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業務 績效 教師敘薪法令 與常見問題案 例探討 $ $ 考核分享 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游淑琴
簡報大綱 前 言 基本概念 敘薪類型 敘薪法源
一、前言 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幼兒園,除校長園長敘薪案件外,餘自102學年度起委任各級學校自行核定; 除代理及介聘敘薪案件外,其餘案件應副知本局。 自104年1月1日起,推動WebHR教師敘薪作業,以建構本市各級學校暨幼兒園完整之教師敘薪資料庫。
委任各校敘薪案件人員(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委任各校敘薪案件人員(教師、專任運動教練....等正式人員)敘薪作業,請逕至WebHR中等以下學校子糸統教師敘薪作業進行線上登錄並核定後,再執行更新個人資料及聘期。 敘薪案件請於各品管圈敘薪互審,除代理及介聘敘薪案件外,餘敘薪案件應副知本局。
二、基本概念 (一)名詞釋義 起敘 教師到職後,以學歷起敘,其起敘 基準,依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附表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辦理。 提敘 教師起敘薪級後,具有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計之年資,由起敘薪級上增加薪級。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前 年資 職 前 年 資 職務等 級相當 服務成 績優良 教師職前曾任機關學校職務之薪(俸)級達「現敘薪級」(原敘薪級)以上。 職 前 年 資 職前 年資 職務等 級相當 教師職前曾任機關學校職務之薪(俸)級達「現敘薪級」(原敘薪級)以上。 例外:代理教師、試用教師之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服務成 績優良 教師職前曾任職務之年終考績或成績考核結果,考績(成)列乙等或70分或相當乙等以上。特定年資繳有服務機關出具未受懲戒證明。 例外:教保員乙等為成績不優良。 教師於擔任現職之前,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之年資具有任職證明文件者。
(二)敘薪共同規定 1.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 (1)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 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 敘定薪級。 (2)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 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 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 「本學期終了」為限。 (3)學校應於教師到職之日通知教師依前 項規定辦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敘定
薪級: A.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 校,應於收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本 條例第7條至第9條(7:學經歷年資敘 定,8:學歷起敘,9:提敘)及第11條 規定敘(轉任)定薪級,並製發敘薪 通知書。 B.未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 學校(本市為校長園長),應於收件 之日起30日內,依條例第7條至第9 條及第11條規定擬訂薪級,填具敘 薪請示單報由主管機關敘定薪級並 製發敘薪通知書。
(4)教師未於第1項規定期限(30日內)或報 准延長期限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學校 辦理敘定薪級者,學校應依前項規定程 序,按聘任時所檢具學經歷證件及教師 證書敘定薪級。 (5)前2項敘定薪級,自教師到職日起生效。 2.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略以: (1)教師之薪給應按主管機關或學校敘定之 薪級支給。 (2)未敘定前,學校應依條例第8條、第11條 第2、3項規定起敘薪級或第11條第1項規 定原敘薪級暫支,並以書面通知教師。
3.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略以: (1)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 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敘明事實 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 第3條第2項規定程序於30日內重行敘定 ,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 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辦理。 (2)依前項申請重行敘定者,其事實或理 由如有須查證者,教師得報准延長其期
限,以本學期終了前為限。但教師接到 到敘薪通知書至本學期終了之期間未達 30日或已逾本學期者,均以30日為限。 (3)第1項重行敘定: A.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 自到職之日起生效。 B.逾期提出申請者,經敘定後自教師申 請之日起生效。
(三)各類敘薪案應送證件表 報送規定 人 員 類 別 委任學校自行核定 未委任 學 校 核 定 WebHR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系統登錄 學 校 核 定 WebHR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系統登錄 敘薪通知書副 知本局 敘薪通知書及附件副知本局 敘薪通知 書 免副知本 局 請示單及附件函報本局核定 校 長 、 園 長 ● 新進教師 運動教練 無職前年資 有職前年資 現職教師 介 聘 學歷改敘 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理教練 代理教練 代理教師
三、敘薪類型 敘薪 類型 代 理 教 師 取 得較高學歷改敘 現 職教師銜接支薪 校長園長敘薪 專 任運動教練敘薪 初任教師敘薪
(一)代理教師敘薪 資格取得 1.參加甄選: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 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所定資格順序 (各該教育階段科類教證、師資職前 教育證明書、大學畢業)公開甄選聘任。 2.再聘: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師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再聘規定 1.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代課 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 需求,且具上開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 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 需求,且具上開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 資格(合格教師證)者,經教評會審查 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2.偏遠、特殊偏遠學校,藝術與人文學 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 理教師,依第3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 資格聘任者,亦同。
本市代理教師敘薪標準表 學 歷 及 資 格 薪 點 一般大學、學院或師範院校畢業 170 180 190 碩 士 畢 業 245 學 歷 及 資 格 薪 點 一般大學、學院或師範院校畢業 未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未具修畢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170 具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尚未取得擬聘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證者 180 持有擬聘教育階段、科(類)臺灣省教育廳教師證者或 具以登記方式取得擬聘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具有擬聘教育階段、科(類)之教育部教師證者 190 碩 士 畢 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245 博 士 畢 業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330
