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局102年度「認可高壓用電設備檢驗機構、原製造廠家及資訊系統之更新與維護」委辦計畫(3/3) 高壓用電設備試驗作業要點 說明會 北區:102年11月06日(三)台電公司北市區處業務大樓12樓會議室 中區:102年11月13日(三)台電公司台中區處10樓會議室 南區:102年11月22日(五)台電公司高雄區處304會議室 指導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Contents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 申請過程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相關審查辦理原則 試驗標準之採用 審查評鑑作業流程之檢討與建議 1 申請過程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2 相關審查辦理原則 3 試驗標準之採用 4 審查評鑑作業流程之檢討與建議 5 作業要點條文修正之建議 6 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資訊系統 7 綜合討論 8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1/10) 修正後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890 號 令,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 申請認可為原製造廠家者,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工廠,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已建立 CNS 一七零二五制度,並取得 TAF 或國外認證機構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 認證。 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以下簡稱 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以下簡稱 STL)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可。 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並由本部核發認可登記證: 申請書(附表五)。 符合前點資格之證明文件。 工廠及試驗室之場地配置圖。 試驗設備之名稱與測試範圍一覽表、檢測能力證明文件及設備配置圖。試驗設備有應校正 者,應檢附校正報告。 具有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廠試驗報告審查能力之人員名冊及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CNS 一七零二五之品質管理一覽表。 申請項目之代表性出廠試驗報告。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得免附。 原認可登記證;第一次申請者得免附。 能源局為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之申請認可,應依序分別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未通過書面審查者,不得進行實地評鑑。能源局辦理前項認可審查,就國外原製造廠家,得不辦理實地評鑑。 申請認可為原製造廠家者,應為在其所在國依法設立登記之工廠,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已建立CNS17025制度或ISO/IEC17025制度,並取得TAF或國外認證機構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證。 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以下簡稱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以下簡稱STL)有關高壓用電設備出廠試驗之認可。 依前項申請原製造廠家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並由本部核發認可登記證: 申請書(附表五) 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 試驗設備之名稱與測試範圍一覽表、檢測能力證明文件及設備配置圖。試驗設備有應校正者,應檢附校正報告。 CNS17025或ISO/IEC17025之品質管理一覽表。 申請項目之代表性出廠試驗報告。 原認可登記證;第一次申請者得免附。 第七點併入第六點 8)修正後 無此項目 能源局為辦理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之申請認可,應依序分別辦理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未通過書面審查者,不得進行實地評鑑。但經該廠家提供相關說明資料並經能源局同意者,不在此限。能源局辦理前項認可審查,就國外原製造廠家,得不辦理實地評鑑。 實地評鑑時,應查證其工廠或實驗室之場地配置、產製實績及試驗能力,並確認具有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廠試驗報告審查能力之人員名冊及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3)、5)併入第八點,為實地評鑑查證項目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2/10) [ 新版 ] 申請書 附表五 新申請書附表五,檢附文件為七項 檢附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二擇一,請勾選): (1) □已建立CNS 17025或ISO/IEC 17025制度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高壓用電設備相關領域之認證證明文件。 (2) □經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國際短路試驗聯盟(STL)認可之原製造廠家相關領域之認證證明文件 2.所在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3.試驗設備之名稱與測試範圍一覽表、檢測能力證明文件及設備配置圖。試驗設備有應校正者,應檢附校正報告。 4.CNS17025或ISO/IEC 17025之品質管理一覽表。 5.申請項目之代表性出廠試驗報告。 6. 原認可登記證;第一次申請者得免附。 7. 其他得輔助證明具申請認可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自行舉列)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3/10) 修正後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890 號 令,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 未開放ISO 9001驗證制度之廠家。 已取得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並具有屬於經過或可追溯到由國際認證論壇(IAF)認可之驗證機構核發之ISO9001驗證證書之廠家,得以自我宣告模式,申請原製造廠家之認可。 依前項申請原製造廠家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能源局申請,並由本部核發認可登記證: 申請書(附表五-1)。 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 試驗設備之名稱與測試範圍一覽表、檢測能力證明文件及設備配置圖。試驗設備有應校正者,應檢附校正報告。 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 屬於經過或可追溯到由國際認證論壇(IAF)認可之驗證機構核發之ISO9001驗證證書之品質管理一覽表。 自我宣告以ISO9001資格,依第十二點規定執行出廠試驗所出具之出廠試驗報告。 原認可登記證;第一次申請者得免附。 必要時,能源局得要求該廠家將該用電設備送至國內之檢驗機構針對該設備之出廠試驗項目進行抽測,申請廠家不得拒絕。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4/10) [ 新增 ] 申請書 附表五-1 檢附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 (1)已建立CNS 12681或ISO 9001制度取得國際認證論壇 (IAF)認可之認證機構核發證明文件。 (2)能源局核發申請認可項目之高壓用電設備型式試驗 報告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2.所在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3.試驗設備之名稱與測試範圍一覽表、檢測能力證明文件及設備配置圖。試驗設備有應校正者,應檢附校正報告。 4.國際認證論壇(IAF)認可之驗證機構核發之ISO 9001驗證證書之品質管理一覽表。 5.自我宣告以ISO 9001資格,依「經濟部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及高壓用電設備施行試驗作業要點」第十二點執行規定出廠試驗所出具之出廠試驗報告。 6.原認可登記證;第一次申請者得免附。 7.其他得輔助證明具申請認可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自行舉列) 形式及規格僅能填寫與資格證明文件(2)相同之單一規格,不填列Max,因此核發之認可證書規格也不會有Max標示 需檢附自我宣告文件 **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應於自有場地依下列標準之一施行試驗,並應考量我國氣候及電力系統等適當使用環境條件: (一)CNS。 (二)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 (三)經本部認可之試驗標準。
(認可登記證「產品類別及規格」應登載項目)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5/10) 形式及規格應填寫項目: (認可登記證「產品類別及規格」應登載項目) 申請書 補充 (二)設備項目需註明之規格: 相數 額定電壓(V) 額定電流(A) 容量/負擔(VA) 準確度/誤差(級) 頻率 (Hz) 避雷器 ● 電力及配電變壓器 (高壓側) 比壓器 (一次側/二次側) 比流器 熔絲 氣體絕緣開關設備 斷路器 高壓 配電盤 登載項目 設備 (一)產品形式之分類: 1. 有分類之設備項目: (1) 避雷器:間隙型、無間隙型。 (2) 電力及配電變壓器: 電力變壓器(乾式或油浸式)、 配電變壓器(乾式或油浸式)。 2. 無分類設備項目:比壓器、比流 器、熔絲、氣體絕緣開關設備、斷路 器及高壓配電盤。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6/10) 修正後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890 號 令,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 增訂依第七點申請之原製造廠家相關規定 十、檢驗機構認可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能源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認可登記證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認可登記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得於申請展延時,併同辦理。 