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與ISP業者的合作與困境 ---台灣經驗談 李瑞斌 Robin Lee RIT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台灣IFPI):執行長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IFPI Taiwan):CEO
2014 台灣無線網路使用狀況調查報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TWNIC)「台灣寬頻網路使用調查」報告 (2014/08/19) 全台共有17,637,992人具網路使用經驗,12歲以上民眾的上 網率近三年來都達到77% 連網設備的排名:1.智慧型手機 2.平板電腦 3.筆記型電腦 資策會FIND「2014台灣消費者行動裝置暨APP使用行為研究 調查 報告」 (2014/12/29) 智慧型手機普及率達65.4% 台灣行動族群約1,432萬人,同時擁有手機與平板的人口達 527萬人
權利人與ISP業者的合作與困境---台灣經驗談 題綱: 成功的合作經驗---TANet的自我管理 進行中的合作---「通知取下」制度 法律依據 進行現況 待決的問題--- P to P 的侵權 難產的 Code of conduct 三振制度如何執行? 新的挑戰與解決方法 如何解決境外侵權網站? 網路邊境管制立法的必要
一、成功的合作經驗---TANet的自我管理 TANet是Taiwan Academic Network台灣學術網 路之簡稱 設立:1990年7月 目的:支援全國各級學校及研究機構之教學研 究活動,並促進資源分享與合作 對象:全國各級學校校園內教職員及學生 免費使用
一、成功的合作經驗---TANet的自我管理 教育部於2007年成立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跨部會 諮詢小組 TIPA台灣智慧財產聯盟成員均獲邀為諮詢委員 TIPA成員發現有侵權內容即通知TANet移除或為 其他適當處理 頻寬被大量使用於與學術及教育無關的侵權活動 2008年11月底教育部宣布TANet上使用P2P軟體 採「原則管制,例外開放」- 須專案申請才開放
TIPA台灣智慧財產權聯盟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成員: RIT 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 (Recording Industry Foundation in Taiwan) - IFPI Taiwan TISF 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Taiwan International Screen Foundation - MPA Taiwan BSA Taiwan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 – BSA Taiwan CISA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R.O.C. TBPA 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 Taiwan Book Publishers Association
二、進行中的合作---「通知取下」制度 進行現況:以RIT(音樂產業)為例,但不含P to P侵權 2007 652 90% 2008 年度 發出通知數 成功移除率 2007 652 90% 2008 1000 2009 2330 99% 2010 9621 96% 2011 13365 92% 2012 13389 91% 2013 12123 2014 11718 2015(1-8月) 7843 100%
二、進行中的合作---「通知取下」制度 進行現況:以RIT(音樂產業)為例,但不含P to P 侵權 現行「通知取下」制度適用對象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搜尋服務提供者 成功移除率超過九成 至今迄未接獲反通知 但無法解決P2P侵權
三、待決的問題--- P to P 的侵權 難產的Code of conduct 美國DMCA 無法解決P to P,現行「通知 取下」制度也無法解決P to P 協商對口:TIPA與TWIA台灣網際網路協會 期間:2009迄今無結果 TIPA期待:立法取代Code of conduct
TWIA:台灣網際網路協會 (Taiwan Internet Association)主要團體會員: 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台灣固網、遠傳電信、新世紀資通 、台灣Yahoo 、城邦文化、網路家庭(PCchome)、天空傳媒(蕃薯藤) 、台灣微軟、TWNIC 、亞太電信、凱擘、遊戲橘子等之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網路內容服務提供業者、 入口網站業者、 電子商務經營業者等
利用著作權法第90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三振條 款」解決P to P侵權 現況: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搜尋服務提供者接到第一次侵權通知,移除率 90%以上 智慧局表示90條之四不處理P to P P to P無法處理
三、待決的問題--- P to P 的侵權 利用「三振條款」解決P to P侵權 解決:修正著作權法第90條之四第一項 「三次」通知確定後,連線服務提供者應 立即終止全部或一部服務 賦予智慧局制定三振條款施行細則之法源 依據,確立「三次」之計算方式
四、新的挑戰與解決方法 如何解決境外侵權網站? 現在的問題在於境外侵權網站入侵 因欠缺司法管轄權,著作權利人無法在 國內循司法途徑主張權利 絕大多數著作權利人也無能力針對個別 國外侵權網站一一前往國外採取法律行 動
如何解決境外侵權網站? 四、新的挑戰與解決方法 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阻絕接觸境外侵權 網站 目前國際趨勢 全世界至少已有40個國家採取網路邊境 管制措施,包括澳大利亞以及亞洲地區 的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印尼及印 度 以音樂產業為例,迄2015年9月為止, 全球已有超過500個網站被封鎖
四、新的挑戰與解決方法 網路邊境管制立法的必要 封鎖措施以採取網域名稱及/或IP位址的封鎖 為主,而且已達成遏阻侵權的效果 The Pirate Bay網站於2011年至2015年5 月間在英國、義大利、比利時、丹麥、芬 蘭、法國、冰島、挪威、愛爾蘭、葡萄牙、 西班牙、阿根廷、澳洲及馬來西亞等14個 國家被封鎖後造訪人次下降了78%
四、新的挑戰與解決方法 網路邊境管制立法的必要 採取行政或司法途徑 歐盟指令:2001年歐盟著作權指令的8條第3項 規定:「會員國應確保權利人得對被第三人使用 而侵害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之中介服務申請禁 制令。」 獨立研究機構Sycamore公司2014年台灣線上侵 權的行為與態度的研究 (http://www.sycamore.com.au/) 台灣網民認同網路應該要有更多的規範(67%), 也認同由法院審判制裁侵權網站的作法(63%), 並認為修改法律最有效
四、新的挑戰與解決方法 網路邊境管制立法的必要 建議:修正著作權法,採司法途徑 - 著作權 人發現架設在國外之網站侵害其著作權時, 得請求智慧財產法院命令網路服務業者使 他人無法接觸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具體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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