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保險制度規劃溝通座談會 長期照護保險制度 初步規劃成果與構想 行政院衛生署 98年7~8月
大 綱 依據 背景說明 長照保險規劃初步成果 我國長照十年計畫調整策略 1
依 據 97.5.30院長施政方針報告 落實長期照護制度,開辦照顧者津貼;培訓居家服務員,實施證照制度;結合社區長期照護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提供有需要之老人及其家庭整合性與持續性之照顧服務。 配合未來快速成長的長期照護需求,推動長期照護保險與立法,減少民眾負擔,讓高齡長者能享有健康與快樂之環境。 97.11.25院長巡視衛生署指示 長期照護是政府重要政策,請本院經建會儘速提出「長期照護保險」先期規劃構想或草案。 2
背景說明 3
一、人口快速老化 台灣地區因醫療衛生進步,平均壽命延長及出生率下降,老人的人數和比例呈現顯著成長,人口老化問題日益嚴重。82年老年人口開始超過7% (149萬人) ,至97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為239萬餘人,占全國人口已超過10%,估計至117年老年人口所占比率將達22.5%(536萬人) 。 年別 65歲以上人口 65-74歲人口 75歲以上人口 人數 (萬人) 占總人口(%) 占65歲以上人口(%) 97 239.7 10.4 136.5 57.0 103.2 43.1 107 348.0 14.7 202.8 58.3 145.2 41.7 117 536.1 22.5 314.7 58.7 221.5 41.3 145 761.6 37.5 306.9 40.3 454.7 59.7 第一是目前台灣正如同其他國家一樣,面臨人口快速老化問題。97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超過10%,估計約20年後此一比例及倍增為22.5%。此外,老老人比例增加幅度亦是相當大的。 資料來源: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台灣97至145年人口推計,97年9月。 註:本表內數據為中推計 4
二、家庭照顧功能漸弱 家庭結構改變,原有的家庭成員相互支援照護功能降低。 現有照護需求者不易從家庭取得合適的照護服務。 台灣地區育齡婦女平均生育子女數 台灣地區家庭戶量變動趨勢 (人/戶) 在此同時,原本擔負照顧功能的家庭,卻因家庭結構變遷及少子女化影響,其照護功能日益薄弱。 5
三、需照顧之失能人口增加 根據推估,我國97年失能及失智的人口約為396,937人,隨著人口老化,失能人口將大幅增加,推估至117年將成長為811,971人。 OECD曾於2006年對會員國進行醫療與長期照護之財務負擔推估,發現在人口老化下,平均各會員國政府在醫療與長期照護之支出占GDP的比率,將從2005年的6.7%提升至2050年的12.8%,成長幅度相當大。我國雖無對應推計,但在人口快速老化下,未來醫療與照護成本亦將大幅增加。 然而,隨著人口的快速老化,需照顧之失能人口亦快速在增加,未來相關之照護負擔也勢必大幅增加。 年 資料來源:王雲東等(98年)我國長期照護服務需求評估 6
四、長期照護體制選擇 國家完全責任 稅收支應 社會互助責任 社會保險 強制性個人儲蓄帳戶 強制個體責任 自願個體責任 稅收優惠獎勵國民投保私人長照保險 7
長期照護制度主要類型之比較 服務提供 財源籌措 私部門 公部門 公部門 稅收制長照制度 如北歐 公共長期照護保險 如德、奧、日、荷、韓 私人長期照護保險 如美國 資料來源:林志鴻教授,98年。 8
長照體制財源籌措之考量 為因應老化社會所需照護支出之成長,必須選擇穩定且自然彈性的稅、費基為財源。 穩定的財源應避免與其他政事競用,而影響財務收入的穩定性。 應有多元籌措管道,兼顧財源充足性與負擔公平合理性。 長照體制必須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作適度連結。 我國稅收占GDP的比率雖低(僅14%),但民眾對加稅接受度不高,是以採用保險的方式來實行是目前國家現況下比較適合的財務選擇。 9
