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二 章 股 東 權 益
股份基礎給付 所謂股份基礎給付,是以企業本身的股票或認股 權作為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支付工具;或所購買之 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決定於權益工具的價格,並以 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 常見的情況為企業要求員工服務一定的年限,或 達成一定的績效,而由企業給與一定的股票或認 股權作為報酬,如員工認股權;或按股票或認股 權的公允價值支付現金,如員工股票增值權。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指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的交易,其對價是企業本 身的權益工具,亦即給與企業本身的股票或認股 權以購買商品或勞務。 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指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的交易,其所產生的負債 是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而其金額則決定於企 業本身的權益工具的價格。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認股權: 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於特定期間按固定或可決 定的金額認購企業股票的合約。 認股權: 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於特定期間按固定或可決 定的金額認購企業股票的合約。 內含價值: 交易對方有權取得或認購股份,該股份的公允價 值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該股份所需支付的履約價格 之間的差額。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給與日: 企業與交易對方對於股份基礎給付合約有共識之日,亦即 雙方都同意若達成某些條件,則交易對方可獲得多少權益 工具或其等值現金的日期。 若合約需經核准,則以核准日為給與日。 衡量日: 指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或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之 日。企業對於與員工的交易應在給與日衡量所給與權益工 具的公允價值,故給與日即為衡量日;對於非員工的交易, 則以取得商品或對方提供勞務之日為衡量日。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既得: 已經有權利獲得。 員工若須履行某些條件始能獲得給付,則在達成 這些條件之日即為既得,該日為既得日。 既得: 已經有權利獲得。 員工若須履行某些條件始能獲得給付,則在達成 這些條件之日即為既得,該日為既得日。 既得條件: 成為既得所必須達成的條件。亦即為了使員工或 第三者有權取得現金、其他資產或企業權益工具, 員工或第三人必須達成的條件。 既得條件通常包括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
股份基礎給付名詞定義 既得期間: 預期達成既得條件所需的期間,或必須達成既得 條件所需的期間(逾期即失效)。 既得期間: 預期達成既得條件所需的期間,或必須達成既得 條件所需的期間(逾期即失效)。 市價條件: 指權益工具履約價格的高低、能否取得既得權利 或執行權利,決定於企業權益工具市價的相關條 件者。 例如:企業股票市價達到 $60 以上,或認股權的 內含價值達到 $15 以上,才能獲得既得權益等。
既 得 條 件 既得條件包括:(1)單純的服務條件:例如應 繼續服務三年,只要再服務滿三年,即可享有權 益。(2)績效條件:員工不僅要繼續在企業服 務,還必須達成一定的績效,才能享有權益。 績效條件可分為市價條件及其他績效條件。市價 條件是員工繼續在企業服務,且要有良好業績能 讓企業的股價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員工才能享受 所給與的權益。其他績效條件如:企業的盈餘必 須成長多少百分比、市場佔有率必須增加多少百 分比等。
市 價 條 件 績效條件如為市價條件,則在估計認股權的公允 價值時應列入考慮,但在估計既得認股權單位數 時則不列入考慮。 績效條件如為市價條件,則在估計認股權的公允 價值時應列入考慮,但在估計既得認股權單位數 時則不列入考慮。 不論市價條件有無達成,若員工已履行其他既得 條件,則應認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 但員工如中途離職(未履行既得條件),則應將 原認列的成本沖回。
其他績效條件 市價條件以外的績效條件,與權益工具公允價值 的估計無關,但與既得權益單位數的估計有關, 有些也可能影響既得期間的長短或履約價格。 這些績效條件包括盈餘成長率或市占率,或市占 率的成長率等。
員工酬勞成本的認列與攤銷 企業應在給與日衡量所給與員工權益的公允價值, 該公允價值即為企業購買員工在既得期間服務的 對價,故應分攤於既得期間作為薪資費用,並認 列權益或負債。 若無既得期間,則給與日即為既得日,應假設企 業已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該公允價值應在給與 日即認列為費用。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的種類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以現金或其他資產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可選擇以權益或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的種類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企業為獎勵 員工在企業任職或達成績效目標,而承諾在達成 條件後給與企業本身的股票或認股權。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企業為獎勵 員工在企業任職或達成績效目標,而承諾在達成 條件後給與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資產,其金額 決定於企業本身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價格。 可選擇以權益或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是指企業或交易對方有權利選擇以權益或現金交 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商品或勞務公允價值的衡量 向非員工購買商品或勞務 – 應於取得商品或對方 提供勞務時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 向員工購買勞務 – 應於給與日以所給與權益工具 的公允價值間接衡量員工勞務的公允價值。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的衡量方法 – 商品或勞務 向非員工購買商品或勞務時,應於取得商品或勞 務時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作為取 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同時作為所給與權益工具 的價值。 