常見問題 1.各校擬聘任之各教育階段、科(類)合 格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者及代理期 間經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者,其敘薪提 (改)敘相關規定,原則上不得提改敘 ,例外請依本局業務科訂定之本市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暨補 充規定辦理。 2.未具代理教育階段、類科教師證書者, 敘薪通知書上常漏未加註【學術研究 加給按8成支給】。
3.曾任正式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 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敘薪標 準表規定核敘薪級,但因實習期滿提 敘1級者(實習於公立學校),不在此限。 4.本市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依據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5項規 定,比照本市國小代理教師規定辦理。 5.持有臺灣省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市政 府核發【登字】教師證書,擔任代理 教師者,誤核190薪點,應為180薪點。
6.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所修專門課程須與聘 任科目相符】得支本薪180薪點。 ※如大學,另具學分證明書,不等同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敘170薪點。 7.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聘任教育階段 科(類)教師證書者得辦理改敘,例如 原大學畢業本薪170薪點,於取得合格 教師證書後,申請改敘為190薪點。惟 取得較高學歷者,原則上不辦理改敘。 8.代理教師敘薪核定生效日,應在教評 會審查聘任案通過日之後。
9.代理教師於各校招考代理教師報名時: 1招->應取得教師證書, 2招->應優先聘任出缺科(類)專長者 ,即應優先聘任取得該教育階段 類科教師證書或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非學分證明書)之代理教師。 10.代理教師聘期,應配合教育局訂定聘 期起訖規定。 如:留職停薪教師其留停訖日為105年7 月31日,其聘期訖日應符合104學年度 聘期規定為105年7月1日。
11.未查證學歷,致代理教師未具聘任敘 薪資格,嚴重損及權益,如國外學歷 未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宗教機構 (聖德基督學院)誤認具大學學歷。 12.國小具英語專長資格之認定,需符合 特定資格 (請洽教務處或小教科) 。 如:達到各項英檢與CEF架構之B2者。 (如多益B2為750以上) 13.代理教師薪級180薪點之資格認定, 請嚴謹確認,如有認定疑義,請與教 育局高中職教育科等業管科室或人事 室詢問,以免損及當事人權益。
14.高國中代理教師聘任科別,常聘任錯 誤,請依教育局原中等教育科行文各 學校之教師甄選教師資格之「科別」 與「教師證書」對應表認定。 如:國中視覺藝術科對照教師證書為 (1)中等學校美術科。 (2)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視覺藝術專長。 ※另聘任電腦相關科別,請向高中職 教育科及國中教育科先行確認,以 免滋生聘任問題,損及當事人權益。
案例 1 Q:大雄大學畢業具有教育部國民小學教 師證,參加104學年度國小普通班代 理教師甄選,經錄取並於104年8月29 日起聘,請問應核敘? A:大學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書, 以本薪190薪點起敘 + 學術研究加給全額。
案例 2 Q:宜靜碩士畢業未具合格教師證,參加 104學年度特教班身心障礙類代理教 師甄選,經錄取並於104年8月29日起 聘,請問應核敘? A:碩士畢業支本薪245薪點, 惟未具國小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 證書,爰學術研究加給按8成支給。
案例 3 Q:丁噹大學畢業未取得教育證明書及合 格教師證,參加104學年度國中數學 科代理教師甄選,請問應核敘? A:大學畢業未取得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 前教育證明書且未具合格教師證書, 支本薪170薪點+學術研究加給按8成支給。
案例 4 Q:阿福大學畢業並取得國中音樂科師資 職前教育證明書,惟未具合格教師證 ,參加104學年度國中音樂科代理教 師甄選經錄取,請問應核敘? A:大學畢業並取得國中音樂科師資職前教育 證明書,支本薪180薪點, 惟未具國中合格音樂科教師證書, 爰學術研究加給按8成支給。
案例 5 Q:胖虎大學畢,103年取得國小特教/資 賦優異類教師證書,105學年度考取 國小特教班/身心障礙類代理教師, 未具該教育階段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請問應核敘? A:僅具國小特教班/資賦優異類教師證書, 未具國小特教班/身心障礙類教證書, 且未具該教育階段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證書 ,爰僅以大學學歷起敘,支本薪170薪點+ 學術研究加給8成支給。
(二)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現行法令依據 1.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本市 教師)或主管機關(校長)基於教學需要 ,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 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 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
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1)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A.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3級。 B.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 級5級。 C.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 敘薪級2級。 (2)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 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 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 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 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2.依教育部105年2月25日臺教人(二)字 第1050004226號函改敘補充規定略以, (1)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 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者,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辦理改敘。 (2)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 前往進修並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
學位者,得依規定辦理改敘,並依 教育部86年6月7日台(86)人(一)字 第86049910號函規定議處。 (3)同條例第10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 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 應已取得同意。 倘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於本條例 施行後始取得學校事後同意者,尚 不得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即 施行前規定) 辦理改敘。
※事後同意~需議處嗎? 教育部未明定,經本局請示教育部 105年5月12日函復,請依教師進修 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秉 權責卓處。 (4)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 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受所聘 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 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 點,仍敘原薪級。
