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優惠存款利率(§36) (舊制85年2月1日前的年資才有18%) 退休金種類 利率 實施期間
降至 降至 9% 0%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最低保障金額 調降至0% 優存本金 全部領回 (有調整且經調降者才有樓地板保障;原核定退休所得原已低於樓地板者仍為其原金額) 降至 9% 調降至0% 優存本金 全部領回 降至 0% 107.7.1~109.12.31 110年以後 調降後月 退休總所 得不得低 於最低保 障金額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人道關懷弱勢保障(§36) 1.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退休所得低者 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 2.具體作法: 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優 存部分,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以 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 3.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不適用。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人道關懷弱勢保障(§36) 純舊制30年、625薪級、優存金額1,231,200元、原退休金43,302+優存18,468=61,770元 年度 107-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替代率上限 67.5% 66% 64.5% 63% 61.5% 60% 58.5% 57% 55.5% 54% 52.5% 替代率上限 金額 63,558 62,145 60,733 59,320 57,908 56,496 55,083 53,671 52,258 50,846 49,434 優存利息 9,234 月退休金 43,302 合計 52,536 人道關懷弱 勢保障 6,132 調整後 4,9434 (純舊制的月退人員 易有此情形) 優惠存款利息降為0後,月退休金43,302元,低於第11年後替代率 47,080*2*52.5%=49,434元。 屬優惠存款利息49,434-43,302=6,132元部分,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 理優惠存款之本金(408,800)。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舊制年資的人才適用,96年始退休者少有擇領一次退休金)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本金 利率 利息 本金 利率 利息 每月利 息合計 實施期間 107.7.1~ 109.12.31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12% 8,560 40,720 110年~111年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10% 7,133 39,293 112年~113年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8% 5,707 37,867 114年以後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6% 4,280 36,440 38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7) ≦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倍 社會保險年金: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 金或勞保年金,不包括純私人機構42 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最低保障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2.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每年調降1.5%) 最低保障金額 調降後月 退休總所 得不得低 於最低保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44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障金額
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 支領條件者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 支領條件者 法案施行後始符合月退休 金支領條件者 人員類別 退休金 (分子值) 不適用均薪方案 適用均薪方案 現職待遇 (分母值)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 計算(不適用均薪) 43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優存 月退 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休金(§77) 法定基本工資 政 府 捐 贈 之 財 團 法 人 107年1月1日起每 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2 2 , 0 0 0 元 轉 投 資 公 司 優存 行 政 法 人 私 立 學 校 公 職 月退 法定基本工資 例外 (§78)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 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 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再任公職基本工資認定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 目: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 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每月固定或經常領取之 薪金、俸給、工資、歲費 (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 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2.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 酬收入(指右列不須計入 之項目以外之薪酬)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 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 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 費、獎金等給與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 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 實支給之交通費及差旅費 及日支費等費用 76
過渡規定 項目 過渡時間 遺屬年金制度(領有政府預算、 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 107.7.1施行1年後 (107.7.1-108.6.30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死亡,遺族領月撫慰金者,仍依原法續領) 項目 遺屬年金制度(領有政府預算、 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 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 領遺屬年金) 取消年資補償金 再任私校職務每月薪酬總額達 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 休金及優惠存款 過渡時間 107.7.1施行1年後 自108.7.1以後亡故者適用 自108.7.1以後退休者適用 107.7.1施行之日起之下一 學年度(自107.8.1以後再 任者適用) (即原法所稱月撫慰金) (即領有定期性給付(如領月退)者,其配偶過世,不能再領月撫慰金,現改稱遺屬年金)
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 年金改革 試算系統 年改訊 息說明 本室連結網頁: 一、教育部 二、銓敘部 三、youtube說明連結 四、臺中市政府簡報 年改簡報 資料
107.07.01退休法施行前、後退休適用之規定差異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