其公允價值的估計,可參考市價或採用評價方法 估計。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的衡量方法 – 權益工具 向員工購買勞務時,應於給與日(即衡量日)衡 量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並以所給與權益 工具的公允價值間接衡量員工勞務的公允價值, 並認列取得勞務的成本,同時增加企業的權益。 當企業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以權益工具交割時, 應於給與日衡量所給與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總 額。公允價值總額是由每一權益單位的公允價值 乘以所給與的權益單位數。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的衡量 所給與權益工具若有可參考的市價,應根據市價 並考量合約條款及條件衡量;若無市價可供參考, 則應以適當的評價方法估計公允價值。 通常採用選擇權評價模式,如 Black-Scholes 評價 模式或二項式(Binomial)評價模式,以衡量每 一單位認股權的公允價值。 評估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時,若既得條件為市 價條件,應將該市價條件列入公允價值評價考量。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的衡量 每一權益單位的公允價值在給與日(衡量日)確 定後,即不能再更改,不論該權益單位未來的市 價如何變動。 當員工履行既得條件而獲得既得權益時,企業有 義務給與既得權益單位數。此時每一權益單位的 公允價值如有變動,則屬於員工的損益,與企業 購買員工的勞務成本無關。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的衡量 當企業在給與日同意給與員工一定數量的權益單 位,而每一單位的公允價值又已知,則企業已算 出其所給與員工公允價值的總額。 這些權益工具是用來購買員工在既得期間的勞務, 因此可推知企業主觀認定員工在既得期間所提供 勞務的公允價值,等於企業在給與日所給與的權 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的總額。
公允價值總額 =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 ×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的估計及確用 公允價值總額 =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 ×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 上述公式中所給與權益單位數在給與日實際上並不 確定,因為員工必須完成既得條件才能享有權益工 具。若員工中途離職,或績效條件未達成,則給與 權益單位數為零。 故在給與日及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應估計員工在 既得期間屆滿時最可能享有的權益單位數,稱為 「估計既得權益單位數」。
估計公允價值總額 =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 × 估計既得權益單位數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的估計及確用 估計公允價值總額 = 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 × 估計既得權益單位數 以上述公式估計出公允價值總額,該公允價值總額 即為在既得期間取得員工勞務的成本,應在既得期 間分攤,作為薪資費用。 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若估計既得權益單位數有變 動,則應以新估計的既得權益單位數,乘以每單位 公允價值,以得出新估計的公允價值總額。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所給與權益單位數的估計及確用 至既得期間屆滿,員工能獲得多少權益單位數即告確定, 此為「最終既得權益單位數」或「實際既得權益單位數」。 以此「最終既得權益單位數」,乘以每單位公允價值,即 為「最終公允價值總額」,以前估計的公允價值總額應調 整到最終(實際)公允價值總額。 既得期間屆滿日實際公允價值總額確定後,勞務成本及權 益價值即告確定,以後至可執行期間屆滿日,不論股價如 何變動,均不得再調整勞務成本及權益價值。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估計時 若企業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在衡量日無法可 靠估計時,則在企業收到商品或對方提供勞務時應 以每一權益單位的內含價值乘以所給與的權益單位 數,得出內含價值總額,作為取得商品或員工勞務 的成本。 但該內含價值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既得期間 屆滿日再衡量,以再衡量的內含價值總額作為取得 商品或員工勞務的成本,分攤於既得期間。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公允價值無法可靠估計時 再衡量成本如較原估計數高時,則借記薪資費用, 貸記權益。如較原估計數低時,則借記權益,貸記 薪資費用。 既得日以後至實際執行日,每屆報導期間結束日仍 應按內含價值再衡量,並調整當期勞務成本,至執 行日按內含價值給付權益工具後,勞務成本才告確 定。此時權益工具的內含價值等於其公允價值。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衡量日的決定 所謂衡量日,是指應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 價值及所給與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之日。 所謂衡量日,是指應衡量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公允 價值及所給與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之日。 在權益交割型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如向非員工購 買商品或勞務,則應在收受商品之日或該第三人提 供勞務之日,衡量商品或勞務的公允價值。如向員 工購買勞務,因員工勞務的公允價值難以衡量,故 應參考所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因此應在給與 日衡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則給與日即為衡量日。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期間的估計 既得期間是員工應履行既得條件的期間,也是企業 取得商品或收受勞務的期間。該商品或勞務的公允 價值應在既得期間認列,並認列相對的權益。 既得期間按既得條件的不同,有些是固定的,有些 是不確定的。 有些市價以外的績效條件會使既得期間不確定,此 時應估計最可能的既得期間;當估計有變動時,並 應調整既得期間。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期間的估計 市價條件也會使既得期間不確定,因此也必須加以 估計,但卻不能變更估計既得期間。 市價條件也會使既得期間不確定,因此也必須加以 估計,但卻不能變更估計既得期間。 