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概述 (一)什么是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用的最基本的程序。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各级法院一审通常所用程序是普通程序,二审就不存在此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二大部分,一个叫审判程序,一个叫执行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包括以下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① 普通程序:一般、重大复杂民事案件 ② 简易程序:简单民事案件 ③ 小额诉讼程序:小额案件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① 选民资格案件 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③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审判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二)普通程序的(作用)特点 普通程序在整个民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同其他程序相比: 首先,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最完整的一种程序。这主要表现在从当事人起诉一直到人民法院判决,普通程序都作了全面系统地规定。同其他程序相比,普通程序最完整系统。 普通程序5节、37条(119~156条)、简易程序7个条文。二审13个条文。
其次,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适用最广泛的程序。这是因为,普通程序不仅是第一审程序的基础,而且也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适用法院广泛,适用案件广泛,即使适用其他程序也涉及到适用普通程序问题。普通程序共分五个部分,本章我们将依次论述。
二、起诉和受理 (一)什么是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俗称告状。 受理又叫立案。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的行为。 起诉和受理是两种行为,是由不同的人进行的。起诉是当事人的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的行为。二者及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如果有起诉,法院没有受理,那么起诉就不成立。如不起诉,法院也不存在审查起诉受理等问题。
对于任何一个具体案件来说,起诉成立都是这二方面诉讼行为的结合,缺少任何一个方面,起诉都不能成立。要区别起诉和起诉成立。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从起诉开始是错误的,准确地说,原告起诉和法院受理这二方面诉讼行为的结合,才能引起具体案件诉讼程序的开始。
(二)起诉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据民诉法第一审程序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被告。如果原告不知告谁,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不能受理。这一点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显著区别的地方。 如某市灯会,因人多相挤,把郊区来看灯的黄李氏挤倒在地,右臂骨折,黄出院后到法院接待室叙述了受伤经过,并问接待人员,她应告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告什么要具体,也就是原告必须向法院体除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事实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案情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明这些案情存在的必要证据。理由是指原告据以提出诉讼请求的道理和法律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涉及主管和管辖问题。 首先案件必须归人民法院主管,如计划生育问题、职工调资问题,农村分责任田问题,职工分房问题,这些都不属于法院管辖。
(三)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1.起诉方式 根据民诉法规定,起诉方式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二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能口头起诉)这种书面形式的起诉材料,叫起诉状。因此,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起诉状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当事人书写顺序是:先写原告,由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挨着原告下一行写。 新增加原告要提供联系方式的规定,主要指电话和电子邮件。被告答辩也要提供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起诉的目的和要求。如离婚,归还所借房屋,给付房租,继承遗产。
(3)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是诉状正文,包括事实和理由二部分,实际上一是摆事实、二是讲道理。摆事实是写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或当事人双方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讲道理是要在说情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事实,引用适当的法律条文,论说起诉的理由和依据。说明自己提起的诉讼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合法。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可以和事实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单独一段写,尾部应注明所递交人民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盖章。
(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状之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除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四项法定条件外,还应对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如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资格等。起诉状不明确的,应让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根据对起诉的审查结果。人民法院对起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两种不同的处理。对不受理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应当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三、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所进行和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做好开庭前的准备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 民诉法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组成人员是民诉法的新规定,该规定能使当事人及早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避免本该及早行使的权利,由于不了解开庭后才了解、行使不利的情况。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处理和应诉管辖 管辖权异议涉及到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仲裁协议确定的争议处理机构。此外,确定了应诉管辖。 (四)证据交换、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五)追加和更换当事人 指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四、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和程序 开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部诉送活动。 开庭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原则;一是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开庭审理和公开审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程序,可以分为:预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四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各自的中心任务,解决不同的问题,只有按顺序有条不紊 地进行。 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1.预备阶段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案件实体审理作准备,这一阶段的具体工作有四项。
2.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的任务是听取当事人陈述和审查证据,全面查清案情。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审判人员通过审查各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为判决打下基础,凡是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审查核实,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这是由当事人各方在法庭上对其诉讼主张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全面地口头说明、其顺序是先原告、后被告,再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陈述后再作补充陈述。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时,可推举一人进行陈述,其他人进行补充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应紧紧围绕与本案有关的实体问题,对当事人重复的或与本案无关的陈述,可以制止,对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或者表达能力差的,应进行必要的启发,诱导,使陈述的主要问题能表达清楚。
法庭调查部分,与试行法相比,仅删去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询问鉴定人。改动虽不多,但对法院的审判方式却带来改革性的变化。因为按照法院职能,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应当处于主持审理和裁决的地位,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执的问题出示各自收集的证据,互相进行质证和反驳。审判人员通过庭审的方式来判断证据。但过去办案一般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即对全案证据调查齐全,开庭事先询问当事人,以出示法院调查的证据为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直接进行质证和反驳。这就把审判人员从裁决人的地位变成与当事人平等对立的参与人地位。现删去 主动询问的形式。首先让当事人各自陈述,各自举证、互相质证、这就使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由参与人变为裁决人。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任务,除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据,进一步明确是非,为正确判决打下基础。辩论阶段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特别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但不能发表结论性的意见,更要防止出现法庭辩论成了当事人同法庭审判人员的辩论。 (2)注意当事人互相攻击、谩骂的发生,如发生应及时制止。 (3)根据民诉法111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可以再行调解。
4.评议宣判阶段 这个阶段的任务,是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确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作判决并公开宣判。这个阶段主要有两项:一是合议庭评议:二是宣告判决。
(二)开庭审理中的几项制度 1、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区别: 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都可能发生诉讼中止,而延期审理只能在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生。 第二,主观上能否预见不同。诉讼中止的期间主观上难以预见,(要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方能恢复诉讼)。延期审理的期间通常能够确定。
第三,后果不同。延期审理的后果只是推延开庭审理的时间,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而中止诉讼的后果却是暂停进行一切诉讼活动。
2、延期审理与休庭的区别 休庭是在正常情况下,暂时停止开庭审理。休庭的原因是一次审理不完,需要下一次继续审理,休庭的时间比较短, 延期审理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原因,才能延期审理。
3、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不同 诉讼终结是完全结束对案件的审理,以后不在恢复诉讼程序;而诉讼中止只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仍然要恢复诉讼程序。
4、诉讼终结与审理终结不同 首先,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诉讼程序并非全部进行完毕,而是由于出现法定事由,程序到此即中途结束(实质上是诉讼中止,只是为避免与中止谐音才称中止);审结则是全部程序进行完毕而正常结束。 其次,诉讼终结并不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处理,而审结则必须解决争议。 第三,诉讼终结用裁定的方式结案,且裁定立即生效,不得上诉;而审结通常用判决裁定调解方式结案,一审裁判后当事人还可上诉。
五、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撤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 撤诉有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区别,前者是对诉讼权利积极处分,后者是消极处分。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只是对诉讼权利处分,如果当事人在撤诉时并未处分自己实体权利,撤诉后仍可在起诉。 按撤诉处理,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一种情况是被告不到庭,不许拘传到庭的,包括反诉被告。第二种情况,原告撤诉未被准许而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