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如何因應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正向管教說明 --不打學生也能把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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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原理 課 程 綱 要課 程 綱 要課 程 綱 要課 程 綱 要 師生互動 師生互動的意義 班級是由師生構成的情境,其最主要 的活動是教學,而教學活動即是一種 師生互動行為的具體表現。師生互動 又稱為教學關係、師生關係。 師生互動,是教師與學生雙向互動的 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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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如何因應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正向管教說明 --不打學生也能把敎好 教師如何因應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正向管教說明 --不打學生也能把敎好 宜蘭縣立五結國民中學 張振源

保護自己才能照顧好學生 前言:知法才能守法 從自我的經歷談起— 說十幾年前…… 我還是『訓導主任』的時候 我曾經很自豪 但後來卻很受傷…… 現在的我…對不起,我不是個「善良」的人

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所顯示的意義 立法具有宣示與教育效果 立法才能促成有效配套 立法代表人民期盼的理想 法律明示:凍結爭論、確認方向 有配套再立法 vs. 以立法促配套 立法代表人民期盼的理想 現況可接受 → 習慣法 現況待改善 → 理想法

校園零體罰政策的時代價值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之人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建立友善校園 維護學生人權 友善校園聯盟 :9212讓台灣學生免於體罰的恐懼 9304要求協助教師使用非體罰的方法教育輔導學生 展現教師專業 專業方式取代常識手段:既能鼓勵學生積極向善,又能避免學生身心受創

國際趨勢:零體罰入法 對人權的重視:尊重、自主、多元、包容。 對體罰後果的了解: 體罰的好處:暫時壓抑學生的不良行為、短暫的服從。 體罰的壞處:破壞師生關係、造成兒童的低自尊、憂鬱與不安恐懼、教會小孩不滿時就使用暴力或攻擊以及鼓勵教師以暴力發洩自己的不滿,而造成兒童虐待。 各國立法禁止體罰:我國是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不打不成器嗎?不對! ~從暴力行為的發現談起 不打不成器嗎?不對! ~從暴力行為的發現談起 男性誰會有暴力行為? MAOA基因型 兒童時期的身體虐待經驗(模仿效應) ~Science, 2002 ;Dev Psychopathol, 2005; Mol Psychiatry, 2006 國內小學資料分析: 被處罰多的孩子,容易由焦慮感到憂鬱 被處罰(身體、心理)多的孩子好動、注意力不集中、反抗、違規等外化行為高

哈佛經驗—哈佛學生在校所學到的… 媒 介 導師生互動 認識自我、環境、我與社會之關係 (對話、啟發及身教) 社團與社服 多元價值與核心價值 課外活動 宿舍生活 一生的獲益 認識自我、環境、我與社會之關係 多元價值與核心價值 思考訓練 表達與寫作能力 時間管理 衝突與合作 領導力

國際趨勢:零體罰入法 對人權的重視:尊重、自主、多元、包容。 對體罰後果的了解: 體罰的好處:暫時壓抑學生的不良行為、短暫的服從。 體罰的壞處:破壞師生關係、造成兒童的低自尊、憂鬱與不安恐懼、教會小孩不滿時就使用暴力或攻擊以及鼓勵教師以暴力發洩自己的不滿,而造成兒童虐待。 各國立法禁止體罰:我國是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體罰的迷思—(摘自正面管教法) 1.「我也被體罰過,還不是好好的!」 2.「我試過很多方法,但都沒有用呀!」 3. 「體罰比其他方法還有效!」 4. 「體罰可教會孩子服從!」 5. 「我是被逼到沒辦法了,不得已才用打的!」 6. 「班上學生太多,不體罰管不動他們!」 7. 「體罰是我們文化的一部份。」