因為該估計期間和估計達成市價條件的機率有關, 兩者均用來估計在衡量日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確定後即不能再變動。 當市價未達成,但其他條件均達成時,仍應在既得 期間認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商品及勞務成本的攤銷期間 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企業所發行的權益 工具的公允價值即為其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成本。 這些成本應在企業收取商品時,或員工提供勞務的 期間認列。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商品及勞務成本的攤銷期間 若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設有既得條件,則商品或勞務 的成本應在既得期間內認列。如不符合認列為資產 的條件,則應在既得期間攤銷為費用,並認列相關 的權益增加。 若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沒有既得期間,於給與時立即 成為既得權益,則應假設企業已收取對方提供的商 品或勞務,於給與日立即認列費用及相對的權益。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未完成既得條件的處理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若未符合既得條件,則所認列的商品或 勞務的累積金額為零,以前認列的成本應沖銷。如已認列 為費用,應在確定未符合既得條件時沖回,但不能更正以 前認列的費用,而應作為本期費用的減少,同時減少相關 的權益。 上述規定有一例外:若既得條件是市價條件,則無論既得 期間市價是否達成,若已符合所有其他既得條件,則仍應 認列商品或勞務成本,並認列相關的權益。若市價條件未 達成,應將已認列的權益轉入適當的權益科目。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日後的處理 按公允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在既得日後不得再調整勞務成本及權益價值。 按公允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在既得日後不得再調整勞務成本及權益價值。 按內含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在既得日後應持續按內含價值調整勞務成本及權益 價值。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日後的處理 按公允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在可執行權益的期間,若權益持有人執行其權益, 則應將原認列權益沖銷,並按發行股票處理。 若權益持有人放棄其既得權益或逾期未執行而失效, 則將原認列權益沖銷,轉入另一權益科目;原認列 的商品或勞務成本不得沖回。
以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既得日後的處理 按內含價值衡量的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因內含 價值並不代表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亦不代表所取得商品 或勞務的公允價值,因此在既得日所認列的商品或勞務的 成本及權益工具的價值均不是最後確定,而必須等到其所 給與的權益工具執行或失效時,才最後確定。 故企業每年應根據權益工具新的內含價值重新調整所取得 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及所認列權益的帳面金額,直到員工執 行或放棄其權益,或逾期而喪失權益。 若員工放棄其權益或逾期失效,則所有原認列的商品或勞 務成本及權益均應沖銷。
權益交割型--單純服務條件 淡水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 500 位員工各 100 單位的認 股權,員工必須繼續服務三年,三年屆滿後即可行使權益, 每一單位認股權可按每股 $60 元的價格認購淡水公司普通 股一股。期限五年。 淡水公司採用選擇權訂價模式估計每一認股權的公允價值 為 $15。淡水公司估計約有 20% 的員工將於三年內離職。 三年期滿,實際離職員工為 90 人。 在可執行期間,有 40,000 單位認股權執行,1,000 單位認 股權放棄或逾期失效。
權益交割型--單純服務條件 薪資費用 20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00,000 薪資費用 20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00,000 薪資費用 215,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5,000 500 × 100 × ( 1 – 20% ) × $15 × ( 1 / 3 ) = $200,000 500 × 100 × ( 1 – 20% ) × $15 × ( 2 / 3 ) – $200,000 = $200,000 410 × 100 × $15 × ( 3 / 3 ) – $400,000 = $215,000
權益交割型--單純服務條件 現金 2,40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600,000 股本 4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60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5,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逾期 15,000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淡江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 50 位員工各 1,000 單位的 認股權,員工須繼續服務滿三年始既得。既得日後可執行 期間為五年,履約價格為 $60,與給與日的股票評估價值 相同。淡江公司於給與日無法可靠估計所給與認股權的公 允價值,因此改用內含價值衡量。 10 年底有 3 位員工離職,淡江公司估計 11、12 年還會有 7 位員工離職。因此淡江公司於 10 年底估計有 80% 的認股 權將既得。11 年有 2 位員工離職,淡江公司修正預期既得 的認股權數量為 86%。12 年亦有 2 位員工離職,故最終既 得認股權數為 43,000 單位。