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大學校院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實施計畫說明會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池副研究員俊吉
評鑑精神(1/2) 校務評鑑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學校自我定位發展辦學特色 建構學生學習成效品質保證機制 確保提供學生一個優質學習環境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推動與落實學生學習成效品質保證機制
評鑑精神(2/2) Plan 辦學目標為何? Act Do 為達成目標所採取之作為? 如何持續 自我改進? Check 如何確保辦學目標已達成? Act 如何持續 自我改進?
評鑑目的 協助政府與各大學掌握受評單位之辦學現況 促進各大學受評單位建立品質保證與改善機制 協助各大學受評單位改進辦學,發展特色 提供評鑑資訊,作為政府與大學擬定相關政策之 參考 透過評鑑與評鑑結果之公布,展現大學績效責任
評鑑特色(1/2) 強調受評單位根據教育目標與學生能力,於各評鑑項目自 主舉證說明評估學生學習成效機制之落實情形 重視受評單位性質差異,同時,不採固定量化指標進行排 名 簡化評鑑指標,給予受評單位更大空間以展現特色 評鑑對象以「班制」或「學院」、「學門」為單位,並有 學門歸屬,以利權責分明及相近受評單位形成群集與共識
評鑑特色(2/2) 評鑑委員之組成以「專業同儕」為原則,並重視評鑑委員 之專業資歷 強調受評單位蒐集內外部互動關係人意見,建立自我改善 機制並加以落實 根據評鑑項目與指標進行檢視,不做校際或系(所)際間 之相互比較 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經由三級三審做出判斷,分為「通過 」、「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評鑑原則 學生本位 專業認可 明確公正 系統整合 誠信透明 自主彈性 自我管制 績效責任
評鑑對象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學位學程 不列入評鑑對象 日間學士班、夜間學士班(含進修學士班與大學二年制在職專班)、學士 後學士班、四年制技術系 軍事院校中2所專科學校或技術學院之二專班及二技班亦納入此次評鑑 碩士班 含設立於系所下或院級下之夜間、週末、暑期授課之碩士在職專班 博士班 學位學程 依大學法第11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設立頒授學位之對內或對 外招生學位學程,則分別依其授予學位比照大學校院之學士班、碩士班或 博士班接受評鑑 不列入評鑑對象 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一般大學校院之二技班、產業碩士(在職)專 班、數位學習在職專班及遠朋班(配合外交部拓展邦誼,經教育部核定開 設專案招收特定國家及對象之班制) 8
特殊受評班制狀況-以104年為例 曾有在學學生之受評班制,實地訪評期間無實際授 課情形,但未辦理停招: 102、103、104學年度任一學年度曾有實際授課之情形 獨立受評班制:仍須於該校受評年度(105年)接受評鑑,且給 予認可結果,實地訪評僅為一天 非獨立受評班制:仍須於該校受評年度(105年)接受評鑑,且 給予認可結果。非獨立受評班制則依所屬系所進行實地訪評, 惟該受評班制毋須進行學生晤談及教學現場訪視之訪評流程 102、103、104學年度間皆無實際授課之情形: 得暫緩評鑑 惟於101至105學年度任一學年度招生時,應自行提報本會,隔 年隨即接受評鑑,且給予認可結果
評鑑分類(1/3) 系所評鑑 以學門為分類單位,共分為49個學門 可自行選擇學門歸屬(在主學門外可跨列1至2學門)並依據 系所屬性認列主學門次領域
評鑑分類(2/3) 學院評鑑 各大學校院如經校務會議通過已設置或設置中之學院,在師 資、課程及各項資源均有整合之事實,且歸屬於同一學門, 則可申請以「學院」之方式進行評鑑 經本會「學院評鑑審查小組」通過後,本會將推薦一組15至 17位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評工作 若學院之規模超過5個系所,則每增加1個系所,增加1位評 鑑委員 11
評鑑分類(3/3) 學門評鑑 為配合各校推動系所整合與資源共享,以及系所合作設置學 位學程之現況,凡選擇歸屬同一學門之系所、學位學程均可 申請「學門評鑑」 每一申請案最多以5個系所為限 申請「學門評鑑」經所屬學門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者,訪評 作業除原有每一系所4至6位評鑑委員外,每增加1個系所至 少將增加評鑑委員3人 12
評鑑項目(1/2) 五大評鑑項目均列有核心指標,屬共同必須評鑑部分 為鼓勵各班制發展和展現特色,各班制得採下列三種 方式之一種或多種並用方式,呈現特色或符應政策需 要: 在各核心指標下呈現特色 在各評鑑項目核心指標之外,自訂特色指標呈現特色 新增特色評鑑項目,並自訂指標呈現特色
評鑑項目(2/2) 學生學習表現 整合 自我改進機制 支持 系統 教師 教學 研究 課程 目標
評鑑指標內涵 類別 功能 舉例 項目 說明評鑑大項 項目一: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 項目說明 說明評鑑項目的意涵 班制定位清楚,且訂有明確合理之教育目標,並據以規劃學生所需具備之核心能力與課程,以利教育目標之達成 指標 說明項目下之評鑑重點 1.1班制之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及其制定情形(略) 指標說明 說明指標內涵,作為受評班制準備的參考,以反映受評班制在指標上的表現 班制有清楚的定位與教育目標,據以指引辦學方向與發展計畫(略) 建議準備佐證資料 說明項目下受評班制可以舉證的資料 確定教育目標之相關資料(略)
評鑑指標內涵 項目一【學院】 【項目一】 目標、核心能力、課程與整合 項目說明 學院定位清楚,且訂有明確合理之教育目標,並據以規劃學生所需具備之核心能力與課程。院務發展推動與整合具成效,有利教育目標之達成 核心指標 1.1學院之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及其制定情形 1.2學院之課程規劃及其與教育目標和核心能力之關係 1.3院務推動與整合作法
評鑑指標內涵 項目一【系所】 【項目一】 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 項目說明 班制定位清楚,且訂有明確合理之教育目標,並據以規劃學生所需具備之核心能力與課程,以利教育目標之達成 核心指標 1.1班制之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及其制定情形 1.2班制之課程規劃及其與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之關係