零體罰入法後引起的爭議(四大迷思) 迷思ㄧ:我們都是這樣被打大的,如今不是也好好的嗎? 迷思二:零體罰入法之後,教師動輒得咎,會造成教師不願意或不能管教,放棄管教權,這將使得老師撤守,學生失控。 迷思三:嚴師出高徒、棒下出孝子,會體罰的老師才是好老師。 迷思四:會體罰的老師都是壞老師,我們應該予以譴責制裁(摘自天下雜誌—敎出品格力專刊)

立法禁止體罰會不會有後遺症? 教師們會變成「漸凍人」嗎? 真正專業的老師:正確教育理念+「不體罰且教得好」的能力 基層教師會不會動輒得咎? 法律常識 + 教育專業→ 教師有能力做出適當的判斷 教師動輒得咎 vs. 學生受傷案例 有沒有不傷害學生身心的身體懲戒權? 合理懲戒 vs.過分暴力 會不會教、會不會管: 將同等重要、同樣要用心研究

十二年國教下的衝擊? 是危機還是轉機? 我們看看比序項目中我們能做甚麼? 少子化 對我們帶來的衝擊

宜蘭區免試入學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採計(1/4) 畢業資格上限3分 均衡學習上限6分 符合「畢業」資格加3分;不符合者不加分。 100學年度入學學生至少3個領域及格才符合畢業資格。 畢業資格上限3分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及格者各加2分;未達標準者不加分。 均衡學習上限6分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採計(2/4) 品德表現 上限5分 多 元 學 習 表 服務表現 現 競賽表現 體適能 表現 上限3分 上限18分 品德表現 上限5分 就學期間完全無警告(含)以上紀錄者及符合銷過後無警告(含)以上紀錄者加5分;無小過(含)以上紀錄者加3分;不符合者不加分。 服務表現 擔任班級、社團幹部或志工任滿1學期,經考核表現優良者加1分。 擔任班級幹部 上限3分 擔任社團幹部 上限2分 校內(外)志工 、小老師 競賽表現 1.個人賽: (1)縣級(含區域):第1名1.5分/第2名1分/第3名0.5分 (2)全國(含國際): 第1名3分/第2名2.5分/第3名2分/第4名至入選1分 2.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體適能 表現 上限3分 1.各單項任一學期達教育部門 檻標準者各加0.5分 2.單次總成績達金質者另加1 分;銀質者另加0.5分

宜蘭區免試入學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採計(3/4) 適性發展上限6分 就近入學上限2分 報名科、群與生涯規劃建議:與「我的志願」相符者加2分;與「家長建議」相符者加2分;與「輔導小組建議」相符者加2分。 適性發展上限6分 符合者加2分;不符合者不加分 「就近入學」:係就讀國中與所選填之高中職校,同位溪南或溪北區者。私立高中附設國中部學生以戶籍所在地認定。 全縣唯一之高職科別、蘭陽女中、宜蘭高中、慧燈高中、中道高中視同符合。 大同國中全區皆為就近入學區。 就近入學上限2分

宜蘭區免試入學 合計50分 超額比序項目積分採計(4/4) 「精熟」者每科得3分 「基礎」者每科得2分 「待加強」者每科得1分 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上限15分 合計50分

103學年度宜蘭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加權一覽表 學校名稱 積分加權項目 會考加權科目 國立羅東高中 競賽 英文、數學 國立宜蘭高中 國立蘭陽女中 競賽、品德 縣立南澳高中 不加權 私立慧燈中學 私立中道中學 國立宜蘭高商 品德、體適能 國立羅東高工 自然、數學 國立蘇澳海事 品德、均衡學習 觀光科:國文、英文 輪機科:英文 其他:不加權 國立羅東高商 國文、英文 國立頭城家商 ※表列各項目與科目加權比重為50% (以簡章內容為準,請詳閱簡章)

C能力 = ( K知識 + S技能 ) A 態度 學生需要的是: 培養專業能力與核心能力 C=Competence K=Knowledge S=Skill A=Attitude