長照保險規劃初步成果 一、規劃過程 二、定位 三、保險對象 四、組織體制與法制 五、服務輸送 六、給付等級與項目 七、給付水準 八、財源籌措 九、配合措施 10
一、規劃過程 委託研究 及聯繫工作會議 向院長簡報 成立籌備小組 為規劃長照保險,經建會除委託10項研究計畫外,並定期召開聯繫會議,逐項討論各保險內容議題並作成重要決議,共計召開6次會議。 向院長簡報 1/21、6/6兩度向院長簡報規劃構想及初步成果,奉示照既定的方向與時程展開各項工作,於98年底前提出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成立籌備小組 主管機關衛生署已於98年7月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負責研擬長照保險法草案與推動長照保險各項籌備工作。 11
二、定位 長期照護服務係屬整體照護體系之一環 長照保險 服務對象與需求 服務提供者 服務內容 服務目標 對應方案 食衣住行協助 健康照護產業發展方案 健康者 健康管理 預防保健 休閒養生 健康養生管理 生活照顧服務體系 慢性病管理 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慢性病患 轉介與就醫安排 居家照顧服務 社區照顧服務 機構照顧服務 長照保險 長期照護服務體系 失能照顧 家庭支持 長期失能者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為因應人口老化,完善之老人照護制度應涵蓋生活照顧服務、醫療服務及長期照護服務等三大體系,以滿足不同身體狀況之老人各方面之需求。三大體系均需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以持續發展多元照護服務體系,並強化服務輸送體系之連結,除滿足民眾需求外,亦可發展相關產業,促進經濟成長,並創造就業機會。 目前政策已決定以保險方式來做為我國長期照護制度之財務處理機制,未來長期照護保險在整體老人照護體系中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即提供失能者基本照護服務,滿足失能者之照護需求,減輕民眾負擔。 長照保險規劃需充分考量與現行醫療體系、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措施等相關制度之配合與銜接,亦需妥善規劃財務機制,以使未來長照保險能順利推動,滿足高齡化社會之照顧需求。 醫療服務 遠距照護服務 出院準備服務 全民健保 疾病治療 復健 照護 急性病患 醫療服務體系 社區醫療群 出院需照護病人 老人整合性醫療計畫 12
建構多層次長期照護保障制度 商業長照 保險 公辦長期 照護制度 第三層 個人與家庭 第二層 自願購買 第一層 政府提供之長照制度 為因應可能面臨之重大的社會風險,基於社會連結與風險分攤的理念,政府必須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制度,以滿足國民基本照護服務需要。在政府的基本保障之外,民眾尚可透過商業長照保險及個人退休金、儲蓄理財、家庭成員來滿足照護需求。 個人退休金、儲蓄理財、家庭成員負擔 第三層 個人與家庭 商業長照 保險 第二層 自願購買 第一層 政府提供之長照制度 公辦長期 照護制度 首先是長照保險的定位。參考世界銀行所主張的多層次的老人經濟安全保障體系,我們認為在長照體系方面也應有多層次的保障,包括第一層公辦的長期照護制度,是政府透過風險分擔方式給予民眾基本的照護保障。在基本保障之外,民眾還可以透過自願購買商業長照保險跟個人儲蓄及家庭成員負擔等方式,來提高保障程度。 而對於弱勢民眾,尚有相關的社會救助措施及慈善團體來協助。 第零層 福利措施 相關社會救助措施、慈善公益團體、志工 13
