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週:Utilitarianism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社會正義與民主公民 第3週:Utilitarianism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前 言 救生艇上的抉擇:吃還是不吃? 1884年,木犀草號(Mignonette)在暴風雨中沈沒。 船長Thomas Dudley、大副Edwin Stephens、船員 Edmund Brooks和Richard Parker逃上救生艇。 17 歲的孤兒Parker不聽勸告,喝了海水而病倒。 船難後第20天,船長殺了Parker 。三人吃遺體維 生,獲救後被捕受審。Dudley在法庭上表示,殺 人、吃人肉實在情非得已。 請問:殺Parker來吃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為什 麼?
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邊沁(Jeremy Bentham)的主張。 前 言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邊沁(Jeremy Bentham)的主張。 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修正。 效益主義者的待解難題。 [補充]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一)基本主張:能創造「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的行為,就是道德上對的。 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以結果的好壞來判斷 行為的對錯。 結果要考量受影響的「所有人」,甚至包括動物。 判斷方式:在所有行為選項裡,哪個行為的結果 能為社會整體產生最大效益? 例如:應該保留石虎棲息地,還是拓寬產業道路?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二)邊沁論效益(utility)的計算: 效益=快樂的量-痛苦的量 快樂點計算法:考量強度、持久性、確定性、遠 近、繼生性、純度和影響範圍。 快樂只有「量」而沒有「質」的差異。 如果快樂的量是相同的,那麼推針遊戲(push-pin) 就跟詩一樣好。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三)效益原則/最大幸福原則:三項次原則 結果原則:行為對錯只看結果,其他因素(例如, 動機)不重要。 幸福原則:評估結果時只考慮產生的快樂和痛苦。 公正原則:平等看待每個人的幸福。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四)效益原則作為公共政策的決策依據: 邊沁:效益極大化是個人和立法者的行為準則。 應依社會整體之「利大於弊」制訂政策。 例如,輕度颱風天應不應該放假,要考量什麼? 思考:公共建設之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 Yard)。 邊沁的政策提案: 獄政改革方案—圓形全景監獄 乞丐管理方案—貧民救濟所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嚴刑逼供的道德兩難: 2002年,德國11歲男孩Jakob van Metzler遭綁架, 家屬交付一百萬歐元的贖金後,人質未被釋放。 由於綁架犯大肆揮霍贖金,警方循線逮捕到 Maanus Gäfgen,他曾擔任男孩的家教。 經過漫長的審訊,Gäfgen仍不願透露人質的下落。 法蘭克福警局副局長Wolfgang Daschner提議,為 了盡快救出男孩,應威脅施以酷刑。 請問:為了盡快找到小男孩而對Gäfgen施以酷刑, 是道德上可允許的嗎?為什麼?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五)批判: 1.未確保人的尊嚴和個人權利。 例1:古羅馬時期的大眾娛樂—基督徒餵獅子。 例2:對疑似恐怖份子的家人施以嚴刑逼供。 例3:幸福城市Omelas裡受苦的小女孩。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挑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侵犯個人權利? 美國一艘核能潛艇發生機械故障,很可能引發一 場核災浩劫,奪走百萬條無辜的生命。唯一能夠 阻止這場浩劫的方法就是發射海底飛彈,炸毀這 艘潛艇,但這會奪走艇內所有隊員的生命。假設 你是美國總統,你會怎麼做? 案例出處:《哲學健身館》,第274頁 效益主義者:當可能犧牲的人數增加到某程度, 就很難繼續堅持絕不侵犯少數個人的權利。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2.以單一度量衡錯誤化約道德上重要事物: 各種價值的計算和比較需要共通的度量尺度。 本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以「金錢」作為度 量單位,將產生讓人難以接受的結論。 例子:肺癌的利益、爆炸的油箱、老年人的價值 折扣、降低車速上限。 並非所有道德上有價值的事物都能以單一衡量尺 度做化約。
一、邊沁的效益主義 請問:給多少錢,你願意承受以下痛苦? 拔一顆門牙 剁一個腳趾頭 生吞活蚯蚓 掐死一隻貓 在堪薩斯州度過餘生
二、彌爾的效益主義 (一)回應「未確保個人權利」的批評: 自由原則(principle of liberty) / 傷害原則:只要沒 有傷害他人,政府不應干涉個人自由。 考慮最廣泛意義下的效益,奠基在人類的永恆利 益之上。 個人自由奠基在效益之上:長期而言,尊重個人 自由會帶來最大的人類幸福。以言論自由為例。
二、彌爾的效益主義 拍片罵李光耀極權 星少年被捕 拍片罵李光耀極權 星少年被捕 日前上載自拍短片、狠批前總理李光耀極權的17 歲少年余澎杉(Amos Yee)周日已被捕,但沒提及他 涉及哪些罪名,只說當地警方收到最少20起舉報。 余澎杉上周五在YouTube上載題為「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李光耀終於死了)的短片,以 夾雜髒話的英語狠批李光耀是獨裁者、極權 者…… [蘋果日報 2015.3.30] 請問:彌爾式的效益主義者會支持余澎杉享有批 評李光耀的自由嗎?