培養關鍵核心能力 專 業 知 識 態度 職 場 達 人 關鍵能力 核心就業技能 主動積極 自主管理(自律、自治) 溝通協調

學生出現 偏差的行為 採取適宜 的措施 分析可能 的原因 我們可以更專業

友善的校園 、家園 正 向 管 教 有 教 無 類 專業的教 師 服務的行 政 把每一個孩子 帶 上 來 讓每一個孩子 都 成 功 專業的教 師 服務的行 政 友善的校園 、家園 正 向 管 教 有 教 無 類 把每一個孩子 帶 上 來 讓每一個孩子 都 成 功 和善的家 人

教好一般學生、孩子是本分 輔導偏差學生、孩子是本事 照顧弱勢學生、孩子是高貴 師長、父母該有的共識: 帶好特殊學生、孩子是情操

家庭問題

性別問題

社會冷漠

偶像崇拜

價值混亂

耳洞 眉環 臍環 唇環 鼻環 舌環 青少年的打洞文化 到處都是洞,愈多愈酷

刺青 垮褲 染髮 自殘 在手腕割斑馬紋或 自己喜歡的人的名字

根據調查 沒有加以預防 是否會更加嚴重? 沒有嚴重問題行為的學生(80%~90%) 危險問題行為的學生(5%~15%) 長期嚴重問題行為的學生 (1%~7%) Primary Prevention 初級預防 Tertiary Prevention 三級預防 Secondary Prevention 二級預防 根據調查 沒有加以預防 是否會更加嚴重?

如果 學校、家庭不能接納 放棄了這些的特殊孩子 十年 二十年 我們不要奢想 他們會愛這個社會

相關法令依據回顧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60.07發布 94.10及95.03修正)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60.07發布 94.10及95.03修正) 第6條第1項第4款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 (94.10) 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95.03)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教育基本法 (88.06公布 95.12修正) 第8條第2項 —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15條 —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教師法(84.08公布 92.01修正) 第17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教師法(84.08公布 92.01修正) 第17條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健全人格。 五 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92.01) 一○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84.08)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92.0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86.07發布 92.10廢止) 第 9 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12 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18 條 依第十六條第九款與第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92.05訂定) 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 之目的。 6.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如有不當管教之行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訂定 94年9月 6日台訓(一)字第0940121652號函修正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名詞定義(1/3) 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教師 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教育人員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名詞定義(2/3) 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管教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 40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名詞定義(3/3)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 處罰 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 體罰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點 41

禁止體罰、輔導管教配套措施架構 教育輔導管教事項 一般管教 強制措施 正向管教 學生不服管教或管教無效 紛爭處理 外部資源網絡事項 特殊管教 社會 合力管教 家長參與 行政支援 請求上級機關協助 帶回管教 高關懷課程 (圖示說明:_____關連項目;……視情況彈性運用項目)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1/2)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 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 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 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 世態度。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0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2/2)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 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 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0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1、12點

五、學校處理違法處罰學生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 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一、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二、學校應對教師提供協助 三、善用心理諮商輔導資源 四、強化處理後送個案之機制 五、學校處理違法處罰學生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 六、家長申請閱覽學生資料 七、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處理 八、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之保密義務 九、實施校園正向管教政策之考核 十、志工之法律責任

一、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學校應依本須知之規定, 修正學校校規、 學生手冊等相關規定, 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並應據此要求教師檢討修正班規。 摘自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二、學校應對教師提供協助 教師教師自覺或 相關人員發覺 教師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 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或不當。 教師教師自覺或 相關人員發覺 教師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 輔導與管教學生無效或不當。 摘自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三、善用心理諮商輔導資源 (一)學校應透過導師、認輔教師、輔導 教師、 退休教師、認輔志工、社工師、心理師、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等相關人員與 各項社會人力資源之整合及運用, 發揮團隊合作輔導成效。 摘自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三、善用心理諮商輔導資源(2/3) (二)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 提供教師輔導與管教之諮詢, 並應結合認輔制度, 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摘自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50