三、保險對象 考量國外實施經驗與民眾實際需求,長照保險適用對象可行方案包括全民及40歲以上國民等二方案。 納保對象 服務 對象 制度考量 涵蓋 人口數 失能 人數 方案一 全體國民 老人及身心功能障礙者需長期照護者 1.任何年齡都可能有長期照護的需求。 2.40歲以下的民眾失能機率較低、納入負擔不高。 3.與全民健保保險對象一致 2,329萬人 100% 44.9萬人 1.9% 方案二 40歲以上國民 老人及與老化相關病症者 1.屬於失能機率及需求最高的人口群。 2.40歲以上族群多有負擔照護之責任,較願意為父母及未來的自己繳納保費,惟可能造成就業歧視。 3.40歲以下之失能者仍須透過現有相關之福利體系提供照護服務。 1,052萬人 45% 42.5萬人 4.0% 14
四、組織體制與法制 組織 法制 行政院衛生署 中央主管 或衛生福利部 機關 地方主管 直轄市政府 縣 (市) 政府 中央健康保險局 保險人 相關機關 長照保險(委員)會 長照保險爭議審議 (委員)會 名 稱 主要內容 針對保險人、保險對象、保險財務、保險給付、服務機構、總則等基本事項予以界定與規範 長期照護保險法 各項長期照護機構管理、設施供需、設置標準、服務供給者之資格條件、品質規範與評鑑標準的內涵等 長期照護服務法 (或併入長照保險法) 15
中央及縣市政府分工可行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制度設計基礎 照顧管理機制均由保險人負責 照顧管理機制由保險人與縣市政府共同分擔 中央與地方分工 從評估、判定到照顧管理計畫均由健保局負責 評估及判定由健保局負責,照管計畫由縣市政府負責 照管制度 地方政府角色較小 地方政府角色適中 可考量以方案一為核心,即長照保險之推動將以保險人中央健保局及其分局為主,縣市政府為輔助角色。惟可視個別縣市政府資源、長照體系發展與之執行能力採方案二方式辦理。 為充實地方發展長期照護服務資源且對失能者提供相關之福利服務,將促使地方政府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並鼓勵其發展創新服務方案。 16
五、服務輸送 受理單位初篩 訪視評估 照顧計畫擬定 服務提供 被保險人申請 健保局負責 縣市負責 健保局負責 縣市政府負責 需求分級及 開辦長照保險後,民眾必須先盡繳費義務,於發生失能事故時,透過需求評估與照顧管理機制依其失能程度方能獲得給付。 整體服務輸送體系將依據組織體制不同方案設計,由健保局或縣市政府分工,主要差異在於照管單位係由健保局抑或縣市政府負責。 受理單位初篩 訪視評估 需求分級及 給付認定 評估、給付判定單位 照顧計畫擬定 照顧管理單位 服務提供 服務單位 被保險人申請 方案一 健保局負責 縣市負責 方案二 健保局負責 縣市政府負責 17 18
六、給付等級與項目 實物給付 現金給付 失能等級 給付項目 照護三級 照護二級 照護一級 需支援 居家護理 居家復健 居家服務 喘息服務 居家式照顧 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得申請,僅得申請實物給付 社區式照顧 全日型機 構照護 機構式照顧 日間照顧 社區復健 失能等級三級者才能申請 其他(創新)服務 交通接送、輔具 營養餐飲服務、無障礙環境改善 照護諮詢、免付費照護課程、照護提供者之支持 家庭托顧、營養諮詢、藥師諮詢 需進一步評估是否納入保險給付 18
七、給付水準 1.實物給付--居家/社區/機構照顧 給付上限 支付標準 甲案 乙案 丙案 需支援 15小時 一級 25小時 二級 50小時 現行長照十年給付標準 德國制度 給付標準 支付標準 需支援 15小時 一級 25小時 二級 50小時 三級 90小時 甲案 一級 30小時 二級 65小時 三級 120小時 乙案 需支援 25小時 一級 45小時 二級 90小時 三級 150小時 丙案 現行長照十年180元/小時 A案:200元/小時 B案:220元/小時 C案:240元/小時 B案較A案增加10% C案較A案增加20% 財務比較 乙案較甲案增加30%,丙案較甲案增加70% 19
2.現金給付 Ⅰ案 Ⅱ案 配套措施 依上述實物給付之30% 依上述實物給付之40% Ⅱ案財務負擔較Ⅰ案增加5% Ⅰ案 Ⅱ案 依上述實物給付之30% 依上述實物給付之40% 開辦初期以現金給付為輔助措施,中長期視保險辦理狀況及長期照護體系發展狀況,檢討調整現金給付之條件。 需由保險人審定(需求評估)請領資格,並由被保險人自行決定是否請領。 請領現金給付需有配套措施,包括對請領者之家庭照護者之資格要求、訓練與相關支援等。保險人並應定期監控服務提供狀況與品質,必要時得取消現金給付,改提供實務給付。 請領現金給付者尚可請領居家服務、日間照護與機構照護以外之實物給付項目。 現金給付額度之訂定宜審慎,以避免影響民眾使用實物服務之意願。 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得申請,僅得申請實物給付。 配套措施 20
