,因为他没有阅读过这张保险单。    而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则否定了这种观点。最高法院指出:通常的保险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是附意合同,其大多数条款由“锅炉钢板”(指合同中无法协商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则相互呼应,成为一个严密的体系,如同锅炉钢板一样)构成,不仅其买方既没有读过也不能理解其内容,就是卖方的代理人也常常不能完全理解其含义。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5.中国法 中国《合同法》中也有了“显失公平”的条款。该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各国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应履行的合同的义务,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就是说,合同当事人都必须受合同的约束,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也明确地规定,债权人根据债务关系,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这里所谓的给付,是指履行合同的内容。德国法还将“诚实信用”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项基本条件。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根据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根据英国、美国的法律与判例,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履约的时间,而时间又是该合同的要件时,当事人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根据英美法,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叫做“提供”(tender)。 所谓“提供”,是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 提供包括提供货物或其他财产,也包括提供应支付的款项。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提供的款项,则不能解除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可以产生以下三种重要的法律后果: (1)如果该项债务有担保利益,例如,以抵押作为该项债务的担保等,则自债权人拒绝适当提供给他的款项时起,该项担保利益即告消灭; (2)该项债务的利息亦自债务人提供款项之日起停止计算; (3)如果债权人日后就该项债务提起诉讼,不能取得高于原来提供的金额时,则必须负担诉讼的费用。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二、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上述情况下,除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出现不可抗力事故,卖方可以不负责任外,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应负违约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在如何构成违约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重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  (一)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  (二)关于催告(putting in default)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关于过失责任的原则 大陆法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大陆法的解释,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来源于罗马法。罗马债务法有两项责任原则:  一项原则叫做过失;另一项原则叫做故意。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罗马法的上述原则基本上被德国法采纳。德国法认为,构成违约的情况必须有可以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法国民法典也以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与此相反,英美法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构成违约,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二)关于催告(putting in default) 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 催告是大陆法的一种制度,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根据大陆法的解释,催告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催告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的一方承担; (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届满后,不向债务人作出催告,就表示他不打算追究债务人延迟履约的责任。 英美法没有催告这个概念。英美法认为,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债务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于合理的期间内履行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请求债务人赔偿由于延迟履约所造成的损失。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三、违约的形式 (一)大陆法 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两类: 一是给付不能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二是给付延迟 (delay in performance)。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1.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德国民法典把给付不能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两种不同的情况。 所谓自始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就不可能履行; 所谓嗣后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是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从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6条的规定,凡是以不可能履行的东西为合同的标的者,该合同无效。换言之,如果属于自始不能的情况,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或可得而知该标的是不可能履行的,则对于信任合同有效而蒙受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嗣后不能情况,必须区别是否有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1)非因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德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在债务关系发生后,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得免除给付的义务。” (2)由于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德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因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赔偿因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 (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给付不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自己不能履行应履行的给付者,双方均可以免除其义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给付延迟 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这里同样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没有过失的履行延迟;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有过失的履行延迟。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催告是债权人就履行延迟请求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法国民法典以不履行债务与延迟履行债务作为违约的主要表现形式。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二)英美法 与大陆法不同,英国法把违约分为: 违反条件(breach of condition)与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两种情况,并针对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救济办法。 此外,在英美法中还有“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这个独有的概念。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根据英国法的解释,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条件”,即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英美法中,“条件”一词还有另外一种意思。它用来指称以某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与否决定是否生效的那种合同规定。从这种意义上说,英美法把条件分为以下三种: (1)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 (2)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 (3)后决条件(condition subsequent)。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在英美法中,“条件”一词还可以用于指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从这种意义上说,英美法把合同的约定事项分为两种: 一是明示(express)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条件; 二是默示(implied)条件,是指根据法律或根据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含在合同中的条件。