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年 度 年底估計價值 執行日估計價值 當年度執行的數量 10 63 11 65 12 75 13 88 82 年 度 年底估計價值 執行日估計價值 當年度執行的數量 10 63 11 65 12 75 13 88 82 6,000 14 100 95 8,000 15 90 94 5,000 16 96 93 15,000 17 105 9,000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0:( $63 – $60 ) × [ 1,000 × ( 50 – 10 ) ] × ( 1 / 3 ) = $40,000 11:( $65 – $60 ) × [ 1,000 × ( 50 – 7 ) ] × ( 2 / 3 ) = $143,333 $143,333 – $40,000 = $103,333 12:( $75 – $60 ) × [ 1,000 × ( 50 – 7 ) ] × ( 3 / 3 ) = $645,000 $645,000 – $40,000 – $103,333 = $501,667 13:[ ( $82 – $75 ) × 6,000 ] + [ ( $88 – $75 ) × 37,000 ] = $42,000 +$481,000 = $523,000 14:[ ( $95 – $88 ) × 8,000 ] + [ ( $100 – $88 ) × 29,000 ] = $56,000 +$348,000 = $404,000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5:[ ( $94 – $100 ) × 5,000 ] + [ ( $90 – $100 ) × 24,000 ] = ( $30,000 ) +( $240,000 ) = ( $270,000 ) 16:[ ( $93 – $90 ) × 15,000 ] + [ ( $96 – $90 ) × 9,000 ] = $45,000 +$54,000 = $99,000 17:[ ( $105 – $96 ) × 9,000 ] = $81,000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0:薪資費用 4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0,000 10:薪資費用 4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0,000 11:薪資費用 103,333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03,333 12:薪資費用 501,667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501,667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3:薪資費用 42,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2,000 13:薪資費用 42,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2,000 現金 36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32,000 股本 6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32,000 薪資費用 481,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481,000 ( $82 – $60 ) × 6,000 ] = $132,000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4:薪資費用 56,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56,000 14:薪資費用 56,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56,000 現金 48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80,000 股本 8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680,000 薪資費用 348,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348,000 ( $95 – $60 ) × 8,000 ] = $280,000
權益交割型--無法可靠估計 15: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30,000 薪資費用 30,000 15: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30,000 薪資費用 30,000 現金 30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70,000 股本 5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2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40,000 薪資費用 240,000 ( $94 – $60 ) × 5,000 ] = $170,000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滬尾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一位高階主管 10,000 單位 的認股權,履約價格為 $60,條件為該主管必須繼續服務 滿三年,且認股權只有在公司股價於第三年底超過 $65 時 才能執行。若第三年底股價高於 $65,則可在其後五年內 任何時間執行認股權。10 年 1 月 1 日滬尾公司股票市價為 $50。 滬尾公司採用二項式選擇權評價模式,考慮股價在第三年 底超過 $65 及未超過 $65 的可能性,估計認股權在此市價 條件下的公允價值為 $21。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滬尾公司若預期該主管將繼續服務三年,則不論市價有無 達成,均應認列下列金額: 滬尾公司若預期該主管將繼續服務三年,則不論市價有無 達成,均應認列下列金額: 薪資費用 7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70,000 $21 × 10,000 × (1 / 3 ) = $70,000 $21 × 10,000 × (2 / 3 ) – $70,000 = $70,000 $21 × 10,000 × (3 / 3 ) – $140,000 = $70,000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若該主管於 11 年離職,則應沖回已認列的薪資費用: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70,000 薪資費用 7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70,000 薪資費用 70,000 若該主管於 12 年離職,則應沖回已認列的薪資費用: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40,000 薪資費用 140,000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若第三年底市價超過 $65,則該主管獲得既得權益,執行 時或放棄及逾期失效時的分錄如下: 若第三年底市價超過 $65,則該主管獲得既得權益,執行 時或放棄及逾期失效時的分錄如下: 執行時: 現金 60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0,000 股本 100,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710,000 放棄或逾期失效時: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逾期 210,000
權益交割型--市價條件 若第三年底市價未超過 $65,則該主管未獲得既得權益, 應按認股權失效方式處理,不得沖回已認列的勞務成本。 分錄如下: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10,000 資本公積—未生效認股權 210,000
