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 宣導--
什麼是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簡稱 ─兩公約 和平集會權 參政權 少數人權利宣言 和平集會權 參政權 少數人權利宣言 結社集會權 選擇住屋權 參與公共事務 文化 健康 教育
兩公約由來 係聯合國為落實1948年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1966年12月16日經由大會第2200號決議通過。 此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乃國際社會最重要 之人權法典。
兩公約生效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迄今共有164個締約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則在1976年1月3日生效,迄今共有160個締約國。 我國在1967年10月5日即已由常駐聯合國代表劉鍇在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臺灣無法再參加聯合國活動,致42年來皆未批准。
兩公約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 98 年3 月31 日三讀通過,爰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明定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 法律之效力。(第1、2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二、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3條) 三、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與國際間共同合作,以保護與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第四條及第五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九條)
兩公約施行要點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四、政府應依照兩公約之報告機制,建立 人權報告制度。(第六條) 五、執行兩公約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第七條) 六、法令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第八條) 七、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九條)
法務部建置 「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 http://www.humanrights.m oj.gov.tw 兩公約相關網站 法務部建置 「人權大步走專區網站」 http://www.humanrights.m oj.gov.tw
週三進修 人權教育 徐美蘭老師 2012.11.6
人權教育理念 ,「尊重」是人權的基本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契約,因此人權教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的教導,進而促進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
人權教育目標 (一)認知層面:瞭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價值等相關知識。 (二)情意層面:發展自己對人權的價值信念,增強對人權之正面感受與評價。 (三)行為層面: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力。
能力指標 1. 人權的價值與實踐: 2. 人權的內容: 十大基本能力 了解自我與發展潛能: 欣賞、表現與創新: 生涯規劃與終生學習: 表達、溝通與分享:
尊重、關懷與團隊合作: 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 規劃、組織與實踐: 運用科技與資訊: 主動探索與研究: 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
人權教育內容 一、人權的價值與實踐 二、人權的內容
謝謝大家