評鑑指標內涵 項目二 教師、教學與支持系統 確保辦學品質之教師質量、教學品質以及支持系統的建置與落實情形 【項目二】 項目說明 核心指標 2.1教師組成與聘用機制及其與教育目標、核心能力與學生學習需求之關係 2.2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及其與教育目標、核心能力與學生學習需求之關係 2.3教師教學專業發展及其支持系統建置與落實情形
評鑑指標內涵 項目三 學生、學習與支持系統 學生招生與入學輔導、課業學習、其他學習及其支持系統有妥適的規劃與實施,並具成效 【項目三】 項目說明 學生招生與入學輔導、課業學習、其他學習及其支持系統有妥適的規劃與實施,並具成效 核心指標 3.1學生組成、招生與入學輔導之規劃與執行情形 3.2學生課業學習、支持系統及其成效 3.3學生其他學習、支持系統及其成效 3.4畢業生表現與互動及其資料建置與運用情形
評鑑指標內涵 項目四 【項目四】 研究、服務與支持系統 項目說明 師生研究、服務表現面之評估及其支持系統的建置與落實情形 核心指標 4.1師生研究表現與支持系統及其成效 4.2師生服務表現與支持系統及其成效
評鑑指標內涵 項目五 【項目五】 自我分析、改善與發展 項目說明 建立並落實整體自我分析、檢討與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辦學品質與成效 核心指標 5.1班制之自我分析與檢討機制及其落實情形 5.2自我改善機制與落實情形及其與未來發展之關係
發揮評鑑指標功能 受評班制的積極投入 主動爭取領導者的支持 了解自己的存在的價值 展現自我精進的成效 從應付到自我深入檢視、分析及擬訂提升策略 受評班制的積極投入 強化支持系統 主動爭取領導者的支持 尋找與確定特色 了解自己的存在的價值 從output到outcome的展現 展現自我精進的成效
評鑑時程 評鑑作業 評鑑時程 前置作業階段 自我評鑑階段 實地訪評階段 結果決定作業階段 自我改善階段 追蹤與再評鑑階段 分為上、下年度分別進行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評鑑時程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 評鑑時程 前置作業階段 自我評鑑階段 實地訪評階段 結果決定作業階段 自我改善階段 追蹤與再評鑑階段
自我評鑑(1/2) 進行自我評鑑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基本資料表 受評系所應根據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依據評鑑項目,規劃 自我評鑑機制以進行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並提交自我評鑑報 告做為實地訪評之依據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基本資料表 有關人力投入與學習資源(含空間及軟硬體設備)變化之事實性 資料應填寫近6年之數據 其他項目則準備近3年之資料
自我評鑑(2/2) 自我評鑑報告繳交 繳交時間 上半年度受評大學校院在每年2月15日前 下半年度受評大學校院在每年8月31日前 暑期在職專班之上、下半年受評系所統一於每年2月15日前 每一份自我評鑑報告之本文內容以70頁為限,每增加一 個受評班制可增加10頁,內文統一以固定行高22 pt、14 號標楷體撰寫 如受評單位增列「特色評鑑項目」,則可再增加10頁 相關佐證資料製作成光碟繳交(不限頁數) 以「學院」進行評鑑之單位,須全院共同提交一份自我 評鑑報告,但須呈現各受評班制之自我評鑑結果
評鑑結果評定(1/3) 分班制認可 學門評鑑 學院評鑑 針對受評系所之班制分別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 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依據其接受評鑑之班制分別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 」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 學院評鑑 將依據全院接受評鑑之班制給予全院性之認可結果,例如 :全院學士班、全院進修學士班、全院碩士班、全院博士 班、全院在職專班、或全院各班制學位學程等方式分別認 可
評鑑結果評定(2/3) 新設立(不含新整併、更名)之班制或受評單位 受評單位如有新設立之受評班制,該班制可選擇於成立未滿3 年時與其學校受評年度一同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僅給予「 通過」、「有條件通過」兩種之認可結果;或是於本次評鑑 週期內屆滿3年時接受評鑑,則評鑑結果將給予「通過」、「 有條件通過」、「未通過」之三種認可結果 例如:甲系設有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其博士班於該校受評年度時成立未滿3 年,則該博士班可選擇與該系學士班、碩士班一同接受評鑑;亦可單獨於博士班 成立滿3年時再接受評鑑 新設立(不含新整併、更名)之受評單位為單一班制且成立 未滿3年者不予評鑑,延後至本次評鑑週期內成立屆滿3年時 接受評鑑 例如:以105年度上半年為例,101學年度以前成立之受評班制則視為滿3年,亦即 102學年度成立之受評班制須於105年度下半年接受評鑑;以105年度下半年為例, 102學年度以前成立之受評班制則為滿3年
評鑑結果評定(3/3) 認可結果 處理方式 備註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本會備查 認可有效期限為6年 通過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本會備查 認可有效期限為6年 各種處理方式均以評鑑結果正式公布日起一年為改善期 延後評鑑及暫緩評鑑通過後,有效期間為本次6年評鑑循環剩餘時間 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後,有效期間為本次6年評鑑循環剩餘時間 有條件通過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 追蹤評鑑內容僅針對評鑑結果所提問題與缺失 未通過 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再評鑑作業根據評鑑項目,提出自評報告,重新進行評鑑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