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大陆法有时也使用“条件”这个术语,但是大陆法中的条件是指将来不一定发生的某种不确定的事件,视其发生与否将产生或消灭某些法律效果。大陆法把条件分为: 停止条件与 解除条件两种。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违反担保 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只能向违约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担保也有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担保, 默示担保是指根据法律或根据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理应包含在合同中的担保。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在英国法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下列两者之中作出选择: 可以根据违反条件处理,即要求解除合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把违反条件作为违反担保看待,即不解除合同而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就对方违反担保要求损害赔偿。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3.违反中间性条款(breach of intermediate terms) 英国法对违反合同传统上采取两分法的处理办法:不是违反条件,便是违反担保,两者必居其一。 近年来英国法院通过判例发展了一种新的违约类型,称之为“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以有别于“条件”与“担保”条款。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4.预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行为表示,也可以用言词或文字表示。当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以立即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不必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时才采取行动。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5.履行不可能 (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英美法也有履行不可能的概念。履行不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就不可能履行;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了使合同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前者相当于大陆法的“自始给付不能”,后者相当于“嗣后给付不能”。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1)订约时合同就不可能履行。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标的物是存在的,但是实际上该标的物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属于无效,因为这是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错误”,以共同错误为依据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不可能。根据英国判例的解释,如果在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原则上并不因此免除允诺人的履行义务,即使这种意外事故不是由于允诺人的过失造成的,允诺人原则上仍然必须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与非根本违反合同两种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5条对何谓根本违反合同所作的定义是: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合同对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该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办法。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办法:(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的货物;(2)买方可以撤销合同,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该公约对预期违约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之后,一方当事人鉴于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的缺陷,或者从对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看出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的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显然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在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实际履行,也称为具体履行或依约履行,有两种意思: 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1.德国法 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凡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必须指出的是,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以实际履行作为不履约的主要救济办法,但是实际上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的情况是很少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法国法 法国法也承认,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则债权人有权提起实际履行之诉。 法国法区别 “作为与不作为之债”(obligation to do or not to do)与“给付财产之债”(obligation to give)。 法国已于1867年通过法律废止对债务人实行人身监禁。但是,为了加强实际履行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从19世纪以来,法国法院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强制手段,称为“不履行判决罚金”。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3.英美法 英美法对待实际履行的态度与大陆法有所不同。英美法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的义务,对方的惟一权利是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普通法是没有实际履行这种补救办法的。 一般而言,在涉及土地买卖或公司债券的交易时,英国和美国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为执行法院的判决,英国高级法院规则(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与美国联邦与各州的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对被告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判决的办法。例如,英国法院把许多行为作为“藐视法院”(Contempt of Court)的行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就是其中之一。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6条对实际履行合同的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如果按照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他方履行某项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实际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受本公约支配的类似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二)损害赔偿(damages) 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2)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3)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以负责的原因所造成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无过失为条件,也不以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如果违约的结果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虽然无权要求实质性的损害赔偿,但是他可以请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即在法律上承认他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损害赔偿的方法 损害赔偿的方法有回复原状(restitution)与金钱赔偿两种。 所谓回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原状。这种方法可以完全达到损害赔偿的目的,但是实行起来不太方便,甚至不可能做到。 所谓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金钱弥补对方所受到的损害。这种方法便于实行,但是有时不能完全满足损害赔偿的本旨。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德国法对损害赔偿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英美法称之为“金钱上的恢复原状”(pecuniary restitution)。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3.损害赔偿的范围 这是指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这有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称为约定的损害赔偿; 一种情形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时,由法律作出确定的,称为法定损害赔偿。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两个方面。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合同规定的合法利益,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遭受损害。 