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航空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及 国际多式联运
第一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随着全球性的航空运输网的建立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航空运输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一种方式越来越被广泛地采用,在国际贸易运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其中,在电子产品、计算机设备等高科技产品的进出口运输中,航空运输所占的比重最大。近年来,日常生活用品,如纺织品、食品等,使用空运方式的也大大增加,适于航空运输的商品越来越多。航空货物运输已经成为国际货运,特别是洲际货运的重要方式,成为现代物流管理者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航空货运方式 (一)班机运输 班机运输(Scheduled Flight)是指根据班期 时刻表,按照规定的航线,定机型、定日期、 定时刻的客、货、邮航空运输。班机运输 一般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始发站、途经站 和目的站,是民航运输生产活动的基本形式。
(二)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Chartered Flight)是指包用民航 飞机,在民航固定航线上或者非固定航线上 飞行,用以载运旅客、货物或客货兼载的 航空运输。包机运输可分为整架包机和 部分包机两种形式。 1.整架包机。 2.部分包机。
(三)集中托运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是指,航空货运 代理公司将若干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 货物,使用一份总运单整批发运到同一到站, 或者运交某一预定的代理收货。然后再报关, 分拨后交给实际收货人。
(四)陆空联运 陆空联运是指以包括空运在内的两种以上的 运输方式联合运输。 陆空联运的种类有三种,第一种是火车— 飞机—卡车的联合运输(Train-Air-Truck, TAT);第二种是卡车—飞机的联合运输 (Truck-Air,TA);第三种是火车—飞机的 联合运输(Train-Air,TA)。
(五)航空快递 航空快递(Air Courier),又称快件、快运或 速递,这种业务实际上是由专业经营该项 业务的航空货运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派专 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用户之间 传送急件的运输服务业务。
二、国际航空运输货运单 国际航空运输货运单,简称航空运单 (Air Waybill, AWB),在中国有时称之为 航空提单,是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 托运人的请求,并收到托运货物后,向托运 人签发的证明货物的收据,同时也托运人 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
(一)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及构成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必不可少的 单据,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重要的货物 单据。它不同于海运提单,不是代表所托运 货物的所有权的物权凭证,也是不可议付或 转让的单据。该单据通常注明“Not Negotiable” 字样。 航空货运单通常包括载有出票航空公司 (ISSUE CARRIER)标志的航空货运单和 没有承运人标志的中性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的号码是该单据的组成部分, 它由两组数字组成,第一组为前三位数字, 是航空公司的代号,每个航空公司都有固定 代号。如中国民航代号为999,日本航空公司 的代号为131,法国航空公司的代号为057等。 第二组为后半部分的八位数字,七位数字是 货运单的顺序号,第八位数字为检查号。
在中国,国际航空货运单由一式12份(联) 构成,其中正本3份,副本6份,额外副本3份。 第1份正本(Original 1)由承运人(出票航空公 司)留底(for issuing carrier),其序号为C, 颜色为浅绿色;第2份正本(Original 2)送收货人 (for consignee),其序号为D,颜色为粉红色; 第3份正本(Original 3)签发给托运人(for shipper),其序号为A,颜色为浅蓝色。
副本4(Copy4)作为提货单据,其序号为E, 场,其序号为F,颜色为白色;副本6(Copy6) 发送给第三承运人,其序号为G,颜色为白色; 副本7(Copy7)发送给第二承运人,其序号为 H,颜色为白色;副本8(Copy8)发送给第一承 运人,其序号为I,颜色为白色;副本9(Copy9) 发送给代理人,其序号为B,颜色为白色;其余3 份额外副本(Extra Copy),供承运人使用,其 序号分别为J,K和L,颜色均为白色。
(二)航空货运单的作用 航空货运单作为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单据, 其在承运人、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 货代公司及保险公司的不同业务中发挥着 不同的作用。 1.运输合同。 2.承运人收取货物的证明。 3.运费结算凭证和运费收据。
4.清关文件。 5.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的依据。 6.保险证明。
贸易商使用航空货运单时应特别注意以下 几点: (1)若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受益人将第3份 正本航空货运单提交银行。信用证不应要求受益 人提交多于1份的航空货运单。 (2)航空货运单必须做成记名收货人。因航空 货运单不能转让,因此,航空货运单的收货人 栏(consignee)内填写收货人名址。收货人提 货时,只要证明其为收 货人即可。
(3)航空货运单无法控制收货人付款。若采 用 D/P方式结算货款,由于航空货运单不是物 权凭证,收货人无须凭其提货,因而卖方无法 控制收货人的付款。为此,有些银行与贸易商 约定,以开证行为航空货运单的收货人,只有 当申请人(买方)偿付开证行后,开证行才将 货物转交买方。
(三) 航空运单的种类 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 , MAWB) 是指航空公司签发给作为航空运输合同承运人 的运输行的货物收据。这种情况是指,当运输行 作为航空公司运输合同承运人时,该运输行从不 同的货主那里收到多批货物,然后再将其交给航 空公司,并从航空公司那里获得包括全部装卸货 物的航空货运单,该运单称之为航空主运单,其 托运人为运输行而非实际货主。
运输行再向实际货主签发多份航空货运单, 这种运输行签发的航空货运单称之为航空分运单 (House Air Waybill , HAWB)。航空分运单一般 标注航空主运单和分运单的编号。 主运单 分运单 运输行 航空公司 (托运人 货 主 承运人) (承运人) (托运人)
(四)国际贸易惯例关于航空货运单的规定 若贸易合同约定使用航空运输运送合同 货物,且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则相关的 国际贸易惯例(如ISBP)对此有以下相关 规定。(详见教科书)
第二节危险货物海上运输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or Cargo),又称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包装、储存、积载、装卸和运送过程中,极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措施加以防护的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品种多、运价高和风险大等特点。
为了规范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国际海事 组织(IMO)制定并出版了国际统一的危险货物 海运规则,即《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C) ,简称《国际危规》。
目前,《国际危规》已成为国际间船舶 运输危险货物的重要技术依据。因此,在船舶 国际海运中运输危险货物时,须严格遵守 《国际危规》和有关港口的相关规定。 一、《国际危规》简介 《国际危规》自1965年颁布以来,不断修改, 日益完善。《国际危规》将危险品按照其主要 特征和运输要求分为九个大类,每一大类又 细分为若干小类。危险货物一览表在《国际 危规》中占据了主要篇幅。