施行前改敘規定 1.進修及申請改敘時為「現職」教師。 留職停薪進修,應先辦理復職再行申 請學歷改敘。 2.按新學歷起敘,碩士自245薪點、博士 自330薪點起敘,改敘受「最高本薪」 限制(碩士525薪點、博士550薪點)。 3.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 資(年終考核考列4條2款以上年資)。 4.進修期間係指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止。
寫作論文屬進修期間; 休學期間,毋須計入進修期間。 5.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 休學之事實時,服務年資係以「辦理 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不 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 6.到職核曾依規定「提敘有案之職前年 資」於改敘時得採計薪級,惟包含於 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曾於 職前年資提敘有案之進修期間任學 校代理教師、私立學校專任教師…
等提敘有案之年資應予扣除,不得 計入改敘薪級。 7.舊制佔缺實習年資,成績優良提敘薪 級有案者,得採計提敘。 8.取得國外學歷應先依「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認定後始辦理改敘。 (碩士:滿8個月、博士:滿16個月) 9.取得博士學歷者,原碩士進修期間不 扣除,進修期間認定係指新取得並據 以改敘博士學歷之進修期間。 10.審定生效日以「檢齊文件送達學校人 事單位申請收件日」為改敘生效日。
當事人證件如未補齊,將延誤審定生 效日。 11.教師於條例施行前,自行前往進修取 得較高學歷,得改敘薪級。 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法」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 「應」本權責另予議處。 12.調校教師(校長)如先前已在原校簽准 同意進修,嗣後調任不同校,必須重 新簽請新學校(教育局)准予繼續進修。 13.應取得畢業證書後,再行辦理改敘, 取得「學位證明書」不得辦理改敘。
14.育嬰留職停薪: 98年6月6日以後奉准進修,嗣後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者,僅准予進修至當學 期為止。 15.教師就讀國內暑期在職進修碩士班, 入學時間之起算以教育部核定學年度 為依據。 【例如:進修班別雖於103年7月開課 (實際為102學年度末), 惟教育部核定為103學年度班次, 則102學年度得採計年資】。 但暑期赴國外進修者不得援引。
改敘適用法規對照表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公立學校教職員 104年12月27日施行 敘薪辦法 (舊法) 改敘情形 (新法) 法規名稱 改敘情形 教師待遇條例 104年12月27日施行 (新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 敘薪辦法 (舊法)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前經學校同意進修 並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得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改敘(得擇優適用施行前後改敘計算方式辦理改敘)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前未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而於施行後辦理改敘 ※ 得適用施行前規定改敘,惟依規定應予議處。
法規名稱 改敘情形 教師待遇條例 104年12月27日施行 (新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 敘薪辦法 (舊法)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後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補申請進修-經學校同意: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改敘 ※ 補申請進修-學校不同意:不得依本條例辦理改敘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後經學校同意進修並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改敘
法規名稱 改敘情形 教師待遇條例 104年12月27日施行 (新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 敘薪辦法 (舊法)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前自行前往進修 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並補申請學校事後同意 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改敘 (此種案例是否需議處一節,教育部函釋請本局依規秉權責卓處) ※
常見問題 1.未判斷教師適用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 規定辦理改敘,即未將符合新、舊規 定改敘之教師試算後,採取對當事人 最有利改敘方式,造成少提薪級錯誤。 2.未附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 3.依施行前改敘規定計算級數時,另予 考核學年度、4條3留支原薪之學年度 、不同學年度上下學期休學之學年度 ,誤採計薪級。
4.暑期在職班入學學年度之起算常判 斷錯誤。應以校內同意進修函期間、 研究所學號、歷年成績表,3者相互 勾稽查核。 5.敘薪通知書採計曾任教師年資中,常 漏列不能採年資。請於審查結果中敘 明不能採計該段年資的原因。 6.經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誤以職前年 資採計方式敘述。請在敘薪通知書審 查結果敘明採計曾經○縣市政府(或學 校)○年○月○日○字第○號函提敘○ 級有案文字。
7.取得較高學歷改敘,附件不用附曾提 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全部文件,僅需檢 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敘之敘薪通知書。 8.教師調校,未重新簽請新學校准予繼 續進修。校長未重新報教育局同意。 9.教師持外國學歷者,未依「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查證認定, 如國外學歷未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10.未由WebHR中等以下學校系統產製敘 薪通知書或未核定、更新基本資料。 11.引用舊範例格式,未用新教示文字。
案例 1 Q:胖虎100年8月1日初任教師,大學無職前 年資(100-102學年度考列4條1款、103 學年度4條3款),經學校同意104學年度 起進修碩士,105年6月30日畢業並提出 改敘申請。現敘薪級220薪點,應核敘? A: 1.施行後:現敘薪級220薪點,提3級為260薪點。 施行前:取得碩士245薪點起敘,採計100- 102學年度年資提敘3級,核敘290薪點(103 學年考核4條3款,服務成績不優良不予提敘) 2.依施行前規定改敘薪級較高,爰核敘290薪點。
案例 2 Q:宜靜100學年起於國小任教,100-103學年 度考核4條1),經學校同意,自101學年起 進修碩士,於102年2月至103年1月休學, 105年6月畢業並提出改敘申請。其現敘薪 級230薪點。請問應核敘? A: 1.施行後:現敘薪級230薪點,提3級為275薪點。 施行前:取得碩士245薪點起敘,採計100學 年度年資提敘1級,核敘260薪點(101.102學 年度各休學1學期,不得併計1年提敘1級)。 2.施行後規定改敘薪級較高,爰核敘275薪點。
案例 3 Q:阿福88年8月1日任教,具教育廳教證、大 學學歷(88-102學年考列4條1款),經學 校同意103學年起進修碩士,105年6月30日 畢業提出改敘。現敘薪級430薪點,應核敘? A: 1.施行後:現敘薪級430薪點,提3級為500薪點。 施行前:取得碩士245薪點起敘,採計88-102 學年度優良年資計15年,因受最高本薪限制 ,僅得提敘14級至本薪525薪點。 2.施行前規定改敘薪級較高,爰核敘525薪點。
案例 4 Q:小夫80年碩士畢業任職國中,100學年學 校同意進修博士,於105年6月畢業,並 取得博士學位提出改敘。申請改敘時現 敘薪級為本薪525薪點,年功薪75薪點, 合計600薪點,請問取得博士應核敘? A:教師取得博士學歷時所現敘薪點(600薪點) 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 (博士550薪點) ,依規定仍敘原薪級。 爰改敘為本薪550薪點,年功薪50薪點,合 計600薪點。