八、財源籌措 1.財源結構 政府補助 90%:保費 雇 主 財源結構 被保險人 10%:部分負擔 有關保險費率與政府財政負擔,需加以精算以資確定;未來財源如何籌措亦需進一步評估 政府補助 90%:保費 雇 主 財源結構 被保險人 併同健保費徵收 1.依經濟能力予以減免 2.設定部分負擔上限 10%:部分負擔 使用者付費 21
2.保費分攤比例可行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比照現行健保 比照1.5代健保 政府補助比例相同 勞:資:政 平均 37:30:33 受雇者 30:60:10 農漁民及榮眷 30:-:70其他國民 60:-:40 平均 37:30:33 1.與健保完全相同,變動幅度小,較易宣導 2.不同類別的政府補助比例不同的爭議仍存在 3.假設健保與長照保險的政府責任是相同的 比照現行健保 方案二 方案三 比照1.5代健保 政府補助比例相同 勞:資:政 受雇者 30:40:30 農漁民及榮眷 30:-:70其他國民 60:-:40 平均 34:22:44 勞:資:政 受雇者 30:30:40 其他國民60:-:40 平均 37:16:47 1.與1.5代健保改革方向一致 2.減輕雇主分攤比例,減少推行阻力 1.政府對所有人的補助比例皆相同 2.勞雇負擔比率相同 3.雇主負擔比例最低,減少推行阻力 22
九、配合措施 1.長照與全民健保之分工與整合 凡屬可治療、可逆的歸健保,屬照護的歸長照保險。 發展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 一定期限內之亞急性照護(中期照護)由健保負責,應儘速規劃相關給付條件。 健保應配合改革 健保中可劃歸長照保險支付服務的部分,包括長期居家(專業護理)照護及長期社會性住院。 為有效使用資源,健保給付與支付制度應同步改革。 發展整合照護服務模式 透過綜合性評估與整合性照護提供計畫(含照護管理),整合醫療與長照服務。 23
2.外籍看護工轉銜策略 維持現行外籍看護工引進政策,惟將外籍看護工之申審納入長照保險需求評估機制中,使受照護者申請條件、審核標準及流程調整一致。 參照機構引進外籍看護工,由機構進行人員訓練與管理的方式,委託照顧機構或居家服務單位擔任督導,定期督導其照顧工作。 聘僱外籍看護工者不得請領現金給付,但仍得申請實物給付,以保障其權益,並可適度緩解外籍看護照護之負擔,提高照護品質。 24
我國長照十年計畫調整策略 25
一、長期照護十年計畫 1. 遭遇問題與調整策略 問 題 調整策略 各縣巿長照管理中心執行力不一,運作遭遇困難,不易發揮功能。 織制組體 問 題 調整策略 各縣巿長照管理中心執行力不一,運作遭遇困難,不易發揮功能。 織制組體 檢討照管人員任用資格、薪資及人力配置。 適度降低一般戶部分負擔。 適度放寬補助對象之標準。 適度修訂服務補助標準。 勞動條件不佳而不易留住人力,多數縣市已有服務人力不足問題 力題人問 縣市資源落差大,服務提供單位不足,部分服務因經驗不足推展不易 務給服供 民眾偏好使用外勞,部分負擔重,均影響服務使用意願 服務接受度 26
(1)檢討照管人員任用資格、薪資及人力配置 2. 遭遇問題與調整策略 (1)檢討照管人員任用資格、薪資及人力配置 適度放寬照管人員資格。 適度調整照管人員配置標準。 強化照管人員留任措施:調整各縣市照管中心進用照管人員之薪級標準。 加強長期照護人員培育及提升訓練效率,強化各縣巿照管中心人員。 27
居家護理服務、居家及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 (2)適度降低一般戶部分負擔 項目 可行調整方案 居家護理服務、居家及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 檢討調降一般戶之自付額,由現行40%調降為30%。 居家服務 日間照顧、失智老人日間照顧 家庭托顧 1.檢討調降一般戶自付額 2.因本項服務是否納入長照保險項目尚未明確,目前暫無可行調整方案或規劃相關推動措施。 28
