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信用狀實務 第一節 信用狀之簽發 第二節 信用狀之接受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第四節 信用狀之修改 第五節 信用狀之轉讓 第一節 信用狀之簽發 第二節 信用狀之接受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第四節 信用狀之修改 第五節 信用狀之轉讓 第六節 信用狀實例
第一節 信用狀之簽發 進口商申請開狀之程序: 一、辦理融資開狀額度 二、填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開狀銀行簽發LC,係銀行授信之行為。 「開狀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為申請開狀之基本文件,銀行則依照該申請書之指示簽發LC。
進口商申請開狀之程序:(續1) 三、提出有關文件 1.開狀申請書 2. LC 約定書,一般開狀銀行,均將約定書內容印就於開發 LC 申請書背面,開狀申請人只要依式簽章即 可。其格式亦因銀行而異,但主要內容則大致相同。
進口商申請開狀之程序:(續2) 四、辦理結匯並繳付各項費用 (一)開狀結匯:依結繳比例不同,可分為: 1.全額結匯:即進口商於申請開狀時,將全部貨款一 次繳清。採一次全額結匯方式開狀通常有三種情況: (1)進口商資金充裕不須申請貸款 (2)進口商信用不明或無抵押品,銀行未予授信額度 (3)本國貨幣有貶值趨勢,進口商資金又許可下
四、辦理結匯並繳付各項費用(續1) 2.融資開狀: 即進口商於申請開狀時先結繳部分保證金,此為第一次結匯。待出口商之貨運單據寄達時,再辦理第二次結匯。 第二次結匯:即期 LC 者待出口商之貨運單據寄達時,再辦理,付清貨款並取回貨運單據。 遠期 LC 者,進口商祇要先到開狀銀行承兌匯票,即可取回貨運單據,俟承兌期限屆滿時,再結清貨款。
四、辦理結匯並繳付各項費用(續2) (二)繳付各項費用:開狀費用包括開狀手續費、郵 電費,須保兌者尚需加付保兌費,以上各項費 用均為可變數,LC 申請人可事先向開狀銀行查 詢,開狀時據實計繳。 (三)銀行開出信用狀: 開狀銀行依開狀申請人之 申請簽發 LC。
第二節 信用狀之接受 1.就進出口商之關係而言,如出口商所收到之 LC 條 款與買賣契約規定相符,則出口商有義務接受該 LC, 並依約定履行交付貨物之責任。 2.但就出口商與開狀銀行之關係言,則出口商接受 LC, 即等於獲得簽發匯票請求兌付價款之權利。 3.然而不論其為權利抑或義務,均須以符合契約規定 為前題。 4.若 LC 條款與買賣契約規定不符者,出口商自無接 受之義務。反之,若出口商未履行 LC上之條件,自亦 失去簽發匯票請求兌付貨款之權利。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一、調查開狀銀行信用程度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一、調查開狀銀行信用程度 對開狀銀行之信用應加留意。如對開狀銀行信用有所顧慮時,宜要求其所簽發之 LC,經由信用卓著之銀行附加保兌,以策安全。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 1.是否為有效之 LC。 2.信用狀種類 3.受益人名稱 4.開狀申請人名稱 5.各有效期之規定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續1) 6.付款條件 7.信用狀金額 8.裝運條件 9.運費條款 10.保險條款 11.貨物之規定 12.遠期信用狀之利息負擔 13.各條款間不得相互牴觸 14.有關單據之取得是否有問題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續2) 15.其他特別指示事項是否可履行 16.有無與本國法令相牴觸之條款 17.有無列載適用 UCP 條款或保證付款之文句
第四節 信用狀之修改 一、信用狀之修改 二、信用狀修改之承諾 (一)正規修改方式:當出口商發現 LC 上之條款需要 修改時,應立刻要求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修改 (二)電報證實方式:如果修改 LC 之時間緊迫,可由出 口商促請通知銀行以電報向開狀銀行查詢修改事 項是否可接受,開狀銀行於洽得進口商同意後, 即以電報答覆。 二、信用狀修改之承諾 根據 UCP 第 10條 a 項規定,除可轉讓LC外,LC 非經開狀銀行與保兌銀行及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取 消。
三、信用狀常見之修改條款 1.更改受益人名稱及地址; 如 "Amend the beneficiary's name and address to read..... “ 2.展延裝運期及 LC 有效期; 如" Extend the dates of shipment to...and validity to..... “ 3.增加或減少 LC 金額;如 " This credit amount to be increased by...making a total of...; 或 " This credit amount to be decreased by...leaving a blance of..... “ 4.增加或減少貨物數量; 如" Increase(Decrease)the quantity of commodity by...to..... " 5.刪除 LC 條款; 如 " Delete the clause..... "或"Item of special instructions to be deleted and substituted as..... "