(三)現職教師銜接支薪 類 型 1.教師參加市內介聘、臺閩地區介聘至 新學校。 2.超額教師分發至新學校。 類 型 1.教師參加市內介聘、臺閩地區介聘至 新學校。 2.超額教師分發至新學校。 3.現職教師參加教師甄選至新學校。 4.校長回任教師。
法令依據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 時,依原敘薪級核敘。 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 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 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 職務時再予回復。
常見問題 1.漏核發敘薪通知書。 目前各縣市作法不一,本市現職教師 無論是市內、外之調動,均需於人員 到職時,核發敘薪通知書,以利其到 職起薪。 2.同一學年度多位介聘教師需敘薪時, 未登錄WebHR中等以下學校系統敘薪 作業(同一張敘薪通知書可新增多筆 明細,個別列印),或未核定、更新。
3.敘薪通知書中審查結果之學年度常誤 繕為本學年,應為上上一學年度: 依○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銜接 支薪,原支薪級仍准照支,考核結果 若為「晉級」時,得依規晉薪1級,不 再另行辦理改敘。 ※如105年8月1日教師介聘調校, 敘薪通知書先以103學年度考核結果 支薪。(104學年度考核尚未核定)
案 例 Q:胖虎103學年度任國小教師,參加105 年度教師市內介聘,104學年度考核 支薪為本薪245薪點,其105學年度薪 級為何? 案 例 Q:胖虎103學年度任國小教師,參加105 年度教師市內介聘,104學年度考核 支薪為本薪245薪點,其105學年度薪 級為何? A:注意104學年度考核有無晉級。 現支薪級為本薪245薪點,105年8月1日敘 薪通知書先以103學年度考核結果支薪,俟 104學年度考核結果經核定為晉本薪1級為 260薪點,再辦理薪級變更,惟不再重新核 發敘薪通知書。
(四)校長園長敘薪 未委任案件 校長、園長敘薪案件為本市未委任敘 薪案件,敘薪作業請至WebHR中等以 下學校子系統-教師敘薪作業。 校長、園長敘薪案件為本市未委任敘 薪案件,敘薪作業請至WebHR中等以 下學校子系統-教師敘薪作業。 以「敘薪請示單」紙本及線上系統作 業雙軌報送至教育局。 俟教育局核定後,再請各校進行更新 個人資料。
常見問題 1.未登錄WebHR中等以下學校子系統-教 師敘薪作業,或經教育局核定後未更 新資料。 2.初任校長、校長調校或取得較高學歷 改敘,應附之附件不齊全。
範 例
(五)專任運動教練敘薪 法令依據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 法第6條規定略以: (1)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 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 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 別為準。 (2)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 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職前約聘僱運動教練年資提敘規定【適用教師提 敘規定】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專任運動教練職務等級表 運動教練 級 別 起 敘 本 薪 最 高 最 高 年功薪 初 級 170 450 625 中 級 200 650 高 級 245 680 國 家 級 310 770 ※職前約聘僱運動教練年資提敘規定【適用教師提 敘規定】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提敘規定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 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進用 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採計與「現職職務 提敘規定 1.約僱人員(含約僱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 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1年提敘1級,在 本薪230薪點範圍內提敘。 2.約聘人員(含約聘專任運動教練)年資: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 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進用 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採計與「現職職務
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 3.同一年度擔任約僱人員及聘用人員之年 資,因依據法源不同,無法併計年資採 計提敘薪級。 1年提敘1級提敘至最高年功薪。 3.同一年度擔任約僱人員及聘用人員之年 資,因依據法源不同,無法併計年資採 計提敘薪級。 4.專任運動教練以僱用年資2年作為取得 聘用人員資格者,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 則,該項僱用年資不得重複採計提敘薪 級。
5.職前曾任約僱聘人員年資之計算方式,以 會計年度畫分: (1)88年7月前: 係以前1年7月至當年6月會計年度為採 計標準。 (2)89年1月以後: 則以1月至12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3)88年7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 因預算一次編列1年6個月,故該段期間 內連續任職滿1年得採計提敘1級,畸零 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6.公立各級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 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 採計曾任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公 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教育部同意比 照公立學校教師採計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 資、公私立中小學代理教師年資相關函釋 辦理。
常見問題 1.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及錄取名單等 ,未經教育局體育保健科備查。 2.曾任約聘人員、約僱人員年資提敘未 檢齊佐證資料,應附證件缺漏甚多。 3.曾任【體育委員會】約聘僱教練年資 ,請各校先行文至【體育署】查證。 4.敘薪通知書未註明教練級別,如初級。 5.未依曾任職務適用之會計年度採計職 前年資。
6.未連貫之約僱人員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採計提敘:所稱「每滿1年」,係指 「連續任職達1年」,得按年核計加級 ,不同之前後2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 併計算予以採計提敘薪級。 7.約僱人員及約聘人員年資不得合併計 算採計提敘。 8.非所有方案計畫進用之約聘僱教練年 資皆可採計,請依教育部或體育署相 關函示規定個別認定。
(六)初任教師敘薪-無職前年資 資格取得 1.登記制(舊制): 先參加甄試錄取分發或公費分發,再 由服務學校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教育廳)或臺北、高雄兩市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教師登記以申請合格教師證。 94年11月16日以後不再辦理教師登記。
2.檢定制(新制):先具有合格教師資 格,始得參加甄試錄取分發服務。 (1)舊檢定制:初檢(修畢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實習教師證+複檢(實習 1年)→教育部發證;加科登記由縣 市政府發證。 (2)新檢定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含半年實習)+ 參加檢定考及格→ 教育部發證;加科由師資培育機構 認定,教育部發證。
法令依據 1.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簡稱中小學教師) 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2.同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初任教師薪級 起敘規定..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