權益交割型--既得期間變動 三芝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與 500 位員工訂定各給與 100 股 普通股的協議,條件為員工不得在既得期間內離職。 若三芝公司 10 年度獲利成長超過 18%,則股票可於 10 年 底既得;若公司的獲利成長在 10、11 年度間平均超過 13%, 則可於 11 年底既得;若公司獲利成長在 10 年至 12 年間平 均超過 10%,則可於 12 年底既得。給與日每股市價為$30。 10 年底三芝公司獲利成長 14%,未達 18%,有 30 位員工 離職。三芝公司預期 11 年度的獲利將維持相同的成長率, 故預期股票將於 11 年底既得。11 年底預期仍將有 30 位員 工離職。
權益交割型--既得期間變動 11 年底,三芝公司獲利僅成長 10%,兩年平均未超過 13%, 故股票並未於 11 年底既得。11 年度實際有 28 位員工離職; 三芝公司預期 12 年會有 25 位員工離職,獲利將至少成長 6%,故可達成三年平均成長 10% 的目標。 12 年底,有 23 位員工離職,實際獲利成長率為 8%,三年 平均成長率為10.67%,符合績效條件,因此有 419 位員工 於 12 年底各取得 100 股股票。
權益交割型--既得期間變動 10:$30 × 440 × ( 1 / 2 ) = $660,000 11: $30 × 417 × ( 2 / 3 ) – $660,000 = $174,000 12: $30 × 419 × ( 3 / 3 ) – $834,000 = $423,000
權益交割型--既得期間變動 10:薪資費用 660,000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660,000 10:薪資費用 660,000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660,000 11:薪資費用 174,000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174,000 12:薪資費用 423,000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423,000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1,257,000 股本 419,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838,000
權益交割型--既得期間變動 若第 12 年實際的盈餘成長率為 4%,則三年平均成長率為 9.33%,未超過 10%,故無人獲得既得權益,則所有已認列 的薪資費用和資本公積均應在 12 年底沖回。分錄如下: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1,257,000 薪資費用 1,257,000
權益交割型--績效條件 八里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業務部 100 位員工認股權, 員工必須繼續服務三年,三年間若產品銷售量每年平均增 加 5%~低於 10%,則給與每位員工 100 單位認股權;若增 加 10%~低於 15%,則給與 200 單位認股權;若增加 15% 以上,則給與 300 單位認股權。 八里公司於給與日估計認股權的公允價值為每單位 $20, 銷售量平均每年成長約 10%至未滿 15%,因此預期第三年 底每位員工可獲得 200 單位認股權,估計至第三年底會有 20 位員工離職。10 年實際有 7 位員工離職,10 年底公司 仍預期在 12 年底前共計會有 20 人離職;10 年產品銷售成 長 12%,預期 11 年及 12 年可維持相同的成長率。
權益交割型--績效條件 11 年底又有 5 位員工離職,連同 10 年共有 12 位員工離職; 11 年底估計 12 年還會有 3 位員工離職,故估計 10 年至 12 年共有 15 位員工離職,有 85 位可獲得既得權益。 11 年產品銷售實際成長率為 19%,10 年及 11 年平均成長 率超過 15%,預期 10 年至 12 年平均成長率將超過 15%, 每位既得員工可獲得 300 單位認股權。 第 12 年底有 2 位員工離職,10 年至 12 年實際有 14 位員 工離職,86 位獲得既得權益;12 年產品銷售成長 17%, 10 年至 12 年平均成長率為 16%,每位員工各獲得 300 單 位認股權。
權益交割型--績效條件 10:$20 × 80 × 200 × (1 / 3 ) = $106,667 11:$20 × 85 × 300 × (2 / 3 ) – $106,667 = $233,333 12:$20 × 86 × 300 × (3 / 3 ) – $340,000 = $176,000
權益交割型--績效條件 10:薪資費用 106,667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06,667 10:薪資費用 106,667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06,667 11:薪資費用 233,333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33,333 12:薪資費用 176,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176,000
給付基礎合約的修改 增加或減少每一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企業可能在給與員工認股權後,降低履約價格而使 認股權的公允價值增加,或提高履約價格而使認股 權的公允價值減少。 增加或減少給與權益工具的數量: 例如在績效條件情況下,原規定盈餘成長率若達 15%以上,則每一位員工給與 10,000 單位認股權, 修正為每一員工給與 15,000 單位或 8,000 單位。
給付基礎合約的修改 修改既得條件: 企業可能修改既得條件,使員工更容易或更不易達 成。例如:延長或縮短既得期間;提高或降低既得 標準。 修改既得條件: 企業可能修改既得條件,使員工更容易或更不易達 成。例如:延長或縮短既得期間;提高或降低既得 標準。 取消或交割全部或部分權益工具: 企業可能取消全部或部分權益工具,或將全部或部 分權益工具買回(交割)。
修改給與權益工具合約的會計處理 對於以所給與的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衡量的勞務,於 取得勞務時,應以給與日的公允價值衡量並認列。 對於以所給與的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衡量的勞務,於 取得勞務時,應以給與日的公允價值衡量並認列。 若員工已履行既得條件,修改合約條款或條件若增 加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則應認列增額勞務成 本及權益。但員工未能符合給與日所指定的既得條 件(不含市價條件)者除外。 修改合約結果若減少給與權益工具的總公允價值, 則當作沒有修改,仍應繼續認列原給與權益工具的 公允價值及勞務成本。
修改給與權益工具合約的會計處理 企業修改股份基礎給付合約時,若增加給付,該部 分的公允價值應於剩餘既得期間(或新既得期間) 內認列勞務成本及權益。 若在既得期間以後修改,則應於修改時立即認列勞 務成本及權益,或於新規定的既得期間內認列。
增額公允價值 增加所給與權益工具每一單位的公允價值: 增加所給與權益工具的數量: 增額公允價值 = ( 修改後每一權益單位公允價值 – 修改前每一權益單位 在 修改日的公允價值 ) × 原合約給與權益單位數 增加所給與權益工具的數量: 增額公允價值 = 每一權益單位於給與日估計公允價值 × 新增加給與權益 單位數
增額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 增額公允價值應分攤於既得期間。 如修改合約時延長既得期間,則增額公允價值應分 攤於新既得期間。但原始權益工具於給與日的公允 價值仍應分攤於剩餘的原既得期間。 若於既得日後修改,而未規定新的既得期間,則應 立即認列增額公允價值為費用。若有新規定既得期 間,則在新既得期間內攤銷。
