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偵查新走向與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一庭 朱漢寶
一、私法自治之交易原則及其濫用 1.私法自治之基本觀點與理念基礎 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以及理性主義 2.契約自由以及濫用 契約自由,包括: A.締約自由:自由決定是否與他人締結契約 B.相對人自由:自由決定究與何人締結契約 C.內容自由:雙方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契約的內容 D.變更或廢棄的自由:當事人得於締約後變更契約的內容,甚至以後契約廢棄前契約(例如合意解除). E.方式自由:契約之訂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
2.避免契約自由濫用所為之限制 A.締約對象之限制:強制締約 a.公用事業之義務締約─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郵政法11條、電信法第22條、電業法第57條、自來水法第61條、鐵路法第48條、公路法第50條) b.醫療契約之強制締約─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醫師法第21條、獸醫師法第11條、藥師法第12條、助產士法第22條) B.契約內容之約制:定型化契約條款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222)等等 a.有利定型化契約條款利用者之相對人解釋:(消保法§11Ⅱ、保險法§54) b.效力規制:(消保法§12;民法§247之1) C.要式法律行為之要求:(§531、§758Ⅱ)
二、真交易假犯罪以及假交易真 犯罪 1.真交易假犯罪─假性財產犯罪 2.假交易真犯罪─掏空公司資產、逃漏稅捐 以及大量現代型之經濟犯罪 核心點─在財產犯罪之刑事程序證明中,如何以「客觀」之外在事實,證明「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及「主觀犯意」 誰有辦法幫助理清? 公司內部之會計稽核 財務報表之外部會計稽核 etc….
三、借名契約與人頭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 按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並非於保護交易安 全之必要限度以外,剝奪真正權利人之權利。查本件兩造因不動產借名契約爭訟,於當事人彼此間,並無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交易取得不動產之情 形,自不得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逕認出名者係該借名不動產之真正權利人。
89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 所謂脫法行為係指當事人為迴避強行法規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強行 法規所禁止之相同效果之行為而言。法律並無禁止父母將其不動產借用子 女名義登記之強制規定,即難認此借名登記係脫法行為。倘上訴人當時純 係基於父女親誼,借用被上訴人名義登記,並無贈與之意思,縱將來有贈 與之合意,亦於將來變更為贈與時,始生課徵贈與稅之問題,自難認該借 名契約係脫法行為。
避免人頭濫用之學說及實務 一、實質當事人之認定 二、法人格否認之法理 101台上字187號 原審就此攸關被上訴人與香港商LBCCA 公司及美國雷曼兄 弟控股公司間之經營、財務、人事有無控制從屬關係或其他密切 關連性等項,未詳予調查勾稽,資為判斷被上訴人與BCCA 實質 上是否為同一法人,上訴人是否得依民法第一條之規定對被上訴 人為請求之依據,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祝在場各位平安喜樂,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