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要契約類型 貳、侵權行為與法律 参、消費者保護 肆、著作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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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要契約類型 貳、侵權行為與法律 参、消費者保護 肆、著作權的保護 第六課 應用民法 壹、重要契約類型 貳、侵權行為與法律 参、消費者保護 肆、著作權的保護

壹、重要契約類型 一、契約的意義 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 議。根據《民法》的規定,契約的成立須 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 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 議。根據《民法》的規定,契約的成立須 包括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以及雙方 意思表示一致。

二、契約的類型 (一)買賣契約 ‧我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最普遍的法律行 為就是買賣。 ‧我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最普遍的法律行 為就是買賣。 ‧買賣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其買賣標的財產權轉移給他方,他方則支付價金的契約。例如:早餐店將同學點的漢堡和奶茶交付給同學,而同學則將所買貨品之價金交付給店家,這就是買賣行為。

‧在買賣後發現貨品有瑕疵時,依據民法規定,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為了避免買賣的糾紛,法律規定買受人有檢查的義務,如果發現貨品有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如未能即時發現瑕疵,也須在發現後立即通知出賣人。

(二)借貸契約 ‧借貸也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發生的契約行為。 ‧《民法》中的「借貸」是指一方(借用人)和他方(出借人)相互間的契約,包括「使用借貸」和「消費借貸」兩種。 1.「使用借貸」:是指出借人以物交付給 借用人無償使用後,借用人依約按時返 還所借用之物的契約。

2.「消費借貸」:則是指出借人將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轉 移於借用人,並約定借用人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消費借貸需要將金錢或其 他代替物交付後才生效。

(三)僱傭契約 「僱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僱用人)服勞務,他方(僱用人)給付報酬的契約。僱傭契約也是因雙方當事人合意而成立,並不一定要有書面契約。

‧租賃之標的並不限於房屋,其他像土地、汽車、圖書、生產機器等都可以成為租賃之標的。 (四)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租 人)以物租予他方(承租人)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契約。 ‧租賃之標的並不限於房屋,其他像土地、汽車、圖書、生產機器等都可以成為租賃之標的。 ‧承租人對於向他人承租之物,負有保管之義務。如果承租人違反了此項義務而導致租賃之物毀損者,需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貳、侵權行為與法律 一、侵權行為的基本概念 一、侵權行為的基本概念    《民法》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如果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導致他人發生損害者,也須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則不須負賠償責任。而此處所指的權利是指「私權」而言,包括人格權、身分權、債權、物權及智慧財產權等。

二、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須有加害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首先必須有加害的行為,加害的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二)行為須不法: 侵權之加害行為必須屬於「不法」,也就是指該行為違反法秩序,包括違背強行法規及違背公序良俗。如果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時,則不構成違法。

(三)須權利或利益受侵害:侵權行為的 發生一定要有權利或是利益上的損害, 也就是指受害的客體是他人之權利或利 益。 (四)須致生損害:侵害的結果須發生損 害,侵權行為才能成立。損害包括財產 和非財產方面的損害,財產方面的損害 較為具體;非財產方面的損害,是指精 神方面的損害。

(五)須有責任能力: 根據民法規定,侵權行為的責任能力是以行為時的識別能力為準。如果一個人在行為時具有足以判斷和識別自己行為結果的能力,即須對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須有故意或過失: 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三、侵權行為的效果與救濟 (一)損害賠償之當事人 1.損害賠償的義務人,原則上是 加害人,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如法定代理人、僱用人等。 2.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原則上是被害人,但是若被害人已死亡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慰藉被害人家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

(二)損害賠償之方法及範圍 1.對於生命權的侵害 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 慰撫金等。 2.對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權的侵害 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 慰撫金等。 2.對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權的侵害 如果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作為慰撫金。被害人也可請求加害人為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等。