增額公允價值的會計處理 修改既得條件而有利於員工: 例如縮短既得期間,降低或取消市價條件以外的績 效條件標準等,應重新估計所給與權益單位數,按 上述「增加所給與權益工具的數量」處理。 若修改市價條件,則會變動每一單位權益工具的公 允價值,則按上述「增加所給與權益工具每一單位 的公允價值」處理。
修改合約條件減少總公允價值時 減少所給與權益工具每一單位的公允價值時,不予 處理,仍應繼續認列原給與權益工具在給與日的公 允價值。 減少所給與權益工具每一單位的公允價值時,不予 處理,仍應繼續認列原給與權益工具在給與日的公 允價值。 減少給與員工權益工具數量時,應將取消或交割部 分視為既得權利的提前取得,立即認列將於剩餘既 得期間取得的勞務。 因取消或交割而支付的款項視為權益工具的買回, 應沖減權益。支付價款如超過買回日權益工具的公 允價值時,超過部分應認列為費用。
修改合約條件較不利於員工時 若既得條件的修改對員工不利,則不予考慮,仍按 原既得條件認列權益工具及勞務成本。
修改合約條件--增加公允價值 紅樹林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 500 位員工各 100 單位認 股權,條件為員工應繼續服務三年,認購價格為每股 $40, 紅樹林公司估計該認股權每單位的公允價值為 $18。 因公司股價下跌,紅樹林公司乃在 10 年 12 月 31 日對該認 股權進行價格重設,將認購價格降為每股 $35,仍於 12 年 12 月 31 日既得。 10 年有 40 位員工離職,紅樹林公司於 10 年底估計 11 年 和 12 年將有 70 位員工離職,因此預計共有 110 位員工在 三年的既得期間內離職。
修改合約條件--增加公允價值 11 年間,又有 35 位員工離職,紅樹林公司估計 12 年將有 30 位員工離職,因此在既得期間內離職的員工估計為 105 人。在 12 年,實際有 28 位員工離職,故最後共有 103 位 員工離職,397 位員工獲得認股權。 紅樹林公司於 10 年 12 月 31 日重設履約價格時,估計原始 所給與的認股權未考慮價格重設的公允價值為 $10,而價 格重設後的認股權公允價值為 $15。則每單位增額公允價 值為 $5。 全部增額公允價值應在剩餘 2 年的既得期間內認列,原始 給與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 $18 亦應在剩餘既得期間內認列。
修改合約條件--增加公允價值 10:$18 × ( 500 – 110 ) × 100 × (1 / 3 ) = $234,000 11:$18 × ( 500 – 105 ) × 100 × (2 / 3 ) – $234,000 = $240,000 $5 × ( 500 – 105 ) × 100 × (1 / 2 ) = $98,750 $240,000 +$98,750 = $338,750 12: ( $18 +$5 ) × ( 500 – 103 ) × 100 = $913,100 $913,100 – $234,000 – $338,750 = $340,350
修改合約條件--增加公允價值 10:薪資費用 234,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34,000 10:薪資費用 234,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34,000 11:薪資費用 338,75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338,750 12:薪資費用 340,35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340,350
修改合約條件--不利於員工 石門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業務部課長級以上幹部 20 人每人 1,000 單位認股權,條件為員工應繼續服務三年, 且三年中銷售公司的產品應達 1,500,000 件。該認股權在給 與日的公允價值為每股 $20。 11 年間,石門公司將三年的銷售目標提高到 2,000,000 件, 較不利於員工的達成。至 12 年 12 月 31 日累計銷售量僅達 1,800,000 件,認股權因此註銷。業務部於 10 年有 3 位課 長離職,11 年有 2 位課長及襄理離職,12 年有 3 位課長及 副理離職,各年度離職人數均與事先預估相符,至 12 年底 共有 12 位員工完成三年的服務。
修改合約條件--不利於員工 因石門公司修改既得條件對員工不利,故會計上不予考慮, 仍應按原始給與的公允價值及權益單位數認列勞務成本及 權益。因認股權未既得,應於 12 年底轉入其他資本公積科 目,薪資費用則不能沖銷或迴轉。 $20 × 12 × 1,000 × ( 1 / 3 ) = $80,000 薪資費用 8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80,000 資本公積—員工認股權 240,000 資本公積—註銷員工認股權 240,000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是企業向員工或 非員工購買商品或勞務,而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 其金額決定於企業本身的股票或其他權益工具的價 格(或價值)。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現金交割負債公允價值的衡量 企業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若以現金交割時,將來須 支付現金,因此將產生負債。 企業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若以現金交割時,將來須 支付現金,因此將產生負債。 該負債的公允價值,即為企業所購買員工勞務的公 允價值。 此公允價值每年都會變動,變動時,應作為當年度 薪資費用和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的調整。以前年度 已認列的勞務成本(薪資費用)不得更正。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現金交割負債公允價值的衡量 該負債應償付的金額是當員工執行既得權利時企業所應支 付的現金,而非給與日的公允價值。 現金交割型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不論在既得期間或既得 期間之後的可執行期間,均應在每年底及執行日再衡量負 債的公允價值,將帳上負債的餘額調整到新的負債公允價 值,並調整取得勞務的成本。 負債公允價值增加時,借:薪資費用,貸:員工股份增值 權負債。減少時,借:員工股份增值權負債,貸:薪資費 用。以前年度已認列的勞務成本(薪資費用)不得更正。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現金交割負債公允價值的衡量 負債公允價值總額 = 每年底每單位增值權的公允價值 × 估計既得增值權單 位數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例如企業於 10 年 1 月 1 日給與某員工 10,000 股的股份增 值權,當日每股市價為 $50,員工須服務滿三年才能獲得 增值權。執行權利時,以當日每股市價減去給與日市價 $50,乘以 10,000 股的金額,公司以現金支付。 企業所購買員工三年服務的公允價值,等於所承擔負債的 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即為取得員工三年服務的成本,應 分三年攤銷。 增值權的公允價值包括目前漲價的價值(內含價值),及 未來可能漲價的價值(時間價值)。