所谓所失利益,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本应能够取得的利益,但是因为债务人的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法国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的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与所失可获得的利益。 英美法认为,计算损害的基本原则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的地位。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近代英国法律中关于计算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是由英国法院在“哈德里诉巴辛达尔案”中的判决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该案的案情是:一家磨坊的机轴破裂了,磨坊主把坏轴交给承运人,委托他找一家工厂重做一个新的机轴。承运人交货迟延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新的机轴,因而使磨坊停工的时间超过了必要的时间。磨坊主要求承运人赔偿由于延迟交付机轴造成的利润损失。但是由于磨坊主并未预先告知承运人如果不能及时把新机轴送到将产生利润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承运人对迟交期间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法院在作出这一判决时,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提出以下两项原则: (1)这种损失必须是自然发生的(arise naturally),即根据违约事件的一般过程自然发生的损失; (2)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为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合理预见到的(reasonably foresee-able)。 在上述案例中,磨坊主并未预先把迟交机轴可能产生的利润损失告知承运人,后者无从合理地预见会产生这样的后果,他可能认为磨坊主有备用机轴,不会因迟交新机轴而停工,因此,承运人对由于延迟交货造成的利润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违约的一方可以预见他的违约行为将引起利润损失,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违约者可以要求赔偿利润损失。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三)解除合同(rescission) 1.解除权的发生 罗马法原则上不承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在买卖法中则允许卖方在买方没有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价金时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债的产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形式是合同。由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往往形成相互对应的两个债权关系,这就叫做双务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在法国民法典中,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所订定的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 德国法也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包括履行不可能、履行延迟、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四种情况。 英美法与大陆法有所不同。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两种不同的情况,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是违反担保,则对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西方各国法律的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另一种是无须经过法院,只需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法国法采取第一种办法。《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债权人解除合同,必须向法院提起。 德国法采取第二种办法。《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英美法认为,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他可以宣告自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并且认为合同已经终了,无需经过法院的判决。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3.关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第545条规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妨害损害赔偿的请求。 英美法也认为,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或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与上述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5条与第326条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在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之间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享有两种权利,即两者不能就同一债务关系并存。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4.解除合同的后果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一经解除,其效力即告消灭。但是,这种消灭的作用是溯及既往,还是指向将来,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法国法认为,解除合同是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未履行的债务当然不再履行,即使已经履行的债务,也因缺乏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 《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在解除合同时,各方当事人互负返还其受领的给付的义务。如果已履行的给付是劳务的提供或以自己的物品供对方利用者,因无法恢复原状,则应补偿其代价。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英国法认为,由于违约造成的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abinitio)无效,而只指向将来(in future),即只是在解除合同时还没有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 美国法认为,解除合同应产生回复原状的效果。各当事人均应把他从对方取得的东西返归给对方,尽可能恢复原来的状态。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四)禁令(injunction)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发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的规定(negative stipulation),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英国和美国法院仅在下列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 (1)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 (2)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五)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1.大陆法中不同性质的违约金 就违约金的性质而言,大陆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违约金: (1)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具有惩罚的性质。 (2)作为预定损害赔偿总额的违约金。法国法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属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德国法认为,法院有权对违约金予以减少或增加。 法国法在过去一直认为,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加或减少。 但是,1975年7月第75-597号法律对上述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新修改的第75-597号法律规定:“如果赔偿数额明显过大或过低时,法官得减少或增加原约定的赔偿数额。一切相反的约定视为未订。”《法国民法典》第1231条还规定,凡主债务已经一部分履行者,法官得酌量减少约定的违约金。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3.英美法对违约金的态度 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不能予以惩罚。因此,英国和美国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条款,首先要区别这一金额是作为罚金(penalty),还是作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适用于这种条款的法律规则《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Contract Clause for an Agreed Sum Due Upon Failure of Performance)(以下简称《统一规则》)。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联合国大会于1983年通过决议,建议各国郑重考虑,可以采用样板法的方式或订立国际条约的方式将这些规则付诸实施。 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统一规则》适用于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取得约定金额的国际合同(international contracts),不论此项约定的金额是作为罚金还是作为赔偿金(compensation)。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2)实体规定。《统一规则》的实体规定有以下几项: 第一,如果债务人对不履行合同没有责任,债权人无权取得约定的金额。 