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 (契約案號:11-LP5-8462)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依據教育部100年6月2日臺技(三)字第100088871號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教育部所轄之各級國立大專院校及經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各級私立大專院校辦理「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招標案號:LP5-100049 契約案號:11-LP5-8462 契約標的:大專院校校外實習學生團體 保險 適用機關:各級國立、私立大專院校 立 約 商: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公司
共同供應契約概要 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適用機關所發出之訂購(投保)通知均屬有效。 契約(下訂)有效期間: 100年8月11日至101年7月31日止。 本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適用機關所發出之訂購(投保)通知均屬有效。
保險內容-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殘廢、需要門診或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內容-名詞定義 一、要保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立、私立大專院校 二、被保險人:大專院校具有學籍之校外實習學生 三、傷害: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醫院: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六、住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 住醫院診療 七、醫師: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保險內容-受益人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保險內容-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以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區分如下: 1、一年期(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1年8 月1日中午12時止)。 2、六個月(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1年2 3、三個月(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0年11 4、一個月(例如:自100年8月1日中午12時至100年9
門診實支實付及傷害住院病房給付每日新臺幣1000元 保險內容-保險金額 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 傷害保險 殘廢或死亡 新臺幣100萬元 傷害醫療 門診實支實付及傷害住院病房給付每日新臺幣1000元 新臺幣 5萬元 附 記 一、殘廢部分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二、傷害醫療給付門診實支實付及傷害住院病房給付每日 新臺幣1000元,每人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5萬元。
保險內容-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因下列情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一、喪失學生資格。 二、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保險內容-保險費 契約保險費:每人每年NT$378元 保險費不分實習生個人職業類別,以一年期為保費計算標的;惟未滿一年期者,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年繳短期費率表換算投保保費(如下表) 保險期間 1年 (12個月) 6個月 3個月 1個月 對年繳保費比 100% 65% 35% 15%
傷害險理賠程序 傷害事故發生 保戶通知保險公司出險, 並備齊相關文件資料。 文件及資料審核 資料補全照會 理賠確認給付金額 理賠案件受理,並移交理賠人員處理 文件及資料審核 資料補全照會 理賠確認給付金額 重大賠案調查及查證記錄 主管覆核理賠結案 如為支票,簽回賠款收據 財務部 匯款
注意事項-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注意事項-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注意事項 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2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事項。 本案係屬共同供應契約,各訂購機關單筆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下之訂購,均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