3.對於身分法益之侵害: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 4.對於物之侵害: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 求賠償該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賠償以金錢或以 回復原狀為之。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根據《民法》之規定,由於侵權行為而導致損害發生後,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被害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知道有損害發生,且知道誰應負賠償責任時,二年內必須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否則請求權就消滅了。另外,自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內如果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亦消滅。

參、消費者保護 一、公平交易法 我國的《公平交易法》制定於1991年,立法的主要目的在因應經濟發展情勢,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

(一)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內容 《公平交易法》乃是為了維持自由市場經濟的基本秩序而訂定的企業活動規則。公平交易制度的建立,是要透過公平、自由競爭的機制,確立自由市場經濟秩序,以保護並鼓勵企業的努力和創新。

因此,規範的內容包括反托 拉斯行為和防止不公平競爭 行為。 讓具有市場優勢的大企業,不至於濫用其控制市場的力量而限制了市場的競爭,同時規範業者不可以用仿冒或不實廣告標示等不公平競爭手段招來顧客,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 因此,規範的內容包括反托 拉斯行為和防止不公平競爭 行為。

1.反托拉斯行為 (1)獨占行為: 獨占是指一家事業在特定市場上處於無競爭狀態,沒有其他事業可以和他競爭,或者具有壓倒性地位,可以排除競爭的能力者。 (2)結合行為: 簡單的說,就是與其他事業合併。從經濟的角度而言,企業合併可以擴大經營的規模,強化競爭力,但也可能造成企業在市場上的獨占或壟斷,妨礙了消費者的利益。

(3)聯合行為: 是指有競爭關係的事業間,聯合 起來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 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 對象、交易地區等行為,經常會影響 市場上的自由競爭。

2.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關於不公平競爭的規定,可以歸納為「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及「不誠實競爭行為」兩大類。 (1)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是指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其他事業之產銷祕密,以脅迫、利誘等方式不當攬客,或是損害特定事業和自己的競爭等。 (2)不誠實的競爭行為:是指以仿冒的方式或是以虛偽不實的記載或廣告,引人錯誤的認定。

(二)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 主管的業務涉及市場交易的利益糾葛, 為了讓主管機關能夠公正、超然的行使 其職權,不至於受到壓力團體的影響, 由於《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所 主管的業務涉及市場交易的利益糾葛, 為了讓主管機關能夠公正、超然的行使 其職權,不至於受到壓力團體的影響, 以確保各事業能夠公平的競爭,該法特 別規定在行政院下設立公平交易委員會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法律效果 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平競爭,因此多為強制或禁止之強行規定,如果違反公平交易法時,除了公平交 易委員會所科的行政責任之 外,還可能因為侵權行為要 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甚 至還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 ‧在現代社會,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消費者在人力、財力及資訊力三方面均處於相對弱勢。 ‧一旦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受到損害,很難透過民事法規範獲得有效的救濟,因此世界各國均另外立法,保護消費者在消費上享有安全的權利、資訊的權利、選擇的權利、被重視的權利,以及方便救濟的權利。

我國在1994年制定了《消費者保 護法》,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促進 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國民消費生 活品質。

(一)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消費者保護法》最重要的立法精神就在於保護消費者,其所保護之消費者權益包括: 1.健康與安全保障 2.定型化契約 3.特種買賣 4.消費資訊的規範

1.健康與安全保障: 《消費者保護法》為了確保消費 者的健康與安全,規定生產商品者或 提供服務者,應擔保其商品、或其服 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如果因其 有此危險而導致消費者受損害時,應 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

2.定型化契約: 由於現代企業經營者經常需要和 大量消費者簽訂消費契約,於是企業 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訂契約條款,以 方便和不特定的多數人訂立契約,就 稱之為定型化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的重要規定 (1)不以書面為限:企業經營者以張貼、 放映字幕、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 者,也是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 者,也是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   (2)平等互惠原則: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 契約中所用的條款,應該要本著平等 互惠的原則,如果條款之內容有疑義 時,應該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  

