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6:遺產繼承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 繼承 意義:一定親屬間,一方死亡,由他方概括的承受其非專屬性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父債子還) 要件: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1147) 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義務。(民法§1148)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具特定親屬關係。(民法§1138)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 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 自然死亡:指腦波停止活動的狀態。 擬制死亡:失蹤人離去住所生死不明,滿七年,但年滿八十歲者滿三年,特別災難者滿一年,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民法§8)。宣告死亡判決確定者,法律推定其為死亡(民法§9)。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3 繼承 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義務: 財產上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包括所有權利與義務,即債權債務併繼承。 不包括身分權,如地位,頭銜等。 不包括專屬性財產權,如僱傭等。 概括承受:包括所有權利與義務,即債權債務併繼承。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4 繼承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具特定親屬關係 當然繼承人:配偶,指合法婚姻的夫妻。 順位繼承人(順位指前位優於後位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5 繼承人 當然繼承人 順位繼承人 配偶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6 應繼分 應繼分:繼承人為多數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民法§1144) 一、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平均繼承。 二、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為遺產二分之一。 四、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為遺產三分之二。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7 應繼分 順位共同繼承 平均分配 與第二順位:配偶1/2 配偶共同繼承 與第三順位:配偶1/2 與第一順位:平均繼承 應繼分 與第二順位:配偶1/2 配偶共同繼承 與第三順位:配偶1/2 與第四順位:配偶1/2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8 案例 A與甲女結婚生子小乙、小丙,A因為超速造成車禍死亡,當時甲女有孕在身,A有父.丁,有兄弟戊和庚,A死亡並未交待遺產如何分配,其有遺產六百萬,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9 案例思考 丁父 戊庚兄 A 死亡 甲妻 胎兒 乙子 丙子 第二順位 無繼承權 第三順位 當然繼承人 無繼承權 有繼承權 戊庚兄 A 死亡 甲妻 胎兒 乙子 丙子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0 案例思考 A有遺產六百萬。 繼承人為配偶甲、子小乙、小丙、胎兒(視為婚生,應保留其應繼分)。 父及兄弟無繼承權。 其遺產由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配偶及三子遺產各得四分之一為一百五十萬元。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1 案例 A與甲女結婚生女a。A與甲離婚後與乙女結婚生子c、d。 A父母BD,乙女父母EF。A乙與c、d旅遊搭機空難全部死亡。 A乙c、d 各有遺產六百萬,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2 案例思考 d子 EF BD A 乙妻 甲妻 死亡 c子 a女17 乙第二順位 全部繼承權 A第一順位 全部繼承權 Cd第三順位 全部繼承權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3 案例思考 同時死亡,互不繼承。 A遺產歸a :第一順位繼承。 乙遺產歸EF :第二順位繼承。 c遺產歸a :第三順位繼承。 d 遺產歸a:第三順位繼承。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4 繼承 特殊情況之繼承 拋棄繼承:不繼承 繼承之種類 限定繼承:利益繼承 代位繼承:孫代子繼承 喪失繼承:忘恩禁繼承 繼承 拋棄繼承:不繼承 繼承之種類 限定繼承:利益繼承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5 代位繼承 意義:被繼承人(祖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親),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1140) 代位繼承人本於其固有權利 繼承。 代位繼承人繼承被代位繼承人的分額。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6 喪失繼承 意義:繼承人故意導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亡,或雖未導致死亡但因此受刑的宣告,其繼承權喪失。(民法§1145)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受刑宣告 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遺囑撤回或變更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7 拋棄繼承 意義: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的表示,即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民法§1147) 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債權時,採取拋棄繼承最有利。 繼承人知悉得繼承時(死亡)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繼承人地位喪失。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8 限定繼承 意義:限定繼承者,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繼承。(民法§1154)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或者債權不清楚時,採限定繼承最有利。 限定繼承的方式,應於繼承開始(死亡)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表示後,繼承人僅負擔有限責任。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9 案例 蕭十與甲女結婚生子乙、丙、丁,乙早亡遺有子小己、小戊,丙殺死蕭十,蕭十死亡並未交待遺產如何分配,其有遺產六百萬。但甲拋棄繼承。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0 案例思考 簫十 死亡 甲妻 乙子 丙子 丁子 戊孫 已孫 拋棄繼承 無繼承權 先被繼承人死 得代位繼承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乙子 丙子 丁子 殺父 喪失繼承權 戊孫 已孫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1 案例思考 簫十有遺產六百萬。 配偶甲:拋棄繼承。 乙先死亡由戊、己代位繼承。 丙殺父:喪失繼承。 其遺產由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丁及乙(戊己)各得二分之一為三百萬元。 戊己分得一百五十萬。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2 案例 A與甲女結婚生子B、C、D,並懷胎E。A有情婦乙女,乙有子G、F,由A撫育。B恨A外遇,毒殺A死亡。C早亡,有妻丙,有子I、J。A與甲並未約定財產制,A死亡時總財產六百萬。其中D拋棄繼承。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3 案例思考 A 死亡 乙情婦 甲妻 G子 D子 E胎 F子 B子 C子 I孫 J孫 配偶 有繼承權 非配偶 無繼承權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G子 D子 E胎 F子 B子 C子 自幼撫育 視為婚生 有繼承權 B殺父 喪失繼承權 C先死 代位繼承 I孫 J孫 D拋棄繼承權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4 案例思考 A與甲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採法定財產制。則財產應平分,A的遺產為300萬元。 配偶甲:為當然繼承人。 乙情婦:非合法配偶,無繼承權。GF自幼撫育,視為婚生,得繼承。 B殺父:喪失繼承。 C早亡:IJ代位繼承。 D拋棄繼承:無繼承權。 遺產由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甲、E、(I及J)、F、G各得五分之一為60萬元。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5 遺囑 意義:以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為目的,表示遺囑人自己意思所為的行為。 (民法§1186) 滿十六歲以上自然人,有遺囑能力,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成立遺囑。 遺囑為要式法律行為,作成遺囑必須符合法定方式,違反法律規定方式,無效。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6 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遺囑人就遺囑全文親筆自己書寫,否則無效(民法§1190)。 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於法院公證人前作成,且經二人以上見證(民法§1191) 密封遺囑:遺囑人秘密作成遺囑,密封後,提法院公證人前證明(民法§1192)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7 遺囑 代筆遺囑: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授作成,經見證人筆記遺囑內容(民法§1194) 五、口授遺囑:遺囑人陷於生命危急,不能依他法為遺囑,而口授遺囑意旨(民法§1195)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8 特留分 特留分:遺囑人處分財產,應保留繼承人的分額。(民法§1225) 一、配偶、直親卑親屬、父母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二、兄弟姊妹、祖父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9 問題思考 A得否在生前將所有財產,贈與情婦,不留財產給妻兒??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五單元:遺產繼承6-30 案例 A與甲女結婚生子小乙、小丙,A因為超速造成車禍死亡,A有父.丁,有兄弟戊和庚,A立有遺囑遺產600萬全部給情婦F,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31 案例思考 丁父 A 死亡 甲妻 戊庚兄 情婦F 乙子 丙子 第二順位 無繼承權 第三順位 無繼承權 當然繼承人 有繼承權 其1/2特留分 A 死亡 甲妻 戊庚兄 情婦F 乙子 丙子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其1/2特留分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32 案例思考 A有遺產600萬。 繼承人為配偶甲、子小乙、小丙。 父及兄弟無繼承權。 其遺產由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各得三分之一為200萬。 遺囑全額給情婦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應留100萬。 情婦得300萬,而配偶甲、子小乙、小丙各100萬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法律與生活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200915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