三、信用狀常見之修改條款(續1) 6.更改裝卸地名; 如" Shipment to be made from...to..... “ 7.修改貨物名稱或規格; 如" Merchandise to be changed to read as..... ";" Amend commodity description to read... " 8. LC 需由 ...... 銀行附加保兌; 如 " This credit shall be confirmed by...Bank. " 9.准許分批裝運及轉運;如" Partial shipments and/or trnashipment are allowed. " 10.更改船名; 如" Shipment to be made per S/S...instead of.... “ 11.修改為可轉讓LC ; 如" This Credit is ansferable. 12.准許貨物裝在甲板上; 如" Bills of lading indicating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DECK are allowed. "
第五節 信用狀之轉讓 一、UCP 對可轉讓信用狀之規定 根據 UCP 第 38 條 b 項規定「LC尚須特別敘明其系『可轉讓』(transferable)時,始得轉讓。 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始可將該 LC 之全部 或部分轉讓予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意之範圍及方式外, 無義務辦理LC之轉讓。又 二、辦理信用狀轉讓之銀行 按 UCP 第 38條 a 項規定,銀行除依其明同 意之範圍及方式外, 無義務辦理LC之轉讓。又 該條 b 項指出,轉讓銀行(transferring bank) 意指轉讓LC之指定銀行,或LC可在任何銀行使用 之情形,指經開狀銀行特別授權辦理LC轉讓之銀 行。開狀銀行得為轉讓銀行。 ,
三、轉讓信用狀之手續 LC 轉讓之正規手續,應由原受益人提出 LC 正本及 LC 轉讓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Transfer of Credit)向轉讓銀行辦理轉讓。 目前國內廠商對 LC 之轉讓人,多半由出 讓人出具「權利轉讓書」,連同 LC 交付受讓人,而不經由銀行辦理。此種私下轉讓方式,對受讓人而言,實冒著收到偽造 LC;或收不到 LC 修改書之風險。
CERTIFICATE OF TRANSFER LI FUNG MFG. CO. 2, 4TH MING ZU RD. TAICHUNG, TAIWAN, R.O.C. No.EE-00126 Date : June 7, 2005 CERTIFICATE OF TRANSFER To whom it may concern: RE : Credit No. J4603 Issued date : May 14, 2005 Issued by Dresdner Bank Ag, Halle/Saale Branch, Germany Amount: EUR 30,720.00(EUR THIRY THOUSAND SEVEN HUNDRED TWENTY ONLY.) Beneficiary : Li Fung Mfg. Co Applicant : Dechitall Deamer, Germany Transferring Bank: Bank of Taiwan, Tantzu Branch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bove credit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following company: Song Tai Industrial Co. No. 9018 Feng Shyh Road, Feng Yuan, Taiwan ( Trading Manager )
四、不可轉讓信用狀項下款項之移轉 按 UCP 第 39 條規定,對於不可轉讓之 LC,銀行常循 受益人之要求,由受益人與製造廠商雙方簽具申請 付製造廠商之帳戶。採此種變通轉讓之方式時,出讓 人如有怠於完成 LC 條款之規定,受讓人便無從支領 LC 項下之金額。須知受讓人所受讓者,僅為領取 LC 項下之金額,而非利用 LC 之權利。亦即出讓人仍應 負責履行 LC規定,交運貨物並及時提示單據之義務。
第六節 信用狀實例 一、台灣接單大陸出貨之即期信用狀 本 LC(Form 15 ~ 5)係第十一章中實例 G1 之延續, 為兩岸三地(泰國←台灣→廣東)貿易下,「泰國- 進口商」(HAPONG…)申請簽發給「台灣-中間商」 (NICE YEAR...)之即期 LC,「台灣-中間商」則以貨物「裝運日後 60 天付款之記帳」(Payment:O/A 30 days after shipping date)方式,指示「廣東-供應商」(ALTY…)出貨。
一、台灣接單大陸出貨 二、台灣接單大陸出貨之遠期信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