该表所列的危险货物是按照联合国编号 (UN No.)的顺序编排的,每一种常运危险 货物以四位阿拉伯数字编号。 《国际危规》实际上将所有的危险货物, 包括尚未出现的一些化工新产品均已包括 在内了。若承运人在运输具有危险性但在危险 货物一览表中未列名(Not Otherwise Specified ,N.O.S.)的货物时,则要求托运人 须提供《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以确定该 货物分属于哪一类“未列名”条目,以便承运人 采取防护措施。
二、《国际危规》查阅方法 1.查找危险货物的联合国编号(UN No.) 2.查找“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 三、《国际危规》的危险货物种类及特点 《国际危规》根据货物的理化性质及对人身 的伤害情况将危险货物分成九个大类,因为 这种分类并不互相排斥,所以对具有多种危险 性的货物,只能以其占主导的危险性确定其 归类,但在运输中必须兼顾这类货物的其他 危险性质。
(一)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 ) (二)第2类—气体:压缩、液化和加压溶解 气体(Gas: Compressed, Liquefied and Dissolved Under Pressure) (三)第3类:易燃液体(Inflammable Liquids) (四)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Inflammable Solids , 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 Substance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Inflammable Gases When Wet)
(五)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六)第6类: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七)第7类:放射性物质 (Radioactive Substances) (八)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 Substances) (九)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四、 危险货物的标志、包装及运输单证 危险货物的标志是承运人和相关部门在 装卸、积载、运输和交付货物时的识别依据, 也是采取防护措施或事故发生后实施应急措施 的依据;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的根本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单证是参与运输的 各有关方记录和处置货物的书面依据。因此, 危险货物的标志、包装和运输单证在运输中 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一)危险货物的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由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 组成。 (二)危险货物的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可以从其性能、形式和适用 范围等不同的角度划分。 (三)危险货物运输单据 危险货物运输中所涉及的单据,除了前面 所述的一般货物运输单据外,通常还包括以下 一般货物运输所不涉及的一些单据。 (详见教科书)
第三节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一般以 集装箱为流通媒介,把海运、空运、公路 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单一 方式运输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有效地综合 利用,构成连贯运输,为货主提供经济, 迅速、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
采用多式联运,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 一次支付全程运费,货物由承运人负责从发货人 的仓库(工厂)直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工厂)。
一、多式联运定义 《多式联运公约》第1条第1款对国际多式联 运作了明确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 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 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 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货的运输 方式”。
二、 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1)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 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2)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MTO)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3)货物运输必须是跨越国境的一种国际间 运输方式。
(4)多式联运不仅仅是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 方式,而且必需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 ( 5)多式联运的费率为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6)货物全程运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份 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三、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规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根据目前国际上的做法,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2.网状责任制或分段责任制 3.修正统一责任制
四、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与作用 在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虽然一票货物由多种运输方式、几个分承运人共同完成运输,但使用的却是同一张货运单据,即多式联运单据。 (二)多式联运单据的主要内容 多式联运单据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活动的凭证。因此,要求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清楚、完整,该单据的主要内容与提单的内容类似。
(三)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托运的货物时,必须与接货单位(集装箱货运站或码头堆场)出具的货物收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在不违背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手签的、手签笔迹复印、打透花字的、盖章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印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凭接货单位签收的货物收据,根据发货人或货物托运人的要求,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四)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 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了保留,否则,多式联运单据一经签发,便具有如下效力:(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所接收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若已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该单据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善意的第三方之间构成了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单据中的记载事项向单据持有人交付货物,任何提出的相反证据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