第二,如果合同规定,一旦延迟履行,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债权人在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的同时,还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三,如果合同规定,当出现延迟履行以外的不履约情况时,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约定的金额,但是,如果约定的金额不能合理地补偿不履约造成的损失,则债权人有权在要求履行合同的同时,要求支付约定的金额。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如果债权人有权取得约定的金额,则在该项约定金额所能抵偿的范围内的损失,债权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损失大大地超过约定的金额,则对于约定的金额不能抵偿的部分,债权人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五,除非约定的金额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很不相称,法院或仲裁法庭均不得减少或增加合同约定的金额。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五、情势变迁、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与不可抗力(Force Majure) (一)情势变迁原则 所谓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包括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等)的一项法律原则。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情势变迁原则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合同基础论”,即认为合同的有效性应当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为条件。 大陆法虽然承认情势变迁原则,但是在民法中对于情势变迁的效力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国法院对以情势变迁为理由要求免除履行合同的抗辩要求很严格,一般不容易予以接受。法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只有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可预料的以及使债务人在相当期间内不可能履行合同的障碍,才能解除债务人的履约义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的术语,它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 所谓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并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根据英国的法律与判例,下列情况往往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1.标的物消灭 2.违法 3.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4.政府实行封锁禁运与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三)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以下意外事故: (1)它们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它们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3)它们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这种事故是无法预见的、无法避免的与无法预防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水灾、风灾、旱灾、大雪与地震等;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例如,战争、罢工与政府封锁禁运等。至于应当把哪些意外事故列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自行商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解除合同; 一种情况是延迟履行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合同的消灭(discharge of contract)是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各国则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之内,作为债的消灭的内容之一。 英美法与大陆法不同,英美法在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中没有“债”这个总的概念。因此,英美法没有债的消灭的规定,而只有合同的消灭的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一、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大陆法各国除了认为合同的撤销、解除以及履行不可能等,均可以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外,还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对债的消灭的各种原因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告消灭: (1)清偿;(2)更新; (3)自愿免除;(4)抵消 (1)清偿;(2)更新; (3)自愿免除;(4)抵消 (5)混同;(6)标的物灭失;(7)取消; (8)解除条件成就; (9)时效完成。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清偿;(2)提存;(3)抵消;(4)免除。 日本民法典把债的消灭的原因规定为五项,前四项均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相同,第五项是混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一)清偿(payment) 所谓清偿,是指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货,买方向卖方支付价金,这都叫做清偿。各国的法律都一致认为,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 清偿一般是指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西方各国的法律原则上都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清偿的标的物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例如,借钱还钱,借米还米等。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清偿其债务。 此外,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几种债务,而且债的种类相同,但是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却不足以清偿全部债额,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一个问题,即该项给付究竟应抵偿哪一宗债务呢?大陆法称之为清偿的抵充。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二)提存(deposit)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存在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根据大陆法的解释,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受领迟延。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提存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债务人免除责任。债务人一旦把应给付的物品寄存在提存所后,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所收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 (2)风险转移。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后,其风险就由债权人承担,如果发生损坏或灭失,则债务人概不负责。 (3)费用负担转移。提存物寄存在提存所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债权人负担,但是债务人取回提存物后,则不在此限。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债务人在提存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债权人。 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所之间的寄托合同,同时又具有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性质,它使债权人取得直接向提存所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务人也有权取回提存物,但是如果他已放弃取回权,或债权人已向提存所表示接受提存,或经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并将判决通知提存所后,债务人就不得取回其提存物。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三)抵消(set-off) 抵消,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同时均已届清偿期,因此,双方都可以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抵消是债的消灭的方式之一,其优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手续方便,可以避免交换履行。 (2)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采用抵消的方法可以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不公平的结果。 抵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法定抵消。 二是以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抵消。 三是约定抵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四)免除(release)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 免除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法国法与德国法认为,免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德国法还认为,免除是抽象的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相互独立; 日本民法典则认为,免除是单独行为,只要债权人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债的关系亦可归于消灭。