十、檢驗機構認可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依第六點申請之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依第七點申請之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向能源局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認可登記證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依第七點認可之原製造廠家申請展延時,能源局應派員進行工廠訪察,其訪察項目包括: (一)符合ISO9001制度之出廠試驗設備的測試儀器與校正文件。 (二)設備之製造生產流程、出廠試驗設備及試驗流程。 (三)工廠及實驗室之場地配置、產製實績及試驗能力,並確認具有施行出廠試驗及出廠試驗報告審查能力之人員名冊及相關能力證明文件。 認可登記證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得於申請展延時,併同辦理。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7/10) 修正後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890 號 令,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 增訂檢驗機構監督試驗處所 十四、檢驗機構因情況特殊或配合相關周邊設施或設備容量,致無法於自有場地施行型式試驗或特性試驗之特定試驗項目者,得申請監督試驗。 前項特定試驗項目之監督試驗,經本部認可後,始得於其他檢驗機構、試驗機構、ILAC或STL認可之實驗室或原製造廠家處施行監督試驗,並出具型式試驗或特性試驗之特定試驗報告。 第一項監督試驗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定試驗項目之監督試驗作業程序。 (二)欲施行監督試驗處之檢測設備、範圍及校正資料。但施行監督試驗處不在國內者,得以ILAC認可之資料取代。 十四、檢驗機構因情況特殊或配合相關周邊設施或設備容量,致無法於自有場地施行型式試驗或特性試驗之特定試驗項目者,得於申請認可時,併同申請監督試驗。 前項特定試驗項目之監督試驗,經本部認可後,始得於其他檢驗機構或原製造廠家處施行監督試驗。 第一項監督試驗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定試驗項目之監督試驗作業程序。 (二)欲施行監督試驗處之檢測設備、範圍及校正資料。但施行監督試驗處不在國內者,得以ILAC認可之資料取代。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8/10) 修正後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890 號 令,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 十五、高壓用電設備具下列單位之一所出具所有規定試驗項目試驗合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得檢附申請書(附表六)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應核發合格證明 (一)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ILAC認可之實驗室。 (三)STL認可之實驗室。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 (五)符合第六點資格之原製造廠家。 十五、高壓用電設備具下列單位之一所出具所有規定試驗項目試驗合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得檢附申請書(附表六)向能源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應核發合格證明 (一)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 (二)ILAC認可之試驗室。 (三)STL認可之試驗室。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國內、外檢驗機構。 增訂可出具型試試驗報告之ILAC認可實驗試之單位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9/10) 修正後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890 號 令,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 二十、用戶裝用高壓用電設備,於送電前,應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及相同或更新試驗標準之出廠試驗報告,送綜合電業審查合格後,始得裝用。但符合第十三點規定者,得逐具以檢驗機構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 相同規格之熔絲尚未有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前,得以原綜合電業審查合格證明、已送特性試驗證明及切結方式,向綜合電業申請送電。 高壓配電盤,除盤內用電設備外,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盤內用電設備,且無型式試驗報告者,應檢附原監造電機技師簽證之試驗合格報告。