(3)契約審閱期間之規定:消費者保護法 規定:「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 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4)契約條款無效之規定:如果契約之條 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於消費者顯失公 平時,該條款無效。

(5)不構成契約內容的部分:為保護消 費者,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契約之 一般條款如果沒有記載於定型化契 約中,企業經營者應該要向消費者 明白表示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 接受該條款之約束,才能成為契約 之內容。

◆如果契約之一般條款沒有記載於定型 化契約中,而依照正常情形顯然不是 消費者所能預見者,或是條款之內容 因為印刷不清、字體過小等,導致消 費者難以注意其存在或無法辨識者, 其條款將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也不產 生法律上的效力。

3. 特種買賣 (1)郵購買賣:郵購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以 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包括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寄送目錄等方式進行之交易。 (2)訪問買賣:訪問買賣是指企業經營者,並未受到消費者的邀約,而在消費者的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買賣行為。

(3)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是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則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在收到頭期款時,即先交付買賣標的物給消費者的交易型態。

4. 消費資訊的規範 由於消費者對於相關消費資訊經常處於弱勢,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如果消費者因信賴該不實廣告而受到損害時,負責刊登之媒體及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同時還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該依據《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標示清楚。

◆從國外輸入之商品應附中文說明書,而且內容不可以比原產地標示或說明書簡略。換言之,要確保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能獲得較充分之訊息。

(二)消費爭議之處理  ◆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爭議。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來加以解決。 1.申訴與調解:消費者如果遇到消費爭議,可以向民間的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或向各縣市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也可以連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頁,進行線上申訴。

2.消費訴訟 除了申訴和調解之外,消費者 權益受損時,也可以直接運用司法 訴訟尋求救濟。

肆、著作權的保護 一、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精神方面的創作,像是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稱之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在我國,著作權的取得是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經過登記的手續。

(一)著作權法中所保障之著作類別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類型大致分為 十一類: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 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 式著作及表演,這些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 的保護而享有著作權。

(二)著作權保護要件 1.具有原創性:也就是著作人要運用自己的 智慧、技巧獨立完成。如果是「抄襲」他 人的著作,因為不具有原創性,自然不受 到著作權法之保障。 2.須為具體表達的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僅及 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 念、原理及發現。

二、著作權的內容 (一)著作人格權: 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 格利益的一種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 表示權以及不當變更禁止權三種權利。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本身也具有財產的價值,著作財 產權賦予著作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可以 因為創作該著作而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 ,使作者願意繼續從事創作活動,豐富文 化內容,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 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 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 編輯權、出租權及散布權。

三、著作的合理使用 保障,因而設置各種保護的規定,但 是另一方面,為了調和社會公益,促 進文化發展,也規定了「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然重視著作人權益的 保障,因而設置各種保護的規定,但 是另一方面,為了調和社會公益,促 進文化發展,也規定了「合理使用」 制度,允許社會大眾基於學術、教育 、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可以在適 當範圍內利用他人之著作。

例如:教師在課堂中可以口頭引述他人之著作內容進行教學;書商也可以重製或編輯他人之著作來編製教科書。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四、著作權的侵害及救濟 1.侵害著作人格權: 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 可以請求對方應在著作上表示著作人之姓 名或名稱、更正不正確之內容或要求對方 回復著作人受傷害之名譽等。此外,侵害 著作人格權者,如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 也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2.侵犯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受侵害者,可對於已 經侵害其權利者,請求排除之,如果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同時 ,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對於 造成侵害之物,例如:盜版的光碟、 書籍等,為避免再流入市場,造成著 作權人之損害,可以請求法院銷毀或 為其他必要的處置。 

結語 身為現代人應該要建立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不購買盜版、不隨意拷貝、也不剽竊他人作品。為了避免自己誤蹈法網,應該隨時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 不論是《民法》或是《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法》等,這些法律制定的目的都在保障人 們的權益,我們透過學習 這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可 以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應有 之權益,同時也可以避免 侵害他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