三、善用心理諮商輔導資源(3/3) (三)透過專業諮商心理人員 參與學校輔導工作方案, 引進心理師、社工師或 精神科醫師等之專業人員, 協助學校輔導有特殊心理、 行為及家庭問題困擾之學生。 摘自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51

四、強化處理後送個案之機制 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 有請求學務處或輔導室協助之需求時, 學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 善加處理後送個案。 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 有請求學務處或輔導室協助之需求時, 學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 善加處理後送個案。 摘自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五、學校處理違法處罰學生 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 五、學校處理違法處罰學生 事件通報與處理流程 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且構成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者,學校應依下列三級通報流程處理 三級: 學生受重傷之情形 二級: 學生受輕傷之情形 一級: 學生未受傷 送醫院治療並紀錄受傷情形。 通知家長。 班級輔導。 全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宣導。 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依法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 送學校保健室。 個案學生輔導。 依法告誡或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 摘自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六、家長申請閱覽學生資料 家長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輔導資料,除學校依法令負有保密義務, 或知悉該家長有遭停止親權、監護權 或不適格之情形外, 不得拒絕。

七、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處理 家長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且溝通無效時, 學校應函報社政機關處理, 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八、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之 保密義務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 以其他公示方式 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 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 使閱者足以知悉該保護事件之被告; 違反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九、實施校園正向管教 政策之考核 (一)督學視導、教育部統合視導、校長遴選 聘任及辦學績效考核,應將執行成效, 列為重點項目。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執行績優之學校, 應予獎勵。

十、志工之法律責任 (一)實際參與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之志工,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由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之學校對之有求償權。

正向管教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學校行政規劃與推動事項 1.校園安全環境的建構 2.校園人性氛圍的關注 行政領導 教師人權法治素養 3.平等與公正的對待 4.權力的維護與申訴 輔導多元智能的學習發展 生活及心理輔導(擴大認輔制度) 5.民主的參與及學習 依法行政 強化導師功能

正向管教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學校三級預防工作之執行 1.三級預防工作的實施 行政配合 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發展

正向管教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學校三級預防工作之執行 2.推展正向管教計畫 行政與計劃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品德教育實施計劃 學生榮譽制度實施辦法 品德教育學生生活規約 品德教育『中心德目』範例 學生行為分級管教措施參考表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行為紀錄表

正向管教計畫之推動與執行 學校三級預防工作之執行 2.推展正向管教計畫 教學與宣導 落實親職教育活動 資源整合

管教與懲罰之對照(一) —(摘自正面管教法) 管教 懲罰 告訴孩子哪些是正面的行為 只告訴孩子哪些是「不可以」的行為 讚美或獎勵孩子的努力及好的表現 嚴厲回應孩子的不當行為 孩子遵守規則,是討論過、認同的規則 孩子遵守規則是受威脅利誘 前後一致、堅定的引導模式 控制、羞辱和貶抑的手段 肯定、尊重孩子 否定、輕視孩子 孩子的不當行為如果造成別人的損失,必須有所補償 孩子因傷害他人而受懲罰,但沒有賠罪或補償對方

管教與懲罰之對照(二) —(摘自正面管教法) 非暴力的語言和行為 報裡與攻擊性的語言和行為 回應方式的選擇,考量過孩子的個人能力 需求環境和發展階段 回應方式的選擇,沒有考量過孩子的個人能力 需求環境和發展階段 孩子學會內化自我的管理 只教孩子陽奉陰違 傾聽與示範 不停嘮叨,導致孩子將我們的話當耳邊風 把錯誤當做學習的機會 強迫孩子遵守不合理的規則,「只因為這是吩咐」 針對孩子的行為,不是孩子本身,是「你的行為錯了」 批評孩子,而不是孩子的行為—你笨死了;你錯了