二、彌爾的效益主義 [批評]: (1)為了促進社會進步而尊重個人權利,將使權利受 制於偶然因素。 例子:言論自由與社會整體福祉之間的衝突。 (2)忽略「違反個人權利本身就是錯的」。
二、彌爾的效益主義 [彌爾的回應]: 迫使個人遵循流行意見將阻礙人類能力充分且自 由的發展。 個體性(individuality)的價值: 心智和道德能力就跟肌肉的力量一樣,一定要使用 才會進步。……一個讓世界或其他人為自己選擇人 生計畫的人,只需要具備像猩猩般的模仿能力。只 有為自己選擇計畫的人,才運用了所有能力。 [批評]:此論點已超越效益的考量。
二、彌爾的效益主義 (二)回應「以單一度量衡錯誤化約」的挑戰 效益=(快樂的質/量)-(痛苦的質/量) 1.快樂有品質高低的區別: 效益主義≠豬的哲學:快樂的質比量重要,精神 快樂比肉體快樂更有價值。 基於尊嚴感,人不願拿高等快樂交換大量低等快 樂。
二、彌爾的效益主義 2.快樂的「質」如何衡量? 彌爾:區分快樂的品質不依賴效益以外的其他道 德概念。 判斷方式:看經驗過兩種快樂的人比較喜歡哪一 種快樂。
二、彌爾的效益主義 [批評]: 1.訴諸人類較高能力已超越效益主義的前提。 2.人不一定比較喜歡高品質的快樂。 請問:在以下三種娛樂中,你最喜歡哪一種? a.看整人遊戲的電視節目 b.觀賞雲門舞集的表演 c.玩Pokemon GO實境遊戲
三、效益主義者的待解難題 (一)公正原則和私人關係: 電車問題:版本三 你是電車駕駛,發現煞車失靈,即將撞死軌道上 的五個人。如果拉下轉軌控制棒,就可以讓電車 換到右邊軌道。右邊軌道上的那個人是你的父親, 原軌道上的五個人是對社會有極大貢獻者。 請問:你應該轉換軌道嗎?為什麼? 依據效益原則,你“應該”撞死自己的父親。
三、對效益主義的其他批判 (二)對個人的要求過高: 消極責任(negative responsibility):如果行為者能 直接或間接影響行為的結果,那麼無論他是允許 其發生或無法阻止,都要為這樣的結果負責。 超義務行為(supererogatory actions):非道德上要 求的行為,不做不是錯的,去做則會到讚揚。 根據效益原則,促進好結果是道德義務。但這樣 的要求不合理。
結 語 效益主義掌握到道德判斷的一個重要元素:個人 行為或法律制度的「結果」對眾人福祉的影響。 結 語 效益主義掌握到道德判斷的一個重要元素:個人 行為或法律制度的「結果」對眾人福祉的影響。 效益主義有其缺點。當行動涉及基本權利和自由 時,須謹慎運用社會整體效益的考量。 要如何計算結果的效益、比較不同價值,也需要 更仔細的推敲。 進一步思考:除了行為的「結果」,還有什麼是 道德判斷的重要考量?
小組討論 2012年在敘利亞被綁架的美國記者佛利(James Foley)遭伊斯蘭國(IS)的聖戰份子斬首,另一位美 國記者索特洛夫(Steven Sotloff)於2013年8月也被 俘虜。伊斯蘭國要求歐巴馬總統付出高額贖金, 否則將公開處死索特洛夫。 一般相信,伊斯蘭國之所以釋放歐洲國家的部份 人質,是因為這些國家付了贖金,據稱金額最高 達到1000萬美金。但美國與英國過去都堅持不付 贖金,並強烈批評跟恐怖份子交換條件的作為不 但是棄守原則,且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後果。
小組討論 假設:付贖金可拯救美國記者索特洛夫,不付贖 金則他會被伊斯蘭國的聖戰份子殺害。 請問:如果你們是歐巴馬總統的幕僚,會建議付 贖金來拯救索特洛夫嗎?為什麼?請詳細說明理 由和推論過程。
閱讀教材 指定閱讀: Michael J. Sandel, Justice: 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Chapter 2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 / Utilitarianism.
閱讀教材 延伸閱讀: 1.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Roger Crisp ed.,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2.穆勒(John Stuart Mill),《效益主義》,邱振訓 譯,臺北市:暖暖書屋,2017。 3.林火旺,《基本倫理學》,臺北市:三民書局, 2009。第一篇第二章〈彌勒的效益主義〉。 4.史蒂芬.羅(Stephen Law),《哲學健身館》,謝 佩妏 譯,臺北市:小知堂文化,2005。第十七章 〈一命換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