(3)適度放寬補助對象之標準 項目 可行調整方案 居家護理服務 有關長照十年計畫居家護理服務,增訂擴大居家護理服務給付之建議項目及放寬服務對象 交通接送服務 檢討放寬交通接送使用對象至中度失能者,以提高服務使用量,並提升服務提供單位參與提供服務之意願。 居家服務 檢討放寬聘僱本國籍幫傭者不得申請照顧服務之規定(建議聘僱部分工時之本國籍幫傭者予以放寬),以利民眾依需求使用居家服務,拓展服務量。 喘息服務 若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超過1個月者,納入喘息服務補助對象。 29
(4)適度修訂服務補助標準-1 項目 可行調整方案 居家及社區復健服務 自98年起,在總核經費不變原則下,物理治療服務及職能治療服務之補助次數及頻率,擬修訂為每項服務每星期最多1次,1年各以6次為原則。 喘息服務 擬於服務補助標準中增訂「自99年起,服務提供單位行政管理費:最高補助總費用5%。」 居家服務 1.於長照保險開辦前,補助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專業證照者證照加給。 2.於長照保險開辦前,補助照顧服務員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並要求服務提供單位給付照顧服務員時薪不得低於150元(內含交通費),以增加照顧服務員實質勞動所得,提高其留任意願。 3.主動開發潛在使用者。 4.爭取公彩回饋金補助各地方政府2位專案社工人力推展長照服務。 30
(4)適度修訂服務補助標準-2 項目 可行調整方案 日間照顧 1.於長照保險開辦前,提高現有設施設備補助比率為90%,民間自籌比率為10%(降低自籌20%),減輕服務單位成本,提高參與意願。 2.於長照保險開辦前,補助新設立之日間照顧中心開辦費200萬元(服務提供單位自籌10%)減輕服務單位成本,提高參與意願。 3.於長照保險開辦前,補助日間照顧服務員經費,減輕服務單位人事成本,提高參與意願。 4.推動日間照顧資源培植方案:內政部規劃將日間照顧資源培植方案列入99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指標性計畫(三年計畫),以各縣市政府為補助對象,擴大日間照顧中心之補助項目。 5. 持續推動日間照顧擴點輔導計畫 6. 協調相關機關,解決各縣市政府所面臨問題。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於長照保險開辦前,補助現已營運之機構修繕及充實設施設備,以提升機構服務品質。 31
長照十年計畫與長照保險之銜接 運作 方式 功能 長照 中心 名稱 計畫 經費 Before After 長期照護保險開辦 轉銜策略 由縣市提出辦理計畫,中央主管部會審核補助 訂定年度目標,補助 縣市政府辦理 運作 方式 積極擴展照護服務與人力,整備開辦長照保險 所需資源 開發服務資源、發 展偏遠離島地區資源、 研擬整合型照護計畫 功能 隸屬縣市政府、經費由衛生署補助 隸屬健保局或縣市政府 經費由長照保險負擔 長照 中心 名稱 主管部會編列預算支應 主管部會編列預算支 應及長照保險挹注 計畫 經費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 Before After 長期照護保險開辦 轉銜策略 在長照十年計畫現有基礎之上,擴大經費補助,協助排除執行障礙;強化長照管理中心功能,補強照管人力。 32
二、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 1.策略及目標 規劃最適服務分區,以排定區域資源之發展順序。 妥善配置居家/社區與機構資源,以均衡分區資源。 發展多元服務,滿足資源匱乏分區之民眾需求。 建置機構評鑑與品質管理機制。 普及照護資源,提高民眾使用服務之可近性。 建立服務分級制度,提供民眾使用服務之選擇性。 強化照顧服務員資格與訓練,以確保基礎照護品質。 33