正當輔導管教的五大原則: 一、同理動機原則:考量過孩子的個人能力、需求、環境 和發展階段 二、比例原則:1.適當性—方法符合教育目的 2.必要性—選擇對學生最少侵害的方法 3.過度禁止—避免過度負擔 三、公平原則:檢視有否「差別待遇」「主觀看法」 「放任情緒」 四、程序正義原則:應親師生共同參與裁決過程 五、從「心」出發:所有措施應以讓學生「知錯能改」 「重新出發」的機會

建立正面與支持的學習環境 —(摘自正面管教法) 1.「接納與友善學習教室/家庭」的經營 2.營造舒適的學習環境 3.親師生共同制定班級/家庭規範 4.行為與完善經營的標準 5.提供正向的增強

教書、教導孩子最大的回饋, 是知道自己的生命 讓這個世界產生了某種改變 ----阿亞爾斯(W.Ayers,1993)

當愛得夠深,教育才開始 教育愛的五部曲:知道學生 瞭解學生 同理學生 分享成就 視如己出 如果了解到自己真正的價值,就會開始愛自己。 心中相信自己真正價值的人, 是不會傷害別人。 種下愛,然後才能獲得愛。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教育部於94年9月6日函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6點明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目的 貫徹全人教育理念,開發多元學習潛能。 檢視管教學生現況,精進教師輔導效能。 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維護學生基本人權。 提昇教師專業知能,落實適性輔導與管教。 建構學校支援系統,推動三級預防措施。

法律之規範 有效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 合目的性原則(教師法第17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項) 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三項) 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明確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合法性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身體自主權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不可因學生學習成效不佳而懲罰學生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 應注意以下原則: 善意提醒學生 給予學生說明的機會 合宜的管理方式 請行政人員及家長會協助處理 得請個案學生家長到校共同處理 良好的情緒管理,以避免衝突 尋求專業輔導人力支援系統的協助

教師違法處罰措施詳見表 違法處罰的類型 違法處罰的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2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出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孩子去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表現這種行為加以稱讚。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在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一開始上課,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國家很重視禮節與服裝儀容,並且要求整齊,請同學剪好頭髮。」 「我們要出國交流,對方要求短髮、整齊,如果我們不按照對方的要求,後果是什麼,我們要怎麼做比較好?是入境隨俗?或不再去交流?各有何優缺點?什麼樣的決定比較好?」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2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去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孩子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2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去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是不是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可以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2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注意孩子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到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是不是可以改換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你的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是否可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2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孩子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應擬定之相關配套辦法及組織 1.各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2.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3.各校人權法治及品德教育推動委員會及計畫(得與相關委員會合併) 4.各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及獎懲辦法 5.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申訴制度 6. 制定相關辦法或制度之標準作業流程圖 7.視學校情況,得成立高關懷課程小組 8.執行宜蘭縣校園人權環境檢核計畫 以上各項辦法與組織,皆由縣級規劃小組制定草案 版本,由各校自行下載,依各校情況自行修訂頒佈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檢討修正相關規定(§2) 學校應依規定,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校校規、學生手冊等相關規定,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學校並應據此要求教師檢討修正班規。 ※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 前項學生代表人數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五分之一以上;於國民中小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以上。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24)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26)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27)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29)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35)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行政應有之配套措施 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43、44)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應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應有注意事項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19)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應有注意事項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20)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四)危害校園安全。 (五)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應有注意事項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22)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應有注意事項 教師之強制措施 (§23)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教師應有注意事項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34)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參考資料出處: 1.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輔導與管教—重塑教育專業新形象簡報 2.訓育委員會 柯常委慧貞 2.訓育委員會 柯常委慧貞 面對新世紀的挑戰:用愛心找對方法,創造師生雙贏 3.教育部 吳次長財順 校園零體罰政策之教育意義與價值 4.人本教育基金會 正面管教法 5.天下雜誌 敎出品格力教育專刊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