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薪級 薪點 起敘基準 19級 33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者。 24級 245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者。 29級 190 具大學校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學士學位者。 32級 160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33級 150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於修業二年之專科學校畢業,或國民中學(初中)畢業後於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36級 12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
案 例 Q:胖虎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 ,參加本市105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小服務,其105學 年度薪級為何? A: 案 例 Q:胖虎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教師證 ,參加本市105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小服務,其105學 年度薪級為何? A: 1.確認有無職前年資,若無職前年資即直接 依學歷起敘。 2.碩士畢業,其105學年度薪級以本薪245薪 點起敘,並自105年8月1日生效。
(六)初任教師敘薪-具職前年資 法令依據 1.教師待遇條例第7條規定略以: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簡稱中小學教師) 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2.條例第9條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 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 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 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1)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 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 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 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 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 相當之年資。
(2)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等級相當 之軍職年資。 (3)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 次期間三個月以上累積滿一年者, 提敘一級。 (4)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 年資。 第1項年資(各項職前年資)採計方式, 除第3款(代理教師年資)外,不足1年之 月數不予採計。
第1項(各項職前年資)及第2項性質相近(公立大專教師職前於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性質相近職前年資)、服務成績優良及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105年12月13日業已由教育部頒布。
3.同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私立學校教師 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 定薪級: (1)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 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敘。 (2)依第9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 提敘薪級。 (3)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前條規定 辦理改敘。
教師簡易薪級表 學 歷 起 敘 基 準 本薪 起敘 最高 最 高 年功薪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190 450 625 245 525 起 敘 基 準 本薪 起敘 最高 最 高 年功薪 學 歷 大 學 190 450 625 碩 士 245 525 650 博 士 330 550 680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約僱人員 聘用人員 軍職人員 教育人員 醫事人員 警察 人員 行政機關 公務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 軍僱人員 聘人員 軍 人 國營金融事業人員 央行員 中銀人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 原省市營生產事業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 職務名稱 職務等級 級別 俸級 本俸俸點 官等 官階 職等 薪級 人 用薪 費點 務員 職人 列等 未列 薪點 列務等員 未職列人 薪 級 薪 額 資位名稱 薪 點 未列資位人員 薪 點 比照 等 級 官 階 額 九等 中 將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校 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授 1 680 簡任 第 十 四 職 800 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董事長 國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中華電信董事長 三 790 至 670 2 3 650 625 師(一)級 5 6 730 710 警監 一 750 國營金融事業機構總經理 未列等之局處長 構總經理 國營事業機 董事長 產事業機構 原省市營生 4 770 740 長級 780 總經理 中華電信 二 714 604 八 少 專 以 科 上 學 校 教 副 授 600 575 9 等人員 第十五職 第十五 一級至五級 第十五職等 2280 2100 第十四 本薪 第十四職等 7 648 538 550 525 11 690 610 五 2055 1875 第十三 第十三職等 8 10 副長級 582 472 七 理 助 500 475 12 590 第十職等 2080 1840 至九級 等六級 第十三職 2010 第十二 第十二職等 13 630 九 520 424 六 國 小 民 師 長 講 、 450 430 410 師(二)級 17 490 警正 薦任 第九職等 一級至九級 2020 1620 第十二職等至 職等五級 級至第十三 第十二職等一 1965 1450 第十一 第十一職等 14 16 15 390 高員級 535 505 376 370 350 20 445 第八職等 第十一職等至 等十三級 級至第十二職 第十一職等九 1940 1400 十五級 一級至 1830 1300 18 19 21 330 310 460 328 290 師(三)級 22 415 第七職等 第十職等至 八級 至第十一職等 第十職等一級 1520 1030 十職等 六級至第 第九職等至 至第十職等 第九職等一級 1610 1100 23 25 24 26 275 245 260 230 385 400 280 尉 第六職等 第八職等至 至第九職等 第八職等一級 1320 一級至第九 第七職等至 至第八職等 第七職等一級 1280 900 27 28 30 29 31 220 210 190 200 180 360 340 320 三等 一等士官長 中尉 士(生)級 警佐 委任 第五職等 級至第七職等 第七職等十三 940 十三級至 級至十五級 第六職等一 1080 825 32 33 34 170 160 150 員級 300 250 二等 二等士官長 少尉 第四職等 級至十二級 第七職等七 880 十二級 七級至 第五職等一 980 35 36 37 140 130 120 270 一等 上士 三等士官長 第三職等 級至六級 第七職等一 760 660 至六級 等一級 第七職 第四職等一 885 675 38 39 110 100 240 中士 90 第二職等 第六職等九 850 九級至 第三職等一 810 40 41 80 佐級 下士 第一職等 級至八級 至八級 第六職 第一職等至 至第二職等 第一職等一級 735 一級至七級 42 43 70 60 約僱人員 聘用人員 軍職人員 教育 人員 醫事 警察 行公 政務 機人 關員 軍僱人員 軍 聘 人 員 職務名稱 職務 等級 級別 俸級 本俸俸點 官等 官階 職等 薪 點 比照 等 級 官 階 額 師 教 職務等級名稱 薪級 薪點