2.服務人力發展 (1)服務人力發展目標 服務人力 97年供給量 100年需求量 照顧服務員 照顧服務督導 照顧管理專員 照顧管理督導 單位:人 服務人力 97年供給量 100年需求量 99-100年應培訓量 照顧服務員 17,561 37,298~54,802 19,737~37,241 照顧服務督導 508 1,881~3,391 1,373~2,883 照顧管理專員 228 1,201~2,477 957~2,233 照顧管理督導 26 369~719 365~715 護理人員* 7,202 7,829~10,947 627~3,745 復健人員* 336 527~1,118 191~782 社工人員* 1,308 1,651~1,789 343~481 註*:此部分專業人力目前學校體系培育人數尚足夠,但分配有所不均。 照顧管理專員與督導均係現行縣市政府長照管理中心之人員。 34
(2)服務人力發展策略 專業人力 半專業人力 非專業人力 照顧管理人員 其他專業人力 照顧服務員 志工 家庭照顧者 --調整照管人員任用資格、薪資及人力配置。 --持續規劃教育訓練。 --規劃發展照顧管理專業證照。 其他專業人力 --規劃偏遠地區專業人員配套獎勵措施。 --規劃多元人員培訓。 專業人力 半專業人力 照顧服務員 --提高居家服務量,以增加照顧服務員之所得。 --於長照保險開辦前,補助照顧服務員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等機制,以改善其勞動條件。 --積極辦理本國籍照顧人力培育與考證。 非專業人力 志工 --研擬長期照護志工培訓課程,積極開發志工人力資源,並建立志工參與長照服務機制。 家庭照顧者 --發展家庭照顧者培訓課程,提升家庭照顧者之照顧能力。 35
3.服務資源發展 (1)供需狀況 需求面 供給面 165,898人 84,701床 資料時間:97年 外籍看護工 社區式服務 居家式服務 失能人數 57,855人 112,672人 58,885人 167,531人 等 級 需支援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396,943人 合 計 居家服務 24,925人 居家護理 35,825人 送餐服務10,872人 日間照顧 5,762人 喘息服務 2,250人 定點餐飲 13,270人 機構式服務 外籍看護工 84,701床 165,898人 家庭 157,536人 機構 8,362人 資料時間:97年 36
(2)評估與發展策略 評 估 發展策略 社區及居家服務 民眾偏好使用外籍看護工,影響服務的發展 加強居家/社區式服務多元多層級的發展及經營 評 估 發展策略 社區及居家服務 民眾偏好使用外籍看護工,影響服務的發展 社區/居家式資源嚴重不足,多元性亦不夠 機構式服務 機構式照顧資源尚稱足夠 整體資源使用率為72%,惟城鄉分布呈現落差 問題在於服務品質、價格與民眾接受程度 加強居家/社區式服務多元多層級的發展及經營 充實日間照顧內涵(可結合復健或相關活動設計),以提高民眾使用日間照顧中心意願。 調整補助機制,以刺激服務資源成長。 發展偏遠地區長照服務資源。 建置機構評鑑與品質管理機制。 37
4.發展資訊系統 (1)推動現況 民眾使用 便民入口網站 居家服務管理系統 老人福利機構及個案管理系統 服務提供單位使用 身心障礙機構管理系統 服務提供單位使用 照顧服務資源通報系統 照顧服務人力資料庫系統 培訓管理系統 縣市政府使用 評估相關業務作業系統 長期照護資訊系統 照顧管理中心使用 38
(2)目標與策略 建置目標 建置策略 落實全國統一之工作流程,於長照保險開辦即完成相關資訊系統建置,即時使用。 優先發展建立以個案為主體之照顧服務管理系統及各類服務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就個案及接受服務之資料,需能詳盡紀錄且長期追蹤,以供未來發展各項實證工具及政策調整之需。 建置長期照護相關專業及半專業人力登錄系統。 建置長期照護服務機構及個案登錄系統。 建置服務品質管理系統。 39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