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若 10 年 12 月 31 日企業股票每股市價為 $60,經按選擇權 訂價模式評估每一股增值權的公允價值為 $12(含已漲價 的 $10 和未來可能漲價的 $2)。若 11 年 12 月 31 日每一 股增值權的公允價值為 $9,12 年 12 月 31 日的每股增值權 為 $15 ,則因股票增值權價值變動所導致應認列的員工勞 務成本應重新計算。 $12 × 10,000 × (1 / 3 ) = $40,000 $ 9 × 10,000 × (2 / 3 ) – $40,000 = $20,000 $ 15 × 10,000 × (3 / 3 ) – $60,000 = $90,000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10:薪資費用 40,0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40,000 10:薪資費用 40,0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40,000 11:薪資費用 20,0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0,000 12:薪資費用 90,0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90,000
以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設 13 年 12 月 31 日該員工仍未行使其增值權,當日每股增 值權的公允價值為 $13。帳上原有 $150,000 的負債應調整 為 $130,000,同時減少當年度的薪資費用。 設該員工於 14 年 3 月 1 日執行其增值權,該日股票每股市 價為 $66,則企業應給與現金 $160,000。 [=($66 – $50 )× 10,000],並認列額外的薪資費用 $30,000。 13: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0,000 薪資費用 20,000 薪資費用 30,0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130,000 現金 160,000
現金交割型--衡量日的決定 在現金交割型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因為企業是以承擔負 債的方式購買商品或勞務,而該負債應支付的金額只有在 交割日(執行日)才能確定,因此應以交割日(執行日) 為衡量日。 在交割日之前,所有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均應調整負債的 帳面金額及勞務成本,直至交割日才最後確定。
現金交割型--既得日後的處理 在現金交割型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企業應於既得日按照 當日負債的公允價值認列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及負債。 在現金交割型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企業應於既得日按照 當日負債的公允價值認列所取得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及負債。 但該日負債的公允價值並非企業所承擔負債的最終給付金 額,只有在執行日負債金額才確定。 企業應在可執行期間的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執行日,重 新衡量負債的公允價值,並調整負債的帳面金額及商品或 勞務成本,並將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當年度的薪資費 用。
現金交割型--既得日後的處理 牛津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以員工繼續服務三年為條件,給 與 500 位員工每人 100 股的現金股份增值權,既得日後可 執行期間為五年。10 年該增值權的公允價值為 $15。 10 年底有 35 位員工離職,牛津公司估計 11、12 年將有 60 位員工離職,12 年底既得人數為 405 位。11 年實際有 40 位員工離職,並估計 12 年將有 25 位員工離職,故 11 年底 估計至 12 年底會有 100 位員工離職,有 400 位員工可獲得 既得權益。11、12 年底的公允價值分別為 $16 和 $18。 12 年實際有 22 位員工離職,實際既得人數為 403 位,並 有 200 位員工在 12 年底執行股份增值權,另 203 位於 13 年底執行其權益。執行時的內含價值分別為 $16 和 $22。
現金交割型--既得日後的處理 10:$15 × ( 500 – 95 ) × 100 × ( 1 / 3 ) = $202,500 10:$15 × ( 500 – 95 ) × 100 × ( 1 / 3 ) = $202,500 11:$16 × ( 500 – 100 ) × 100 × ( 2 / 3 ) – $202,500 = $224,167 12:[ $16 × 200 × 100 + $18 × 203 × 100 ] × ( 3 / 3 ) – $426,667 = $258,733 $16 × 200 × 100 = $320,000 13:[ $16 × 200 × 100 + $22 × 203 × 100 ] × ( 3 / 3 ) – $685,400 = $81,200 $22 × 203 × 100 = $446,600
現金交割型--既得日後的處理 10:薪資費用 202,5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02,500 10:薪資費用 202,5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02,500 11:薪資費用 224,167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24,167
現金交割型--既得日後的處理 12:薪資費用 258,733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58,733 12:薪資費用 258,733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58,733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320,000 現金 320,000 13:薪資費用 81,2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81,200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446,600 現金 446,600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企業若給與交易對方選擇權益交割或現金交割的權利,則 是給與複合金融工具,包含負債組成要素(現金交割請求 權)及權益組成要素(權益工具交割請求權)。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若企業的交易對方並非員工,且能直接衡量所取得商品或 勞務的公允價值,則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之日,以該商品 或勞務的公允價值與負債組成要素的公允價值的差額,衡 量複合金融工具的權益組成要素。 若企業的交易對方為員工,應於衡量日考量所給與權益工 具或現金權益的合約條款及條件,衡量複合金融工具的公 允價值。此時應先衡量負債組成要素的公允價值,再衡量 權益組成要素的公允價值。