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兼職法令(規定)宣導 人事室
職員分類 壹、公務人員 貳、校聘人員 參、專案工作人員
壹、公務人員 - 1 (一)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13條第1、2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14條第1項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壹、公務人員 - 2 (二)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處 分規定如下: (三)違反其他(非第13條第1項)規定 (二)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處 分規定如下: 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字第4017號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 (三)違反其他(非第13條第1項)規定 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4 4
貮、校聘人員 本校進用校聘人員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校聘人員於聘用期間,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如因業務需要須依校內相關規定經專案簽准。 本校校聘人員契約書 第九點(節錄):「服務守則:..(五)乙方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 第十六點(節錄):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九點經相關會議認定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略以) 未經本校書面同意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遺費。 本校校聘人員考核作業要點第六點 違反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年度考列丙等。 5 5
參、專案工作人員 本校專案工作人員契約書 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略以) 第九點(節錄):「服務守則:..(五) 於聘(僱)期間,不得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以致影響本契約工作之履行。但因業務需要,經依校內相關規定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本校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五條(略以) 未經本校書面同意在校內外兼職或兼課,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情節重大者,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發給資遺費。 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