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內容包含:國貿條規、國際貿易各種付款條件、 信用狀、出口押匯、可轉讓信用狀、進口押匯、 擔保提貨、出進口及光票託收、三角貿易等進出 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近百則~ 提供國際商會(ICC)的見解及相關案例與解析 供讀者參考,相當適合作為銀行、貿易商、報關 行、航運及保險業者辦理外匯業務人員日常業務 查考及機構開設訓練課程使用。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作者簡介 葉清宗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經濟系畢業 經濟部貿易專才培訓班畢業(委由台大商學研究所培訓) 經歷:彰化銀行國外管理部科長 彰化銀行永和分行、復興分行、北門分行經理 彰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經理 彰化銀行作業資訊處副處長(外匯作業部門主管) 陽信商業銀行法人金融總管理處總經理 現職:台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 外貿協會國際企業人才培訓中心講師 著作:《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本書架構 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00) 疑難問題 第二章 各種付款條件疑難問題 第二章 各種付款條件疑難問題 第三章 信用狀、L/C通知、L/C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 相關疑難問題 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第五章 可轉讓信用狀相關疑難問題 第六章 進口押匯及擔保提或相關疑難問題 第七章 出、進口託收及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第八章 三角貿易相關疑難問題 第九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疑難問題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新書內容摘要---(第五章) Page1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 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可以轉讓嗎? 2. 本銀行可以接受此種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嗎? 本人現服務於國內某金融機構,日前有一客戶為中日合資之小型船舶公司,該公司計劃添購一艘新船,有意向本行申請外幣融資,經洽商後,客戶擬委由日方之往來銀行開出擔保信用狀予本銀行,以作為融資之保證,但據客戶稱,日方將開出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本銀行是否可以接受?本人未聞有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因此請問: 1. 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可以轉讓嗎? 2. 本銀行可以接受此種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嗎? Page 2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一、所謂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一般是作為融資保證等之用, 故又稱為備付信用狀,其目的在以開狀銀行的信用透過信用狀 的方式而向受益人提供的一項保證,以確保有關交易能順利進 行,故自1984年起,國際商會就將擔保信用狀納入信用狀統一 慣例之適用範圍,在2007年統一慣例修訂版UCP600中亦有明確 規定, 依據UCP600第1條及第2條規定: Page 3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第一條 統一慣例之適用 第二條 信用狀之定義 「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統一慣例), 第一條 統一慣例之適用 「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統一慣例), 係一套規則,適用於其本文明示受本慣例規範之任何跟單信用狀 (信用狀) (在其可適用範圍內,包括任何擔保信用狀)。除信用狀明示修改或排除外, 本慣例拘束有關各方。」 第二條 信用狀之定義 「信用狀: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係不可撤銷且因而 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Page 4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擔保信用狀雖在功能上與一般以進、出口交易為基礎,以信用狀作為 付款工具之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不同,然仍可適用信用狀 統一慣例 (UCP600) 之規定,亦即對於與信用狀交易有關的當事人如開 狀申請人、開狀銀行、受益人等應有的權利、義務是與跟單信用狀相同 的。 又另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第38條b項規定: 「可轉讓信用狀意指特別敘明其係“可轉讓”(transferable) 之信用狀。」 因此依據上述統一慣例之規定,只要信用狀上規定可轉讓時, 基本上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還是可以轉讓的。 Page 5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二、然就銀行是否可接受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問題不能僅從統一慣例之 規定的理論來看,必須從實務面來探討,因為一般以貿易為基礎的 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之所以需要轉讓原因可能是基於 產銷分工的原則 (即接單者與生產者不同) 或不同產品需要不同製 造廠商供應不同的市場 (即產品及市場有不同的區隔) 故才會有轉 讓的情形。然而擔保信用狀其功能主要在於作為融資或保證之用, 當貸款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銀行所簽發之擔保信用狀作為擔保時, 事先應會與借款人取得協議,由借款人同意委由著名銀行開發擔保 信用狀以作為融資之擔保,在此情形下,銀行當不希望其所收受的 擔保信用狀是可轉讓的,而且亦不會隨便同意其所收到的擔保信用 狀是由其他受益人所轉讓者,故轉讓情形在擔保信用狀實務上是不 尋常的。 Page 6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三、另在下列情形下,擔保信用狀有可能需要轉讓,其一為關係企業之 借款人,可能受到法規上對某一企業融資的限制而需另外向其他銀 行申請借款時,則有可能開出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由原受益人轉 讓予第二受益人 (即由開狀銀行向第二家貸款銀行擔保)。其二為借 款人與貸款銀行之多家分行有業務往來,而受到該行授信統一歸戶 的要求,只能集中在一家分行辦理,因此所開之擔保信用狀可能指 定A分行為受益人,但借款人只能在B分行申請借款,此時擔保信用 狀可能須由原受益人A分行轉讓予同一銀行之B分行,或者亦有可能 由原受益人(總行) 轉讓予分行,類此情形,擔保信用狀才需要轉讓 , 否則當借款人與其往來銀行在既已約定好的貸款條件下,擔保信 用狀主要是對受益人 (貸款銀行) 的融資保證,若再規定可以轉讓 時,似無意義,此點對於銀行在接受擔保信用狀時應特別留意。 Page 7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新書推薦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解析 (貳篇)》集結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百則,佐以案例解析,提供讀者最詳盡、完整之解答。 編 著 :葉清宗 出版日期:2010年5月 定 價 : 550元 預 約 價 : 467元(預約期間:2010年7月15日止)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
優惠方案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 貳篇 優惠合購價只要 950 元 原價1,100元 我要購買 台灣金融研訓院 Taiwan Academy of Banking and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