高壓配電盤已有經濟部認可原製造廠家出具之合格出廠試驗報告者,有關商頻耐電壓試驗,得於裝用現場安裝後,依原規定商用頻率試驗電壓值之百分之八十試驗為原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由綜合電業審查合格登錄之高壓用電設備及能源局核可登錄同意裝用GIS之型式者,其登錄之高壓用電設備及GIS之型式,得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裝用送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CNS17025或ISO/IEC17025實驗室出具附認證標誌之逐具特性試驗報告得取代該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 二十、用戶裝用高壓用電設備,於送電前,應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及出廠試驗報告,送綜合電業審查合格後,始得裝用。但符合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者,得逐具以檢驗機構出具之特性試驗報告取代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 高壓配電盤,除盤內用電設備外,如係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盤內用電設備,且無型式試驗報告者,應檢附原監造電機技師簽證之試驗合格報告。 增訂熔絲申請送電相關規定 二十二點併入二十點並調整相關日期 二十二、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取得本部認可之檢驗機構、原製造廠家、由綜合電業審查合格登錄之高壓用電設備及已取得能源局核可登錄同意裝用之GIS者,得適用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十。
原未訂定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展延有效年限及圖審日期相關規定 修正後作業要點之重點說明(10/10) 修正後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經授能字第 09820084890 號 令,所訂定之作業要點: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經授能字第10103011201號 令,所修正之作業要點: 二十二、本要點修正發布施行前,廠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認可登記證之有效年限,自動展延二年: (一)已取得原製造廠家認可之廠家。 (二)已向能源局申請原製造廠家認可,於本要點修正發布施行後取得原製造廠家認可之廠家。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係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綜合電業圖審通過後,因故辦理圖面變更,其圖審通過日期仍以初次通過日期為準,並可適用本要點發布施行前之申請送電審查方式辦理。 原未訂定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展延有效年限及圖審日期相關規定
申請過程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1/2) 型式試驗報告審查 應於提出申請時檢附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文件 確認表及型式試驗報告清單,先自行核對文 件是否齊全。 申請資料只接受中文及英文,故不要檢附非此兩種語言之文件。 應將所附文件編碼,如附件1、附件2,並填寫於文件確認表附件編碼處,並蓋騎縫章與正本相符。 申請書上,如果沒有申請系列請填寫NA或空格,請勿填寫其他文字。 必須提出報告出具單位(試驗機構)是否符合 作業要點第15點規範,具有ILAC(包括我國 TAF認證、德國DAkkS認證)或STL(包括 KEMA、CESI等)等資格文件。 不管是TAF、DAKKS、STL、KEMA或檢 驗機構如台灣大電力試驗中心或台電綜合研 究所一樣要提供資格文件以資證明為ILAC 或STL所認可,可以官網列印資料代替,並 註明列印網址。 申請書之設備規格請明確標示出。 例如:相數(Φ)、額定電壓(V)、額定電流(A)、容量/負擔(VA)、準確度/誤差(級)、頻率(Hz) 。
申請過程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2/2) 原製造廠家認可申請 申請書中,型式及規格標示不完整或未填寫「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之出廠試驗能力評核表」。 測試設備儀器校正報告之校正日期注意是否已過期限。 注意第六點與第七點申請原製造廠家之申請書規格填寫跟證書登載方式不同,即以有無“Max”作為主要區分。 「代表性出廠試驗報告」須注意與申請項目之規格是否相符。 試驗標準注意要附註年版。 附表五申請書之申請對象為,製造廠擁有 符合CNS 17025或ISO/IEC 17025標準之實 驗室或相關領域之認證證明文件,且認證 單位須為TAF、ILAC或STL。 附表五-1申請書之申請對象為,製造廠已 建立CNS12681或ISO 9001制度,並取得 IAF所認可之認證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以 及設備必須要先通過型式試驗審查合格, 提出審查合格函,以符合申請資格。
相關審查辦理原則(1/3) 項目 審查辦理原則(摘要) 關於廠家申請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型式 試驗報告審查,有關型式試驗項目「外殼抗 壓力試驗」。(1020417第3次專家會議決議) 1.GIS之「外殼抗壓力試驗」型式試驗項目 仍應由具IEC 17025資格之實驗室施行。 2.認可之原製造廠家已建立IEC 17025制度,惟其「外殼抗壓力試驗」項目尚未經TAF認可者,可由檢驗機構予以確認並依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向能源局申請至該原製造廠家施行監督試驗並出具「外殼抗壓力試驗」項目之型式試驗報告。 關於申請避雷器(無間隙型)原製造廠家認可,依IEC標準施行「商頻洩漏電流試驗」與「無線電波干擾試驗」(IEC 規範77kV以上適用)之出廠試驗項 目。(1020417第3次專家會議決議) 有關「商頻洩漏電流試驗」採用IEC標準施行出廠試驗時,應依IEC 60099-4第9.1(a)施行,並參照同標準第6.2節(Reference Voltage)。為求引用明確,可於「商頻洩漏電流試驗」加註「(Reference Voltage)」,並註明引用標準章節。另「無線電波干擾試驗」項目,則依照IEC 60099-4相關章節施行試驗。
