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知不可 與你息息相關的票據法常識 報告人:王燕春 07-5218291轉217 2019年5月16日
簡經歷 75年銘傳國貿畢業. 7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國貿人員. 77年進入華南銀行任職. 7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國貿人員. 79年進入台灣銀行任職. 96年高應大金資所專修班畢業. 96年到任台灣銀行鼓山分行初級襄理. 2019年5月16日
認識票據 匯票 本票 支票 2019年5月16日
票據的關係人 發票人 背書人 執票人 付款人、自己(本票)、金融機構(支票) 保證人、承兌人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121) 2019年5月16日
票據必備要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2019年5月16日
票據必備要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2019年5月16日
票據常見名詞 拒絕證書 追索權 保付支票(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 與匯票承兌人同。 ) 劃線支票(黑線),特別橫線(139/2) 取消劃線(照付現金-139/3) 禁止背書轉讓 提示 2019年5月16日
重要條文 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 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 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 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 簽名。 2019年5月16日
重要條文 第 12 條: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 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第 12 條: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 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第 13 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無因性) 2019年5月16日
重要條文 第 127 條: 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第 128 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2019年5月16日
重要條文 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 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 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019年5月16日
結語 每個人終其一生都會碰到兩、三次的大好機會,能否即時把 握這千載難逢的良機,就要靠平常的努力以及身心的磨練。 ~日本股神是川銀藏~ 2019年5月16日
感謝 有 緣 再 會 敬祝 福氣 安康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