提敘概念 1.定義:教師起敘後,具有合於採認之 年資,依規定於現支薪級之上增加薪 級者。 2.採計各項職前年資之大原則: (1)合於規定採認之職前年資。 (2)職務等級相當。 (3)服務成績優良。 (4)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5)不同性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職前年資敘薪規定 1.適用對象: (1)初任具職前年資教師。 (2)現職有未經採計職前年資教師。 2.生效日期:除現職(有未經採計職前年 資)之教師外,自教師到職之日(原則上為 8月1日)起生效。請參閱教師待遇條例施行 細則第3、5條規定。 3.採計職前年資提敘時,除曾任代理教師、 (105學年度起私校合格專任教師年資,按 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條例第11條規定提敘) 外,其他「職前年資」須與教師職務等級 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4.教師採計職前年資辦理提敘,最高可提敘 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5.公、私立代理教師,經公開甄選、服務成 績優良、滿3個月以上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 6.同一學年任2所以上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 ,如到職日未曾中斷,且服務成績均優良, 得併計提敘支薪。 7.教師曾任2所以上私立幼兒園專任合格教師 年資應分別就各任職年資認定採計,無法 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敘薪級。
8.不同性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如私立專任教師年資不可與代理教師年資 合併計算) 9.除公、私立代理教師服務年資,每滿1年宜 以「月」為計算標準外,其餘年資不足1年 之月數不予採計(同一月份不得重複計算)。 其餘性質年資所稱「每滿1年」,係指連續 任職達1年,得按年核計加級,不同之前後 兩段以上畸零月數不得合併計算予以採計 提敘薪級。
10.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4條規定: 職前年資之採認,凡需辦理年終(度)考績 (成、核)者,均以「年終考績(成)或成績 考核」為準。 未辦理年終(度)考績(成、核)者,配合其 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 度制」為採計基準。 非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進用者 ,以「任職期間」為準。不足1年之月數不 得合併計為1年予以採計。 (代理年資除外,同一月份不得重複計算)
11.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規定: 職前年資服務成績優良,依下列規定認 定之: (1)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 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之年資 ,其考績(成)列乙等或70分以上,繳有 證明文件者。 (2)曾任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依權責機關(構)訂定之成績考核法令 辦理之考核,成績列乙等或70分或相當 乙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3)曾任政務人員之年資,繳有其服務機關 出具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4)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成績 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5)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師、助教、 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研究 人員、護理教師或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 年資,繳有原服務學校、機關(構)出 具之年資(功)加薪(俸)證明者;曾 任年資已達最高年功薪,繳有服務成績 優良證明文件者。
(6)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護 理教師、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 、私立代用國民中學職員、職業訓練師 、公立學校未辦理銓敘審定職員、各級 學校運動教練之年資、中小學教師曾任 公立幼兒園園長、教師之年資,成績考 核結果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曾任職務未有辦理 成績考核規定,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文件者。
(7)曾任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校長、教師、海外僑校教師之年資,繳 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8)曾任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公立托兒所 教保人員、國軍編制內聘用人員、各類 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中小學教師曾 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公立大專教師曾任 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之任職年資 ,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9)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之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年資、已取得 教師資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 之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10)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年資, 成績考核考列甲等,繳有證明文件者。
(11)曾任民選縣(市)長、鄉(鎮、市)長 之年資,於中華民國87年10月20日臺灣 省鄉鎮縣轄市長成績考核辦法廢止以前 任職,繳有年終考成列乙等或相當乙等 以上證明文件,或於87年10月21日同辦 法廢止以後任職,繳有其服務機關出具 未受懲戒之證明文件者。 (12)曾任依本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其他經 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認定 等級相當之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 明文件者。 前項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應經主管機關 或服務學校審查通過。
12.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1項規 定:本條例第9條第1項所定等級相當, 依下列規定認定: (1)初任教師、私立學校轉任公立學校之教 師及公、私立學校轉任私立學校之教師 薪級未敘定前,其曾任職務之薪(俸) 級達本條例第8條或第11條第2項規定起 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2)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薪級未 敘定前,其曾任職務之薪(俸)級達本 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原敘薪級以上年 資,得認定職務等級相當。
(3)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其曾任職務之薪 (俸)級達現敘薪級以上年資,得認定 職務等級相當。 13.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 規定: 前項等級相當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認定: (1)依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 敘薪級對照表(如附表)認定之。 (2)教師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之年資,如任職 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 之敘薪制度,參照本條例第8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 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前款規 定認定之: A.海外臺灣學校或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 長、教師。 B.海外僑校之教師。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下稱中小學 教師)職前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 格之私立幼兒園園長、教師、公立幼 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已取得教師資 格之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