相關審查辦理原則(2/3) 項目 審查辦理原則(摘要) 關於廠家函詢「高壓用電設備原製造廠家出 具逐具特性試驗報告」期限(1020802第6次 專家會議決議) 1.關於作業要點第20點第5項規定得取代型式試驗報告之逐具特性試驗報告,僅適用於設備之試驗報告於102年12月31日前出具者為限。 2.另有關以逐具特性試驗報告得取代該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之規定,應依照作業要點第13點之規定辦理。 有關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建議101年8月31日既設用戶已裝用之設備補報竣工一案(1020802第6次專家會議決議) 高壓用電設備於101年8月31日前已裝用之 既設用戶,應依前次會議(「作業要點合理 性及必要性(第4次)會議」)決議事項提出下 列任何一項證明文件,作為佐證資料。有 關第2點出廠證明文件部分,包括購買證 明、定期檢測之檢測紀錄文件等。 1.台電公司101年8月31日前開具之設備修 改通知單。 2.設備於101年8月31日前之出廠證明文 件。
相關審查辦理原則(3/3) 項目 審查辦理原則(摘要) 有關比流器、比壓器及高壓配電盤之主型 式、系列型式認定原則及修正(1020614研議 高壓用電設備主型式及系列型式認定原則會 議決議) 有關比流器、比壓器及高壓配電盤修正之主型式、系列型式之認定原則,經濟部能源局已於102年06月14日召開會議及作成相關決議事項並公佈於「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資訊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highvoltage.org.tw)。相關認定原則可點選首頁左邊Menu功能選單之常見問題Q&A中的審查原則相關決議,或功能選單之一致性規劃原則說明來查閱。
試驗標準之採用 目前常用之試驗標準 建議作業要點附表八增列採用之試驗標準 其它標準之採用 依據作業要點附表八(型式試驗報告審查採用基準版本列表),常用之試驗標準為:IEC、IEEE。 建議作業要點附表八增列採用之試驗標準 (1)避雷器: CNS 1246(70) (2)電力及配電變壓器:CNS 598(85)、CNS 599(85)、CNS 13390(90) CNS 14984-1(95)、CNS 14983(95) (3)比壓器、比流器:CNS 11437(90) (4)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CNS 15156-203(100) (5)斷路器:CNS 4734(68)、CNS 15156-1(102) (6)高壓配電盤:CNS 3990(84)、CNS 3991(84)、CNS 15156-200(100) 其它標準之採用 蒐集彙整廠家關於其它採用之試驗標準與試驗項目之建議以研議其它常用之標準增列至作業要點附表八及相關附表。
審查評鑑作業流程之檢討與建議 目前本院已加速審查評鑑之相關流程 其它審查評鑑作業流程之建議 截至102年10月31日止,已登錄於「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資訊系統」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與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之數量如下: (1)主型式與系列型式試驗報告審查合格證明件數:247件 (2)認可之原製造廠家數量:92廠家 其它審查評鑑作業流程之建議 蒐集彙整廠家建議以研議提升審查評鑑效率
作業要點條文修正建議(1/3) 原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附表三- 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特性試驗項目名稱: 商頻耐電壓試驗 主回路商頻耐電壓試驗 1.考量試驗中文名稱一致性 2.特性試驗項目名稱應與出廠試驗名稱一致係考量目前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登載之試驗項目名稱為依據附表二出廠試驗項目名稱為主,故建議GIS之特性試驗項目名稱應與其出廠試驗項目名稱一致。 密封性試驗 氣體密封性試驗 同上
同上,其中斷路器(CB)更換為高壓配電盤。 作業要點條文修正建議(2/3) 原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附表三- 斷路器(CB)特性試驗項目名稱: 商頻耐電壓 主回路商頻耐電壓 1.考量試驗中文名稱一致性 2.特性試驗項目名稱應與出廠試驗名稱一致係考量目前原製造廠家認可登記證登載之試驗項目名稱為依據附表二出廠試驗項目名稱為主,故建議斷路器(CB)之特性試驗項目名稱應與其出廠試驗項目名稱一致。 高壓配電盤特性試驗項目名稱: 商頻耐電壓試驗 主回路及輔助回路商頻耐電壓試驗 同上,其中斷路器(CB)更換為高壓配電盤。
作業要點條文修正建議(3/3) 原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無後市場管理相關條文 新增後市場管理條文: 為確保已認可之原製造廠家,其設備之品質與初次認可時一致,能源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進行相關審查。 目前經濟部已認可檢驗機構與原製造廠家,為確保廠家設備製造品質與初次認可一致,明年度將著重在後市場管理制度之施行。
高壓用電設備試驗與審查資訊系統 www.highvoltage.org.tw
綜合討論 1.試驗標準之採用 2.審查與評鑑作業流程之檢討與建議 3.作業要點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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