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五)混同(merger)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1)民法上的继受。 (2)商法上的继受。 (3)特定继受。 此外,各国的法律都承认,时效完成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二、英美法关于合同消灭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二)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三)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四)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英美法认为,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成立的,因此,它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解除。 以协议方式消灭合同权利与义务有各种不同的做法: 1.以新的合同代替原合同(substituted contract) 2.更新合同(novation) 3.根据合同自身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 4.弃权(waiver)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二)合同因履行而消灭 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合同一经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三)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违约有三种情况: (1)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 (2)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动使履约成为不可能; (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都有可能使对方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标准是看上述违约行为是否涉及“合同的根基”(to the root of the contract)。 因为英美法把违约行为分为两种,一种叫做违反条件,另一种叫做违反担保。 如果违反担保,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违反条件,即涉及合同的根基,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四)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在英美法中,有一些法律规定可以使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归于消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合并 2.破产(bankruptcy) 3.擅自修改书面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三、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 (一)什么是时效 时效,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从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时效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关于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文件发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各个法律领域中均有时效的规定,例如, 法律文件的时效; 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刑事方面的追诉时效等。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时效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保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如果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长时间之后,无人提出异议,法律就承认善意占有人的所有权,嗣后不能再提出异议。 (2)避免在举证上发生困难。因为年代越久远,证据越容易湮没,一旦发生诉讼,搜集证据与提供证据都会有很大的困难。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大陆法系把时效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关于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消灭时效是关于诉权的制度,即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诉权即归于消灭。 英美法则没有这种区分。在英美法中只有一种时效,就是诉讼时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关于消灭时效的效力,各国法律的解释略有不同。 有的国家认为,在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本身即归于消灭。 有的国家则认为,在消灭时效完成后,只是使请求权(即诉权)归于消灭,但是权利本身依然存在,这种权利是没有诉权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之债。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二)各国的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大陆法各国将消灭时效期间分为普通期间与特别期间两种,前者较长,后者较短。 英美法国家则有不同的区分方法。根据1939年《英国时效法》(Limitation Act,1939)第2条的规定,简式合同的时效期间为6年,签字蜡封式合同的时效期间为12年。如果请求权中包括了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者,其时效期间为3年。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合同订有履行期,则自履行期到临,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 (2)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的期限,则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3)由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计算。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2.诉讼时效的中止(suspension) 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发生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事故,阻碍了他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法律允许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即阻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诉权的这段时间,不记入时效期间之内,等该事故消灭以后,时效期间再继续进行,这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止。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3.诉讼时效的中断(interruption)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如果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不算,等法定中断的情况终结之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这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起诉。 (2)承认(acknowledgment)。 (3)部分履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4.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 诉讼时效是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予以延长或缩短,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有些国家认为,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予以延长或缩短,例如,《瑞士债务法典》第129条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认为,时效期间虽然不能延长,但是可以缩短。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四)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制度上的主要分歧 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英美法将时效称为“limitation of action”,意思就是“对诉讼的限制”。 大陆法则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是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加以规定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五)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74年6月1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了外交会议,订立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以下简称《时效公约》)。 参加该公约的大约有70个国家。该公约已经生效。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时效公约》第一次在国际上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时效期限作了较为详细的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定义与适用范围 2.时效期限及其起算与计算 3.时效期限的变更与延长 4.时效期限的停止计算与重新计算 5.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六)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美国统一商法典在“买卖”篇的最后一条,即第75条,专门就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作出了4项规定。 (2)关于诉因发生时间的具体计算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一旦违约行为发生,诉因即发生,即使受损害方不知悉违约行为的发生也作出如此处理。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四节 合同的消灭 (3)基于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因实体法以外的理由被驳回,在被驳回的6个月内,可以另提起诉讼。 (4)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本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本法典生效之后发生的诉因。在这方面沿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一、1999年以前的合同法 1999年以前,中国的合同法见之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 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单行法规中。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债权与民事责任等内容。 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所有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主要涉及国内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经济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以及合同的管理等内容。该法还对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科技合同等10种经济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该法的适用范围很广,除上述列举的10种经济合同外,还适用于其他各种国内经济合同,但是不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主要包括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与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该法适用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涉外经济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除此之外,中国还颁布了一些专门对某种特定类型的合同作出规定的单行法规,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技术引进合同作出了某些具体的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二、中国的新合同法 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中国新合同法的“新”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总则”第一章第3条与第6条中分别增加了自由订立合同———“契约自由”以及履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等; (2)在第二章第13条中,正式规定了对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在分则中,对买卖合同等格式合同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 (4)在附则(最后一条,即第428条)中,明确地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 三、新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总体而言,中国新合同法具有下面四个特点。 1.体系相对完整 2.责权明确突出 3.形式适时更新 4.借鉴合理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分类 简单地说,电子商务就是用互联网做生意。对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大致有以下四种说法: (1)可以称为在电子形式下的商品与服务的商业交易; (2)一般是基于数字化信息的处理与传输,既包括文本、声音与图像,也包括机构与个人的所有与商业行为有关的交易形式;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3)是有关电子化的商业行为,既包括文本、声音与图像的数据处理与传输,也包括商品与服务的电子商贸,还包括数据的在线传输、电子资金的转移或转账、电子单据的传输、商品的拍卖、对工程的设计,以及对消费者的直接营销与售后服务等; (4)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并且完成的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与金融活动,以及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等。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商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电子商务包括所有以电子形式发生的商务与金融交易活动,例如,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电子资金转移或转账(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EFT)与各种信用卡交易; 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狭义的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根据交易商品与服务的特点进行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分为有形电子商务与无形电子商务两种。 第二种类型是根据交易主体分类,可以把电子商务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商法的影响,最直接的领域是与运用EDI有关的国际贸易,主要表现在运输单据(提单)与合同的磋商与签订方面。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这种新的交易方式迅速传播并日益普及。这种全新的无纸化交易,对长期以纸单据为中心的传统商法的一系列法律与法规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与影响,由此出现了许多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法首当其冲。 1.合同的形式问题 2.合同的证据问题 3.合同的签字确认问题 4.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三、美国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上的有关立法 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公布一份长达30页、题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的报告。 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在因特网上交易的免税法案。 2000年6月30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在网上电子签名的法案,使网上签名与钢笔和圆珠笔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影响下,欧美日与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电子商务法。 欧洲联盟也于1999年11月正式通过了关于电子签名的指令。 各国还对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与保护知识产权等有关问题达成了协议或召开了会议。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四、电子商务示范法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data message)的示范性法律。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使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会引起一系列有关的法律问题。对此,《电子商务示范法》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1.关于合同形式的要求 2.关于合同签字的确认 3.关于合同的原件 4.关于合同证据的价值 5.关于合同的保留 6.关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7.关于合同的承认 8.关于数据电文的收到 9.关于数据电文收发的时间与地点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 五、中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对数据电文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0条)。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第26条第2款)。 (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33条)。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关键术语 1.对价与约因 2.“投邮主义”与“到达主义” 3.错误、诈欺与胁迫 4.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 5.轻微违约、重大违约与根本违约 6.相互给付与给付不能 7.债的消灭 8.诉讼时效 9.电子商务 10.《电子商务示范法》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要约?要约与邀请要约有什么区别?要约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或者撤销要约? 2.什么是承诺?英美法与大陆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有什么不同的规定?两者对承诺的撤回又有什么不同的规定? 3.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得到哪些方面的补救? 4.简要叙述我国新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以及对数据电文合同的有关规定。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

主要参考书目 1.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第二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判例选评第一章第二节、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六节.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七章第五节.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4.吴兴光编著.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第六章第二节与第十章第四节.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曹祖平主编.国际商法英语读物(Chapter Two).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法学教授公丕祥代表解析新合同法”,《中国青年报》,1999年3月10日。 2019年4月11日11时11分 第三章 合 同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