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講:盧梭「社會契約」(一)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第十一講:盧梭「社會契約」(一) 台大哲學系教授 林火旺 課程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teaching_virtuescamp2010.html
一、前言 (一)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 的生平 (二)一個值得深思的看法: 人類最深的需求是,在自己和他人之間建立一 個聯結,它可以保證我們感覺自己是一個有價 值的擁有者。
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一)實存國家(de facto state)和正當國家(de jure state)的區別: 1・名詞定義: 1・名詞定義: (1)權威(authority):命令和要求服從的權利。 (2)國家(state):對特定土地或人口具有無上權 威或主權(sovereignty)者。 2・實存的國家:權威、國家、主權等概念指的是 一種描述性說法。 3・正當的國家:規範性地使用權威、國家、主權 等概念。
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二)盧梭的出發點: 1・盧梭關心的是正當國家存在的可能性。 2・實際上存在的國家並不是正當的。 1・盧梭關心的是正當國家存在的可能性。 2・實際上存在的國家並不是正當的。 3・本書的目的就是要尋找適當的統治原則,探討的 是一個“應然”而不是“實然”的問題,因此 是屬於道德哲學的一部分。
二、盧梭社會契約的目的 (三)正當的國家是什麼? 1・法令和人性一致。 2・權利和利益一致。 盧梭開宗明義說: 1・法令和人性一致。 2・權利和利益一致。 盧梭開宗明義說: “我的目的是考慮,在政治社會中,是否存在任 何正當且可靠的政府原則,以人的本來面目對 待人,以法律的可能樣貌對待法律 。在這個探 討中,我永遠試著把權利所允許的和利益所要 求的,結合在一起,以致於正義和效益絕不分 離。”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一)盧梭設定的問題: (二)提出解答的方式:透過契約所達成的組 合才是社會秩序的適當基礎。 如何尋找一個組織形式,以集體的力量確保每 一個成員及其財產,而且使每一個組成分子只 遵守自己的命令,也就是說保持和還沒有結合 之前一樣的自由。 (二)提出解答的方式:透過契約所達成的組 合才是社會秩序的適當基礎。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三)批判不適當的政治社群組成方式: 1・家庭模式: (1)父親用自然情感統治,但君主不是。 1・家庭模式: (1)父親用自然情感統治,但君主不是。 (2)財產是父親所有,但財產先於國家存在。 (3)家庭分支出去以後,變成其他家庭;但國 家有了新成員,仍然保持一體。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2・主奴關係(master-slave relation): (1)事實層面: (1)事實層面: a)認為“有些人生來是自然的奴隸”的人 是倒果為因,因為先有奴隸制度存在,才有人 生下來成為奴隸。奴隸在長期受到束縛,不但 失去所有東西,甚至失去自由的欲望,使他們 接受被奴役。 b)武力造成第一個奴隸,而他們的懦弱使 得奴隸制度長期存在。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2)觀念層面:混淆事實(fact)和權利(right) a)武力無法產生道德;服從武力是一種精 明(prudence)的作法而不是道德義務。 b)如果武力等於權利,一旦人們可以不遵 守而不受懲罰,他的不服從就變成正當的,因 此不再有任何義務。結果是:“權利”這個詞 並沒有增加“武力”的內容,變成無意義。 c)如果武力等於權利,盧梭不必探討正當 國家是什麼,現存的國家就是正當的。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3)主奴關係的契約是無效的: (3)主奴關係的契約是無效的: a)人自願成為奴隸是不可想像的,因為放 棄自由不可能對自己有利,所以沒有充足理由 使人自願成為奴隸。 b)用武力的方式強迫服從,並不具有道德 力量,征服者可以強迫被征服者服從,但沒有 權利要求其服從。 c)所有建立在絕對宰制、絕對服從關係的 契約都是不合邏輯的、空的。
三、政治哲學的基本問題 (4)戰爭可以證成主奴關係嗎?Hugo Grotius (1583-1645)主張戰爭勝利的一方有權利殺害被 征服者,這蘊涵被征服者有權利以自由為代價 換取生命,這對雙方有利。但盧梭反對這樣的 說法: a)不能從戰爭狀態導出殺害被征服者的權 利,因為人與人並不是自然地就是敵人,構成 戰爭不是人與人爭吵,而是為了物。也就是說 戰爭不是起於人際關係,而是財產關係。 b)戰爭不是人與人間的關係,而是國與國, 個人不是作為人而成為敵對,而是以士兵身分 敵對,所以一旦士兵投降、放下武器,恢復人 的身分,沒有人有權利取他的生命。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一)自由和人的特性: 1・ “放棄自由等於放棄人性(humanity),即放棄人 作為一個人的權利和責任”,這句話沒有論證加 以支持,它是盧梭立論的基本前提。這句話有 兩個意義: (1)自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要條件。 (2)自由是道德的基礎。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2・ “人生而自由,但卻處處都在枷鎖之中”, 這 表示人類的實際狀況和其應然狀況不同,“人 生而自由”是應然而不是實然,而處處都處於 枷鎖之中是指實然面。 3・盧梭的自由不是諸多價值之一,而且指的不是 外在限制,而是自主性(autonomy)。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二)自由是人的平等性之基礎,人真正擁有的平等 的東西就是自由,所以正當國家是奠立在平等 自由權的原始立足點上,透過契約方式選擇的 國家。 (三)不正當的政治組成的共同特點:不平等,“權 利”預設了平等權力。所以盧梭的基本問題是 如何尋找一個制度,使人和以前一樣自由。也 就是說,由於自由是不能放棄或讓渡的,所以 盧梭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調和自由和權威。