(3)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 員之年資,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 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 為聘用人員薪點後,依第1款規定認定 之。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 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4)前3款以外年資,其等級相當之對照, 由教育部認定之。 14.約僱人員年資提敘規定: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
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1年提敘1級,在本 薪230薪點範圍內提敘。 15.約聘人員年資提敘規定: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 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進用銓敘 部登記備查有案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 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每滿1年提敘1 級提敘至最高年功薪。 16.同一年度擔任約僱人員及聘用人員之年資 ,因依據法源不同,無法併計年資採計提 敘薪級。
17.職前曾任約僱聘人員年資之計算方式,以 會計年度畫分: (1)88年7月前: (七月制) 係以前1年7月至當年6月會計年度為採 計標準。 (2)89年1月以後: (曆年制) 則以1月至12月之會計年度為採計標準。 (3)88年7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 因預算一次編列1年6個月,故該段期間 內連續任職滿1年得採計提敘1級,畸零 月數年資均不予併計。
18.各類專案計畫之聘用人員年資採計規定: (1)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 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 (2)符合全時專任。 (3)職務性質與擬任教科目性質相近。 (4)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 良得依規定辦理提敘。
19.預備軍官年資提敘規定: (1)教師職前曾服預備軍官役1年10個月之 年資,於授與少尉軍階後任官年資(1 年至1年另兩週),於本薪230薪點範圍 內,每滿1年提敘1級。 提敘辦法: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 年資,成績考核列乙等或70分或相當乙 等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 (2)具碩士學位之教師自245薪點起敘,已 超出本薪230薪點範圍,依規不予採計 預官年資。 (3)服預備軍官役及徵服常備兵役前之大專 集訓期間,因其當時尚未授與官階,尚 難視為「職前職務與現職等級相當」, 不予採計提敘。
20.曾任官有案軍職年資提敘規定: (1)依學歷起薪,採計「任官有案」之軍職 年資,採計其與現職等級相當之軍職年 資,得每滿1年採計提敘1級至最高年功 薪止。 (2)提敘辦法: 曾任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成 績考核列乙等或70分或相當乙等以上, 繳有證明文件者。 (3)應檢附曾任軍職全部任官令及退伍令。 如遺失,得依原服務之總司令部人事署 查註並加蓋「軍職經歷查證不作年資證 明」戳章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辦理軍職 年資採敘。
21.台商、海外僑校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規定: (1)任教與我國有邦交國家及自由地區之海 外僑校服務年資,每滿1年,得提敘1級 ,提敘至最高年功薪。(依教師職前年 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2)採計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 請提敘。學校應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轉請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現為國際 及兩岸教育司)認定或查證。 (3)曾任大陸地區東莞台商子弟學校及華東 台商子弟學校之任教年資,教育部同意 比照辦理。 (4)曾任海外非經立案之僑校教學年資不採 計提敘。
22.曾任公私立幼兒園職務年資提敘規定: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 ※不適用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 (1)曾任公私立幼兒園3個月以上之長期代 理教師:其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有案(登錄全國教保系統)且服務成績 優良者,得依規定採計提敘。 (2)採計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專任教師: A.至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開立服務證明書。 B.採計服務成績優良且未作為折抵教育 實習之年資。 C.曾任2所以上幼兒園年資應分別就各 該年資認定,無法併計不同服務單位 之年資提敘。
23.公立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提敘規定: (依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2 項第2款規定) (1)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 (2)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3)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甲等)。 (4)在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 敘薪級1級。 (5)請附聘約、考核通知書、服務或離職證 明書、畢業證書及教師證書。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以「足學年度且其 年終考核成績考列甲等者為宜」,年終 考核結果為乙等(未滿80分)次學年薪資 留原薪級之年資,無法採計提敘薪級。
不予採計之職前年資 1.需具備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而未具者。 2.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僱用人員。 3.另予考績(成、核)或受懲戒處分不得 晉敘期間之年資。 4.師資培育法施行後之教育實習年資。 5.用為折抵教育實習或作為任用基本年 資以取得教師證書之年資。 6.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而擔任私立學校之專 任教師年資。
7.未具試用教師證之試用教師年資。 8.未具幼教教師證書而擔任私立幼兒 (稚)園專任教師之年資。 9.無任官令之軍職年資。 10.大專集訓期間年資。 11.兼任人員、(86年6月4日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後)代課教 師之年資。 12.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各 機關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13.公務人員試用期間6個月。 14.曾任海外非經立案之僑校教學年資。
15.下士軍職年資退伍者(因職務等級不 相當,不採計)。 16.「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私立幼兒園代 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不得採 計提敘。 17.契約進用教保員年終考核結果為乙等 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 18.其他經育教部、體育署等相關函示規 定不予採計之年資。