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複合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是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 兩者公允價值的較高者。因為當兩者只能二選一時,交易 對方當然會選公允價值較高者。 複合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應優先分攤給負債組成要素,有 剩餘時再分攤給權益組成要素。 當負債組成要素的公允價值高於權益組成要素時,複合金 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全部分攤給負債組成要素,分攤給權益 組成要素者為零。當權益組成要素的公允價值高於負債組 成要素的公允價值時,複合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應先分攤 給負債組成要素,超過部分才分攤給權益組成要素。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例如負債組成要素的公允價值為 $52,000,權益組成要素的 公允價值為 $50,000,則複合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為 $52,000,分攤給負債組成要素為 $52,000,分攤給權益組 成要素為 0。 若負債組成要素的公允價值為 $50,000,權益組成要素的公 允價值為 $52,000,則複合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為 $52,000, 分攤給負債組成要素為 $50,000,分攤給權益組成要素為 $2,000。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的金額確定後,所收到的商 品或勞務應分別按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認列成本。 負債組成要素部分按現金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將負債的公允價值分攤於既得期間,並於每一報導期間結 束日及執行日再衡量負債的公允價值。 權益組成要素部分按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將分攤給權益組成要素的金額分攤於既得期間,後續不得 變更其公允價值。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企業應於交割日(執行權益日)依公允價值重新衡量負債。 交易對方若選擇以權益工具交割而非收取現金,則將該負 債轉列為權益,作為發行權益工具的對價。 交易對方若選擇現金交割,則企業所支付的現金是全數用 以清償負債,已認列的權益組成要素仍列為權益,並轉入 適當的權益科目。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劍橋公司於 10 年 1 月 1 日以完成三年的服務為條件,給與 員工一項權利,可選擇取得相當於 1,000 股股票價值的現 金,或 1,200 股的股票。若選擇股票,則於既得日之後二 年內不得出售。 劍橋公司給與日的股價為每股 $50;考慮既得日後限制二 年內不得出售的效果,估計給與日選擇股票的公允價值為 每股 $48。劍橋公司 10 年、11 年及 12 年年底的股價分別 為 $52、$55 及 $60。 假設 12 年底員工 (1) 選擇領取現金;( 2 ) 選擇領取股票。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交易對方(員工或第三人)選擇交割方式 本例在給與日選擇領取股票的公允價值為 $57,600,選擇領 取現金的公允價值為 $50,000,複合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是 兩種選擇方案公允價值較高者,即 $57,600。 此項複合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57,600 優先分配給負債組 成要素 $50,000,超過部分 $7,600 屬於權益工具,分別按 現金交割型及權益交割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10:$52 × 1,000 × ( 1 / 3 ) = $17,333 $7,600 × ( 1 / 3 ) = $2,533 11:$55 × 1,000 × ( 2 / 3 ) – $17,333 = $19,334 $7,600 × ( 2 / 3 ) – $2,533 = $2,533 12:$60 × 1,000 × ( 3 / 3 ) – $17,333 – $19,334 = $23,333 $7,600 × ( 3 / 3 ) – $2,533 – $2,533 = $2,534 現金交割的負債組成要素部分每年按期末市價再衡量; 權益交割的權益組成要素部分在衡量日確定後即不再變動。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10:薪資費用 19,866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17,333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2,533 10:薪資費用 19,866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17,333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2,533 11:薪資費用 21,867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19,334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2,533 12:薪資費用 25,867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23,333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2,534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1)選擇領取現金: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60,000 現金 60,000 資本公積—股份基礎給付 7,600 資本公積—註銷股份基礎給付 7,600 (2)選擇領取股票: 員工股票增值權負債 60,000 資本公積 7,600 股本 12,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55,600
得選擇權益或現金交割 允許企業選擇交割方式 企業應在給與日決定目前是否有現金交割的義務。 如有,應全部按現金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如無,則全部按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 企業若原先決定按權益交割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處理,則: (1)最後選擇以現金交割時,應將支付的現金作為權益的 買回,沖減已認列的權益。 (2)最後選擇發行權益工具交割時,則作權益交割的分錄。 (3)若企業選擇以交割日公允價值較高的交割方式,則應 將現金與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差額認列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