四、自由和正當國家 (四)所以一個理性者在原始立足點上會選擇的國家, 必然是能保障每一個人自由的國家。而一個不 犧牲任何組成分子自由的契約,必然是所有成 員都一致同意的契約。為何不是多數決? 1・有共同利益才能形成一個政體,否則只是鎮壓群 眾而不是統治一個社會,只有當人民成為一體 時,才是真正社會的基礎。 2・如果沒有先前的一致同意,為何少數有義務必須 接受多數的決定?多數決預設先前存在一個一 致決。
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一)自然人(natural man)的特質: 1・對自己的福祉和自保(self-preservation)的關心。 2・具有同情心或同理心的自然道德性質。 (二)兩種不平等: 1・自然或身體的不平等。 2・道德或政治的不平等,此不平等建立在習俗 (convention)之上。
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三)人類的演化: 1・自然人的生活。 2・自然人如何變成社會人? (1)自我理解的轉變 (2)物質條件的改變 (3)法制的必要性 3・文明社會的特點: (1)競爭和侵略性 (2)不平等
五、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四)人的原始情境真的比較好? 1・如果社會生活是墮落的,盧梭不需要寫The Social Contract這本書。 2・希望得到別人肯定不必然造成競爭性的欲望,強 調的可能只是:人的尊嚴的平等性。 3・同情心如果是一種自然情感,它引發出來的行為 就是對別人關懷。 4・人只有進入政治社會,才能完全實現人的本性。
六、契約的意義 (一)契約的必要性: 盧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的說法: 盧梭在第一卷第六章的說法: “我假設人在自然狀態中會達到一個點,在這個 點上自保的障礙大過於自保所需要的力量,超 過這個點以後,原始的條件就無法維持,如果 人類不改變存在的模式,人類就會滅亡。”
六、契約的意義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人無 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1・人與人的競爭和鬥爭,使自然狀態成為一個人無 法忍受的對立狀態。 2・自然狀態已經成為人類的關鍵時刻,再不改變生 存方式,人類將滅絕。 3・這裡的障礙不是人和自然的外在關係,因為人和 自然的關係較少和政治組織相關,而是人與人 之間的內在關係,即財產的形成及人需要人的 肯定和關懷,所造成的不平等和競爭。所以盧 梭強調必須在契約形成時,個人所有的資源都 要算進去。
六、契約的意義 4・從追求個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的角度,某人的 力量就是他人的障礙,所以盧梭的契約起點不 是人與人對立,而是人際關係所造成的一種內 在對立。 5・“人類將會毁滅”的說法並不是指人的物質存 在,因為在自然狀態中,人們所追求的是宰制 或控制對方,而不是毁滅對方,殺害他人對自 己並不利。自然狀態威脅的是人的本質,即自 由會消失。
六、契約的意義 (二)契約的條件: 1・脫離自然狀態不能靠外在的力量,只有內在的 改變既有的存在形式。 1・脫離自然狀態不能靠外在的力量,只有內在的 改變既有的存在形式。 2・私人利益必須存在調和的可能,即契約必須建 立在相互利益之上。這也可以說明盧梭強調本 書的目的是:使權利和利益一致、正義和效益 一致。
六、契約的意義 (三)契約的定義和特點: 1・定義:至少是兩個團體以上的協定,交換對兩 造有利之物,因此訂約的目的是互利。 2・契約的特點: 1・定義:至少是兩個團體以上的協定,交換對兩 造有利之物,因此訂約的目的是互利。 2・契約的特點: (1)全面讓渡。 (2)個人不再可以從自己的角度宣稱任何權利。 (3)每一個人都恢復原來的權利,權威和自由 並沒有對立。
六、契約的意義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3・法律:建立社會秩序公民必須遵守的規範 (1)法律的目的:不是減少人的自由,而是有 效的擴大自由,它可以確保個人自由不會受到 無政府狀態的侵犯,並防止人們彼此之間使用 自由時的衝突。 (2)區別真的法律(true law)和實際的法律(actual law):前者是應然概念,後者是實然。所以好的 法律保障和承認人的自然權利,壞的法律則忽 視或違反這些權利。
六、契約的意義 (四)社會和個人的轉化: 1・公民(citizen)和臣民(subject)的區別。 2・個人的所有物(possessions)以更有利的形式出現, 即變成財產(properties) 。 3・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轉變成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而真正的獲得在於道德自由(moral liberty),它使人成為自己的主人。
討論問題 教育部國立教育資料館製作「品德教育」影片 第五單元: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公德 網址:http://3w.nioerar.edu.tw/ethics.jsp 第五單元: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公德 影片中提到「公德需要靠大家一起做」以及「道德的 力量多一點,法律的用處就少一點」:社會上建立越 高程度的道德共識,便越能節省社會的成本。這樣的 想法和之前曾經討論過的「囚犯兩難」問題不謀而合。 請回憶看看「囚犯兩難」問題為何,並嘗試以此為出 發點,建立一套能說服學生培養公德心的論述。 火旺老師提到公德和私德是不同的。前陣子發生一位 清大學生在公車上不讓座,還打傷老先生的事件。請 試圖從這個事件思考看看,我們應該如何教導學生區 分公德和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