常見問題 1.職前年資提敘規定不熟稔,誤提或少 提薪級。 2.私立幼兒園或托兒所年資未具教育局 幼兒教育科證明書。 3.公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員年資檢附文 件不齊,如:未具契約、考核證明書。 4.未檢齊相關證明文件,如私立學校專 任教師年資,未檢具聘約(聘書)、考 核通知書(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等。
5.職前曾任98學年度代理教師年資提敘 薪級,未查證清楚代理期間: (各縣市98學年公立學校代理教師聘期 不一),致誤提或少提薪級。 ※99年2月11、12及19等3日因寒假及 春節調整放假,於99年7月1日至3日 補行上班上課,雖係全國中小學一 致政策,惟該段期間係屬補行上班 的性質,非屬延長聘期且並未支薪 應以「實際聘任」且「支薪期間」 始得採計為代理期間年資。
【98學年度各縣市代理教師年資認定】 1.台北市:98年8月起至99年7月(實際起迄日,視 學校衡酌需求,自行訂定之),無延長聘期。 2.台北縣:98.8.27至99.7.1無延長聘期。 3.基隆市:98.8.24至99.7.2 無延長聘期。 4.桃園縣:98.8.27至99.7.2 無延長聘期。 5.新竹市:98.8.1至99.7.31 無延長聘期。 6.新竹縣:98.8.24至99.7.3,有延長聘期,有支 薪,可採計薪級。 7.苗栗縣:98.8.1至99.7.1無延長聘期。 8.彰化縣:98.8.28至99.7.1無延長聘期。 9.南投縣:98.8.20至99.7.1無延長聘期。
10.雲林縣:98.8.31至99.7.2無延長聘期。 11.嘉義縣:98.8.24至99.7.31無延長聘期。 12.嘉義市:98.8.24至99.7.5無延長聘期。 13.台南縣:98.8.31至99.1.20及99.2.19至 99.6.30寒假未支薪,無延長聘期。 14.台南市:98.8.31至99.7.1無延長聘期。 15.原台中市:98.8.24至99.6.30無延長聘期。 16.原台中縣:98.8.28至99.1.20及99.2.22至 99.7.3寒假未支薪,有延長聘期,有支薪, 可採計薪級。 17.屏東縣:98.8.28至99.7.1無延長聘期。
18.台東縣:98.8.27至99.7.2無延長聘期。 19.花蓮縣:98.8.31至99.6.30無延長聘期但服 務期間延長至7月3日,未支薪。 20.宜蘭縣:98.8.31至99.1.31及99.2.11至99.7. 1寒假未支薪,無延長聘期。 21.高雄市:98.8.24至99.7.7無延長聘期。 22.高雄縣:98.8.24至99.7.7無延長聘期 23.連江縣:98年8月至99.7.30(依實際到職日生 效)無延長聘期。 24.金門縣:98.8.16至99.7.31無延長聘期。 25.澎湖縣:98.8.31至99.6.30無延長聘期。
6.教師曾任臺北市97學年度代理教師年資 誤採計核敘薪級。 ※教育部從寬同意97學年度臺北市市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甄聘之代理教師: (1)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7月份連續在職 者,得視為1學年。 (2)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1月份在職者, 得視為1學期。 爾後各縣市政府不得比照辦理。 7.未由WebHR中等以下學校系統產製敘薪 通知書,或未核定、未更新基本資料。
8.托兒所所長非教保人員,其年資依規 不予採計。 9.私立托育中心非屬學前教育階段,其 服務年資無法採計提敘。 10.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 員其職前足學年度且其年終考核成績 考列乙等者誤認可提敘薪級。 11.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私立幼兒園 代理教師年資,誤採計提敘。
12.教師曾任2所以上幼兒園專任合格教 師年資未分別就各該任職年資認定、 採計,誤併計不同服務單位之年資提 敘薪級。 1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86年3月19日修正 公布後,助教屬性已有差異,條例修 正前所進用之助教,具教師身分,未 適用教師之現有規定。 14.條例修正後進用之助教,已不具教師 身分,有關其薪級之核敘,未比照相 關聘任人員規定辦理,誤依教師規定。
15.曾任98學年度「培育優質人力促進 就業計畫方案11-國中小增置專長方 案」進用之增置專長教師年資漏未提 敘(本專案教師不依學歷敘薪,以薪 額190打85折計算) 。 16.初任或現職教師曾任其他機關學校之 職務,依規需與現職起敘薪級相當始 可採計提敘薪級,而未判斷職務等級 是否相當,而誤提敘(需與「現敘薪 級」為衡量依據)。
17.依規需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前年資未附 成績考核,或學校出具之成績優良證 明文件,而逕採計提敘薪級。 18.實務訓練年資、公務人員試用期間6 個月,誤併計提敘。 19.「取得教師證日期前」有代理教師年 資者,未先查證清楚「是否已折抵教 育實習」而誤採計代理期間。 20.服務或離職證明書之離(卸)職日期應 為實際離職不支薪之日。實務上常誤 開為支薪之最後1日。
21.代理教師、私校專任教師…等年資採 認,服務或離職證明書、敘薪通知書 、聘書之職稱,3者文件上所載服務 起訖日期、職稱常不相符合,應先行 確認後,修正為正確職稱、服務起訖 日期。 22.敘薪通知書常漏列不能採年資。 (若干年後常成為申訴、訴願標的) 請於審查結果中敘明不能採計該段年 資的原因,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案例 1 Q:宜靜於105學年度經甄選錄取正式教師 ,大學畢業具教育部國小合格教師證。 職前任公校103年2月22日至103年7月1日 及私校104年8月28日至105年1月31日擔 任代理教師,應核敘薪級? A:宜靜曾於103.2.22~103.7.1及於104.8.28 ~105.1.31擔任代理教師,按月計算為各6 個月合計為1年,以大學學歷起敘190薪點 後,再提敘1級,核敘本薪200薪點。
案例 2 Q:小夫於105學年度經甄選錄取正式教師 ,碩士畢業具教育部國小合格教師證。 職前97年9月1日至98年7月3日於臺北市 市立國小擔任代理教師,應核核敘薪級? A:教育部從寬同意臺北市97學年度代理教師 (97年9月1日起至翌年7月份連續在職者), 得視為一學年, 以碩士學歷起敘245薪點後, 再提敘1級,核敘本薪260薪點。
案例 3 Q:小愛碩士畢業,於87年11月1日至90年12月 31日擔任社會局約僱人員,91年1月1日至 96年12月31日擔任教育局約聘人員,103年 8月29日至104年7月1日擔任代理教師,以 上年資服務成績或考核均乙等以上或優良, 105學年度錄取正式教師,應核敘薪級? A:小愛碩士畢業,本薪245薪點起敘,採計曾 教育局約聘人員年資6年(91年1月1日至96 年12月31日) 及代理教師年資1年(103年8 月29日至104年7月1日)1年,提敘7級,核 敘本薪370薪點。
案例 4 Q:小君96年碩士畢業,於100年取得教師證書 ,105學年考上正式教師,曾任代理教師 100年8月1日-101年7月31日,無服務成績 優良證明。另曾於97年4月1日-98年5月15 日服預備軍官少尉年資計1年2月,應核敘? A:碩士學歷支本薪245薪點。 少尉年資,僅本薪230薪點下範圍採計,爰 97月4月1日-98年5月15日少尉年資縱有考 核考列乙等以上仍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採。 代理教師無服務成績優良證明,不予採計。
案例 5 -私校 Q:小義大學畢業,101年6月取得國小合格教師 證,於105年度經本市教甄錄取國小教師, 證,於105年度經本市教甄錄取國小教師, 職前任私立小學101-104學年專任教師(成績 考核均為4條1),104年7月取得碩士學位 (進修2年)並於私校改敘,105學年度應核 敘薪級? A: 1.依初任私立學校之大學學歷190薪點起敘。 2.採計其職前私立學校4年年資。 3.再依碩士學歷提敘3級,改敘為275薪點。 爰105年8月1日應核敘本薪275薪點。
案例 6 Q:小天97年6月大學畢業,104年5月取得教育 部幼兒園教師證書,105學年度甄試錄取國 小附設幼兒園教師,其職前曾任私立幼兒 園專任教師98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及幼 兒園代理教師99年8月1日至101年7月1日均 經公開甄選且服務成績優良,請問應核敘? A:小天自本薪190薪點起敘,採計曾幼兒園代 代理教師年資2年 (99年8月1日至101年7月 1日)依規定提敘2級,核敘本薪210薪點。 曾任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 (98年8月1日至 99年7月31日),未具教師證,故不採計。
四、敘薪法源 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 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師資培育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部(含體育署)相關函釋令 參考網站: ▶教育部網站-人事處-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彙編 (法規篇、釋例篇) ▶教育局/人事室/表單下載/教師敘薪標準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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